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签订就业协议了,没有劳动合同,但是事实存在劳动关系,拖欠的&#快乐大本 655333;

就业协议书可视为劳动合同_新浪新闻
  文昌法院对一宗大学毕业生与医院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就业协议书可视为劳动合同
  本报讯 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三方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算不算劳动合同?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对一宗医学院毕业生冯某与文昌市某医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上述问题依法作出了裁判。记者 刘江浩 通讯员 胡娜
  个人档案被扣,她起诉医院
  冯某系吉林医药学院毕业生,日冯某与文昌市某医院及吉林医药学院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同年7月12日,冯某与医院签订了《医学专业毕业生跟班学习协议书》,其中规定“冯某跟班期满并获得执业资格后,必须在医院连续服务5年以上”“跟班学习期间医院暂不负责冯某的社会养老保险等费用”。
  双方签订协议书的当月,冯某进入医院工作。2013年9月冯某参加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但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之后冯某离开医院。但医院以冯某未达5年服务年项为由,扣留了冯某的个人档案,也未给冯某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等费用。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冯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医学专业毕业生跟班学习协议书》为劳动合同;《协议》中的上述2条规定无效;判令解除合同,医院归还档案,并赔偿因此给冯某造成的财产损失。
  医院辩称医疗行业是特殊行业,需要每位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格,我国医疗规范要求医院提供培训机会,发放补助。冯某仅在医院进行培训学习,她没有医师资格,不可能与医院形成劳动关系,双方是培训关系。
  她和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经审理后分析,医院与冯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裁判的关键。根据原、被告及吉林医药学院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原、被告签订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跟班学习协议书》,以及冯某在医院的活动看,冯某在医院的管理下协助医师开展工作,虽然也参加各种培训,但主要目的是工作,同时由医院支付工资。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医院以学习为主抗辩,缺乏证据。
  由于冯某与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双方签订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跟班学习协议书》从其性质和内容看属于劳动合同。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关于服务年限的规定,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是有效的。医院未给冯某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违反相关规定,冯某以此主张解除合同,理由充分,于法有据。
  医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跟班学习协议书》而收取并保管冯某的个人档案资料,因该协议书的解除,医院应当将个人档案资料返还给冯某。冯某主张医院赔偿其财产损失,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该项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标题:就业协议书可视为劳动合同)
他的同学选择从事学术研究,和他选择到基层第一线工作,本没有孰优孰劣之分,不能说选择学术研究,就不接地气;选择基层,就很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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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就业协议,没拿到报到证要紧么?
我看报证像能证明干部身份我实习没找工作没签四联单、业协议我报证变工身份啊职称评定影响
提问者采纳
报证确认干部身份顾名思义报证单位报用毕业没办择业代理没打原籍变工身份评职称影响
那我还拿得到报到证么?我今天刚拿到毕业证书,也刚刚找到单位
要看你准备把自己的档案户口怎么安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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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关系哪没用处
这里有三方协议和报到证的资料,你参考一下报到证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它是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只有列入国家就业方案的毕业生才持有。是用人单位安排毕业生工作,并接转毕业生人事档案、户口的有效凭证。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其他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报到证必须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如报到证遗失,应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上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补发。毕业生在离校时,均有一张报到证。有的毕业生未与单位签约,自认为没有报到证,但实际上,这部分学生已按国家规定派往生源地省、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请这部分毕业生千万不要忘记领取报到证。报到证制度沿袭多年直至今日。现在人才市场中,一些个体企业、外资企业表示不需要毕业生的报到证,但是,只要是对学生负责的用人单位,都应该很重视报到证;对于作为中国普通高校正式应届毕业生来说,在现有体制下,报到证的作用必将影响你毕业之后的生活。