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超时加班违反劳动法 加班时间那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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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来一补企业也不能违反规定超时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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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加班不违反劳动法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依据http://www.jiaodong.net 09:25:19烟台晚报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开发区某服装企业职工王某以公司要求超时加班违反《劳动法》为由,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但最终裁决是该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是该公司已经过审批实行了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今年2月,王某应聘到该服装公司裁剪车间工作一段时间后,认为公司超时加班,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调取公司考勤表、工资表等证据后得知,每年2、3、4、5月为车间生产旺季,员工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休息1天,另外8个月的淡季,员工则每天工作5小时,有正常双休日。此外,该公司已审批实行半年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照制度规定,该企业职工的工作时间应当以半年为单位综合计算,只要职工的半年总工作时间不高于半年法定总标准时间,公司的工时制度就不违法。而根据调查结果,王某所在的裁剪车间员工的半年总工作时间为958.4小时,并没超过标准的1004.4小时。因此,该公司的工时制度并未超过半年标准工作时间。 (刘晖 许晓冰 吴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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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但是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必须经过审批。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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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加班是违法行为
14:26:57   来源:   编辑:
【案例】〖HTK〗某配件厂是一家老企业,生产的配件市场上非常畅销。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取得更多的利润,厂里决定采取支付加班工资的办法,让工人加班,充分利用机器设备,生产更多的产品。1996年2月,配件厂向工人宣布:厂里准备建立固定加班制度,凡是希望加班的职工可自愿报名,加班职工,每天需要工作10小时,其中加班2小时,每小时由工厂支付报酬10元,以后不再安排补休。?
  由于加班的职工较多,配件厂在短期内经济效益上了不少,利润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市、地的报纸、电台还把配件厂工人自愿加班的行为当作社会主义建设者献身精神的表现进行宣传。市劳动局在看到有关配件厂的报道后,立即派劳动监察员到配件厂调查工人加班的有关情况。配件厂认为:职工加班都是自愿的,工厂没有任何强迫的行为,并且工厂已付工人较多的报酬,无论对工人还是工厂都有利,本厂的这种行为是值得肯定的。劳动监察人员在向工人了解情况时,工人也都认为:对于没有加班的工人按平常上班一样支付工资,对于加班的工人支付高工资,许多工人家庭生活比较困难,正好借加班机会多挣点钱,总比下班之后再去找第二职业强得多。 ?
  市劳动监察机构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经研究,于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配件厂给予警告,并责令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缩短加班加点的时数。配件厂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
  【分析】〖HT〗本案涉及的主要内容是劳动法中的工时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以提高报酬等形式促使职工自愿加班加点已成为新时期违反工时法律制度的一个新特点。 ?  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包括“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两种形式,二者给合起来,反映一个国家的最高工时立法。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日最高工时为8小时,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周最高工时为40小时,即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
标准工作时间是法定的强制性标准。其强制性表现在:(1)在全国范围内应当无例外地普遍执行法律关于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除具备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突破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2)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合理地确定其劳动定额和劳动报酬。(3)企业因生产特点不按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周的要求实行作息办法的,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且履行法定审批手续。(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平均日(周)工时应该与日(周)最高工时基本相同。(5)任何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关于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都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标准工作时间的强制性排除了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的约定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内的工作时间有效,长于法定工作时间的约定无效,除非符合法律另外的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正常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它表现为两种形式:(1)加班。即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进行工作;(2)加点。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推迟下班提早上班。 ?
对于延长工作时间,我国历来就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限制。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制止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规定各企业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提高工时利用率,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在正常的情况下不得加班加点,同时对加班加点的条件、审批手续、工资发放、管理和监督等作了规定。1994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决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3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我国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主要作出如下限制:?
(1)人员范围限制。我国有关法禁止安排未成年人、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加点。?
(2)加班加点工资发放的限制。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在法定节假日中加班,要求安排补休的原则上不发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可以发加班工资,但也有必要的条件限制。 ?
(3)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时的特殊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时应以生产经营需要为条件,并且应当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其同意,并且用人单位延长工时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
(4)因法定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需要延长工时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其加班加点不受标准工作时间的限制。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使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资金遭受威胁,需要及时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民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紧急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等等。 ?
本案中,尽管职工自愿加班加点,但配件厂每月加班时间远远超过36个小时,突破了标准工作时间的长度,同时延长工作时间又未办理有关手续,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条及有关工时制度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错误的,市劳动局作出的处分,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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