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偷拍自己和被告方谈话的证据能用吗? 假如我是吃了原告吃被告方律师,我和被告方的一位代表认识,在和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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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历年真题题库
本试题来自:(199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历年真题,)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杨律师接受一起民事案件的原告的委托担任代理律师。当其得知被告的代理律师欲向原告方的证人调查了解情况时,劝阻原告方的证人不要理会该律师。杨律师的这种做法是否适当?A.适当,因为这是原告律师的权利B.适当,因为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利益C.不适当,因为这是非法阻止和干预被告律师的正常执业活动的行为D.不适当,因为不利于保护被告的利益正确答案:有,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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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别人管我借了钱并打下欠条,而他并没有按约定还钱,现在我起诉他,而他却胡说乱说,说我参与犯罪活动,说这是黑钱,但他拿不出证据,现在我唯一证据就是欠条。另外,比如5万的欠条他硬说欠3万,是我逼他打的5万的条,他也通过关系找了法院的人,法院现在说双方证据都不足不受理。请问我该怎么办?十万火急,请没有专业知识的人不要乱说,请专家指教下。谢谢,50分等你拿。
补充:另外,还请大家考虑下社会关系的问题,虽然我是原告,但法院方面被告认识人,比较倾向于他
1、先说一下民事案件受理的问题。依照《民诉法》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你作为原告与被告所欠债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告明确,要求被告还款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属民事诉讼,法院没有理由不受理你的案件。法院对民事诉状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不是实质上的审查,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有无证明力是审理阶段的问题。如法院不受理你的案子,应当在接到诉状的七日内做出不受理裁定书,而对此裁定你有权在十日内提出上诉。
2、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从你陈述的情况看,你所持的欠条5万元,是被告欠款的最有利最直接的证据。被告必须举出相反的证据来证明不欠款或者只欠3万元或者欠款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证据不能仅凭自己的陈述,要有其他证据佐证。如被告不能举出相关证据证明受到胁迫写下5万元的欠条,不能证明该欠款是“犯罪的黑钱”,那他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了。如对方举出的证据与你的证据证明力相当,那你就要另行举反证反驳对方,如不能反驳,也要承担败诉责任。
3、综上,先立案。从目前的证据来看,被告很难驳倒你的诉讼请求,你胜诉的可能性很大。楼上其他朋友说的方法也可以参考如找法院的主管院长、找法院的纪检部门等等。就说这么多吧,努力吧。呵呵。
提问者 的感言:感谢您的耐心回答,谢谢
其他回答 (16)
你好,只要欠条是真实的,法院一般要受理的,可以向上一级的法院反映
欠条就是证据,他说“你参与犯罪活动,说这是黑钱,但他拿不出证据”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定,法院不能不受理。如法院坚持不受理,你可以到当地人大提起行政复议
司法公正,这句话不是说来玩的。现在社会舆论很强大,有必要的时候你可以寻找舆论帮助。
你这个问题很简单的,无非就是有人玩弄法律而已,这样的事情都让你碰见,还真不容易。
一般情况下,债权问题只要有借据(欠条也算),法院都应当受理诉讼。当然,象你说的这样的情况也不是没有,不过他是傻的呀,你说打5万就打5万的条,不成理由的。法院不应接受这个理由的,至于其他什么说你参与犯罪活动,说是黑钱等等,他说了就算么?就算是吧,和他借款有毛关系,还不是得还。
因此,我认为你就是受了黑。
现在,你有两种方法,一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该法院的不作为行为,要求审查,并责回避。
二是寻求社会舆论帮助,从而引起政府关注。
欠条就是最有力的证据了,不管被告怎么说,他没有证据证明是你逼着他写的,所以法院还是会支持你的,你继续起诉吧,法院要是不受理的话,你可以在裁定书发到你手里的时候,去上级法院上诉,这是对他们最有力的打击,主审法官要是有错的话,上级会处罚他的,他们都怕当事人去上级上告的
欠条(只要是真实的)就是最有力的证据,对方说5万的欠条他硬说欠3万,是我逼他打的5万的条他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对方提供不了确切证据足以推翻欠条,就应按欠条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他说钱是犯罪所得又没有证据是不能成立的。法院不受理你的案子,你可以针对裁定书提起上诉。
如果你已经立了案,法院就必须有处理结果,例如判决,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如果你没有立案,可以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再持该裁定书进一步上诉。
如果你对当地司法环境信心不足的话,就想办法现进行诉讼保全措施,不然也只是一张法律白条。
只要你的物证真实;“他也通过关系找了法院的人”事实确凿——你就直接去找院长,争取法院受理。

