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翻建农村宅基地住房行政批复需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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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翻建能用住房公积金吗?
你好,我老婆是农村户口,我是非农业户口,我和她在同一个单位工作,都有住房公积金,请问翻建她的宅基地自建房能提取我俩的住房公积金吗?如果公积金不够,能贷款吗?若能,请问需要哪些手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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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218次农村宅基地可以翻建吗?已经拆了,并切已经造了一层了,政府能强拆吗你好.我家房子是在90年初所建造,至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农村宅基地可以翻建吗?已经拆了,并切已经造了一层了,政府能强拆吗你好.我家房子是在90年初所建造,至今已有18年了,因当时考虑造价问题,房屋造得不是很坚固,房子已是处处裂缝,漏雨.现在我村多处房屋在进行翻建,有大部分已经造好.所以我家也向村委提出翻建,村里只说不太好造,但是四邻没有意见他们等于默认.就在我家拆掉后,因很多人家也在造,村里突然下达市里文件指我们那在10内可能会被拆迁.不允许翻建.我们现在无家可归,政府要将我们安排在安置房,并且是3年后(因为还没造)我们肯定不同意,因为我们家在镇上,安置房在乡下.请问我们继续造的话,他们有权利强拆吗?
发布者:11-09-25 状态:待解决 回复 (3)
你好.我家房子是在90年初所建造,至今已有18年了,因当时考虑造价问题,房屋造得不是很坚固,房子已是处处裂缝,漏雨.现在我村多处房屋在进行翻建,有大部分已经造好.所以我家也向村委提出翻建,村里只说不太好造,但是四邻没有意见他们等于默认.就在我家拆掉后,因很多人家也在造,村里突然下达市里文件指我们那在10内可能会被拆迁.不允许翻建.我们现在无家可归,政府要将我们安排在安置房,并且是3年后(因为还没造)我们肯定不同意,因为我们家在镇上,安置房在乡下.请问我们继续造的话,他们有权...
我是城市户口,老家农村房子被拆,安置时原宅基地可以保留吗?
我家房子是04年的时候将厨房和手扶拖拉机房改造为住宅房和厨房(我的宅基地是83年划给我的,另外按照我家人口总数宅基地面积在范围之内)。当时建成并无异议。今年4月份却被告知属于违章建筑,理由是我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被强行拆除(而与我家同样建筑的人家却没有这个问题)。而事实上在我们这边的农村从01年至今新盖房从未发放建房执照。请问我家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农村违章建筑的定义是什么?我的权益如何维护?
你好我在城市工作,在农村有一所祖上遗留的宅基地,建有住房,住房是我所建。宅基证是我哥替我办理的。当时是我的名字。现在我无意中发现他把名字改为他自己的了。但我并不知道,也未经过我的同意。请问更名是否有效?我该怎么维权?
先收建房款,后建房,不下任何通知就强拆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
农村家的房子塌了,但是宅基地还是我家的,如今村委将我家宅基地划分为垦耕地,这样合法吗?而且,将我家宅基地划分为垦耕地,也没有经过我们家同意,也没有相关程序签字什么的。 我们家手里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是我家的名字。里面还有宅基地位置图,凭借这个证,我们能拿回属于自己的那块宅基地吗?我们就是只想要回自己房子的那块宅基地
我家在农村已经有一个宅基地,想再买同村的一个宅基地,能买吗?如果能买需通过怎样的方式购买。谢谢
我奶奶在十几年前将祖宅交给了我家,那时国家没有要求每户办土地使用权证,我家祖宅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来由于祖宅太破旧,我家便在那块宅基地上重修了房屋,奶奶便和我家一起住在那个新房里,并直到1997年国家要求补办土地使用权证时才补办了,并把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名称登记为我爸了。
前几年由于房屋老旧问题,我家经申请在村里给我家的一块坡上又新修了一套房屋,并且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名字也是我爸的,没有房产证。并把老房留给了奶奶和二爸居住,直到奶奶去世。现在国...
