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代提刑官,杀人未遂该判什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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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未遂量刑
故意杀人罪未遂量刑,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谓故意杀人(未遂)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您好,我跟前男友确定恋爱关系三个月左右,他爸妈就因要找个农村的媳妇多生几个小孩要求我们分手后,前男友家里只有他一个男的,而我有正式的工作,前男友明着跟我分手了,但一直纠缠、恐吓我长达两年,他家里不管不顾,今年我妈知道后特意不去上班天天陪着我,前男友纠缠不到我,有一天下午竟趁我出门... 你好,如果你母亲是他杀死的那就是故意杀人罪了。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刘焕廷法律服务团队许瑞霞很高兴为您解答 现阶段应积极委托律师了解案情,并提出相应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家庭矛盾导致男方拿菜刀砍女方头部脖子24刀经及时抢救伤势基本恢复。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的可以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量刑还要考... 你好怕,故意杀人未遂比照既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若需要委托,可以电话联系 你好,刘律师,我想问下跟人发生口角后,对方叫3-4个人过来想将被害人砍死未遂后致人重伤的情况下,应该判什么罪? 要看劈砍的部位以及行凶者犯意沟通的情况来看犯罪故意是杀人故意还是伤害故意。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是有差别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 故意伤害罪,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昨天和朋友到网吧上网,上了一个小时候,对面桌子的两个人吵起来了,不一会儿一个人拿着一把刀子直接捅了另一个人几刀,不知道结果怎样?这个是属于故意杀人罪吗?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时什么?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我和我的老公在家里发生了争执,晚上我心里不舒服,就想教训一下他,于是用拳头对着他的头部猛打了几下,但是第二天起来发现老公已经死了,我这是故意杀人了么?会怎么判啊?间接故意行为是怎么的啊?我这个算么?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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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宋代登州少女杀人事件
[转]宋代登州少女杀人事件1、 血溅田舍北宋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夏天的一个夜晚,登州地界某村,长相奇丑、只有几亩薄田的老光棍韦大,醉醺醺的从酒馆回到了自己在田边的茅屋,他毫不掩饰自己的兴奋,当了这么多年的“剩男”,今天终于用几担子粮食当聘礼,从邻村换回来一个13岁的水嫩媳妇,过几天媳妇就能进门了….,韦大想着美事,渐渐的鼾声大作。月黑风高,四野只有蟋蟀的低吟,和夜猫子时而恐怖的啼叫,突然,一个瘦小的黑影出现在了韦大的田舍门前,轻轻的推开了虚掩的柴门,摸索着靠近了熟睡中的韦大,静默片刻,黑影突然拔出了一把柴刀,稍一犹豫,便狠命的向韦大的全身乱砍下去,韦大从梦中惊醒,他被突如其来的袭击弄傻了,几乎搞不清楚是梦魇还是现实,他下意识的用手阻挡,突然他手指的钻心剧痛让他痛苦的发出了一声长嚎,黑影倒退几步,转身冲出了田舍,消失在了如漆的黑夜中。