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判决书格式缓期的单位职工的工会组织关系

引导职工维权找工会,法律工作者被判刑
刑事申诉状
&如果主张职工群众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监督工会官员无罪,如果主张工农阶级依照宪法和党章监督党政官员无罪,那么赵东民就无罪!因为前面所述正是赵东民帮助工农维权活动的唯一动机,和其不懈努力要最终实现的目标。
赵东民,男,生于日,汉族,籍贯西安市阎良区凤凰路街办三贤村14号,函授法律本科学历,原系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司法所成员法律工作者,西安市先进人民调解员。现无固定住址。
申诉人赵东民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2011)西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东民的有罪判决书,宣判赵东民无罪;
2.追究有关官员的相关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 赵东民案实际情况简介
2008年8月,赵东民发起陕西毛泽东思想学习小组(以下简称毛学组),并根据该学习小组指导原则第十条“
以达成共识的毛泽东思想原则做指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范围内,积极参加和引导工农群众的依法维权组织。”发起关于改革现行职工代表大会的群众性研讨活动,也即“筹建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维会)群众研讨活动。指导这个活动有三大原则:“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贪官污吏;2、捍卫《宪法》原则,确保劳动者的生存和平等权;3、克服妥协、投降和自私自利的思想,团结起来,实现工人阶级大联合。”在具体实践上主张职工维权“抵制和反对容易引发社会混乱,给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国家政权的企图创造客观条件的堵门、堵路、冲击党政机关甚至打砸抢等错误的维权形式”,而是根据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维权找工会。
日,十几家企业的维权职工向陕西省总工会递交了赵东民起草的《陕西离退休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公开信的核心内容就是维权职工告知省总工会官员,维权职工将要依照工会章程行使职工会员对工会所有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和罢免权,以督催工会工作人员依工会法帮助职工维权。陕西省总工会官员向上访职工出具了“出具收到《公开信》并注明十日内给答复的收据”,6月25日,上访职工根据省总工会的收据注明的最后答复期限日期,再次来到省总工会听取答复,赵东民闻讯也到现场听结果,并在省总工会副主席张仲谦的同意下,上主席台发了言,核心内容是建议上访各单位职工选出代表,监督工会干部帮助职工维权的工作。同年7月27日上午,省总工会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赵东民、张兴财和刘高智,下午到省总工会开会,会上却是西安市民政局宣布【号文件——《关于取缔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的决定》。当晚,赵东民愤然带着包括这个文件在内的所有关于陕西毛学组,和陕西工维会(群众)研讨小组的资料赴京递交中共中央和全国总工会介绍详细情况并求解。8月18日晚,赵东民被公安莲湖分局青年路派出所以“组织非法组织”的罪名传唤,8月19日被转送到公安新城分局国保大队,并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拘留。日,赵东民被新城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赵东民不服有罪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元月27日被中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三年。
赵东民案主观上无犯罪之动机
关于赵东民的动机,赵东民被刑拘后,最早在日,公安新城分局国保大队提审时如是陈述道:“我有话说,关注此案的各级领导,我虽一介草民,但位卑不敢忘忧国。我于2001年向中共三贤村支部递交了入党申请书,虽一直未获批准,但每天进行自我世界观的改造。在行动上每时每刻践行党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希望各级领导能从党和人民利益出发,而不要夹杂个人,和小团体的偏见。”我倡导工农维权一切行为的目的“就是实现宪法规定的第一条,工人农民阶级在国家当家作主的地位。”简而言之一句话:就是为了落实党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宪法第一条规定的工农当家做主的原则,这种动机不属于犯罪。公安机关长达一年多反复的调查,并没有证据证明赵东民所陈述的动机是谎言。就连陕西省总工会的报案材料上也承认赵东民的这个“政治图谋显而易见。”
