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辞职认为劳动局会查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吗存在异常能不能追查劳动局会查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吗信息

文 马永卿 崔蔚 摄 展翔

日前,程女士向本报反映,她于一年多前应聘到一家公司当保洁,上班没两天,主管就将她叫到办公室,让她在两张纸上签名。她发现一份是劳动合同,而另一份则是辞职申请。主管说,大家都是这么操作的,让她快点签字,为了工作,她只能都签了字。几天前,她突然接到主管通知,让她立即去人事科。在人事科,人事主管拿出一份工作交接流程单让她签字,并说,签好字,收拾好东西就可以不来上班了,工资会打到她卡里。她记得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合同期限是3年,怎么现在一半都没过公司就不要她了?她再三询问人事主管解除的理由,人事主管说:“你不是自己签过辞职申请的吗?”她这才恍然大悟。“那有没有什么补偿?”人事主管回了她一句,“辞职哪来的补偿?”这下,她傻眼了。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有限公司董兆华表示,根据程女士单方面的反映来看,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首先,辞职应该是职工按照自己的意愿提出,而不是单位这样“事先签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应该有合法的理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14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14种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最后,无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补偿金。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无过失劳动者劳动合同,应该给予其经济补偿金。

董兆华认为,从目前情况来看,程女士显然落进了单位事先设置的圈套,单位的目的就是想不付出成本而随意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他说,程女士目前维权有一定的难度,建议她进一步收集证据,比如签订时间、谈话录音、员工证词等,然后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或直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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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辞职呢? - 》》》 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直接辞职.公司要是告你,你可以在辞职前留下你工作的证据.可以反告公司.

[]未签劳动合同如何辞职 - 》》》 1、辞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作,不然就会让单位抓住把柄,那样你就会很被动.2、没签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辞职 -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提前一个月交辞职报告,不批不管他,一个月后去办辞职手续,如果不给办,就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没签合同如何辞职? - 》》》 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投保,属公司违规行为 你不必提前30天提交辞职报告,直接提交走人就可以了,记得辞职报告中要写出来单位未签合同和交保险是你离职的原因.同时,你有权要求单位给予双倍工资补偿及补缴保险费用.经济补偿金也可以要,不过工作的时间短,自己看着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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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合同如何办理离职手续 - 》》》 1·在未签合同的情况下离职是否要提前一个月申请?2·在未签合同的情况下是否随时都可以离职? 不知道你是在哪个地区,可能跨地区操作稍有不同,我的意见仅供你参考. 一般而言,未签书面合同,实际为公司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为没有具体的履行期限,所以双方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但由于单位存在拖欠你工资的情况,你如果以这个理由提出解除的话,不用提前通知,随时可以走. 3·在未签合同的情况下离职是否能将工资全部结清? 工资属于你的劳动报酬,单位应当全额支付. 4·在未签合同的情况下离职要求结工资时老板说没钱该怎么办? 可去劳动局投诉举报,不成的话,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我没签工作合同怎么辞职? - 》》》 直接把辞职书交上去让他同意他要是不同意你可以去劳动局告他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没权利拒付你工资放心没事的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离职? - 》》》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在试用期内,员工提前3天书面形式提出离职就可以,若过了试用期,员工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就行了.员工可以要求公...

[]工作没签合同怎么辞职 - 》》》 正常离职,最好提交离职报告,并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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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月入职被告处,一直从事箱包生产操作工,2019年12月17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2020年5月7日,被告以取消箱包生产业务并已将该业务转到(以下简称斯玛特公司)为由,要求原告等十多人以个人原因申请辞职方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并转到斯玛特公司从事相同工作。原告考虑到新冠疫情影响难以找工作,以及被告取消箱包生产业务已成定局的现实,为了工作谋生,只好按照被告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原告认为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变更事实与理由为:原告入职时间为2017年12月4日,诉状中称入职时间2018年1月系签订劳动合同时间。2020年5月7日,被告给原告做工作,要求原告写辞职申请,因原告当时没有同意,继续在被告处工作,但被告不让原告加班,也不发放原告绩效工资,导致原告收入减少。被告以此种形式迫使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出具辞职申请,并入职斯玛特公司。故被告应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原告赔偿金。

