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刑事案件一审判决生效时间a为免予处罚b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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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21版:一线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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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刑事处罚是不是判轻了?
&&盐田泥头车侧翻致6人死亡案的工地负责人昨二审出庭受审,检方对一审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提起抗诉&&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 去年11月发生在盐田区的泥头车侧翻致6人死亡事件曾震惊一时。昨天,这起案件的涉案人员之一——肇事泥头车当时所在工地的负责人陈某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出庭受审,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此前一审认为其存在没有故意要求超载、自愿赔偿120万元等情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但检察机关对此提起了抗诉。&&事件回放:&&日9时40分许,泥头车司机王道员(现已判刑)驾驶赣G/95907泥头车从工地往填土区运载泥土。行驶至盐葵公路与三洲田路口交会处时,其与粤B/UE007吉普车相遇。泥头车因严重超载、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失控向左侧翻,车厢左侧挤压已停在公路外的吉普车顶部,致使该车驾驶员、乘客共6人全部死亡。事后经调查,赣G/95907泥头车核定载重量为9.9吨,案发时实际载重量28吨,超载180%。经交警部门勘验认定,司机王道员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泥头车超载导致了此次事故。事发当日,被告人陈某作为工地负责人也被刑事拘留。&&陈某被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判决:&&陈某被免予刑事处罚&&据指控,2008年1月8日,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的陈某与深圳市特皓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基坑土方开挖工程合同书》,承包了盐田区综合体育馆的基坑土方开挖工程,并明确规定由陈某承担泥头车上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责任。期间,为加强泥头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盐田交警大队又与作为施工单位责任人的陈某签订《深圳市泥头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本工地的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承担安全管理责任。检察机关指控,在施工过程中,陈某要求泥头车司机在运载工地泥土时需将车厢全部装满,如果超载被罚款,由被罚司机凭发票到陈某处报销。&&该案在盐田区法院一审时,检察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陈某提起公诉,认为陈某作为施工单位负责人,在生产、作业中疏于管理,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陈某一审时不认罪。他称自己从没说过要泥头车司机装满车,也从来没有报销过司机的违章罚款。2009年6月3日,陈某出具同意书,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20万元。&&今年8月,盐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一审认为,陈某负有疏于管理等责任,但系过失犯罪,并没有故意要求超载,事发后其能主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自愿赔偿受害人家属120万元,表现良好。&&一审判决后,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了抗诉。&&检方认为一审判决量刑有误&&二审开庭:&&检方认为一审判决量刑有误&&昨天开庭时,检察机关阐明了抗诉理由,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错误。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未对本案证据进行综合评判和采信,未认定陈某要求泥头车司机将车厢装满泥土,并报销泥头车司机超载违章罚款的事实,认定事实有误;同时,一审将陈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与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关系割裂开来,错误认定陈某的犯罪情节,导致适用法律不当,量刑错误。检察机关认为,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了6人死亡,肇事司机王道员犯罪情节特别恶劣;而作为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另一主要原因,陈某的行为也应被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陈某在庭上未发表太多意见,其表示对一审判决服判。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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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凤县刑初字第00010号
公诉机关凤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邬某某。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凤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字(201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宋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邬某某驾驶陕C&&&A号小轿车由宝鸡驶往凤县方向,行至212省道154KM+795M处,因路面有冰雪,未保持安全车速,致车辆发生侧滑,与相对方向辛某某驾驶的陕C&&&B号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陕C&&&A号车乘坐人颜某某死亡,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凤县交警队认定,邬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辛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尸检报告、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邬某某驾驶宝鸡市某联合会的陕C&&&A号本田雅阁牌小轿车载颜某某、李某某由宝鸡驶往凤县方向,行至212省道154KM+795M处,因路面有冰雪,未保持安全速度,致使车辆发生侧滑,与相对方向辛某某驾驶的宝鸡某公司陕C&&&B号长安牌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陕C&&&A号车乘坐人颜某某死亡,李某某受轻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邬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冰雪路面采取措施不当,未降低行驶速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辛某某在冰雪路面未降低行驶速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颜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日凤县交警大队接电话报称,在凤县黄牛铺加油站桥头路段,有一辆小轿车与一辆客车相撞,有人受伤。2、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证实,陕C&&&A号雅阁牌白色小型轿车系宝鸡市某联合会所有,陕C&&&B号长安牌灰白色大型普通客车系宝鸡某公司所有。3、现场勘察表证实,日10时10分,在212省道154KM+795M处,陕C&&&A号轿车与陕C&&&B号客车发生事故的现场情况。4、事故认定书证实,日10时10分许,邬某某驾驶陕C&&&A号轿车,载颜某某、李某某行至212省道154KM+795M处,因路面有冰雪,未保持安全车速,致车辆侧滑,与对面驶来的辛某某驾驶陕C&&&B号客车相撞,造成颜某某死亡,李某某受伤的事故。邬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辛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5、诊断证明、死亡证明、尸检报告证实,颜某某车祸致头、胸、腹外伤,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李某某额部钝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胫骨外侧平台骨损伤。6、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胫骨外侧平台骨折,属轻伤,构成十级伤残。7、证人辛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元月19日早上8时50分左右,他驾驶陕C&&&B号客车从双石铺驶往宝鸡,在黄牛铺镇客车登记站给车带了防滑链后继续走,当车走到黄牛铺加油站大桥时,一辆白色小轿车侧滑着向他车撞来,因为路上有雪,他不敢将刹车踩死,紧接着轿车副驾驶也就是右侧前门和他的车左前角相撞,随即他就下车和他人一起救轿车上的人并报警。8、证人唐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元月19日,他在客车的副驾驶位置坐着,走到黄牛铺加油站那个桥上,客车会过一辆货车后,货车后面的一辆白色轿车就横在路上,并向他坐的车滑了过来,他坐的车刹不及就与那辆白色轿车撞在一起了,那辆轿车弹出几米,车头朝宝鸡方向斜停在路中。大客车司机叫辛某某,因经常坐他的车所以知道。9、证人咸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元月19日10时许,他坐的班车与一辆小轿车撞了,当时他往宝鸡方向走,因车带的防滑链,走的慢,走到黄牛铺加油站,刚过桥,就看见一辆轿车斜着滑向他们车的路线上了,辛某某刹车不及就与那轿车撞上了。10、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元月19日上午,他坐单位的陕C&&&A号去凤县,车是邬某某驾驶的,走到出事路段,他坐车的尾部向右摆,车头向左摆,紧接着他坐的车右侧前面与对面的一辆客车相撞了,两车相撞后,他就下车同客车上的人一起将副驾驶位置上的颜某某救出来。当时天下着雪,路上是雪加冰,他坐的车戴着防滑链。11、被告人邬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能够形成证据索链,证实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宝鸡市某联合会、宝鸡某公司、辛某某、某保险公司凤县支公司、被告人邬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部分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被告人邬某某家庭困难,赔偿能力有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并书面建议请求对被告人邬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冰雪路上未保持安全车速,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相对较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审理中,被害人及其亲属就民事赔偿与被告人邬某某及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且被害人亲属对邬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免除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邬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赵继红
