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爆危害违规出入多个公共场所安全的如何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公共秩序,是刑法打击的对象。 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很多人感到困惑,为了解开大家的疑惑,小编特意整理了这篇文章,有助于解决面临的问题。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以相当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是故意的。 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该罪是一种犯罪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构成该罪。 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与其他罪混淆。

1、该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破坏财物罪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以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伤害或者破坏公私财产的,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该罪的该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

2、该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1)客观上,均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但后者如果不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对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则不构成犯罪。 前者如果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2)主观上前者是犯罪故意,后者由过失构成。 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区分由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 两方行为人已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不希望后果发生。 但前者不愿意,却不采取任何措施避免后果的发生,任由其发生,是否发生危害后果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后者的行为人认为有采取一定措施或可以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能高估这些条件而轻信,无法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解释

1、《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猎捕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罪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2、《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

第十条邪教组织人员自焚、自爆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3、《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因突发性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性传染病拒绝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传播传染病,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通过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罪进行比较的方法,分析了该罪的认定。 另外,整理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供参考。 更多相关知识请登录律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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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_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条文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号)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或者,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本罪的罪与非罪界限应当重点把握以下两方面:

1、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与否的关键,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从两方面来考察: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或者危害后果是否具有不特定性;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能够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所谓的“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对于人身权来讲是指足以造成重伤、死亡的威胁状态;对于财产权来讲通常是指足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以上的威胁状态。当这二方面都具备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危险性或者紧迫性,本罪就成立。

1、与采用其他危险方法实施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对于采用其他危险方法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且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采用其他危险方法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本罪论处。

2、与采用其他危险方法自杀行为的定罪界限。对于采用其他危险方法自杀又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构成其他犯罪,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如果行为人采用其他危险方法自杀,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3、与危险驾驶罪的界限。危险驾驶罪是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危险驾驶行为本身也是一个具体的其他危险方法。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说明,在危险驾驶罪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认定或者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情形。对于在危险驾驶犯罪中,行为人在意思和意志支配下导致不特定多人伤亡或者两次以上连续造成不特定多人人身权或者重大财产权遭受侵害的严重后果情形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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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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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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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

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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