并要求案件受理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回避。

你不妨试试。
通俗一点,我要说的是:
第一,关于受理,前面有几位说的有些方面不对,证据是否充足并不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只要你1.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这件事情归这个法院管。法院就应该受理这个案子。至于证据充足不充足,那是案子进入程序之后对谁不利的问题。
所以,根据你介绍的情况,你这个事情只要不是找错了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法院应该受理。
第二,关于你这案子的具体内容,你主张对方还钱,那么借条就是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你的证据已经十分充足。至于对方如果要说借条是你是逼出来的、借条是假的等,这些归他提出证据,你不用管,如果他提供不出借条虚假或是受胁迫的证据,那么他怎么说都是没用的——这些主张就得不到支持,这些主张得不到支持就意味着他无法推翻你要求还钱的主张。
第三,至于对方说你参与犯罪、钱是黑钱什么的——这是另外的法律关系中的事情,与本案要审理的借贷关系无关,依照“不告不理”,民事诉讼中法院一般只能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就算你是罪大恶极,也与本案没什么关系,法院不会对你是否有罪、你的钱是否为黑钱作出裁判——也就是说,只要不是与“他是否该还你钱”有关,在对你这个纠纷的处理中法院不会也不应该去管这些事。
民法上主要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他否认你的借条要举出相关证据。至于你讲的这个问题,我看与法律是的关系不大。主要是实际运作的问题。你提到了被告法院有人这个事,不好说,不好拿到桌面上的。建议步骤如下:1,找到相应管辖的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待得到答复后一般转入民庭。

2,如法院不受理,要求书面答复不受理原由,记住一定要要求书面答复。

3,如法院书面答复了,找相关律师咨询法院答复的理由。理由是否有问题就一目了然了,据我个人经验,一般敢于书面答复,多半是你这个案件确实不符合立案条件。

4,最直接的方法,委托专业律师代理,由律师带你进行诉讼,这是最好的方法。这里有个小窍门:一般法院门口都有一些相关的法律咨询机构,或者司法援助机构,基层法院没有,就去高一级的法院,这些单位的律师一般都是法院的退休人员,或者与法院有一定关系的人员。所以委托他们,甚至比找一些关系要管用和直接的多。
最后,祝你减少损失。另,本人从事法律工作,如还有不明之处,欢迎咨询。
欠条只要是被告打的,而且被告还承认有这么回事,就是最有力的证据,胜诉可能应该比较大。
你的案子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应当受理的
现在不管那是不是黑钱,也不管当时你是不是逼他打的欠条,有了欠条那就是证据,

至于人际关系方面的,不好说啊 。。。

但是如果不搞错受理该案的法院(一般是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法院时必须受理的,。
你有欠条的话,一般可以到法院立案,如果不受理,你可以到检察院法纪科举报法院,让他们强制立案,或者到政法委反映情况,或到人大反映
这有什么证据不足的!你起诉他你只要拿出欠条就可以!他要是说你的是黑钱让他拿证据,现在是主张谁主张谁举证,就是说他要证明你的钱是黑钱他要有证据!要不他肯定要败诉的!我建议你找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起诉他!我相信你的律师肯定会给你弄好的!法院要是再不受理你就找检察院反映情况!
我建议你到比较知名的网站上把你的经历诉说一遍,跟的人多自然会有人管,同时对你表示同情,走正常的路径你是不行的,情况你也明白,什么上诉啊,抗诉啊,最后很可能是你吃亏。
以上的人说得又多又不合理:
1.“而他却胡说乱说,说我参与犯罪活动,说这是黑钱,但他拿不出证据,”,他的行为是反诉,由于其证据不足,法官应该驳回,不用合并审理。

