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死亡受伤向法院起诉应向肇事者主张什么权力

我的位置: >
因交通事故死亡 其继承人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案例
时间:日&&|&&作者:金国锋律师&&|&&关键词: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浏览:726
老年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赔偿标准该如何确定?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案例时常发生,作为老年人的亲属事故既已发生,节哀的同时也比较关系经济索赔的问题,律师从所办案件中分析如下。
1、起诉主体。作为死者的哪些亲属可以作为起诉的主体即原告2、保险理赔金额范围3、死亡原因和事故发生之间因果关系确定4、精神损失费如何提。具体案例如下:【案情】原告A、B、C、D、E起诉称:日8时15分许,被告金某驾驶浙DJA905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诸安线7KM600M王家井千秋桥村口地方,与被害人楼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楼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事故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楼某无责任。楼某因伤于当日在诸暨市人民医院急诊、住院治疗,因无法医治于日身亡。另查明,浙DJA905号小型普通客车已向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现五原告作为被害人楼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元。另查明,死者楼某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出生于日,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五人,分别为妻子A、长子B、次子C、长女D、次女E。被告金某驾驶的浙&DJA90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2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庭审中,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原告因交通事故而导致死亡的参与度和花费的合理性进行鉴定,文理学院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1、被鉴定人楼某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20%-30%,对于该鉴定意见被告提出答辩称: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和死亡赔偿金应当扣除事故参与度的系数(交通事故参与度的系数为20%-30%)。【分析】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中在计算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中,虽然死者楼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等法律规定的过错,楼某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从交通事故受害人发生损伤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看,本起交通事故的引发系被告金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碰擦自行车驾驶人楼某所致;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系受害人楼某被机动车碰撞所致,事故责任认定楼某对本起事故不负责任,其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过错。虽然楼某年事已高,但其各脏器功能退化、并发症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与楼某死亡的后果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受害人楼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法院判决】法院根据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元。该结果支持了原告大部分诉求,但原告提出的被人费用由于死者楼某本身系被抚养人,故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项目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
作者: [浙江-绍兴]专长: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 律所: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2069积分 | 帮助573人 | 11个好评电话:
温馨提示:华律网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如离婚、房产纠纷、
人身伤害、刑事等),建议您(免费)。
相关推荐阅读:
法律咨询向律师描述您的问题吧
请描述您的事件原委,问题描述的越详细,律师解答的会越准确哦!
你已输入0/3000字
下一步你还可以: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遇到法律问题,上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中国最便捷、最大、最专业法律咨询平台,12万执业律师为您解答!
在线客服: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当前IP:正在获取IP地址..
请选择省份
请选择城市
您的位置: >
交通事故受害人可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 | 时间:日 | 浏览:4212 次
日7时许,被告人潘福醉酒(乙醇含量为212.2mg/100ml)后无证驾驶桂LN2652号摩托车沿县道X850由田阳县那坡镇往头塘镇方向行驶。当行至县道X850线4KM+950M处时,被告人潘福未靠右侧行驶,摩托车碰撞对向亦未靠右侧行驶的农春禄驾驶的牌号为桂L8J000的摩托车,造成潘福和农春禄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情】日7时许,被告人潘福醉酒(乙醇含量为212.2mg/100ml)后桂ln2652号摩托车沿县道x850由那坡镇往头塘镇方向行驶。当行至县道x850线4km+950m处时,被告人潘福未靠右侧行驶,摩托车碰撞对向亦未靠右侧行驶的农春禄驾驶的牌号为桂l8j000的摩托车,造成潘福和农春禄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经,潘福、农春禄的伤均属轻伤。交警部门认定,潘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农春禄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被告潘福涉嫌犯被提起公诉,原告农春禄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潘福二个月,并处2000元。后原告农春禄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由被告潘福负担。