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知腾房可以不履行吗书记员下达腾房通知书合法吗?

  •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宁,很高兴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与大家见面,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支持。今天我们要直播的是一起叔侄争要房屋所有权纠纷的案件。

  • 首先我向各位网友介绍一下即将直播案件的承办庭室和承办法官基本情况。
    密云县人民法院民三庭主要肩负本院县域中心区范围内的家庭邻里、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物业管理等传统类民事案件的审理,年平均审结案件近2000件,结案数在本院各业务庭室中首屈一指。全庭现有干警24人,除正、副庭长外,有审判员10名,书记员12名。今年初,经本院人员结构调整,该庭新、老审判人员的比例达到1:1,具备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亦在本院中名列前茅。

  • 民三庭是本院一支年富力强、朝气蓬勃的青年庭室。在庭长肖春芹的带领下,全庭干警胸怀大局、团结向上,以“服务百姓生活、关心民生需求”为己任,强化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推出了审判技能评查、业务经验交流等提高自身审判素质的系列工作机制以及“调解四心、三结合”等行之有效的系列促和维稳工作方法,促使本庭室司法为民水平的稳步提高。

  • 下面介绍一下担任本期网络直播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基本情况
    审判长王国江法官,男,汉族,中共党员,二级法官,大学本科,1986年1月到密云法院工作,1991年任助理审判员,2001年任审判员、审判长。2003年至今任密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1999年获密云法院嘉奖一次,2003年荣获个人三等功。

  • 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另一位法官是民三庭中青年法官石宏轩。石宏轩法官是较早进入法院的工作人员,在本院各民事审判业务庭都从事过书记员工作,通过自身孜孜不倦的刻苦努力,克服了工作压力、家庭压力以及学习之间的冲突和困难,于2007年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2008年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现任五级法官。石宏轩法官以其扎实的审判实务经验和优良的法律素养,在民三庭审判岗位上得以快速成长和发展。

  • 合议庭的另一位法官是密云法院民三庭青年法官陈乐。陈乐法官于2002年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后进入法院工作,2007年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现任四级法官。陈乐法官任助理审判员以来,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认真细致的对待每一宗案件,耐心热忱的接待每一位当事人。陈乐法官扎实的法学功底和刻苦钻研的精神获得了全庭同志的好评,也成长为了青年法官中佼佼者的代表。

  • 现在审判直播庭内,负责审判以及直播的工作人员已开始进行紧张有序的庭前准备。为了更好地让广大网友关注案件、参与到直播案件网络平台的讨论中来,下面由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 原告王林普与被告王海民系叔侄关系。原告王林普原系密云县师范学校教师,其妻魏某原亦系密云县中学教师。1988年经密云县教育局分配,二人分得位于密云县果园新里北区18号楼2单元203室的公房一套,并享有单位供暖补贴等优惠政策;1993年原告王林普及其妻因退休至北京市里居住,该房空出。同年5月,因被告王海民当时正调入密云县城工作,无房居住,便以书信方式与原告王林普协商房屋的使用问题。最终双方商定:王海民一次性给付王林普25000元,王海民除不得自行出卖或转让该房屋外,享有该房的永久居住权,王林普不再拥有其他权利,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1997年7月15日,王海民将25000元给付王林普。2001年,密云县施行公房改革,该房屋办理了以王林普为产权人的私产房本。故原告王林普以房产证所有权人是自己为由诉请王海民腾退房屋,而被告王海民则认为该房屋权利义务已归属自己,主张该房事实上已归所有。那么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该房屋是否属于王林普,优惠售房的性质应如何确定,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的效力如何,都是今天本案应予关注的焦点。

  • 法庭现在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寻朝兰已经进入法庭,开始宣布法庭规则。

  •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本案系公开审理,允许新闻记者录音录像;

    6、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 报告审判员,原告王林普诉被告王海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到庭,庭审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 请坐下。现在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自报基本情况,代理人讲明代理权限。

  • 王林普,男,193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北京市某区。

    [ 委托代理人杜英峰]:

    杜英峰,北京春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刘纪伟]:

    刘纪伟,北京春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由被告及其代理人按上述要求自报基本情况。

    王海民,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北京市密云县某小区。

    [ 委托代理人方骏梁]:

    方骏梁,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陈森国]:

