农民专业合作社社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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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是干什么的?你知道吗?收藏
所谓“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是国内各种以农村打头的合作社中的一种。这种合作社,可以在工商局获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为本社社员提供专业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服务”。这种经营范围,和金融业一点关系都没有,更不要说具有吸收储户资金的资格。因为根据的规定,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显然不能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了。说白了,这种合作社就是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这种,是不可能把门面搞成银行一样的,也不可能把办公场所设在城区,因为你就是为农民服务的。在地方媒体和政府的支持下,居然也能开展金融服务了“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只要提供金融类服务,就一定是骗局,和它本身是不是山寨,山寨谁,毫无关系。可以发现,地方这类合作社能够行骗成功,有一些力量在帮忙。比如就曾发表报道称:“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于日成立,它既有一般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又不同于担保公司和其它金融机构。以‘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模式,对进一步推动农业发展,加快多元化、专业化、规划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的“入股凭证”,实际上就是在吸纳存款不仅媒体如此,在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成立当天,当地官员参加了隆重的开业典礼和,要知道,沭阳的这家合作社,也是搞成银行的造型、设立在城区,这分明是打定主意要做金融业服务。经营范围只有咨询和培训的所谓合作社,却把当地媒体、政府拉上自己的阵线,一起开起银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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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上是一个农民经济互助的自组织。就在今年1月,中央还在发文,要求“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对于公民自组织,国内能做到不限制,而是鼓励其发展,本身是难能可贵的。但据河北、江苏等地民警介绍,类似“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这种组织,许多“入社”的人,都认为其就是“”,可以存钱,还可以得利息,这是他们轻信农合社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我们确实更加开放,但却无法避免有人利用监管的漏洞和农民的错误理解,把变成了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的工具。就像很多人问的那样,“山寨银行开了一年,为什么监管部门没有发现?”实际上,这恰恰就体现了监管的盲区:农合社在工商部门注册,而工商部门又没有金融监管的能力和资质,这背后匮乏的,是类似诈骗案屡发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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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事物,政策的初衷是鼓励农民合作联营,可惜,被人钻了空子唱歪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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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立法明确农民合作社经营范围&工商登记免费贷款税收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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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提供便捷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今日,《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由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界定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月增466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是对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的完善,是农业专业化、产业化发展必然产物。
  据统计,至2013年底,福建全省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1万家,比上年增加5593家,平均月增466家,成员出资总额638亿元,比上年增加233亿元。
  据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开展为成员代购或者合作购买农业生产资料、代销或者合作销售农产品以及对成员开展技术培训等活动,在提高农民收入、提升农产品竞争力、优化农业结构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
  福建省农业厅有关负责人指出,从总体上看,目前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部门和组织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的职责不够清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合作社货款难、融资难的问题普遍存在,政策扶持、指导、服务等发展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十分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
  设立合作社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干什么”是个重要问题,虽然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有相关法规有进行规定,但较原则、宽泛,不够具体。
  为此,《草案》规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业、养殖业;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旅游、森林生态旅游;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依法开展的其他互助性经营服务活动。
  《草案》同时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
  记者了解到,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难题,就是农民身份的认定问题。
  为适应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并为“农转非”人员保留一条就业途径。《草案》对农民成员身份进行了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农民可以到异地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的居民,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以按照农民身份对待,其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国有农场、渔场、良种等单位的职工,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出具家庭承包经营权证、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证、捕捞许可证和职工单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可以按照农民成员身份计算比例。
  合作社工商登记、变更等免费
  为了促进我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草案》设置了多个条款来加大对其的扶持力度:
  在工商登记方面给予便利。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提供便捷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建立奖励制度。对获得良好农业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得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并在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安排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相关生产建设活动。
  此外,《草案》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金融信贷、税收、保险、对外贸易、科研、人才、交通、农超对接、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的优惠和支持作了规定。
(责编:施云娟、林洪熙)
手机读报,精彩随身,移动用户发送到RMRB到,订阅人民日报手机报。1 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9日透露,河北省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涉案金额达12亿元人民币。目前,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此案正在进一步侦破中。 河北省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7年,总部位于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三地”合作社以高额利息回报、押钱领取农资、高价收购小麦、免费出国旅游等多种手段,在农村设立“分社长”诱使农民“入社”集资,对象涉及柏乡、隆尧以及周边地区乃至其他省和直辖市,涉及人数逾3.6万人,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人民币。 日,河北省邢台市警方扣押“三地”&合作社高档汽车、电脑等一批涉案资产,冻结“三地”合作社所有银行账户,并收缴一批银行卡。2 近期连续发生多起农民专业合作社骗局,都是以高额“贴息款”引诱公众在合作社存款,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吸纳公众存款吗?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3 非法集资犯罪虽经公安机关屡次打击,但近几年发生的这类案件一直不在少数,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齐河经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目前,非法集资犯罪呈现出五个新的特点,亟须引起广大群众注意并有效加以防范。 一是伪装、欺骗性更强。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人不但有合法注册的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有的还擅自成立有关国家办公机构,打着科研单位的招牌,“拉大旗、作虎皮”。 二是犯罪组织更为严密。当前,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非法传销活动方式有融合趋势,主要策划者居于幕后,或者在外地遥控指挥,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设立若干分公司,再临时雇用社会闲散人员进行宣传和发展“下线”。分公司负责人多为先期投资获利者,骨干成员的报酬根据集资额按比例提成。4 近年来,特别是2007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各地遍地开花、蓬勃发展。作为政府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有力抓手,农民专业合作社确实在促进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相伴的是,像河北邢台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样,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幌子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也逐步增多,成为农村之害。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民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本身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的资格。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所以能在农村蒙骗农民,受骗人数和受骗金额达到一定的地步,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农民法律知识不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有清晰认识的原因,亦有执法监管乏力、没有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早发现、早处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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