【分歧】审理中对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均无异议,但对原告提出的由保险公司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是否支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及时、有效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肇事司机潘福因犯危险驾驶罪承担了刑事责任,使受害人得到了精神慰藉,刑事责任人不向受害人赔偿精神抚慰金有法可依,但本案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并不是针对被告潘福,而是针对刑事责任人以外的保险公司,故应依法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判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驳回原告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受害人因犯罪行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管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纯的民事中,也不管是针对刑事责任人还是刑事责任人以外的保险公司,均不应受理。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由保险公司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一、针对犯罪行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进一步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得更加具体,“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三个司法解释以递进的方式明确了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不管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纯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也不管是针对刑事责任人还是刑事责任人以外的保险公司,只要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其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均无法获得司法救济。二、受害人诉请精神损害赔偿限于不涉及犯罪的侵权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司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争执不休的话题,倍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支持者认为,尽管肇事司机被判处刑罚可使受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精神慰藉,但仍不足以抚慰受害人的痛苦,刑事处罚是无法替代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与痛苦的,而经济赔偿在某种程度上能够缓解或者消除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免赔精神抚慰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成本,等于是纵容犯罪;反对者认为,肇事司机承担了刑事责任,使受害人得到了精神抚慰,就不应另行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且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再一次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在支持者和反对者针锋相对的意见之外,有的人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也就是本案的焦点问题:由于受害人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不是刑事责任人,而是对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且在刑事案件审结之后,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应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支持。笔者认为,支持者的意见合情合理但不合法,仅因肇事者承担了刑事责任就要损失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受害人及社会公众从内心上确实难以接受,但法院处理案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以法律为准绳,不能意气用事;而支持受害人向保险公司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观点,则是割裂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忽视了一个大的前提,即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失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因此,受害人诉请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不涉及犯罪的侵权责任案件,因受到犯罪侵犯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均不应支持。三、保险公司承担精神抚慰金有悖于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精神前面所提到的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三个司法解释,明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的民事诉讼中均不受理被害人因受犯罪侵犯而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体现了“被告人获刑可使受害人得到精神慰藉”的立法本意,因而不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并非基于共同侵权,而是基于交强险合同关系,属法定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醉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承担了精神抚慰金,势必会依法行使追偿权,最终赔偿责任仍可落实于被告潘福,这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不符,故对于原告要求由保险公司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作者: 执业机构: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 专长:婚姻家庭 | 继承 | 刑事辩护 | 调解谈判 | 离婚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相关问题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热门栏目: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知识排行榜
12345678910
专业推荐律师
400- 400- 400-
全国交通事故律师导航
华律网,您的免费法律顾问
扫描左侧二维码即可添加华律网官方微信,或直接搜索公众号“华律网”。最专业的法律在线咨询服务,分分钟解决您的法律困惑。
如果您遇到了法律问题,需要律师帮助,请点击【我要咨询】免费问律师。
服务涵盖全国 3108 个城市&&&&&&注册律师会员超过 12 万人&&&&&&每天为全国
1.3 万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 [来访路线]交通事故肇事者起诉伤者 赔偿金额被驳回
- 案件与法 - 太湖明珠网,无锡第一网
交通事故肇事者起诉伤者 赔偿金额被驳回
17:35:44   来源:无锡法院网 