    陈森国,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敲法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今天在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林普诉被告王海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王国江、代理审判员石宏轩、代理审判员陈乐三人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国江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寻朝兰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进行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为,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3、如实陈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首先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陈述应当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进行,避免陈述与本案无关的内容,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 [原告委托代理人杜英峰]: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搬离原告的房屋;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及妻子魏学谦分别是密云县原师范学校和原一中的教师,按照二人的工龄,1988年承租单位分得公房一套两居室楼房居住,后经公房制度改革,于2001年取得该房的产权,该房位于果园新里北区18号楼2单元203号,原告和妻子退休后,搬至北京市里居住,该房暂无人居住,被告数次找原告想住该房,以从农村调入县城工作,并让孩子到县城上学,原告鉴于与被告的叔侄关系,即让被告暂住于原告上述房屋中,现被告已在密云县城中购买了新房屋,居住环境彻底改变,原告预收回自住,经数次告知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腾退归还房屋,被告依旧占用该房,拒不腾退,严重妨碍了原告对该房屋所有权的行使,特依据第108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 请原告解释诉状中称“1988年承租单位分得公房”的意思,是承租还是分得?

  • [原告委托代理人杜英峰]:

    是承租,当时公房体制下单位公房只允许承租。在1988年以原告的名义租的,后公房改制后该房分给了原告。

  • [被告委托代理人方骏梁]: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第一,双方争议房屋已经由被告从原告手中购买,有房屋买卖协议为证。房屋属被告所有,对此原告一直并无异议。第二,本案房屋所有权人不能以单一的房本为证,要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案情。1993年10月28日,被告向房管局交付10 314.6元购房款及购房手续费58.61元,1994年取得了优惠购房房本。2002年正式取得了房本,一直在被告手中。由于政策限制及双方叔侄信赖的关系,所以没有办过户。被告当时支付了市场价格,买得了房屋,现原告又想把房要回去,违背了诚信原则。确认所有权,房本并不是唯一的依据,希望法院考虑到两家关系,进行调解。

  • 1993年7月份,我住进该房屋,除了房款外,我之外还给了原告2500元钱。1997年7月15日,又一次性支付原告购房款25000元。

  • 刚才谈到以原告的名义承租的,什么时间办的手续?什么时间给被告居住使用的?

  • [原告委托代理人杜英峰]:

    1993年10月。在1993年初,在优惠售房登记之后。

  • 把你们之间当时的状况及经济状况陈述一下。

    原告委托代理人杜英峰:原告夫妇退休后就回北京居住,被告的孩子在密云县城上学,没有地方居住,被告数次找到原告请求居住原告的房屋,后经过协商原告同意被告居住使用。

  • [被告委托代理人方骏梁]:

    1993年10月28日,被告向房管局交付10 314.6元购房款及购房手续费58.61元,1994年取得了优惠购房房本。2002年正式取得了房本,一直在被告手中。

  • 被告方还有事实要陈述吗?

    购房款是我出的,我是在1997年居住的。我入住之前给了原告2500元,后我交了房款,又以原告的名义办的房本。

  • 下面由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提供证据。

  • [原告委托代理人杜英峰]:

    庭前已经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一个,证明该房是原告的所有权。原告于2009年6月9日向被告寄送的腾退房屋通知书,给了被告合理的时间。已购房人员住房情况表复印件,是2001年购房时的底单,能够证明优惠购房转为私房产权时房款是由原告支付的,交了31300余元房屋价格系按原告及其爱人的工资标准确认的。1997年7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只享有居住权。此外,原告本人因年迈未能亲自出庭,但出具了诉讼意见一份以及原告妻子魏某出具的一份对《住房情况表》的说明。

  • 下面出示原告方提交的证据:1、房屋所有权证。2、住房人员情况表。3、双方签订协议原件。4、原告的诉讼意见书。5、住房情况表。6、腾退房屋通知书。原告提供协议原件主要证明什么问题?

