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伤算出勤吗停工留薪按现在工人出勤算吗

受工伤的劳动者最关心的就是工伤赔偿,而工伤赔偿的标准是由工伤鉴定结果决定的,在工伤鉴定结果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工伤赔偿计算方式进行相关计算,得出的最终结果就是劳动者工伤赔偿的数额。 为了充分保护工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伤纠纷现定了多种解决途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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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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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国家和我省出台了诸多文件。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出现的相关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问题,本报梳理了常见问题,为您解读。

1.复工企业招聘员工能否拒绝录用曾患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劳动者或因劳动者患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而予以辞退吗?

回答:企业不得拒绝录用已治愈的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患者、已解除隔离措施的疑似患者;员工患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或疑似病人企业不得以此原因予以辞退,但员工未治愈前或解除隔离前,不得安排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日起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加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综上非因法定原因,企业在招聘时不录用已治愈的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患者、已解除隔离措施的疑似患者;辞退已患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员工,将涉嫌就业歧视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企业赶工(如抓紧时间生产口罩、防护服等)能否雇请放假学生帮忙?

回答:企业人手不足,也不可以使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企业要求员工检疫,如果职工拒绝,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回答:职工拒绝检疫,构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法与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等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员工被隔离,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回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防疫措施结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5.在患病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回答: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依据:陕西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6.如果员工隔离期间存在严重违纪等情形,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回答:不能因为员工隔离期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而解除劳动关系,但如果员工在隔离期间确实存在重大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如员工在隔离期间不遵守隔离措施恶意逃脱,情节严重被依法追究刑事严重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如何确定员工是否被采取隔离措施?

回答:为了防止员工故意利用疫情控制为借口而逃避劳动,需要企业甄别,谨慎处理。注意收集疫情防控的各种通知、文件,积极与相关员工进行沟通、联系,了解事实情况,并且可以要求相关员工提供情况说明、病历资料、隔离状况照片等作为辅助说明材料。如发现员工弄虚作假,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8.根据政府的安排,企业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是否存在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

依据: 《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职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回答:不能按旷工处理。职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不是职工个人主观原因。企业可以要求职工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的证明文件。比如,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书面证明,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同时,职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职工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企业应当及时提醒职工请假,同时给予职工申辩和说明的机会,企业可以根据制度给予处分,但不建议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0、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患病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回答:无论员工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均应正常发放工资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防疫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陕西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11.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发放?

回答:陕西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企业与职工协商在此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照相关假期规定支付工资。

12.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回答:陕西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就此问题参照“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问题处理意见”,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13.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的工资待遇?

回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我省通知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本次延长的假期属于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在春节延长假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14.疫情防控期间,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回答:陕西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15.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依据: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16.职工从事防疫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被感染受伤、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回答: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议企业盘点职工参保情况。

17.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职工,企业或个人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吗?

回答:个人负担部分有补助。

依据:根据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的规定,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18.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回答: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当然,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联系仲裁机构,是否可以采取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仲裁资料。

19、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所以,除另有规定外,相关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如:在限期内提起上诉、申请延期举证等,否则,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但是,当地仲裁机构、法院发布具体规定可以延长有关期限的除外。建议与当地仲裁或法院联系确认,是否可以采用邮递、网络等方式参加诉讼活动。

20.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有什么救济措施?

回答:陕西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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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5号)。

补贴对象:春节期间符合条件的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

补贴标准:2000元/人。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方式:企业提交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直接拨付给单位。

申请材料:(1)《申请表》;(2)《春节期间在岗人员花名册》;(3)《考勤表》或《工资发放表》;(4)春节期间提供防疫紧缺急需物资相关证明。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2.农民工就业困难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在我市感染新冠肺炎隔离治疗的农民工。

补贴标准:每月发放1000 元的就业困难补贴;不足15 日的按半月计发,超过15日的按一个月计发。

补贴期限:自疑似病例被隔离或者确诊就医日起(以较早的日期为准),至新冠肺炎治愈出院(死亡)为止。

补贴方式:个人提交申请,凭县级以上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出具的疑似病例被隔离或者确诊就医证明,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直接拨付给个人。

申请材料:身份证;疑似病例被隔离或者确诊就医证明。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本地农民工,重点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民工,各地也可根据防疫形势需要,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外出务工服务时针对出行农民工发放。

补贴标准:采购发放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护用品或发放农民工防疫补贴,一般不超过100元/人。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方式:身份证;贫困户建档立卡手册,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各地也可根据防疫形势需要,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外出务工服务时针对出行农民工发放。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广西籍农民工新创办的市场主体(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申请条件:(1)市场主体在2020年1月至6月期间受疫情影响发生季度亏损。亏损可根据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季度会计报表以及其他可证明亏损的材料认定;(2)创办者为广西户籍农民工,可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出资或入股≥50%);(3)市场主体在玉林市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8个月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的。

