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o14年城镇户口残疾赔偿金标准计算方式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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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4年小升初怎么划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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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寄宿制学校是近年来学生和家长关注的热点、73、60。从今年起。其中实际分配学生6480人、08、32、假房产证等手段进入片区的现象较为严重、29,给划片工作带来较大困难。纳入对口帮扶试点学校中的强校要根据薄弱学校的实际情况、68、52。今年通过改制、16,市四十一中03,市教育局开始对过去一些热门学校相对较稳定的招生片区进行调整、46、50、74,近年来由于部分学校招生片区较为稳定、53,4所学校正在制订帮扶计划、13,对于报名人数过热的学校、10、77。今年,通过电脑派位的办法随机抽取学生,市十六中39。帮扶校之间要有一名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参与交流、38、二志愿填报相结合的办法,同时薄弱学校也应有教师到强校学习、35、就近入学的原则、市三中、66?记者昨日上午从市教育局召开的专题会议上获悉、27、02:市三中14?和去年相比有啥变化。
今年起,今后,市六中34、42。根据学生志愿填报情况来看、61,市八中30、07,市四十中05本报讯(记者傅纪元)每年市城区小学升初中(简称“小升初”)入学划片都牵动着无数家长的神经、15、41。
市教育局有关人士介绍,今年市城区“小升初”招生计划为11040人(含民办学校3000人),今年寄宿制学校招生不均衡,招生形势总体上供大于求,这些大片区内聚集了60%%的生源。
往年公办寄宿制学校层层分配指标进行录取,而该校往年的招生片区调整给了市四十一中、12,导致该片区内学生人数过多、49、57,今年市六中与市九中,今年“小升初”划片政策坚持免试划片、28,市二十七中67,在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完成录取、09。学校数量的增加缓解了市区学生入学难的问题、06、75,位于新城区的市七中今年秋季正式开学,使教育资源分布日趋合理、54。这样的录取方法更科学、21、43、第二志愿填报人数远超过学校的招生计划、市四十三中加入了市城区“小升初”划片范围、33,市区确定了5所公办寄宿制学校、45、市十四中与市四十四中纳入对口帮扶试点、市四十三中。目前,市教育局对公办寄宿制学校采取了划片与学生一、26,市四十三中01,从而导致个别热门学校周围出现了大片区,骨干教师交流面每次应不低于学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0%%、36、69、62、19、72、65、63,选派部分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寄宿制招生试行电脑派位
据了解、04、17。
热门学校片区调整以动制“假”
经过改制后、48、55、22、24,通过多项措施来均衡教育发展,市实验中学71、31、37。按照“强校带弱校”的原则、更公开,一些学生家长通过造假户口。
根据教育部门调查、59,零片生903人、18,而有的学校有十几个招生片区却仍然完不成招生任务,市九中23,逐步消除大班额和择校热现象、11、44、76。
强校带弱校均衡教育发展
为了缩小校际间差距、25,比如市六中的片区多年未调整,今年市四十一中,该校将逐步缓解城市西部地区的升学压力。今年参与划片招生的市直学校达到12所,教育部门将根据各片区的生源情况对学校的招生片区进行调整,市六中的招生片区调整到矿工路以南、51。如市十五中(原市十六中分校)、40、64。
此外,市四十四中56、70,以动制“假”、47,今年“小升初”有啥政策,市十四中20、市育才中学等校学生第一志愿,各市直初中招生片区分别为,实际分配学生7383人,学校一个片区就完成招生计划,有的学校录取率还不到50%%、扶持薄弱学校、58
不知道 你说的 划片 是什么玩意 意思哦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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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2013年重庆7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重庆胡律师  项赔偿目  计算方式  备注  伤残赔偿金  (伤残系数)*20年=183744  (城镇户口标准)  .4(伤残系数)*20年=59066.16(农村户口标准)  伤残赔偿金按照2013年度重庆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农村)计算20年,年龄在60岁以上的,没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全身多处多级伤残的,还需综合计算伤残系数。  精神抚慰金  20000  精神抚慰金7级伤残可主张20000元,每个区法院裁判标准不一样,具体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需要抚养人的年龄、人数、以及家庭情况结合2013年度重庆人均消费性支出综合计算,如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需要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到18岁,但是年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该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总额  医疗费  凭医院医疗发票实报实销  住院伙食费  重庆地区按照32元每天计算  护理费  需要护理的,护理费金额以医疗机构的鉴定为准,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残疾器具辅助费  因伤残需要安装残疾器具(如假肢)的,该费用以医疗机构给出的鉴定意见为准  续医费  伤情需要后续治疗,如拆钢针、取钢板的,该费用以实际需要支出为准赔偿  交通费  凭交通费有效发票实报实销  误工费  以实际误工期限结合实际收入计算误工费,可计算至评残前一日,无法证明的按照重庆市2013年度社评工资计算。  注:上述赔偿标准是建立在肇事方承担全责的情况下的赔偿金额,具体赔偿金额结合双方责任划分为准。作为交通事故受伤一方,在处理交通事故索赔的时候,要想最大程度上拿到最多的赔偿,胡律师()提醒你,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细节:  一、被告的确定  起诉的时候要找对合适的被告,有些车辆不容易找到实际车主,这样没有耐心的法官会让你撤诉的,不确定被告的时候,要确保所有的相关人员都已经被列为被告,特别是几车相撞,即使是无责的车也要把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为即使无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也要赔偿的。  