  • [原告委托代理人杜英峰]:

    1997年7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证明被告只享有居住权。

  • 被告对合同有什么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方骏梁:对房产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已把房屋卖给被告了。

  • 被告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方骏梁:对房屋所有权证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事实上这是补办的一个产权证,2002年办理的产权证并没有丢,一直在被告手中。对已购房人员住房情况表的复印件不认可,希望出示原件,而且这与原告没有关系。1997年双方之间的协议被告已把房买过来了。腾退房屋通知书和律师函我方收到了,无异议。关于协议,这是个房屋买卖协议,只是限于当时政策的限制,原告为了回避政策的限制,协议中约定被告只享有永久的居住权。在1997年的房改政策不明朗,因为当时原告房屋的平米不够,不得转让,我认为就是彻底的房屋买卖协议,只是为了规避当时的政策。对于证人,我方也不认可,两个证人系原告的亲戚,而且现在房屋涨价,原告想反悔。

  • 原告说我曾是证人王正力的班主任,还帮助他参加中考,这是原告主观臆想出来的,我没有当过他的班主任,也没帮助他参加中考。

  • 原告方还有其他的证据提交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杜英峰:没有了。

  • 1、提供1993年5月1日原告给被告的一封信,证明原告自愿以一万元价格将房屋转让给被告所有,对外让被告以原告的名义入住并办理相关手续。2、北京市事业单位统一收据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据,证明被告交房款10314.6元及购房手续费58.61元。3、1996年10月29日,原告寄给被告的一封信,证明原告曾承诺房屋永远归被告所有。4、证人王正力及王连福之证言,证人王正力证言主要内容,原告是王正力之二大爷,被告系其堂哥,1997年7月15日,被告及妻子带着王正力及王正力父亲王连福因买房一事去原告家,当时原告没带现金,带的是存折,后来在银行没取出钱,被告就把存折给了原告,因为房是公房,当时买卖不合法,合同上就没写清楚是买卖,只是双方当时口头上明确说了是买卖房屋;证人王连福证言之主要内容,“原告是我二哥,被告是我侄子,我二哥的楼房就是他们争议的楼房,已卖给被告了,当时去北京付款是我和我儿子王正力,还有原告王海民、王海民的妻子一起去的,时间是十多年前具体记不清楚了,当时给了两万多元钱,是否给的现金我不清楚了。因为当时我侄子、侄媳妇年轻怕路上出什么事,才叫上我一起去的我二哥家,我儿子也跟着去了”。5、银行帐号,系1997年7月15日被告给原告购房款25000元的银行帐号。证明原告收了,也认可了。6、提交2002年1月25日取得该房房本一个。原告以我们手里的房本丢失为由,重新办理了。

  • 1997年我的房本是优惠房本,2002年交回该房本换的现在的正式房本,1997年我们已经按照协议一笔付清了,他说房子就永远归我了。

  • 原告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杜英峰:对两封信统一发表意见。通过对两封信整篇看,原告在北京居住是租赁的房子,要求被告给补偿并非是出卖的行为,而被告仅仅是断章取义,曲解了原告的意思。我们应该通过整篇的内容来看它的意思。被告方所出示的,原告有异议,是不真实的,对收据没有异议。对于证人证言,我方在1993年5月1日的信件中并没有以一万元价格把房屋转让给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是让被告入住,但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提供的三张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交付的住房款没有异议,当时仅是交的住房款,不是购房款,原告可以将此款退给被告。1996年的这封信的意思很明确,被告及其妻子住在该房屋内享受了政府给原告的补贴及优惠,这25000元也不是购房款,对信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对证人证言的内容有异议。

  • 被告提供帐号证明什么?

    这是1997年给原告25000元钱的帐号。

    原告对帐号有什么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杜英峰:这25000元钱确实给过,但是因为被告享受了原告的补贴,被告给的25000元补贴款,但并不是购房款。

  • 原告对2002年房本有什么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杜英峰:对房本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几次去找被告要房本,但被告说没有领,到处找不到的情况下,原告才去房管局补办的房本。

  • 被告解释一下房本相关情况。

    这房是我出资买的,优字房本在我手里,2002年的房本是我用优字房本换的这个房本,学校统一办的,办房本并没有交纳钱物。

  • [原告委托代理人杜英峰]:

    这个情况不对,换房本时,还需支付房款,学校从原告及其妻子工龄补贴款中扣除了三万元钱,才换的房本,剩余的房屋补贴款五万元钱给了原告及其妻子,时间是2001年左右。

  • 双方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杜英峰: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方骏梁:没有。

  • 因本案涉及本县公房转制方面的一些政策规定,本院向密云县建设委员会房改办调取了两份政策文件及本案所涉问题的咨询情况笔录,给双方出示一下。原、被告双方发表意见。

  • [原告委托代理人杜英峰]:

    被告委托代理人方骏梁:没有。

  • 原告解释一下本案争议房屋的性质。在转为私有房产之前享受哪些政府补贴,在搬入北京市里定居后,本案所涉房屋的各项补贴由谁享有?

