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强拆法定程序的法律程序

我们都知道在征地拆迁领域仍然保留了一种合法的强拆程序,这是法律赋予法院的强制执行权,虽然法院拥有强制执行权但是并不代表想拆就拆,司法强拆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只有满足条件的房屋并按照法律要求提交相关手续的才能执行,并且在强制执行之前应当向当事人下发告知。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合法的强拆应该是什么样的
根据法律规定拆迁户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将由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市县ZF依照法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解读拆迁方和拆迁户针对拆迁补偿不能达成一致时,拆迁方报请作出拆迁决定的市县ZF依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拆迁户收到补偿决定的在规定时间内不诉讼不复议又没有搬迁的,此时拆迁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程序,所以拆迁户看到这里是否明白自己的房屋为什么是被合法强拆了吗。

征地拆迁环节收到任何告知书、决定书都要重视,对补偿不满意的必须及时地提起合法有效的救济途径(复议或诉讼),一些拆迁户声称提起了救济途径,当询问已经信访数年时我们不解法律明明给出了唯一的救济途径,为何拆迁户非要走没有光明的路?所以拆迁过程中不代表拆迁户不签字不同意不搬迁就可以拒绝拆迁万事大吉。
根据法律规定司法强拆之前都会有各种书面的执行告知书,告知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告知不履行的后果以及执行时间等。
实际的拆迁过程中并非只要是司法强拆就是合法的,虽然司法强拆是合法的但前提是依照法律程序执行,如果没有按照法律执行司法强拆照样是违法行为。
一般情况下拆迁方获得拆迁审批-开始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拟定补偿方案-机关裁决开始拆迁,如果双方对补偿不能达成一致的经过申请机关进行裁决,裁决在收到裁决申请30日内作出,对裁决认同的开始履行裁决内容,对裁决不服的收到裁决书60天内提起复议6个月内提起诉讼。
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起复议或诉讼即可依照法律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如果拆迁方已经对拆迁户进行补偿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行为。
拆迁方要进行合法司法强拆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拆迁户履行义务,并告知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拆迁户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如果拆迁户提出申辩的针对提交的材料在20日内进行复核。
被违法强拆了还有补偿吗?
因为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拆迁户损失是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赔偿的金额应当参考房屋补偿的价值,所以这就需要拆迁户在提起诉讼时巧用拆迁方的违法点掌握主动权,切记,如果拆迁户对法律程序不懂的不可贸然提起诉讼程序浪费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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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关注]热点追踪·郑州大学四附院遭违法强拆 调查组:缺必要法律程序 拆除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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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简介:热点追踪·郑州大学四附院遭违法强拆,调查组:缺必要法律程序,拆除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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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每个成员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来源,除修建的违法建筑外,是否还有房屋,住房面积多大、违法建筑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现场勘验记录。违法建筑座落位置、面积、结构、修建时间。
4、调取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1、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作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在如果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1、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2、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3、对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的,一是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执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字样;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到场见证送达情况。
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从我们长期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实践来看,很多当事人在面对政府咄咄逼人的态势时,往往不知所措,错失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因此,当事人在遇到被征地拆迁问题时,一定要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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