三、.赵东民案客观上无犯罪之事实
1.陕西省总工会拒不提交日,所谓赵东民组织的十几家企业的工人代表近二百人先后两次群访总工会现场录像。工会方面除了监控设备之外,另在现场一直有人拍摄。尤其在赵东民进入会场之后,工会干部冯勇还引导拍摄者给赵东民拍了特写。人民法院可根据陕西省总工会备存的群访工人名单,召集当天所有在场工人证明此事。省总工会干部之所以不愿意出具6.25现场影像资料,证明上访职工导致省总工会无法正常办公,说明6.25群访省总工会现场没有发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事实,原审法院并没有调查这一关键环节;
2.陕西省总工会在和6.25两天非但没有报警。而且,公安莲湖分局青年路派出所民警,于6月25日全天在总工会大门口值勤。有照片为证(附2)。省总工会干部也没有向其求助。这说明6.15和6.25现场,并无犯罪事实发生。当时省总工会也认为没有报警的必要,原审法院并没有对此进行调查;
&&3.2009年12月,西安市新城区检察院给新城国保大队的补侦要求中强调:要着重找到、6.25工人群访省总工会造成的具体损失。最终都没有结果。足可以证明根本没有所谓赵东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事实。赵东民二审代理律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廉高波,也曾申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上访人员给省总工会造成的严重损失进行评估鉴定。”却未被二审法院采纳;
4.陕西省总工会于日给西安市公安局的所谓报案材料中,以“现将赵东民等人组织‘陕西工维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开始,最后以“‘陕西工维会’的骨干成员以‘筹备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结尾,从头至尾都是举报赵东民等发起的工维会。日,公安莲湖分局青年路派出所是以“组织非法组织”传唤赵东民,在当晚和赵东民的谈话笔录的中心内容是涉及“非法组织”工维会的问题,没有涉及有关“聚众扰乱秩序罪”话题。日,公安新城分局国保大队虽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拘留赵东民;.8月20日公安新城国保大队第一次提审赵东民说道:“我明确告知你,你是因为涉嫌成立非法组织工维会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可以查阅赵东民案卷均有印证)。这说明在6.15、6.25工人群众群访省总工会事件过去十几天后,省总工会报案目的是为了让公安机关打击工维会群众研讨活动。事发近两个月之后,公安机关拘留赵东民的真正原因,也不是因为赵东民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原审法院对这个先定罪抓人,后调查罪证的重要环节未加调查审理。
5.根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2011)西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省总工会官员也承认:日上午,十多家企业的退休职工到陕西省总工会,是递交赵东民起草的《陕西离退休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并要求省总工会签字盖章并限期答复。“直至下午4时许,省总工会工作人员给上访人员出具了收到《公开信》并注明十日内给答复的收据后,上访人员才逐渐离去”。由此可以清楚看出,所谓“上百名退休职工到陕西省总工会上访”并“在省总工会聚集停留长达数小时”的原因,实际上是上访职工在等待省总工会干部“出具收到《公开信》并注明十日内给答复的收据”,而省总工会干部直至当天下午4点多才出具这个收条,造成了上访职工等待长达数小时。所以不是上访人员无理取闹“聚集停留长达数小时”,原审法院对事实认定有误;
6.日,上访职工再次来到省总工会,是基于6月25日省总工会干部“给上访人员出具了收到《公开信》并注明十日内给答复的收据”期限,而根本无需谁来组织。那个注明十日内给答复的收据,其实就是省总工会干部给上访群众的一个邀请函,无论6.25现场发生什么事情,都应该由省总工会干部负责。原审法院在不能认定省总工会给上访职工出具的收据非法无效的情况下,却无视这个前提,就否定了日,上访职工依据省总工会给职工的收据最后期限约定,前来省总工会听取答复的合理合法性。结果必然导致对6.25事实认定错误;
7.原审法院认为上访职工群众6.15、6.25群访陕西省总工会,“使省总工会工作瘫痪长达数小时,造成工会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事实上两次接待上访职工群众的工会干部,不过五六个人,原审法院的判决书也仅仅罗列了不足十名工会干部。上访职工群众既没有堵门也没有堵路,那么其他五十几名工会工作人员在能够正常出入办公室和工会机关的情况下,都在干什么呢?如果他们不愿意作为的话能让赵东民和上访职工群众承担责任吗?