报到证的作用至少有以下六点:1、报到证是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派遣毕业生的凭证;2、报到证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凭证,凭报到证报到以后,方可开始计算工龄;3、报到证是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重要文字证明;4、报到证是任何一个合法的人才中心、档案管理机构接收毕业生档案的证明;5、报到证是用人单位给毕业生落户、接管档案的重要凭证和依据;6、报到证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7、报到证是毕业生的干部身份证明。如果没有报到证,毕业生将会失去干部身份,成为社会劳动人员(工人编制);而且人才中心无法接收毕业生的档案。按照我国目前的人事管理规定,由人事局管理干部(档案一般放在人才中心),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工人(档案一般放在职介所)。由于三方协议是大学生就业的第一步,也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一个环节,因此,史女士首先对三方协议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讲解。史律师指出,三方协议是由学校作为见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同学们要正确理解和得用三方协议,应该从四个方面着手:第一,唯一性,即毕业学生不得持有多份三方协议,如果学生签订多份三方协议,则一旦出现冲突以第一份协议为准。第二,法律效力的时限,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后即告终止;第三,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必须经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之后约定,并且违约金的数额必须符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第四,备注栏,毕业生应该尽量将单位的承诺,如休假,住房补贴,解决户口,保险等各项承诺明确写入备注栏,现实的情况是90%的以上的三方协议中备注栏全是空白。另外,史律师还特别指出,在三方协议涉及的三方中,真正履行责任和权利双方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而学校只是作为一个见证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在讲解三方协议时,史律师还结合案例就违约金的问题与同学们进行了互动交流,她提醒即将毕业的同学,关于违约金的上限各地有不同的规定,北京地区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毕业生12月工资的总和,而上海则明确规定不得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而在国内大部分地区都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上限,这种情况下,则以双方协商金额为准。毕业与用人单位还可以互相约定违约金,以应对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况,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试用期内常见的劳动纠纷史律师总结说,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此里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劳动者在单位的试用期限、服务期限、工资待遇及其它各项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即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项约定内容中,试用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阶段。因此,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史律师提醒毕业生以下几点:(即是说:一般的顺序是先签订三方协议,然后报道时签订劳动合同,在其中规定相关的事宜以及试用期问题。而且,试用期间或结束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则它需要列举相关的证据!)试用期时限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也不得超过六个月。必须强调的是,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违约金。国家机关、高校、医药研究所、医疗行政部门采用见习期,为一年,试用期采用于企业、公司(包括外企、合资、私企),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采用试用期。为15日-6个月。见习期可以延长,试用期不能。见习期是具有一定强制力,试用期是双方约定。试用期辞职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这种约定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于这种约定条律,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试用期辞退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毕业生应当明确,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需提供自己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举证责任无疑限制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两个试用期是否合法有些用人单位还会第一个试用期过后与劳动者约定第二个试用期,这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如果前后两个试用期都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在合同中确定下来,那么,两个试用期相加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的,超过不合法,不超过则两个试用期皆为合法。只签试用期合同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北京地区就有规定:北京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反推(如试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为一年,反推依据按《劳动法》关于试用期限的相关规定)。另外《上海劳动合同条例》对此也有特别的规定。史律师就毕业生关心的问题现场答疑在一个小时的讲课之后,史律师还就同学们切身遇到的难题给他们做了现场解答。由于提问较多,难免会有重复的话题,为了方便朋友们阅读,现将各种提问逐一总结如下:1、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对方答应落实户口并且已经兑现,但此时我又想毁约,请问,如果我提出毁约,户口会不会受到影响。