2.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你的证据是借条,只要借条上面记载的借款事由合法,有双方当事人,时间即有效,此证据是直接证据,况且对方所说的并不是说借条是假的,他是一种反诉,法官应该直接判你赢。

3.他有社会关系,总不至于穿州过省吧,输了上诉就可以了,不行往上再申诉。
本案首先应该定性,定为借款纠纷,起诉时应选择好诉讼请求。被告所说的可以一概不认,在辩论时反复提醒法官与本案无关。如果一审不行,可以及时提起上诉。中院的法官素质毕竟要高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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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领域专家被告拖欠原告方劳务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汇集北京律师精英,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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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拖欠原告方劳务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标签:劳务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 原告 被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 一审代理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方某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方某诉于某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的《石材施工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已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劳务费300500元。
(一)日原、被告双方的《石材施工协议书》合同附件中有关甲站舍改造工程的工程数量及工程范围和施工预算凭据,证明原、被告合同的工程量及被告支付的工程款人工费至少应为310500元。
人工费计算方式为:
①地面湿辅花岗岩人工费250元
②墙面干挂石材人工费按墙面计算250元
①+②=310500元
(二)被告向法庭提交的(日原告向被告预借人工费1万元人民币)借条证明原、被告方履行《石材施工协议》的情况。
(三)被告日与乙铁路局丙铁路分局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日,施工单位(被告的工作人员程某)与建设单位(甲车站工作人员姜某)所签字认可的《设备(材料)现场验收交接单》证明,被告方在供给购买方石材的同时,还给购买方安装了石材。被告辩称其并未履行与甲火车站石材安装协议的事实并不成立。
(四)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原告给被告承揽的甲火车站石材安装工程提供了劳务,被告应按合同及合同附件的工程量支付原告劳务费的300500元。
二、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及证人程某的当庭证言证明,被告持有其与甲火车站石材安装合同(下称《安装合同》)以及甲火车站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及材料款200余万元,被告方持有的《安装合同》及其开户银行账户的对账单能证明被告与甲火车站履行石材安装协议的事实,这两项义举对被告辩称原告未履行《石材安装协议》和其不欠原告劳务费不利的证据,原告请求法院要求被告向法庭出示上述证据,如对方拒不提供,请求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相关解释认定原告的诉讼主张成立。
三、被告辩解不欠原告的劳务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原、被告双方的《石材施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缺乏证据,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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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新合律师所)诉被告黄远峰、黄遂林、黄世柯、张世芝、龙明元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0)彭法民初字第255号原告: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德文,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德均,系该所律师。被告:黄远峰(别名黄远锋),男,生于日。被告:黄遂林(黄远峰之子),男,生于日。被告:黄世柯(黄远峰之子),男,生于日。黄遂林、黄世柯的法定代理人:黄远峰,身份情况见前。被告:张世芝(黄远峰之岳母),女,生于日。被告:龙明元(黄远峰之岳父),男,生于日。原告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新合律师所)诉被告黄远峰、黄遂林、黄世柯、张世芝、龙明元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合律师所之委托代理人刘德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远峰、黄遂林、黄世柯、张世芝、龙明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合律师所诉称:日,被告委托原告方律师刘德均办理因龙举会于日下午6时左右被郁山镇白马堂街殷贤武等人的房屋雨棚板打伤头部的赔偿事宜,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签合同时预付1000元差旅费,律师代理费按赔偿金额的7%收取。原告律师受理后,立即与彭水县东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刘恩权前往郁山镇调查事故发生经过,并迅速前往黔江中心医院向医院了解龙举会的伤情,已严重昏迷无法抢救苏醒,于是与殷贤武等人协商预付丧葬费20000元。