    原告委托代理人杜英峰:1988年,原告及其妻子是学校老师,师范学校归教育局管理,这房子是教育局的公房,承租人每月交纳几十元钱。公房承租只能针对教育局所属的职工。承租价格优惠,还有其他优惠。

  • 问一下被告,自1993年被告住进该房后于什么时间办的优房本,是否交过房租,交给谁,交了多长时间?是否有供暖补贴?

    从1993年住进后,同年10月份办优房本,交了两三个月房租,一个月25元钱,供暖费只要住进该房屋就给补贴,教育局每平米补贴3元钱,我自己每平米交2元钱就行了。两三年后改革了,供暖补贴按人收,直接发到原告的手里了。原告向我要了2500元钱,就是因为他享受不到供暖补贴,才向我要了2500元钱。

  • 这三个月交的房租,交给谁了?

    交给了房管局,以原告的名义交的。

  • 从开始到现在,被告你一共支付了多少钱?

    1993年5月份给了一笔2500元,第二笔93年10月我出资以优惠价10314.6元买的,是购房款加一起的。第三笔在1997年的时候他说把房子卖给我了,我给了25000元。我一共支付了3笔费用。

  • 原告委托代理人杜英峰:这2500是让原告支付的煤气等财产折价款,包括两笔手续费。第三笔是经济补偿。

  • 双方当事人陈述过了,法庭也对住房的政策规定向当事人出示了,当事人对证人证言都进行了质证和认证,法庭对上述证据材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采纳。另外,被告现在谁在这所房子中居住?

    现在房屋是我母亲杨某在那居住,我们兄弟姐妹经常去看她。

  • 原告代理人,如果是腾退房屋的情况下,有实际居住人,那用不用确立一下诉讼地位?

    原告委托代理人杜英峰:我们起诉的时候一直认为是被告本人,现在实际居住人也应该列入当事人,列为第三人吧。现在诉讼请求变更一下,增加实际居住人杨某对房屋进行腾退。

  • 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原告增加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不影响案件审理。现在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围绕经过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在辩论中,不要发表与本案无关的辩论意见,不允许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委托代理人杜英峰]:

    首先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经过房屋改革,产权人是王林普,经过数次向被告请求搬出房屋并给了必要的时间,被告拒不搬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提出的他是实际产权人,这点不成立。对两封信,被告断章取义,原告方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协议,原、被告都是教师,对第二条都有深刻的理解,退一步讲,如果被告说是购买,被告说支付了2万多,这显然不合理,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我支付的25000和其他费用是在1997年,原告不知道要房改,我们的交易是在变成私产前5年达成协议的。就像画家村的案件一样,原告没有长后眼。

  • [被告委托代理人方骏梁]:

    审判长、审判员,1993年的时候我们已经买下了这套房子,这是第一个事实。1996年的时候,我们对原告的来信,说的很清楚,再支付25000元,这房子就归我们了。原告说的第二条不允许我们转让,这是按照公房政策。第三个事实,这么长时间了,原告都没有提出异议,他说多次说了,但是没有提供证据。第四从事实上,原告提出是因为房价涨的太多。这个情况我是过来人,原告利用当时被告对他的信赖,产权证2002年是可以办的。关于法律适用,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合法有效的,被告也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买卖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1997的时候没有办理房屋买卖登记手续是为了规避政策。当时双方又是叔侄关系,没有过户。被告支付房补是符合实际的。房屋的手续是有些问题,这主要是因为亲属的信赖关系,房屋产权证在我们的手里16年多,原告一直没有提出异议确实有点不可思议,被告认可房屋已经卖了,房产证登记在谁名下不是唯一的证据,还要考虑到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如果严格使用2007年的物权法,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消灭应该登记。原、被告的行为符合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认为我们是约定了,不办了。1998年经高法字第76号等都有文件。我们认为本案中,因为叔侄关系没有过户,从和谐的角度,我们也希望法院调解结案。

  •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原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杜英峰:坚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 被告代理人方骏梁]:

  • 鉴于原告表示追加被告母亲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今天开庭就到此,庭下给双方作调解工作。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 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密云县人民法院董建中院长、肖春芹庭长的指导!感谢现场参与直播人员王英楠、王忠利、周小翠的辛勤工作!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

  •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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