想把户口落在北京,我该怎么办?史律师:关于户口的问题有这么两方面同学们应该要了解:一般情况下,毕业生的户口是在劳动合同签订后落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户口是国家公安机关管辖的,用人单位对员工的户口没有处置权。因此,户口落在就业地之后除非本人意愿,否则户口不会被迁走。如果你违约只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户口不会受到影响。如果想把户口落在北京,只要重新签订一家北京的用人单位(可以接收你的户口),加入单位的集体户口或者有条件的话立一个新户,自己为户主。2、我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时,备注栏里写明了关于户口问题,住房的问题,安家费,培训、各种福利等。请问,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这个约定是否仍然有效。史律师:仍然有效。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对你的福利等等有变更的约定的话,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以新合同为准,如果这两个没有冲突的话,依然有效的。如果新合同改变了原合同中的内容,也以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主。3、我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在公司的服务期五年,合同中没有说违约金的问题,只是简单地说如果劳动者毕业之后不满五年离开单位的话,劳动者需要赔偿工资及其它费用总数的300%,请问这个协议合不合法?史律师:不合法,在劳动合同中是不能约定惩罚性赔偿金的,而赔偿金必须以他的实际损失为准。对于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等,在服务期协议中有两项约定会体现,一个是对违约金的约定,一个是赔偿损失的约定。违约金是指劳动者不能履行约定回去上班的话,你要承担的违约金,而这个违约金没有损失产生也要承担,违约金在北京的高限是不得高于12个月工资总和;关于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各种培训和学习的费用,如果用人单位将培训等费用计算在违约金之中,那么劳动者无需支付。如果在关于违约金的内容里没有体现,而是将损失单列出来作为赔偿损失的约定,则需要支付损失。4、在三方协议中,用人单位承诺安家费20万,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推翻了三方协议的约定,如果我不签则会影响这段时间再次找工作,请问我该怎么办?史律师:在就业岗位比较偏远,或者条件比较艰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为了吸引和安抚人才一般会做出类似的承诺。根据相关法律,要变更这20万的约定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如果你不同意变更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按原三方协议的约定执行。因此,你可以要求对方坚决履行三方协议的承诺,如果对方不予履行,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你的个人损失。考虑到你的人事关系已经转到当地,找工作暂时只能在这个地方找,那么你这时可以主张这20万安家费的一部分作为损失。当然你可以全部主张,但法律不会全部支持。(由此可见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还是相当大的)5、我与北京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中规定我一旦违约,将向用人单位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请问,在北京地区,违约金具体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史律师:劳动服务期约定为五年,这是一般医院的通用做法。在没有新的法律颁布之前,北京地区违约金的上限仍然以12个月工资标准为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协议(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工资是指“月工资性”收入,即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用人单位按月给予的固定费用(每个月固定打在工资卡上的固定性收入),这里指的不是基本工资,也不包括鼓励性支出(如奖金等)。以你的情况为例,劳动合同中规定违约金是十万,如果违约金数额高于12个月的工资标准,则超出部分无效,如果低于这数字,则有效。具体的算法是:月工资×20.92(天)。6、劳务派遣中各方的法律关系是怎么样的,在这种关系下,劳动者的户口、人事档案等等是怎样的状况,落在哪里?如果跳糟,户口和档案等又会怎样?史律师:劳动关系是这样的,比如说我们在一些涉外的医疗机构服务的话,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这个医疗机构它是一个办事处,没有用工权;另一种形式是外资用工企业有用工权,但为了省事,考虑到保险、户口等有一些不太好处理的环节,他们也会把员工托管出去。在这里,劳动者与人才派遣公司是劳动关系,并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保险及工资都是由他们支付。相当于人才派遣公司把自己的员工派到外资企业去工作,人才派遣公司给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动服务。在上海人们称之为特殊的劳动关系,而在北京则认定为二者无任何直接关系。户口,人事档案,保险档案也都在人才派遣公司。但是户口在人才派遣公司并不表示人才派遣公司对户口等有处置权,人才派遣公司只有保管权。如果跳糟,户口和档案等可以迁到新单位。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你也可以单独开户。7、我与用人单位的合同中约定服务期为三年,我担心如果我在服务期内辞职,用人扣压我的户口及其它人事关系等向我索要赔偿,请问我的担心有必要吗?史律师:完全没有必要,任何一个企业都没有处置户口的权利,户口的管理不在于用人单位,户口上在用人单位处,用人单位只是一个集体户口的户主,他只有保管权。另外,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以扣压证件及劳动都其它重要资料为要协,向个人索取赔偿。8、在北京地区,如果有的单位在签合同之前先去试用两上月,没有任何书面约定之类,我是否应该去?答:从法律上讲,任何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为其付出劳动(确立劳动关系)的话,都必须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的话是违法行为,会被劳动监察部门罚款,我的印象中,少签一份合同是罚五百。当然,遇到这样的事情时,用人单位让我们付出劳动,他们支付劳动报酬,在法律上我们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试用的问题。