天刚亮,该县主管治安工作的县尉,就赶到韦家勘察现场侦破案情,韦大身中十多刀,但大多是不致命的轻伤,唯一的重伤处是他在挡刀时,手指和刀刃相碰,被砍掉了一个手指,,县尉询问了韦大和周围的邻居,得知韦大因相貌丑陋,极少有人愿意与其来往,他根本谈不上有什么仇家。再勘查现场,从门前的脚印和出刀的力量上,县尉判断凶手是一个年幼的女人,女人?和这个老光棍有瓜葛的女人有且只有一个,那就是韦大的未婚妻,那个13岁的女孩---阿云!县尉让手下人将犯罪嫌疑人阿云传讯到了县衙,县尉对这个年纪尚幼楚楚可怜的女孩说,说说吧,昨晚你干了什么,撒谎的话,小心大刑伺候。父母双亡,被叔叔用几担粮食的聘礼就卖给了别人的阿云,此时已经万念俱灰,一五一十得将自己的作案经过叙述了一遍。一起杀人未遂案件仅用了几个小时就侦破了,县尉等人不由得弹冠相庆,很快县令就依照宋朝的律例《宋刑统》做了判决,阿云弑夫的罪行,属于十恶大罪,是所谓十恶不赦,这是要判死刑的。接下来,便是认罪签字画押,但是,宋代的法律还规定,死刑并不是地方政府就能执行的,要逐级上报,并得到最高司法机构大理寺的批准,绝不草菅人命,这一规定可以说非常的超前,近些年,我们当代的政府才出台了这一法律制度,因此,历史学上有种说法“宋代似今”。按照规定,判决书首先呈送到了地区最高一级的长官,登州知州----许遵的手里。2、 清官判案自古以来,中国的老百姓对优秀的官员评价只有一个字:清。所谓的清官并不光指清廉,而且还指这个官员的思维清晰且执行能力强,否则他即使清廉的人,也不过是个庸官。而许遵这个人,应当就是老百姓说的清官。他是个从中央司法机构大理寺派到地方挂职锻炼的官员,这样的人一般到地方镀镀金,即使不做什么政绩,只要四平八稳的度过短暂的挂职期,回到中央就会得到升迁,许遵不是那样的庸官,他没有按照程序把案宗往上级一交了事,他看到了这个案子,在同情阿云不幸的遭遇的同时,以他多年办案的经验和司法干部专业的思维认为,阿云罪不该死。他在向大理寺报告案件的同时,对这起案件作出了改判。许遵认为,阿云在母亲守丧期未满的情况下,被叔叔嫁到了韦家,按照法律规定,守丧期内的婚约不仅无效,而且违法,不仅当事人而且媒人都要被判处3年徒刑。但这样同时也说明了,阿云的身份并不是韦大的媳妇,她对于韦大只是一个普通人,这样就不存在杀夫这样不赦的死罪。案宗呈到了审刑院和大理寺,而这两个高等司法机构,却又在法律中找出了,“杀人以伤者绞”这样的条文,说阿云即使不是韦大的媳妇是个普通人,但是这样的谋杀未遂但伤人的罪一样是死罪,要判阿云绞刑。
阿云不知前世修得什么因果,与她素昧平生的官员许遵已经铁了心为她作法律援助,作她的律师,为她把这个官司打到底。许遵在翻找法律条文的时候,发现了就在阿云案件发生不久,朝廷就以皇帝敕书的形势下发过一个法律补充条文“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也就是说,谋杀未遂但伤人的案犯如果自首,谋杀罪就减二等,这几乎就是为阿云案量身定做的敕书。如果案件适用这一敕书条文,阿云最多是几十年的有期徒刑。3、 案件升级许遵继续向最高级的司法部门---刑部上诉,但是刑部同样维持原判,就在此时,许遵得到了升迁令,他被升任为大理寺卿,这样许遵以职务之便即可改判,阿云的生命似乎出现了转机。但是,很快作为纪检部门的御史台,以许遵借职务之便枉法的名义,弹劾许遵,要求其引咎辞职,许遵不服,在朝堂上向宋神宗阐述了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并奏请把这个案例下发,让翰林学士们讨论,皇帝也是凡人,而且宋神宗是“生于深宫之中,长与妇人之手”的人,这样人的性格往往比较软弱,但比较容易有恻隐之心,从事情以后的发展来看,宋神宗此时肯定也在怜悯阿云的遭遇,他采纳了许遵的建议,让王安石和司马光两位著名的翰林学士负责讨论这一案件。一个小小的刑事案件,就此悄然升级。王安石和司马光在政见上是死对头,在这样一个刑事案件的讨论中竟也是水火不容,王安石赞同许遵的判决,而司马光赞同刑部的判决,一时针锋相对,朝堂上两个人为了自己的观点常常吵得不可开交,皇帝实在是受不了这样无休止的争吵辩论,他让翰林院和几个相关部门组成一个临时专案组,由吕公著等官员重新组织讨论判决,最终的讨论结果是支持王安石,也就是许遵的判决。皇帝终于松了一口气,为这个事情又御批了一个字,“可。”