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斗殴行为和聚众斗殴全部人要抓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的区别

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二者的区别如下:聚众斗殴要求人数必须在三人以上;并且聚众斗殴如果构成犯罪的,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而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一般会处罚所有参与犯罪的行为人。

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的区别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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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聚众斗殴是一种犯罪行为,聚众斗殴罪乃是我国常见的多发性犯罪,它的受众面广,危害极大,是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类犯罪的典型。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怎样对聚众斗殴行为进行约束,就成为了一个值得各界关注的问题,在当前主要是采取刑法来解决这种问题,但刑法只是作为国家众多基本法律的其中之一,从刑法的法律性质看,刑法应该是在最终处于社会的保障地位。

关键词 聚众斗殴行为 刑法 实践标准

聚众斗殴是普遍的社会现象,聚众斗殴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容易造成人员大幅度伤亡,财产的大量损失,会对社会的稳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让人们对社会缺乏基本安全感。由于《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罪仅仅处罚首要分子与其他积极参与者,而不处罚一般参与者,故处于行为认定边缘的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之间的区分,就成为行为主体认证的关键。

一、我国当前聚众斗殴行为在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刑法的处罚与行政处罚界限混淆

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在刑法中只有犯罪行为才能够纳入刑法的范围,我国《刑法》第13条中对什么是犯罪行为作出了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资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的,侵犯公民私有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危害社会行为,依照规定应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但《刑法》第292条规定,对于聚众斗殴的刑事责任认定是简单罪状的说明,并未详细的说明什么样的聚众斗殴案件性质才构成聚众斗殴刑罚惩罚。一般的打打闹闹行为,就构成聚众斗殴罪吗?明显不是,刑法中三条已经说明对于一些情节显著,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犯罪外,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如果一个聚众斗殴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刑法的判决标准,就不能评价为刑事犯罪,我国从21世纪初期开始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结伙斗殴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对犯罪内容的界定上而言,聚众斗殴和结伙斗殴本质上是一样的。

(二)注重以刑法为基础量刑

注重刑法的内涵在处理聚众斗殴问题的原则上非常重要,我国最早是从20世纪80年代实行严打的法律政策,在当时社会背景下对稳定社会秩序和减少犯罪发生产生了一些积极效果。但是也存在着片面性的问题,当时片面的追击打击效率和打击力度,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普遍严厉,有些聚众斗殴案件在处理时,都是根据刑法做出了严厉判决。在当前社会仍然存在着严重量刑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聚众斗殴行为的处理显然不符合适度量刑的原则。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社会的秩序,让人们在法治社会中健康的成长生活,而严重的量刑就会损害人们正常生活的权益。

(三)在当前处理聚众斗殴行为时缺乏执行标准

在当前跟聚众斗殴行为的各类情况进行入罪标准认定的时候,需要对聚众斗殴行为原因,产生的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量刑。我国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刑法是刑事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是行政处罚。而从本质来看,刑事处罚是在其他调整都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的,聚众斗殴行为展现出千万种形式进行书面规定,是不可能罗列所有情况的,需要司法人员结合实际情况,再根据法律作出合适的处理。

二、刑法对聚众斗殴行为规定的基本角度

(一)刑事案件的重罚特征

1.刑法最终目的的模糊性

从古至今,统治者们就认为刑法可以解决社会问题。在古代社会中法律大部分是以刑法处罚为主的,在当前现代化社会,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就利用刑法来对社会的秩序稳定进行保证,刑法主要包括惩罚和保障两大部分的内容。惩罚犯罪只是刑法的作用,而保护社会稳定发展才是刑法的最终目的,但刑法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却过度强调惩罚作用,让人们对刑法产生了恐惧。刑法单纯地变成了施加人生痛苦,那么它的目的是被淡化了。

2.对聚众斗殴行为的犯罪划定没有针对性

刑法的划定范围也就是犯罪行为的定罪范围,是直接关系到刑法的打击力度,如果将一种危害行为放入刑法中,就意味着这种行为要受到刑法的处罚。对于聚众斗殴行為没有针对性的规定,不仅刑法对聚众斗殴行为进行了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对结伙斗殴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因此两者在对量刑的时候会产生混淆。例如房东和租户之间由于租金问题产生了矛盾,两人都叫来各种的朋友前来帮忙,在争执过程中发生口角,从而发生了争执扭打,引发众人关注,造成多人轻微伤,最终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各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这个案件是聚众斗殴行为,但根本原因是因为对房屋租赁的协调问题,不是为了争强斗狠,寻求刺激的不法动机,而且双方均为家庭朋友成员,与社会上一些为了泄恨报复而采取的聚众斗殴是有本质不同的,这样的判决会让人觉得法律严苛,会让国家人民的生活缺乏安全感。