日10时10分,龙举会因抢救无效死亡。同日下午,与赔偿义务人开始协商,持续3天于同月29日才终于达成共识:除被告已领取37000元医药费外,再赔偿246000元(此款中包括预付丧葬费20000元)。被告领取全部款项后,经原告律师多次催收,被告至今只付5000元律师费,尚欠律师代理费11220元,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律师代理费11220元。五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日下午6时许,龙举会在郁山镇白马堂街步行时,殷贤武、殷贤安、殷贤良、殷贤淑共建房屋顶楼雨篷突然间倒下打中龙举会,送医抢救16天后去世。在抢救期间,龙明元、张世芝、黄远峰于日委托了原告新合律师所,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一、乙方(原告新合律师所)指派刘德均律师为甲方(龙明元、张世芝、黄远峰)的代理人。二、律师的代理权限和义务为下列:1、2、3、4项。1、了解案情,分析案情,收集必要证据。2、为委托代调查取证……三、甲方向乙方交纳律师代理费,按一审判决金额的7%支付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另行据实结算,预付2000元,签合同时暂付1000元……七、本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案本审终结时失效(含判决、调解、案外调解、撤诉等)……” 龙明元、张世芝、黄远峰与刘德均同时签定了授权委托书。在接受代理后,原告方所指派的律师刘德均即于日向李容、任云亮、龙玉莲、刘平、刘远铭就该次事故收集了调查笔录、又于日11点41分向毛江波收集了调查笔录。在龙举会去世后,在白马堂社区居委会的干部主持下,殷贤安、殷贤武及其代理人姚恒军(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黄远峰、龙明元及其代理人刘德均参加,经过历时3天的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一、医药费52540.68元扣减黄元峰已领取的37000元医药费,余额15540元医药费列入赔偿范围、误工费480元、护理费48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92元、就医交通费665元、丧葬费9606元、死亡补偿费231400元、被抚养人黄遂林生活费22518元、被抚养人黄世柯生活费39554元、被抚养人张仕芝生活费11178元,医院指定购买物资426元,善后处理交通费910元。合计332961元。二、乙方在第一条赔偿范围总额内自愿放弃86961元和精神抚慰金,甲方还应支付给乙方246000元,因龙举会死亡后甲方已支付给乙方2万元赔偿金,扣减后甲方尚欠乙方226000元。三、付款方式……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各一份,白马堂居委会和新中居委会各一份存档备查。”协议由到场人员签字并加盖“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郁山镇白马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在协议签定后,黄远峰即在殷贤安处领取了赔偿款126000元(日)和100000元(日)。双方在签定后同时被告方即按合同约定预付了原告方1000元并于日向原告方支付了5000元的代理费用,共计支付了6000元(原告新合律师所于日开出了6000元的正式发票)。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有李XX、任XX、龙XX、刘XX、刘X、毛XX的调查笔录,有书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病历、赔偿协议、收条二份、代理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黄遂林、黄世柯在事发当时均未年满十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权利当由其法定代理人黄远峰(父亲)代为行使,而在该次事故中,黄遂林、黄世柯作为赔偿权利人,其父黄远峰的行为亦代表了二人的意志。在事发后,龙明元、张世芝、黄远峰委托了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德均为其代理人,双方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刘德均在接受委托后即提取病历、向知情人收集证人证言,参加调解,最后达成协议。其积极履行了一名代理人应尽的善良人之注意义务,被告新合律师所即应当享受获得律师代理费的权利。在受托人方积极履行义务后,委托人在享受了加害方的赔偿283000元(其中兑现金226000元、丧葬费20000、已领取的医疗费37000元)的权利后亦应履行自己给付律师代理费的义务,按照双方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当按照金额的7%支付律师代理费,即283000元×7%=19810元。但被告方却仅支付了6000元的代理费,其行为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被告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方支付尚欠的19810元律师代理费。虽然最后系黄远峰领取的赔偿款,但该赔偿款已在赔偿协议中明确,系五被告按协议约定享有,故尚欠的11220元律师代理费当由五被告共同偿还。但原告方只请求了11220元,属其权利处分,故,本院只支持1122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远峰、黄遂林、黄世柯、张世芝、龙明元向原告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122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远峰、黄遂林、黄世柯、张世芝、龙明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5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长&&&&王&&稀 代理审判员&&&&谢再守 代理审判员&&&&彭&&然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文元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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