事实劳动关系在北京地区的规定是如果要辞退的话,必须同样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去进行。在这里有个特殊,就是如果员工拒绝辞退的话,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签订劳动合同的服务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话,那么法律规定是一年。9、请问学生在三方协议签订后提出毁约,此时学校有没有权利向学生收取违约金?史律师:三方协议具备权利和义务的双方还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学生如果要毁约的话,除非学生与学校有特殊的约定,那么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能够向学生收取违约金的。10、用人单位为我办理了北京户口,可是此时我相中了另外一家单位,于是向原单位提出了毁约,他们以办理进京户口费用为由向我索要违约金?请问是否合法?史律师:通常情况下,如果在合同中把为学生办理进京户口明确的写出来,表述类似于:我为你办理进京户口,那么你为我提供多长时间的劳动,如果一旦违反则支付违约金……,这可以作为一个特殊待遇,法律会支持用人单位索要违约金的要求。如果没有这样作为一个特殊待遇很准确地表述出来,则此约定与支付违约金没有太大的关系,在学生决定违约之后,用人单位不能将其作为损失要求学生支付赔偿。但是如果约定解约违约金,学生还是要承担的。11、和上海一家用人单位签订一劳动合同,当时在条款中约定办理上海市户口的条款,但正式办理的时候,由于上海市政出台了新的政策,用人单位不再符合为员工办理户口的条件,因此现在无法为本人办理上海市户口,这种情况下,本人可不可以起诉用人单位,要求他履行合同中的承诺?史律师:这就涉及到合同中存在的免责条款,这种情况属于意外事件,出现不可避免不可预测,如果政策发生变化,是企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这里是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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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可视为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三方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算不算劳动合同?11月25日,媒体获悉,文昌市人民法院对一宗医学院毕业生冯某与文昌市某医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上述问题依法作出了裁判。
  冯某系吉林医药学院毕业生,日冯某与文昌市某医院及吉林医药学院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同年7月12日,冯某与医院签订了《医学专业毕业生跟班学习协议书》,其中规定&冯某跟班期满并获得执业资格后,必须在医院连续服务5年以上&&跟班学习期间医院暂不负责冯某的社会养老保险等费用&。
  双方签订协议书的当月,冯某进入医院工作。2013年9月冯某参加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但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之后冯某离开医院。但医院以冯某未达五年服务年限为由,扣留了冯某的个人档案,也未给冯某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等费用。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冯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医学专业毕业生跟班学习协议书》为劳动合同;《协议》中的上述两条规定无效;判令解除合同,医院归还冯某的档案,并赔偿因此给冯某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诉过程中,医院辩称,医疗行业是特殊行业,需要每位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格,我国医疗规
  范要求医院提供培训机会,发放补助。冯某仅在医院进行培训学习,她没有医师资格,不可能与医院形成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是培训关系。法官经审理后分析,医院与冯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裁判的关键。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聘任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进行有报酬的劳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原、被告及吉林医药学院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原、被告签订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跟班学习协议书》,以及冯某在医院的活动看,冯某在医院的管理下协助医师开展工作,虽然也参加各种培训,但主要目的是工作,同时由医院支付工资,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医院以学习为主抗辩,缺乏证据。由于冯某与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双方签订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跟班学习协议书》从其性质和内容看属于劳动合同。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关于服务年限的规定,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是有效的。
  然而协议中关于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法律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医院用该规定免除自己的法定职责,违反了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医院未给冯某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冯某以此主张解除合同,理由充分,于法有据。医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跟班学习协议书》而收取并保管冯某的个人档案资料,因该协议书的解除,医院应当将个人档案资料返还给冯某。冯某主张医院赔偿其财产损失,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该项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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