四、赵东民案的焦点
赵东民案的焦点是工会干部不作为,还是原审法院认为,“更为严重的是,赵东民的煽动引发了群众对工会的不满,严重影响了工会声誉”的问题。工会干部是否作为,必须是职工说了算,而不是工会官员和法院。如果参考药家鑫案那样向五百名公民发放调查问卷,征求意见的形式,在赵东民案中,也向五百名下岗破产改制职工群众征集意见的话,结论肯定是前者。
赵东民案发生之后,陕西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顾东武在2010年7月,接受半月谈记者毛海峰采访时谈到“再不主动维权,工人就会抛弃工会”。可是至今顾主席为几家企业的职工“主动维权”了呢?而且据许多厂的职工反映,到省总工会连顾主席的面都见到不到。非但如此,更有甚者,据“西部网(陕西新闻网)陕西网络广播电视台”日,和“人民网强国社区”日的消息,陕西省总工会领导下的汉中市总工会发生了总工会维权部威胁反映企业问题的职工的事件。请问陕西省总工会这算作为了吗?此类案例不胜枚举。省高院可以要求陕西省总工会据证证明这些事情是否属实。
在中院【(2011)西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采纳的证人证言中,有西安新华橡胶厂退休职工代表桂俊卿证明“他在认识赵东民前没有去过工会,认识后去过两次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总则第二条明文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老职工维权没有去过工会,证明了工会干部违背工会法的不作为行为严重到什么程度,几乎已经让职工忘记了工会的存在。这才是“引发了群众对工会的不满,严重影响了工会声誉”的根本原因,而不需要任何人来煽动。根据《陕西离退休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内容,赵东民的所谓“煽动”,仅仅是让职工群众依据工会章程赋予工会会员对工会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罢免权利,监督工会工作人员工作,“让工会依法发挥作用,”走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最前列。如果工会干部没有不作为,依法对帮助职工的维权工作尽职尽责,那么有什么理由反对《公开信》呢?当年国民党蒋介石政府骂我们党为“匪”,可结果引发群众对党不满了吗?严重影响党的声誉了吗?原因就是我党对工农对民族对国家无私奉献,尽职尽责让“官方”谣言不攻自破!请求人民法院针对工会,在陕西境内的破产改制企业的职工群众中进行一次民意调查,了解一下,究竟是工会干部不作为还是“赵东民的煽动引发了群众对工会的不满,严重影响了工会声誉”?