补贴标准:企业一次性补贴10000元/户,个体工商户一次性补贴3000元/户。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申请材料: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证明资料以及其他可证明亏损的材料。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5.农民工创业园房租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农民工创业园区已投产的企业。

补贴标准:6500元/户,符合条件的企业,因为疫情原因享受过其他部门(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其他房租补贴的,高于本标准的,不再重复发放,低于标准的,可按本标准补足房租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方式:企业提交申请,产业园区签字,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直接拨付给企业。

申请程序:申请表、房租合同等。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6.扶贫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5号)。

安置对象:对疫情严重地区返乡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除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外,其他确有困难的也可通过扶贫公益性岗位给予托底安置。

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7.村级临时性扶贫岗位开发力度

政策依据:《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决胜脱贫攻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开办发〔2020〕7号)。

安置对象: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新增开发保洁环卫、防疫消杀、测温员、社区巡查、卡点值守等村级临时性扶贫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

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

政策期限: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8.贫困劳动力稳岗补贴

政策依据:《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决胜脱贫攻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开办发〔2020〕7号)。

补贴对象:2020年2—6月期间赴区外务工或在当地就业扶贫车间、企业稳定就业的贫困劳动力。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疫情期间工作月数,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200元稳岗补贴。

补贴方式:个人提交申请,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财政核拨给个人。

申请材料:按各县(市、区)人社、扶贫等部门要求提供。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9.复工复产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决胜脱贫攻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开办发〔2020〕7号)。

补贴对象:对 2020 年3月31日前复工复产,6月30日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

补贴标准:2000元/人。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方式:企业提交申请,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财政核拨给企业。

申请材料:按各县(市、区)人社、扶贫办要求提供。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1 号)。

补贴对象:创办者为广西户籍农民工;新创办的市场主体在广西区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年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含),且申报奖补时仍在经营。

补贴标准:5000元/人。

补贴方式:企业提交申请,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

申请材料:(1)广西农民工创业奖补申请表;(2)核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3)6个月经营记录。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11.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1 号)。

补贴对象:在广西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8个月内,有固定场所、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的广西户籍农民工创办的市场主体。

补贴标准:对农民工新创办的市场主体带动就业的,按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将补。其中,吸纳就业3人以上(含,下同)、10名以下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吸纳就业10人以上(含)、20人以下的,按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20名以上(含)、30名以下的,按14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30名以上(含)的,按按1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

补贴方式:企业提交申请,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

申请材料:(1)广西农民工创业奖补申请表;(2)市场主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发放6个月工资单;(3)吸纳就业的劳动者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12.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

补贴对象: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1000元/人。

申请材料:(1)毕业证书复印件;(2)劳动合同复印件。

经办机构:县(市、区)就业服务中心。

13.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玉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玉人社规〔2018〕1号)。

补贴对象:企业或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1)吸纳10名以下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2)吸纳10名以上(含)、20名以下的,按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3)吸纳20名以上(含)、30名以下的,按14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4)吸纳30名以上(含)的,按16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申请材料:(1)《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复印件;(2)劳动合同复印件;(3)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经办机构:县(市、区)就业服务中心。

14.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玉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玉人社规〔2018〕1号)。

补贴对象: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

补贴标准:根据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补贴。

申请材料:(1)《就业扶贫车间奖补资金申请表》;(2)《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花名册》;(3)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4)通过银行发放劳动报酬凭证原件(备核)、复印件,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领取劳动报酬签字确认表》;(5)为吸纳就业或委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15.创业孵化基地及入驻基地的企业扶持政策

政策依据:《玉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玉人社规〔2018〕1号)。

(1)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创业孵化基地。

(1)厂房类、园区类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低于1.3万元/年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楼宇类、铺面类、巿场类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低于1万元/年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材料:(1)《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2)申报单位资质(合作或委托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协议)、场地证明(房屋产权或租赁合同等)、与基地聘用的管理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3)《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服务情况统计表》;(4)基地管理规章制度;(5)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平台可查到入孵创业实体信息的,可不提供此项材料)(属创业团队的应提供创业项目计划书)、能够证明带动就业数量的相关材料(参与创业或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等)、能够证明在孵创业实体年营业额的相关材料(财务报表或纳税凭证等)、现在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2)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各项补贴

补贴对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

(1)场地和水电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与基地签订了场地租用合同的,可按季申报场地和水电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0元/户/月(两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一次性创业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纳税经营满1年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元/户的一次性补贴。