3.对于刑罚处罚力度太过严厉

刑法的处罚在刑法实施的过程中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它的强度也应该被精确限制。在2013年发生在上海的一个聚众斗殴案件,王某将自己的车送到了赵某的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王某在取回车的驾驶的过程中发现车内的空调制冷系统出了问题,他就怀疑是赵某在维修的过程中动了手脚,认为赵某想要再次维修以赚取钱财,于是他就愤愤不平的找到了赵某的维修公司,还打电话给朋友张某某,杨某等人,和他们一起去找赵某理论,赵某不承认对该车动过手脚。双方发生争执,进一步斗殴,导致三人轻微伤,并造成赵某的维修公司一定财物损失,在案后法院判处王某张某某等各被告人两年有期徒刑,这样的判决量刑过重。

(二)执行严宽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在社会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应该贯彻执行严宽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严宽相结合的形式政策是当前符合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也就是在刑事案件中,当严则严,该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再针对聚众斗殴案件进行处理时,要有针对性的结合实际情况来对案件进行分析,主要是对聚众斗殴所引发的危害性行为认定以及所产生的实际程度,因为刑事政策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减少社会犯罪的发生。在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中,对于符某聚众斗殴罪刑法与执行变更的形式裁决书,2017年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符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了该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在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4月19日执行服刑至2020年1月26日为止。而在关押符某的过程中,符某积极地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制度,他积极参与思想文化职业教育技术,参与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对符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服刑至2019年6月26日为止。这样的刑事处罚就符合了严宽相结合的处罚政策,对社会秩序稳定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聚众斗殴行为在刑法适用中的主要措施

(一)实事求是对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划定

对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界限进行明确要求,由于聚众斗殴出现在刑事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中,因此要对于这种都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也能划定两种法律的约束界限,例如当聚众斗殴行为发生的时候。如果情节对社会危害不严重,就应该先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判决,裁定在采取行政法来进行进一步的约束,早在古代的时候就说过了,礼防止于未然,刑惩于已然,嚴格的刑事法律是为了对已经严重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进行判定,而其他的法律则是对轻微犯罪行为进行处罚,但更多的功能是预防犯罪。要将治安管理法放在刑法之前,刑法是作为社会整体的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一般的聚众斗殴行为进行处罚更为合理,最后刑法的严宽相结合形式政策处罚,在对后续判决进一步的补充。

(二)聚众斗殴行为刑法的适用标准

要想对聚众斗殴的行为进行合理合法地处理,只是在法律上对其进行改进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律是需要对整个国家,对整个社会负责,是通过宏观的情况来确定历法标准的,在聚众斗殴的实际案例中,会遇到各种不同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定,作为司法机关,要精确对犯罪标准进行界定,在处理聚众斗殴行为时,根据行为动机危害结果人身危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司法机关可以直接接触到犯罪行为人,也会和犯罪行为人生活在同一个时空,因此要对斗殴的确切原因进行密切了解,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案件判定,因为普通的纠纷所引起的打架斗殴一般产生的危害很轻微,可以酌情减轻刑罚。对于严重的持械斗殴行为,并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要根据刑法进行严格处罚。司法机关也要对刑法的法律条文进行实质性的了解,要合理的对案件进行判决裁决。

(三)对于聚众斗殴行为的进一步完善

在2019年,对聚众斗殴的修改法律中详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两年一般情况下的判刑可以以两年以内的有期徒刑时间内来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在三到五年的时间内来确定量刑时间,例如聚众斗殴三次以上的;聚众斗殴人数规模较多,而且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在社会的公共场所和交通要道,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情况;手持机械进行斗殴,造成人员伤亡。(2)在量刑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以及其他影响犯罪的构成事实进行量刑增加的处罚。

刑法是保护社会稳定的一种重要法律,如果使用得当就会让社会产生重大收益,如果使用不当,就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对于刑法的量刑范围要进行严格的规定,对于刑法和刑事处罚法真的自身也要进行明确规定。在对待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实事求是,真正的看到案件背后的动机社会危害程度来进行综合量刑,让刑法为构建和谐法制社会做出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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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1分钟读懂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和故意伤害

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犯罪的过程中往往伴有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行为,在认定犯罪时往往和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不容易区分。笔者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只要具备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一般分为两类:一是无端滋事型,就是行为人毫无来由的惹是生非、打人毁物、寻衅闹事;二是小题大做型,直观地说就是被侵害者此前的举动根本不至于引起普通人作出类似的强烈反应。

先来一个小案例说说寻衅滋事罪(案例中董卓这个人物倒霉被欧,这点很关键):某日,被告人张飞在某发廊内做头部保健按摩时,因在收费上与发廊老板吕布发生争执,被告人张飞回家后认为自己受了欺负,准备报复下,于是在第二天,被告人张飞伙同关羽在发廊内将老板吕布及一名在发廊内不认识的正在洗头的男子董卓打伤,并将店内的电视机、饮水机等物品砸坏,损失达数千元。(文中均为化名)