事情似乎结束了,但是第二天,分管司法的齐恢等几名官员又联名上奏,请皇帝收回成命,他们要和王安石继续辩论,皇帝无法,只得同意,一时间阿云这个卑微的女孩的名字,不断回响在金碧辉煌的朝堂中,她的生死竟一时成为了帝王臣公们最热心的事情。那些老爷们关心的真的是她的生死么,非也。这只是朝中两种势力的对决,案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了阿云是否算自首,再进一步她自首后的量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还是皇帝敕书的规定,如果是法律为大,那么法律要求自首后,只是不追究产生伤人的原因罪行,比如入室盗窃被户主发现,盗贼伤害了户主,盗贼如果自首,只是免除他的盗窃罪,而阿云是为了谋杀而伤人,没有原因罪,也就无罪可以赦免减刑。而王安石认为,既然皇帝有敕书说,伤了人的罪犯只要自首,就可以减刑。敕书对自首的条文新的解释说明的效力,王安石们是以皇权为尊敕书为大,皇帝的命令就是金口玉言,皇权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皇帝可以对任何一项法令做出制定与废除,并对法律有最终解释权。而司马光一派认为,法律是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力,即使皇帝想改变法律,也要和士大夫阶层商议,不能乾罡独断,任意更改破坏法律的严肃性。这就是所谓的“律敕之争”。猛地一看,司马光等这些人貌似很有点现代的法律精神,但也并非如此,他所要维护的是守旧派士大夫阶层的势力,他所鼓吹的法律不可更改的进一步,就是制度不能改革,他想借此来限制王安石准备推行的改革,这又是所谓的“党争”。同时在司马光等人看来,这个案子是涉嫌谋杀亲夫,这种和杀父弑君一样的忤逆大罪,是他们这样卫道士所不能容忍的。争论还在继续,枢密院和中书省也被搅了进来,也就是政府的最高决策层都卷入这场争论,在这期间,宋神宗一度想对犯罪嫌疑人自首的界定和量刑重新作出解释,诏书从翰林院刚交到中书省,就被以这样内容的诏书不合法为名打了回来。谁说中国人对皇权惟命是从,谁说中国人没有民主传统,谁又说中国人自古没有法律意识?说这样话的人。都是仅仅看到了清朝而已。4、 尘埃落定皇帝终于失去了耐心,民主是需要集中的,宋神宗最终支持许遵和王安石的意见,并亲自下诏书赦免了阿云的死罪,改为有期徒刑的劳改。不久,阿云遇上了天下大赦,很快又恢复了自由身。以后她又重新嫁人生子。这个故事似乎要结束了。但是,17年后,宋哲宗继位,司马光又重新得势,他上台后旧事重提,继续纠缠起这个事情,以谋杀亲夫的罪名将阿云逮捕,很快斩首示众。司马光似乎终于出了一口曾经输给王安石的恶气。阿云,这个普通的登州女孩,无意中卷入了北宋中期的这场变法与守旧的党争和皇权和相权权力之争,她的死也终于为这场斗争画上最后一个句号。
下层民众苦难的直接根源就是那高高在上的统治阶层。开明的宋代也不过如此。
我曾现场见过,村支书违法,市长亲自去拜访,结果当场就被打了一记耳光,市长捂着脸躲到一边,屁都不敢放一声,我大吃一惊,还没等问,那个村支书开口了:你们去问问,某某全家的供给是谁负责的!我恍然大悟。但同去的军队下级官兵不管你是谁的供养人,立即打翻,先带走再说。最后上级命令放人,村支书平安回家,违法一事,绝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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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云不知前世修得什么因果,与她素昧平生的官员许遵已经铁了心为她作法律援助,作她的律师,为她把这个官司打到底。许遵在翻找法律条文的时候,发现了就在阿云案件发生不久,朝廷就以皇帝敕书的形势下发过一个法律补充条文“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也就是说,谋杀未遂但伤人的案犯如果自首,谋杀罪就减二等,这几乎就是为阿云案量身定做的敕书。如果案件适用这一敕书条文,阿云最多是几十年的有期徒刑。3、 案件升级许遵继续向最高级的司法部门---刑部上诉,但是刑部同样维持原判,就在此时,许遵得到了升迁令,他被升任为,这样许遵以职务之便即可改判,阿云的生命似乎出现了转机。