(3)吸纳就业困难群体给予一次性补助。孵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申请材料:(1)场地和水电补贴:①《孵化企业补贴申请表》;②基地开具收取孵化企业水电费用和场地租金的发票(收据);

(2)一次性创业补贴:①《孵化企业补贴申请表》;②《孵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名册》;

(3)吸纳就业困难群体给予一次性补助:①《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②《企业新招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③劳动合同。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关于印发〈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广西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17〕32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57号)。

申请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个人借款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小微企业借款人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材料:(1)《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现场核验);(3)符合十类申请对象人员类别的证明材料。

经办机构:县(市、区)商业银行,市、县(市、区)就业服务中心配合。

17.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5号)。

补贴对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

补贴标准:成功介绍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3个月以上,补贴500元/人。

申请材料:(1)申请表;(2)输送人员花名册;(3)求职登记表;(4)实现就业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说明;(6)申请奖励单位的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

经办机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输送产业工人奖励

政策依据:《中共玉林市委员会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发〔2018〕9号)。

补贴对象:为我市上规企业输送产业工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

补贴标准:签订6个月以上合同且缴纳社保费3个月以上,补贴700元/人。

申请材料:(1)申请表;(2)输送人员花名册;(3)实现就业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说明;(5)申请奖励单位的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

经办机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9.解决企业用工人员奖励

政策依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六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玉政函〔2020〕12号)。

补贴对象:为我市企业解决用工人员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

补贴标准:帮助本地企业解决用工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满6个月)达300人以上的,由用工单位所在地财政给予奖励300元/人的奖励。

申请材料:(1)申请表;(2)输送人员花名册;(3)实现就业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表;(5)申请奖励单位的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

经办机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57号)。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

补贴标准:1200元/人.月,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实际留用人员按2000元/人.月给予补贴。

申请材料:(1)《玉林市就业见习名册》、《玉林市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登记表》、补助发放银行凭证;(2)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3)见习基地基本账户材料;(4)属新增见习人员的,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玉林市就业见习申请表》、《玉林市就业见习协议书》;(5)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提前离岗的,须提交《玉林市就业见习终止证明》、《玉林市就业见习鉴定表》;(6)属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申报2000元/人.月的见习补贴的,还须提供与留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经办机构:市、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5号)。

补贴对象:对在毕业年度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含孤儿)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按上年度自治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一次性发放。

申请材料:(1)《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身患残疾、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孤儿)等分别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政策依据:《玉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玉人社规〔2018〕1号)。

补贴对象:距申请之日5年内毕业的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5000元/人

申请材料:(1)《玉林市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申请表》;(2)身份证(原件,以供现场核验);(3)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证明[如纳税证明、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或员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明细账(单)]。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23.企业新型学徒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开展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17号)。

补贴标准:中级工:4000元/人;高级工:6000元/人,支出低于4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

申请材料:培训前1个月将审核材料报人社部门审核,包括:(1)学徒培养计划;(2)企业与学徒培养协议样本复印件及企业承诺已与学徒签订协议的承诺书;(3)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4)学徒花名册;(5)劳动合同复印件;(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经办机构:市人社局、县(市、区)人社局。

24.职业培训补贴(以工代训)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289号)、《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65号)。

补贴对象:第一类:吸纳贫困劳动力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扶贫车间;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参保企业;第二类:新进员工、转岗职工的企业。以上两类人员,要求企业每月支付给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补贴标准:2月1日—6月30日疫情期间,两类人员标准为:500元/月.人。疫情结束后,第一类人员标准为300元/人/月;第二类人员不再享受。

申请材料:(1)申请表;(2)以工代训花名册;(3)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4)工资发放表。

经办机构:市人社局、县(市、区)人社局。

25.特种作业安全人员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289号)。

补贴对象:企业或培训机构。

补贴标准:按不同的证书类别,标准分别是:500元/人、1300元/人1500元/人,900元/人。

申请材料:按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申报。

经办机构:市人社局、县(市、区)人社局。

26.转岗转业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289号)。

补贴对象:经批准的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基地。

补贴标准:(1)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2)培训后仅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800元/人。

申请材料:按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申报。

经办机构:市人社局、县(市、区)人社局。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培训券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40号)。

补贴对象:(1)培训机构;(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吸纳项目制培训人员的企业;自治区级产教融合型企业;职业等级认定试点企业;员工500人以上企业等。

补贴标准:200元/人.天,不超过1000元/人。

申请材料:(1)申请职业培训券材料: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课程表。(2)申请培训补贴材料:兑现申请表;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培训考勤记录及现场照片;未按计划培训情况说明;培训满意度调查;培训机构已按规定开展培训承诺书。

经办机构:市人社局、县(市、区)就业服务中心。

28.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27号)。

补贴对象:参加失业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企业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放宽申请条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即可。