如果被告人张飞与关羽到了某发廊内仅仅对吕布进行伤害,而不伤害在发廊内不认识的正在洗头的男子董卓,也不将店内的电视机、饮水机等物品砸坏,那么完全可以认定被告人张飞犯罪的主观故意就是要伤害发廊老板吕布的身体,其犯罪对象也仅仅是发廊老板吕布,是特定的对象,此时,被告人张飞应该是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问题是张飞与关羽到了某发廊内不仅仅是只伤害了发廊老板吕布,并且还随意殴打其不认识的正在洗头的董卓,砸坏了店内的电视机、饮水机等物品,损失达数千元,因此,被告人张飞犯罪的故意就不是仅仅对特定的对象发廊老板吕布的身体进行伤害了,而是具有破坏社会秩序,逞强好胜,寻求精神上刺激,称王称霸的的流氓动机,其犯罪对象也不是特定的,因此,被告人张飞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而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或争霸一方等,纠集多人成帮结伙相互进行斗殴的行为。“聚众”系指纠集多人,拉帮结伙,人数达三人以上。“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纠集者和指挥者;“积极参与者”是指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在斗殴中直接致死或致伤他人者。“持械”是指在聚众斗殴中使用器械或携带器械且主观上有使用的企图但是实际未使用的。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对首要分子和明确的直接责任人,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没有致他人重伤、死亡的积极参与者,按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聚众斗殴中难以分清致人重伤、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的,应对首要分子和共同加害人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再来一个案例说说聚众斗殴(这次倒霉的还是董卓):犯罪嫌疑人张飞、关羽在被害人吕布经营的游戏机室里玩游戏,因退款结账一事与朱某发生争执。随后,张飞、关羽分别通过电话召集赵云、魏延前来帮助打架。赵云又电话通知黄忠。黄忠遂与马超又纠集数人来到游戏机室内,与在场的张飞、关羽、赵云、魏延一起对游戏机室内的其他人员董卓等人实施殴打,并用板凳将部分游戏机砸坏。造成被害人董卓轻伤,被砸坏的游戏机价值1万余元。

张飞等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多人结伙斗殴的行为,并且发生在游戏厅这样的公共场所,且造成了他人轻伤的后果;其主观方面也有争霸一方、好勇斗狠的故意。所以张飞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司法实践中,认定寻衅滋事罪,应具体把握其与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与聚众斗殴的区别

1.是否有聚众的行为。聚众斗殴的行为人必须都明知自己的犯罪故意的内容,具有共同斗殴的目的而故意共同实施,行为表现统一性、一致性和针对性。且体现为很强的聚众性。这里的聚众一般是指一方纠集三人以上,但没有要求双方均达到三人以上,同时从立法本意来看,双方必须都有聚众的故意和行为。而寻衅滋事罪在人数上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并不要求必须在三人以上。

2.是否有较为明确的犯罪时间、地点、对象。聚众斗殴在纠集人员的同时,对斗殴的实施时间、地点都是事先确定,并通知了对方,犯罪的对象是明确的。而寻衅滋事罪如果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则表现犯罪对象的随意性,没有事先的准备,往往表现为随意纠集几人,事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

3.暴力的程度不同。聚众斗殴对暴力的程度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与者参与了聚众斗殴即构成本罪。寻衅滋事罪殴打他人则有特别要求,即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方构成犯罪。所谓“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持械殴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随意殴打多人多次或以未成年人为殴打对象或以打人为乐引起公愤;随意殴打他人,引起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1.从犯罪的行为目的与动机来看。寻衅滋事的动机不外乎寻欢作乐、耍威风、逞强好胜,即所谓的无事生非。比如,行为人打人毁物,只是为了逞强争霸、发泄不满或是报复社会,其目的性不强,行为发生的场所和手段都很随意。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动机比较复杂,其目的性较强,就是伤害对方身体健康。

2.从犯罪的起因来看。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有违常理,在具体的案件中,行为人殴打他人往往都有相应的理由,但要么是假设,要么荒唐可笑,在公众看来往往是“强盗逻辑”,没事找事。而故意伤害往往是事出有因。区分“无事生非”与“事出有因”应当以正常人的常识而不是行为人的认识为判断标准。

3.从犯罪对象是否特定来看。寻衅滋事罪往往是随意选择侵害对象,行为人往往有打人取乐、抖威风的动机。而故意伤害罪往往是刻意选择侵害对象,目标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侵害对象可以是特定的多人,也可以是特定的某一个人。

又来一个小案例说说故意伤害罪(董卓又挨揍了):某日,被害人董卓与吕布等人入住某宾馆209房间,董卓在进房间时绊倒房间门口的垃圾桶,与宾馆的女服务员被告人貂蝉发生争吵,被告人貂蝉打电话叫来关于、张飞(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刀冲到宾馆209房间内将被害人董卓砍伤,后又将吕布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董卓的伤势为轻伤(甲级),被害人吕布的伤势为轻微伤(甲级)。

案例犯罪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就是要伤害被害人董卓与吕布而没有其他的犯意,其侵犯的对象也是特定的,仅仅是被害人董卓与吕布,同时伤害行为是发生在特定的宾馆209房间内,侵犯的客体只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不是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被告人貂蝉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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