但是,很快作为纪检部门的,以许遵借职务之便枉法的名义,弹劾许遵,要求其引咎辞职,许遵不服,在朝堂上向阐述了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并奏请把这个案例下发,让们讨论,皇帝也是凡人,而且是“生于深宫之中,长与妇人之手”的人,这样人的性格往往比较软弱,但比较容易有恻隐之心,从事情以后的发展来看,此时肯定也在怜悯阿云的遭遇,他采纳了许遵的建议,让王安石和司马光两位著名的负责讨论这一案件。一个小小的刑事案件,就此悄然升级。王安石和司马光在政见上是死对头,在这样一个刑事案件的讨论中竟也是水火不容,王安石赞同许遵的判决,而司马光赞同刑部的判决,一时针锋相对,朝堂上两个人为了自己的观点常常吵得不可开交,皇帝实在是受不了这样无休止的争吵辩论,他让翰林院和几个相关部门组成一个临时专案组,由等官员重新组织讨论判决,最终的讨论结果是支持王安石,也就是许遵的判决。皇帝终于松了一口气,为这个事情又御批了一个字,“可。”事情似乎结束了,但是第二天,分管司法的齐恢等几名官员又联名上奏,请皇帝收回成命,他们要和王安石继续辩论,皇帝无法,只得同意,一时间阿云这个卑微的女孩的名字,不断回响在金碧辉煌的朝堂中,她的生死竟一时成为了帝王臣公们最热心的事情。那些老爷们关心的真的是她的生死么,非也。这只是朝中两种势力的对决,案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了阿云是否算自首,再进一步她自首后的量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还是皇帝敕书的规定,如果是法律为大,那么法律要求自首后,只是不追究产生伤人的原因罪行,比如入室盗窃被户主发现,盗贼伤害了户主,盗贼如果自首,只是免除他的,而阿云是为了谋杀而伤人,没有原因罪,也就无罪可以赦免减刑。而王安石认为,既然皇帝有敕书说,伤了人的罪犯只要自首,就可以减刑。敕书对自首的条文新的解释说明的效力,王安石们是以皇权为尊敕书为大,皇帝的命令就是金口玉言,皇权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皇帝可以对任何一项法令做出制定与废除,并对法律有最终解释权。而司马光一派认为,法律是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力,即使皇帝想改变法律,也要和士大夫阶层商议,不能乾罡独断,任意更改破坏法律的严肃性。这就是所谓的“律敕之争”。猛地一看,司马光等这些人貌似很有点现代的法律精神,但也并非如此,他所要维护的是守旧派士大夫阶层的势力,他所鼓吹的法律不可更改的进一步,就是制度不能改革,他想借此来限制王安石准备推行的改革,这又是所谓的“党争”。同时在司马光等人看来,这个案子是涉嫌谋杀亲夫,这种和杀父弑君一样的忤逆大罪,是他们这样卫道士所不能容忍的。争论还在继续,枢密院和中书省也被搅了进来,也就是政府的最高决策层都卷入这场争论,在这期间,一度想对犯罪嫌疑人自首的界定和量刑重新作出解释,诏书从翰林院刚交到中书省,就被以这样内容的诏书不合法为名打了回来。谁说中国人对皇权惟命是从,谁说中国人没有民主传统,谁又说中国人自古没有法律意识?说这样话的人。都是仅仅看到了清朝而已。4、 尘埃落定皇帝终于失去了耐心,民主是需要集中的,最终支持许遵和王安石的意见,并亲自下诏书赦免了阿云的死罪,改为有期徒刑的劳改。不久,阿云遇上了天下大赦,很快又恢复了自由身。以后她又重新嫁人生子。这个故事似乎要结束了。但是,17年后,宋哲宗继位,司马光又重新得势,他上台后旧事重提,继续纠缠起这个事情,以谋杀亲夫的罪名将阿云逮捕,很快斩首示众。司马光似乎终于出了一口曾经输给王安石的恶气。阿云,这个普通的登州女孩,无意中卷入了北宋中期的这场变法与守旧的党争和皇权和相权权力之争,她的死也终于为这场斗争画上最后一个句号。
2楼 22:33&|
可以理解为是权利斗争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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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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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更多关于 ”南京汉服“的信息,请&或杀人未遂会被判几年?