被告阿利特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2020年7月8日,原告主动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被告尊重原告选择,依公司内部流程进行审核后,接受原告辞职申请并为其办理离职手续。被告与原告之间劳动合同关系是依法解除,不存在违法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围绕诉辩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4日,原告*****入职被告阿利特公司从事操作工,双方于2019年12月17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1910元,绩效工资(奖金)根据实际劳动贡献确定。*****月平均工资4254元,阿利特公司给*****缴纳了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的社会保险。 2020年7月8日,*****向阿利特公司出具《辞职申请表》,载明“个人原因辞职”。同日,阿利特公司为*****办理了网上解聘手续,*****入职斯玛特公司,继续从事操作工工作。 2020年1月14日,阿利特公司(甲方)与案外人斯玛特公司(乙方)签订《工具箱委托生产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工具箱加工生产,甲方于2020年4月1日正式将箱包生产业务转交于乙方,甲方所有箱包生产设备将无偿的给乙方使用;乙方的生产场所必须在甲方现在的生产车间不能变更,甲方提供给乙方租赁使用面积为2000平方米,年租金为20万元;目前生产车间还雇有大概30名工人,甲方承诺到2020年4月底只需雇佣8名工人,这8名工人由乙方接收,剩余工人的遣散由甲方负责。阿利特公司业务经理江建刚代表斯玛特公司在该合同落款处签字。斯玛特公司的唯一股东系江建刚的岳母,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系江建刚及其妻子。阿利特公司主张于2020年4月1日正式将箱包生产业务转交给斯玛特公司,*****主张该时间为2020年4月底。 在《工具箱委托生产合同》履行过程中,阿利特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斯玛特公司发出《解除通知》,载明解除原因为:一、2021年3月23日我方人员赵行涛在进行正常物料检查时,乙方人员江建刚对其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威胁人身生命安全和正常工作;此种阻挠正常工作流程及违法犯罪行为,使得甲方无法正常开展业务,也由此认为乙方所交付的产品及物料存在质量不合格等隐患。二、2021年3月23日未能按照约定及时交付Hornbach订单,导致我方产品交付延期并引起客户罚款。 证人江建刚出庭作证称:《工具箱委托生产合同》是跟阿利特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父亲谈的,原法定代表人同意遣散其他员工并支付遣散费;现法定代表人许洪武让赵行涛计算遣散费后,认为数额太高,所以让员工主动离职。2020年5月7日、8日,我及赵行涛、韩久亮在会议室里,员工在车间正常工作,赵行涛让韩久亮叫员工来会议室,赵行涛说阿利特公司以后不再生产箱包,要把所有箱包生产业务转给斯玛特公司,从斯玛特公司采购,员工离职后加入斯玛特公司,只是劳动关系变了,生产场所、劳动待遇都不变,要求员工离职,韩久亮作为生产主管,第一个同意了,赵行涛让韩久亮填写个人原因辞职,并把这个辞职申请表作为模板,让后面的员工当场照抄,员工同意后在阿利特公司提供的辞职申请表上写上“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阿利特公司没有谈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问题;2020年5月7日、8日不同意出具辞职申请的员工,在之后的工作中,阿利特公司不让加班,没有绩效、福利,只拿最低工资。 *****为索要赔偿金,以阿利特公司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元。该仲裁委经审查,于2021年5月6日作出青城劳人仲定字[2021]第1222号决定书,对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仲裁决定,依法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综合原告*****与被告阿利特公司的诉辩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阿利特公司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数额的认定。本院评判如下: 对于入职时间,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阿利特公司提交*****的入职登记表等证据证明,阿利特公司在本院限期内未提交上述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阿利特公司给*****自2018年1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本院对*****主张“2017年12月4日入职”予以采信。 对于*****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数额,根据*****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计算,结合阿利特公司每月扣缴*****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的事实,*****主张月平均工资4254元,不超过实际数额,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 对于赔偿金,*****于2020年7月8日向阿利特公司出具的《辞职申请表》,明确载明为“个人原因辞职”。*****主张“2020年5月7日,被告给原告做工作,要求原告写辞职申请,因原告当时没有同意,继续在被告处工作,但被告不让原告加班,也不发放原告绩效工资,导致原告收入减少。被告以此种形式迫使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出具辞职申请,并入职斯玛特公司,故被告应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原告赔偿金”。对此,本院认为,*****虽申请证人江建刚出庭作证证明其上述主张,但江建刚的证言不足以证明*****系被迫辞职、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阿利特公司在其出具辞职申请表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出具辞职申请表的后果,故本院对*****主张“属于阿利特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予采信,*****据此要求阿利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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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是每年度末企业给予员工不封顶的奖励,是对员工一年来的工作业绩的肯定,可以有效激励员工,增加企业凝聚力。年终奖的发放时间、额度和形式通常由企业根据情况自行调整。若员工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还可以主张年终奖么?

2011年1月,房某至A保险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履行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约定房某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

2017年10月,A保险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房某所任职的岗位因此被取消。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展开了近两个月的协商,未果。

2017年12月29日,A保险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向房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房某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恢复与A保险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诉求2017年8月-12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7年度奖金等。

A保险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据查,A保险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年终奖。一审法院未支持房某要求2017年度奖金的请求,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房某要求2017年度奖金的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本案中,A保险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房某在A保险公司工作至2017年12月29日,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房某在2017年度已在A保险公司工作满一年;在A保险公司未举证房某的2017年度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房某在该年度为A保险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A保险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基于上述理由,A保险公司关于房某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的主张缺乏合理性。故对房某诉求A保险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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