审& 判& 员  杜春宝
审& 判& 员  王建荣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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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______人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刑初字第&& 号&&&&  公诉机关: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______又以要求被告人______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______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______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______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______及其______代理人______、被告人______及其辩护人______、证人______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并简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的民事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供认、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除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外,还应写明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如果控、辩双方或一方对事实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认定事实时,不但要具体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除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论证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其刑事和民事责任),应该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的:  “一、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______赔偿被害人______……(写明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二、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______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免予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______无罪;  二、被告人______赔偿……(写明受偿人的姓名以及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四、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又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______无罪;  二、被告人______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______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书状正本一份,副本______份。审判长: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___________附:&&&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制订,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过程中,在确定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对于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即经济损失)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使用。  二、附带民事诉讼如系被害人提起的,应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项内的“单位和职务、住址”之后,续写“系本案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在第一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后,列第二项“人×××”,并注明其与被害人的关系;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经更换当事人,由他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将其近亲属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注明其与死者的关系。  三、附带民事诉讼如系公诉机关提起的,本样式应作如下改动:  (一)删去首部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项;  (二)将案件审判经过段的“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改为“犯×××罪,同时致使……(写明受损失单位的名称或者被害人的姓名)遭受经济损失一案,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从到庭参加诉讼的人员中删去。  (三)在控方指控项中增加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并把“概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和有关证据”的内容删去。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除刑事被告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外,还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有除“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应当在“被告人”项后单独列项,并在文书的相应部分增加有关内容。  五、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判决理由部分,除需要引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外,还必须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六、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如果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经济损失的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制作《民事调解书》;刑事部分单独审结的,则应当制作《刑事判决书》。赔偿金额在判决前被告人已一次付清的,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的,也可以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则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七、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  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单纯的刑事诉讼,它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民事诉讼程序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因此,在制作这种判决书时,应当注意在首部、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部分完整地反映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特点。  九、按本样式制作判决书时,注意参阅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对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在判决前调解达成协议,需要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可以参阅样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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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网民的力量!邓玉娇案作出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核心提示:6月16日上午11时,“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当庭宣判,邓玉娇行为属防卫过当,且邓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16日上午,巴东人民法院庭审现场,邓玉娇坐在被告席上。恢复自由的邓玉娇走出法庭,与母亲一起回家。恢复自由的邓玉娇走出法庭,与母亲一起回家。巴东县人民法院16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的包内掏出一把,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据悉,此前,黄德智已被;“梦幻”已被依法查封,其相关责任人正在被依法查处之中。邓玉娇案件发生后,我一直关注着这个弱势的女子,当我知道公安机关抓捕她的理由是故意杀人时,我愤怒了,平生第一次到各大论坛刷帖、跟帖以表达我的不满.不仅是我一个人这样做,网络上一边倒的支持着邓,让我看到了"民意".网友们的正义感一次又一次的感动着我.当各大网站都关闭了邓玉娇的评论后,我非常担心邓玉娇的结局.今天,结局出来了,像一切曲折的故事一样,邓玉娇有了个好的结局.我相信,这个公正的判罚有我的监督,更有全国网友的监督.此刻我的心情很激动,放下了工作转了这个新闻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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