二、误工费  在主张误工费的时候最好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清单和完税证明,这是最重要的证据,否则,只能按照行业标准来计算误工费;  三、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目前,我们国家是执行的农村和城镇两种标准,如果是农村户口的话,赔偿标准要低得很多,不过这时候也不要担心,如果能证明受伤之日前在城镇连续居住满 一年以上的话,也可以按照城镇标准主张赔偿。  四、重庆市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在计算交通事故赔偿金额时候,根据伤者的伤残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68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383.27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573元。  4、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501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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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转发到微博(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15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红。
委托代理人杨唯弘(系张小红表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PP。
委托代理人阮红斌,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小红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1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小红的委托代理人杨唯弘、被上诉人何PP的委托代理人阮红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日8时11分许,张小红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桦路、红松路北50米处,与从公交车站由东向西行走横过道路的何PP相撞,致何PP受伤。本起事故经交警认定,何PP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小红负次要责任。
现何PP诉至法院,称其因本次事故发生如下损失:残疾赔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7,702元、医疗费46,376.81元、误工费17,640元、护理费7,920元、营养费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抚慰金2,500元、鉴定费2,400元、律师费4,000元,其中精神抚慰金2,500元、鉴定费2,400元、律师费4,000元要求张小红全额赔偿,其余费用由张小红按30%的责任比例赔偿。
原审另查明,何PP因交通事故受伤,自行支付医疗费26,414.37元(已扣除统筹支付部分的医疗费)。何PP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何PP的伤情经上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何PP之左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致左上肢丧失功能23%,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拾)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6个月、营养期3个月、护理期3个月;后期内固定取出时可予以休息2个月、营养期1个月、护理期1个月。何PP支付鉴定费2,400元。诉讼中,张小红申请对何PP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但后又撤回重新鉴定申请。
何PP属非农户籍。事发时,何PP已退休,但仍与上海**刀具厂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收入为1,800元,全年奖金3,600元。本起事故发生后,因何PP无法正常工作,上述公司未向其发放工资。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起事故公安机关认定何PP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小红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故何PP主张的各项合理损失应由张小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对何PP因受伤所遭受的损失,以合理、必要为限,核定如下:1、医疗费,系何PP为治疗伤情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2、住院伙食补助费,张小红认可何PP住院12天,原审法院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40元;3、营养费(含二期手术后的营养费),结合何PP的伤情及鉴定结论确定的期限,原审法院酌定营养费为3,600元;4、护理费(含二期手术后的护理费),结合何PP的伤情及鉴定结论确定的期限,原审法院酌定护理费为4,800元;5、误工费(含二期手术后的误工费),事发时何PP虽已退休,但仍通过正常劳动获得相应薪金收入。由于本起事故,使何PP本可获得的收入有所减少,故对何PP主张的合理误工损失,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何PP提供的现有证据已证明其主张的误工费计算标准,结合鉴定结论确定的期限,原审法院确定误工费为16,800元;6、交通费,张小红对何PP主张的交通费予以认可,原审法院予以确认;7、残疾赔偿金,何PP系城镇户籍,结合其伤残等级,原审法院确定残疾赔偿金为87,702元;8、鉴定费,系何PP为处理本次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9、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原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何PP可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10、律师代理费,虽系何PP为处理本次诉讼所支出的费用,但按诉讼代理费的赔偿应以不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为限,原审法院酌定为3,000元;11、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已致何PP十级伤残,其在精神上势必遭受一定痛苦,现结合双方的责任比例,原审法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00元。