五、赵东民案存在超期羁押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然而赵东民自日,被西安市新城检察院起诉到西安市新城区法院,至日一审开庭,长达8个月,本案的一审法定审理期限是二个半月,早已届满,赵东民的家人和乡亲申请对赵东民取保候审,想让赵东民见妻子最后一面,竟然未获批准。所以赵东民案存在超期羁押情节。原审法院无视这个违法情节;
六、宣判赵东民有罪的严重社会后果
2012年2月份,汉中钢铁公司千余职工因不满工资太低,无法维持生活发起罢工游行以及堵路活动,要求涨工资;
2012年3月份即发生多起职工维权罢工、堵门堵路事件:就在陕西省总工会隔壁的两家企业,西安西北三路原陕西省印刷厂(现改制成香港万裕公司),发起堵门堵路,抗议兼并方挪用职工社保金等非法行为,至今还没有彻底解决;
《华商报》报道:2012年3月份,健力宝员工为讨要休息权发起罢工事件;
3月份西安双鹤大药房职工封堵西安市西大街等主干道维权。
还有5月份,在陕西省总工会东相隔不远的青年路东口,被原西安市第二印刷厂(改制后称激扬公司)维权职工封堵;
5月份西安大华纱厂堵门维权等等……
人民法院可以从上述事发地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明。
如果以陕西省总工会为代表的陕西工会系统能依法发挥帮助职工维权的作用,这些事件均可避免。然而,原审法院判赵东民主张职工维权找工会有罪,包庇工会系统工作人员继续的不作为行为,等于封死了职工通过正当合法途径维权的出路,导致职工维权罢工、堵门堵路事件此起彼伏,愈演愈烈,社会稳定遭受严重威胁。原审法院没有考虑这种严重的社会影响。
七、陕西省总工会7月10日的报案材料造假
1.陕西省总工会在日,给西安市公安局的报案材料最后说到赵东民“赴京上访”。关于赵东民赴京上访的背景原因是,陕西省总工会于日上午,致电邀请赵东民和另外两名工人代表张兴财,刘高智,于当天下午16点到省总工会开会,会上是西安市民政局两名干部向赵东民等三个人传达了西安市民政局【号文件——《关于取缔“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的决定》。赵东民不能理解,明明是给陕西省委和陕西省总工会递交的《筹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申请书》,等了近四个月未获答复,现在却是西安市民政局突然现在省总工会现场,给赵东民和工人代表“答复”。因此,接到西安市民政局【号文件当晚,即赴京到中华全国总工会递交了陕西毛学组和陕西工维会(群众)研讨组的所有材料求解。赵东民是于8月初在网上发布上访的消息。那么,陕西省总工会如何提前十几天就知道赵东民要“赴京上访”?
2.周明亮从未参与过关于《筹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申请书》的签名,也不赞成职工维权找工会,认为没用。那么陕西省总工会从哪里知道“周明亮”的名字?而且为何凭空认定是“陕西工维会”的骨干?省总工会官员声称当天工会工作已经瘫痪,但是从那个途径精确知道周明亮于“6.25日上午10时许”,和赵东民同一时间“组织近200名退休人员到省政府集体上访,并公开打出了‘陕西企业维权群体’的横幅”
“两个方面用遥相呼应,同步行动,时间持续5个小时”?
3.陕西省总工会官员于日“闭门”协商了七八个小时,最后给上访工人出具了“十日之内,通报协调情况”的便条,也即当月25日给答复。而在省政府门前上访一个多月的周明亮等,也接到省上官员告知6月25日给答复的信息,和省总工会收据注明的答复最后期限是同一天。二者仅仅是巧合吗?
4.既然陕西省总工会于报了案,那么又为何于当月27日下午,请西安市民政局在省总工会小会议室,给赵东民等宣布所谓《关于取缔“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的决定》呢?事实上这是以省委有关官员为主导的,对赵东民等发起的工维会群众研讨活动的一个警告。赵东民当晚“赴京上访”,让省上的有关官员看到警告无效,同时又极可能随时面临来自中央问责压力,于是决定对赵东民“采取断然措施”。这才是政法机关对赵东民案仓促上马,久拖不决,最后又草草收场的真实起因。公安新城国保大队长率大批办案人员,第一次带赵东民搜查其住所,着重强调和迫不及待的查找赵东民09年7月27日“赴京上访”的材料——给中共中央和全国总工会的《陕西工农维权运动通报综述》,和赵东民2009年8月初,质疑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取缔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的决定》的【号文件,而起草并在网上发布的《致中共中央国务院、陕西省委省政府、西安市委市政府的公开信》,就是例证。陕西省的有关官员脑怒赵东民居然无视警告“赴京上访”,和害怕赵东民等再次赴京上访是赵东民案的主因。