杀人未遂会被判几年? 200
杀人未遂逃跑被抓会被判几年? 如果自首会判多久?
如果杀死了,大概是几年?
补充:申明:不是本人
三年至十年
其他回答 (12)
故意杀人的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并且对方死亡,肯定会判死刑的
未遂不会判死刑,逃跑过程中被抓,会加重处罚(有可能判无期)
自首的话会减轻处罚(10--20年,甚至更短)
十年以上有期至死刑,但是是未遂,所以,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人没有死的话,应该不会判死刑。
要看具体情况,还要看有无立功或重大立功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报最高院核准等情况。
刑 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认定是杀人未遂,那他至少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践中,一般不认为他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当然了,也还要看律师辩护的结果。
不过,他抢夺你的财物,可以认为是侵犯财产罪,
刑 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管杂样。最少五年起步~建议躲到深山。装孬子。。。。过个三五年。在出来。吊事没的了。
看你造成什么后果?有没有重伤害?如果故意杀人是无期或是死刑
故意杀人罪会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直至死刑,未遂的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但如果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未遂也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自首,肯定不会判处死刑,加上情节不严重的话,判处三年到十年的可能性很大,现实中未遂的判处三到十年的较多些。
既然没有杀人 就不要给自己带上“杀人未遂”的帽子 ,找个好律师打成个伤人就可以了!!
无期徒刑吧!
定罪量刑要看证据的,不能光凭您所说的东西就能确定到底判多少年,朋友!
杀人未遂逃跑判多久不好說,要看受害人的傷情來判斷,如果是輕傷以下,一般就3-10年,如果是重傷,甚至造成殘疾,那就不好說了,10年以上、無期、死刑都有可能。
如果殺死了,受害人沒有什麼過錯,一般就判死刑,如果受害人有過錯,可能判死緩或者無期。
根據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處罰是從高到低判,首先攷慮的是死刑,然后是無期,最后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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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杀人被判死刑案例 盘点男子强奸未遂将其杀害:真实杀人分尸图片
5月21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强奸未遂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纪献胃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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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凌晨5时许,从厦门乘火车赶回家奔丧的被害人吴玲(化名)抵达南平市区后,雇乘被告人纪献胃驾驶的摩托车前往夏道镇文田村,当车行至半路时,摩托车因油料不足熄火而停在路边。被告人纪献胃见被害人吴玲长相漂亮,遂起强奸邪念,因吴玲反抗,俩人一起滚落到路边坡底的草丛中。在草丛中,被告人纪献胃再次卡住吴玲的颈部并拳击其面部,致吴玲昏迷。被告人纪献胃害怕吴玲醒后报警,便将吴玲的头面部按压在排水沟的泥水中,致被害人吴玲因窒息而死亡。当被告人纪献胃欲逃离现场时,见被害人吴玲脱落的黑色挎包掉在坡底,便将包内的一部诺基亚手机及现金拿走,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同年10月30日被告人纪献胃在南平市延平区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纪献胃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与被害人吴玲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得逞后,恐被害人醒后报警,为灭口,竟将被害人吴玲杀害,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纪献胃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且被告人纪献胃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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