  一般出了交通事故后,都是伤者向肇事者提出要求赔偿之诉。但宜兴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却是肇事者把伤者诉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应该赔偿对方的数额。日前,宜兴法院对这起特殊的确认之诉作出一审判决,鉴于伤者治疗尚未结束,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日下午6点多,某起重吊装服务部驾驶员刘军驾驶中型专项作业车在路上行驶时,与骑自行车过马路的云南人张娟相撞,造成了张娟受伤(右颞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等)的交通事故。当晚,张娟被送至宜兴市人民医院救治,5月12日出院,医嘱定期复诊,休息3个月。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9737.03元已由肇事单位起重吊装服务部支付。
  事后,服务部为了向保险公司理赔,尽快把事情作个了断,于日,一纸诉状将张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应该赔偿给张娟的数额。起重吊装服务部诉称,这起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军与张娟负事故同等责任。张娟出院后,服务部曾多次催促她解决赔偿事宜,但张娟一直未予理睬,致使原告迟迟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原告方发生事故的中型专项作业车已投保了交强险,按事故责任认定,原告应对超出交强险限额外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此,请求确认原告应赔偿张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37427.03元中的70%即31258.4元。被告张娟未到庭,未作答辩。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确定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大小,是以受害人的主张及相关证据为依据的,侵权人自认与否,不影响、也不能替代受害人损失的界定。本案中,张娟治疗虽已基本终结,但其出院时医嘱定期复诊、休息3个月,所以从实际伤情看,可能还会发生医疗费用,误工期限可能还会延长,并且误工标准也应当以张娟有无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确定,而不是以服务部认可的标准予以计算。因此,本次交通事究竟造成张娟医疗费、误工费等多少损失,或者是否会因伤致残导致收入减少等,目前尚不明了,所以目前尚不能确认服务部应赔偿的金额,故服务部的主张依据不足,应予驳回。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由于与受害人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又不主动提起诉讼的情形,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受害人企图通过纠缠、闹腾、要挟、恐吓等方式,迫使侵权人接受其无理要求;另一种是,受害人估计其所得赔款已经大于应得赔款时,一般也不会再提起诉讼。两种情况在现实中都时有发生,第一种情形又尤为多见,并将严重干扰和影响侵权人的正常生活、工作与安宁。这时,侵权人试图通过提起反向确认之诉,以确认其赔偿责任范围,继而通过提存或者抵消来消灭自己的债务,期望达到阻止受害人对其“侵扰”的目的,则往往不能如愿,因为这不是提起确认之诉所能解决的。
  比如本案,因为,受害人未到庭应诉,赔偿金额就无法确定,就是受害人到庭了,如果他采取消极应诉的态度,拒不配合,赔偿金额仍然无法确定。其实,遇到这样的纠纷,侵权人只有通过提起排除妨碍等诉讼或者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当然,在受害人到庭应诉的情况下,一方面,法院应向受害人释明,采取正当的索赔措施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同时还应当对受害人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不得扰乱他人的生产、生活秩序;另一方面,法院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积极做好调解工作,敦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以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对于第二种情形,则侵权人也可以采取本案这种提起反向确认之诉的办法,以达到固定基本事实和责任等目的,从而顺利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编辑:cl】
【】【】【】
精彩图片推荐
07-05?(图)当前位置:
人民网:交通事故肇事车主超额赔偿后的诉讼路径
作者: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易继华
发布时间: 08:16:37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尚未健全和保险机构未及时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况下,因情况紧急或及时施救的需要,肇事车主先行垫付医疗费等费用的情况经常发生,肇事车主垫付相关费用后,由于肇事车辆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三者责任险,导致肇事车主实际垫付金额超过其应赔偿金额,而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全部损失已获赔偿或未获足额赔偿,在此情形下,受害人的损失及肇事车主超额垫付的费用如何主张权利,通过怎样的诉讼路径实现其权利,司法实践中,各地审判人员做法不一,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统一与权威。
一、受害人已获足额赔偿情形下肇事车主超额垫付费用的追回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主垫付费用而相关保险公司未予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因肇事车主垫付费用,其各项损失均获足额赔偿,便不再向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也不会提起诉讼。此种情形下,肇事车主根据对交通事故所负责任比例,垫付抢救费用中超额部分,仅能向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要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得向事故受害人主张返还(获取超过事故实际损失的不当得利除外)。我国实行交强险制度其目的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从而降低因车辆行驶给社会公众可能带来的人身与财产损失风险。另外,若肇事车辆另行投保了三者责任险(商业险),肇事车主则可根据三者责任险的合同约定和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要求保险公司向其赔偿,因为成立交通事故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目的就是车主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在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后,代肇事车主在约定的限额内向受害的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主先行向受害第三者赔偿后,当然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追偿。
二、受害人未获足额赔偿情形下肇事车主超额垫付费用的追回
责任编辑:曾妍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320号电话:1传真:邮编:410000交通肇事,起诉后,法院下达传票肇事者搬走了,找不到怎么办?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姨父于2012年10月份在交通事故中死去,经交警队调查之后认定占有主要责任,对方轻伤,因为没有驾驶证,也住院治疗,事故责任认定出来后,经多方调解对方没有和解的意思,无果,且交警队没有拘留对方肇事者,无奈家人只能起诉,法院受理后,下达传票找不到对方,打听得知搬走了,问其家人都说不知道,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急急急......