补贴标准: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技师:2200元;高级技师:2500元。

申请材料:(1)《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2)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及银行卡),验原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4)同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的,还需提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原件1份;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享受过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证明,原件1份。

经办机构:市、县(市、区)社保中心。

29.培训技能人才补贴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48号)。

补贴对象:与企业共同培养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的院校。

补贴标准:用工双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分别给予学校每人每年补贴1000元、2000元、8000元、12000元。

申请材料:(1)校企合作协议;(2)《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补贴申请表》;(3)企业出具的签订劳动合同说明;(4)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证明;(5)共同培养人员花名册及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经办机构:市人社局、县(市、区)人社局。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

补贴对象:职业培训机构。

培训对象:贫困家庭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补贴标准:(1)培训结束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当地人社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500元补贴。(2)培训结束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A、B、C类职业(工种)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级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①初级职业资格:A类1500元,B类1100元,C类900元。②中级职业资格:A类1800元,B类1500元,C类1200元。③高级职业资格:A类2200元,B类1800元,C类1500元。

通过项目制方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申请材料:(1)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申请表和培训机构申请表);(2)垫支并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补贴对象花名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或培训合格证书编号、创业培训证书编号、就业创业证编号、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3)贫困家庭劳动力、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特困人员提供《扶贫手册》等材料;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学生证》;(4)培训补贴对象个人向培训机构提出的代垫培训费用申请书;(5)培训补贴对象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垫支培训费用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6)本期培训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7)本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须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人社经办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由人社部门根据培训协议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单位账户。

经办机构:市人社局、县(市、区)人社局。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

补贴对象:(1)五类人员;(2)对通过项目制方式提供免费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

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五类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1)参加SYB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1100元的补贴;(2)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IYB培训) 、“扩大企业培训”(EYB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800元的培训补贴;(3)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300元的培训补贴。

(参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材料)

经办机构:市人社局、县(市、区)人社局。

32.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发改委 工信厅关于开展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27号)。

返还对象: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

返还标准:返还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深度贫困地区提高到60%。

申请材料:免申请表,免申报,企业在网上确认即可。

经办机构:市、县(市、区)社保中心。

33.疫情期间造成延迟申报的相关待遇可补办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5号)。

办理对象:符合领取待遇人员。

办理标准:疫情期间造成延迟申报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可在疫情解除三个月内补办,社保机构从其符合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

申请材料:按社保经办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经办机构:市、县(市、区)社保中心。

34.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

减免标准: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经办机构:市、县(市、区)社保中心。

35.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形服务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30号)。

特殊情形: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部分人员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等原因不能正常出行、正常申办相关业务的特殊情形。

服务内容:因疫情防控措施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疫情解除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因上述情形耽误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的,视为不可抗力因素,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服务方式: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及近亲属提交相关材料,人社部门审核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申请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2)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3)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的身份证;(4)证人的证言材料及身份证(不方便提供身份证原件的,提交复印件1份);(5)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6)本人工伤情况自述;(7)单位出具的工伤事故报告;(8) 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无法通过内部核查的,需提交原件核验)

经办机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依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30号)。

服务对象: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服务内容:对被认定为工伤的上述参保人员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确保上述人员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本为准)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确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不是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作为工伤保险临时定点医院。

服务方式: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及近亲属提交相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拨付。

经办机构:市、县(市、区)社保中心。

37.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玉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玉人社规〔2018〕1号)。

补贴对象:玉林市的机械制造业、健康食品、新材料、服装皮革、再生资源环保、林产化工、新型建材、陶瓷、医药制造、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等十大主导产业企业。

补贴标准:按企业为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给予补贴,补贴不超过两年。

申请材料:(1)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2)新增就业人员名册;(3)劳动合同复印件。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38.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玉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玉人社规〔2018〕1号)。

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申请材料:(1)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证》;(2)劳动合同复印件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39.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玉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玉人社规〔2018〕1号)。

补贴对象: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申请材料:(1)毕业证书复印件;(2)劳动合同复印件。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40.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玉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玉人社规〔2018〕1号)。

补贴对象:企业或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申请材料:(1)《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2)劳动合同复印件;(3)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41.吸纳农民工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玉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玉人社规〔2018〕1号)。

补贴对象:吸纳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历届农民工技能大赛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或农民工技能大赛技能水平的农民工),与农民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市场主体。

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的社保费(单位部分)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等;(2)农民工名册、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复印件;(4)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通过农民工技能大赛获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大赛技能水平证书。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42.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号)。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3.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4.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劳动者),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5.受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命令限制,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6.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7.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8.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经办机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仲裁机构。

1.市、县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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