 我家住农村,现在准备盖房子,都已经把原来的旧房子拆了,准备盖新房子的时候,我家后面的那家就是不让我家盖房子,我家请人来盖房子,他们就来捣乱,不让盖,还出口骂人想打架,我家请村干部来说话,他们家就仗着自己有钱就请村干部吃饭送礼等,不让我家盖房子,我家盖房子盖在自己家的地方又是领了相关手续的,管他们家什么事啊,他们家又不是什么机关部门,实在是太霸道太不讲理了。苦于没办法,请大家帮帮忙想想办法。
小伯伯是单身
今年不幸患癌证去世 死后丧事有父亲大伯操办 死前医疗费用也由他们负担
并未留下什么遗产 只有五间老房子 不知房子和所处的宅机地的使用权是否该由父亲大伯继承
而村干部要求将这些宅机地当包产地退还集体或进行集体拍卖
这样是否合法您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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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加强农村居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 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四条 规划农村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宅基地规划,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在规划范围内的自留地、承包地等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规划并根据集体的统一安排,对土地作调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
  第五条 建设农村新村、中心村,以及因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迁建农村住宅,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管委会)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由镇(园)、村组织统一实施,并提倡建造多层公寓式住宅。
  第六条 安排农村宅基地应当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节约用地,尽量不占用耕地&的原则,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按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方可办理宅基地审批。
  第七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均须登记造册,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书。发生权属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安排宅基地。不得搞任何形式的&以地代奖&。不得在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厂区等地块上,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建造住宅。不准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承包地上擅自建房。
  第九条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户口所在地的村、组申请宅基地:
  (一)实施统一规划建设的新村(居民点)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不足规定标准的85%,居住拥挤,确需扩建或异地建房的;
  (三)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军人,以及回原籍落户的华侨、侨眷等,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第十条 城镇非农业户居民,不得申请农村宅基地。
  第十一条 从外村迁入的户,必须将原有宅基地退还,并办理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后,方可向迁入地申请宅基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宅基地面积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住房长期空置的;
  (二)出租房屋、住房用于经商办企业或将住房卖给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人员的;
  (三)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尚未依法处理的;
  (四)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不安排宅基地。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只有一个子女的户,不得分户。确需分居的,其宅基地面积应合并计算,不得另作一户。两个以上子女的户,其中有的已达法定婚龄,居住拥挤,确需分居的可以分户。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农村居民之间的并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并房:
  (一)并出、并进户宅基地面积已达规定标准85%的;
  (二)并出房屋周围具备扩建条件的;
  (三)并入户并入后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凡符合条件的并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拆除旧住宅移地新建。除实施村镇规划、道路建设等原因外,凡宅基地面积已达规定标准85%的户,不得拆房移地新建。
  第十六条 本市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户不超过135平方米。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含居住用房、附属用房建筑占地及阳台垂直投影面积)应控制在宅基地面积的70%以内。
  符合分户条件的户,原户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面积应计算在新分户宅基地面积内。
  第十七条 村民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前条规定标准的,应通过实施村镇规划、调整居民点、更新改造等途径,逐步将多占的土地收归集体,在退还之前应按规定交纳超占费。
  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土地,应退还集体统一安排,同时注销原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八条 凡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建房户向户口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二)评议: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评议同意后签具意见,报镇土地管理所;
  (三)初审:镇土地管理所根据村镇建设规划和当年用地控制指标,对用地情况进行初审,并会同镇规划部门现场踏勘,报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管委会)审核;
  (四)公布:初审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将申请户的申请理由、原有宅基地情况及处理意见、申请建房时间、面积、座落、土地性质等情况,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报批:公布15天后,群众无异议的,即可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占用原有宅基地翻建或村内空闲地新建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建住房的,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市国土管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放样:建房户按规定交纳税、费后,由镇土地管理所核发《民房建设用地许可证》,并由镇土地和规划管理人员会同村有关人员实地放样,确定四至后方可施工。
  (七)验收:房屋竣工后,建房户就宅基地使用情况向镇土地管理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准予登记发证。
  在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须持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能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无权批准,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使用宅基地的,批准文件无效,所占用的土地,按上款规定处理。同时依法追究非法批准单位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建房户,必须立即停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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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拆迁还可以给宅基地重建吗?补偿是按住房面积为标准,还是以该户农业户口人数为标准?镇江有什么专门的补偿条例?
您好!请提供具体位置等信息以便我们对照政策进行解答。感谢您对我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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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提供具体位置等信息以便我们对照政策进行解答。感谢您对我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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