交通事故后,起诉到人民法院,可是迟迟找不到被告怎么办? 如果法院按缺席判决,判决后依然找不到被告,拿不到钱怎么办??请高手解答,多谢!!
起诉了,送传票被告不配合,拒收或拒绝签字,故意和原告拖,或者找不到人,像这样的情况怎么处理。难道这样就离婚离不成,这样永远拖着吗?法院怎么处理,有个俩年不同居是不是就判离婚呢?如果找到被告协议离婚,可以撤诉吗,三百起诉费退吗?我不是为啦财产离婚的,怎么样才能顺利把婚离了。之前我放弃了所有财产。被告就是和我拖着,没办法了才起诉的。求各位好心的律师帮我出个主意吧,是不是法院邮寄传票和送传票都得有人签字啊,我公公婆婆不会写摁个手印能行吗? 是不是被告...
我想问一下,交通肇事受害人起诉,法院判决后,肇事方不执行赔付,受害方怎么办?
各位律师,您们好!
因为亲戚家给老人立碑,我驾驶一辆货三轮车给亲戚家拉东西,车子开起走后,就有3个人在我不清楚的情况下爬上车,由于车身较轻,行了大约200米左右就扭翻了,造成3人都受伤,其中有一个伤为严重,在医院医治了3天在我不清楚的情况下他的家属私自把人抬回去后死亡,离死亡已经有半年时间了,现在他的家属已经向法院起诉,我的家庭非常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该怎么办?请申律师指教!
律师您好,我一个叔叔在1997年骑自行车返家途中被一拉煤车撞倒未死,而后肇事车又向后倒车连压数次,致我叔叔死亡,肇事人连逃13年未能抓捕归案,当时去当地交警大队去处理,交警大队的有关人员都威胁我们,估计是肇事人已与当地交警大队买通关系,麻烦请问遇到这样的事情应该怎么处理?谢谢!
08年12月出的交通事故,当时买了交强险和50万的商业三者险,伤者住院等一系列费用基本由我垫付,但伤者的十级伤残没有被保险公司认可,所以谈了几次一直没有协商解决,现在收到法院传票,我该怎么办,是否要请律师呢?
受害者被撞后肇事者逃逸,当时肇事者还叫两个人把受害者从车前拖走,然后又扔下二百元后逃走。
观交通事故受害者,随即减速通过,可是到了高速收费口处其中一个受伤轻的人拦住说你撞人了,你不能走。我朋友很奇怪说:不可能,我什么时候撞人了,在什么地方。对方说就是你,我已经打车在这等你十分钟了,180迈车我都没追上你,同时打电话问(现在不知道是谁)说是这辆吗?并且看着我朋友的车牌号给对方说了一遍说就是这辆车,因为这段时间没有我朋友这种车型通过(注:路上有别的岔道口)。高速收费口处警察说:不可能,他撞了你你怎么可能跑到他前面来了,而且你已经在这等了十...
律师您好; 我被车撞伤,司机是全责,我的住院费司机只交了一部分,就联系不上了,因为欠医院住院费,我现在不能出院,怎么办?
我朋友四个人从一处经过时看见一群人正在围观交通事故受害者,随即减速通过,可是到了高速收费口处其中一个受伤轻的人拦住说你撞人了,你不能走。我朋友很奇怪说:不可能,我什么时候撞人了,在什么地方。对方说就是你,我已经打车在这等你十分钟了,180迈车我都没追上你,同时打电话问(现在不知道是谁)说是这辆吗?并且看着我朋友的车牌号给对方说了一遍说就是这辆车,因为这段时间没有我朋友这种车型通过(注:路上有别的岔道口)。高速收费口处警察说:不可能,他撞了你你怎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交通事故肇事者死亡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