5.综上,说明陕西省总工会的背后有一个制造赵东民冤假错案的幕后推手,这个报案材料仅仅是根据打击赵东民发起的,在维权职工群众中影响日渐扩大的工维会研讨活动的需要后来炮制出来的。日赵东民和工人代表,是向陕西省委和省总工会递交的《筹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申请书》,那么陕西省总工会背后只能是陕西省委了。而且陕西省委省政法委首脑关于赵东民案,对政法机关的批示,对此案直接“关注”证明了这一点。赵东民一审开庭前夕,日,更有陕西省政法委为赵东民案携西安市政法委在市司法局给律师协会召开所谓协调会,施压律师界必须给赵东民作有罪辩护更是有力证明。
八,政法机关判赵东民有罪和包庇省总工会官员不作为行为的政治原因
赵东民等在开展工维会研讨的三大原则——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贪官污吏;2、捍卫《宪法》原则,确保劳动者的生存和平等权;3、克服妥协、投降和自私自利的思想,团结起来,实现工人阶级大联合基础上的一切活动,注定让陕西国保系统对赵东民的有罪侦查一无所获。之后,在公安局和检察院的侦查,没有取得赵东民聚众扰乱秩序罪的证据之后,赵东民遭受被超期羁押。而且在此期间,政法机关违反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不仅封锁了赵东民的妻子含恨病逝,小儿子无人照管被摔成重伤的消息,非法中断赵东民通信权利,而且连赵东民妻子的葬礼也被阎良区警方奉命列为政治事件严加防控。这除了承办赵东民案的政法机关承受着来自陕西省委、省政法委的政治高压,不敢依法办案之外,没有更让人信服的解释。不仅如此,赵东民一审辩护律师,也受到巨大压力。不仅不敢做任何证明赵东民无罪的调查取证工作,甚至赵东民通过看守所要求见律师谈案情,律师都不敢来,一审开庭对赵东民做了有罪辩护。最后连一审判决书也不敢给赵东民家人看。
陕西省委省政法委领导下的政法机关,为何不惜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执意打击赵东民,而旗帜鲜明的偏袒省总工会,包庇工会官员的不作为呢?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陕国字【2005】89号内容反映,西安西电电力整流器有期责任公司主办的西安市整流变压器厂职工代表,孙礼静带领职工的维权事件。日,《人民日报》信息专报就此事采写了“西安市整流变压器厂职代会依法罢免厂长——厂长拒不交权,主管部门不表态”专题信息,报送陕西最高层。但是,时至今日,那个张平安据说已患脑瘫,却仍然占在厂长的位子上巍然不动。陕西省党政官员不作为的严重程度由此可见一斑。日,原西安市第二印刷厂(现称激扬公司)的维权职工,在厂门口打出“强烈要求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横幅,这类现象也正是维权职工群众对陕西省的官员在执行党的十七大精神方面不作为的控诉。所以,陕西省委省政法委给政法机关直接施压,不顾一切的打击赵东民和工人维权群众,偏袒省总工会官员的不作为。实际上是维护自身不作为状态。也即是在执行党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上的不作为。在执行宪法工农阶级当家做主原则上的不作为!
当然,我们不能因此断定,省委书记赵乐际和政法委书记宋洪武是贪官污吏。但是,他们在此案中承担着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政法机关,为了维护党和人民的整体和长远利益,有义务对超出审理范围的,党内高级干部严重涉嫌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向中共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要求中央调查处理!按照中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来陕考察是的要求,“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日《西安晚报》的消息,在陕西省委十二届一次全会上,省委书记赵乐际在《敬畏历史敬畏百姓带头做到清正廉洁》的讲话中说道:“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这让赵东民看到昭雪洗冤的希望。真若如此,赵乐际书记不失为一名真正的共产党员。必然能够受到陕西人民的拥戴。赵东民为此翘首以盼。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赵东民
附:1.原审判决书复印件1份
2.6月25日公安莲湖分局青年路派出所警车和民警在陕西省总工会门口照片
&申诉状已寄出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人大新闻网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电话: 86-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