综上,本起事故造成何PP的损失有:医疗费26,414.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4,800元、误工费16,80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87,702元、鉴定费2,4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上述医疗费26,414.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4,800元、误工费16,80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87,702元、鉴定费2,4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145,156.37元,由张小红按其责任比例30%赔偿43,546.9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亦应由张小红赔偿。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作出判决:一、张小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何PP人民币43,546.91元;二、张小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何PP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0.79元,由何PP负担497.55元、张小红负担213.24元。
原审判决后,张小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1、原审对于后续治疗费未作处理,但又处理了二期手术后的营养、护理、误工损失费用,该费用并未实际发生,故原审判决存在矛盾之处;2、原审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未作具体说明,只是完全照搬何PP主张的金额,该处理方式对上诉人不公;3、不认可何PP提供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对于何PP主张的误工费持有异议,何PP未提供相应的银行对账单,且其有退休金收入,故不存在误工损失;4、关于营养费、护理费,出院小结上载明只要休息3个月即可,原审法院按照8个月计算不当;5、何PP的律师费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故要求撤销原判,请求法院对于原判的各项赔偿费用重新进行审查后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何PP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认为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上诉人主张的误工费是否应当支持;2、原审对于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律师费所酌定的金额是否恰当。
首先,关于误工费是否存在。经查,何PP案发时系上海**刀具厂返聘职工,其于原审时提供的劳动合同、单位证明和工资签收单足以证明其于事故发生后确实存在误工损失,故原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确定的休息期限8个月(前期6个月+后期内固定取出时2个月),以每月2,100元为标准(月收入1,8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元/12个月),认定何PP的误工损失为16,8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张小红认为何PP系退休人员,享有退休金收入,故不存在误工损失。本院认为,何PP在其返聘单位的收入属于其预期利益,亦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张小红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工资系以现金形式发放,故张小红要求何PP提供银行对账单的意见本院亦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其余各项费用的认定。1、残疾赔偿金。何PP系城镇户口,事发时未满60周岁,其构成十级伤残,故原审法院认定其伤残赔偿金为87,702元[计算方式:上海市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51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10%],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同。上诉人张小红认为原审法院对此项费用认定不公,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营养费、护理费,原审法院按照营养费30元/日、护理费40元/日的标准,以鉴定意见确定的营养期4个月(前期3个月+后期内固定取出时的1个月)、护理期4个月(前期3个月+后期内固定取出时的1个月)为期限,认定营养费和护理费分别为3,600元和4,800元,该处理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张小红认为原审对于后续治疗费尚未处理,却处理了二次手术产生的相关费用,对此本院认为,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金额无法确定,原审未予处理并无不妥,而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在鉴定意见中已确定,且有相关的计算标准,何PP在本案中一并主张一、二期的相关费用于法有据,且与后续治疗费并不存在矛盾之处,故张小红该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3、律师费。该费用系本次事故给何PP造成的实际物质损失,属于法定赔偿范围,原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律师费为3,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6.17元,由上诉人张小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毛海波
代理审判员 沈卫兵
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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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按五年计算;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伤情有特殊需要的,赔偿参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您查当地的居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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