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的核心价值是保障政府权力规范的基本内容

92.关于宪法的作用,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的组织机

92.关于宪法的作用,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的组织机构,行使权力的具体方式与程序
B.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原则
C.确认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
D.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所有法律都不能与宪法抵触
A【解析】本题考查国家基本制度。A项,根据《宪法》没有规定“行使权力的具体方式与程序”,这不是宪法的作用。故错误,当选;B项,根据《宪法》第二章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体现了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也体现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原则。故正确,排除;C项,根据《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故正确,排除;D项,根据《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故正确,排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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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如何保障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①宪法确认我国国家性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②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
③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
④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
⑤宪法还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3、人权的含义: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4、中国的人权的特点:广泛性(主体广泛、内容广泛)、公平性、真实性
5、国家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①总体要求:要求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②立法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③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④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⑤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1、依据宪法,国家机构是如何组织的?
①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它监督。
③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要表现:
⑴在国家机构与人民关系方面: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
⑵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⑶在国家机关内部作出决策、决定时也要实行民主集中制。
4、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  规范国家权力运行可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5、宪法为什么要规范权力运行?
①权力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可以造福于民;如果被滥用,则会滋生腐败、贻害无穷。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②规范国家权力运行可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这是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
6、权力如何依法规范运行?
①国家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应当有法律依据,不能滥用职权;
②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国家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得懈怠、推诿;
③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要求国家权力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行使,凡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④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任性,法定职责必须要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第二课 保障宪法实施
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四章一百三十八条。
2、宪法在国家中的地位:
我国宪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国家生活中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
4、宪法是根本活动准则的表现:
①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②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行政首先要坚持依宪行政。)
5、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6、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的具体表现:
①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其他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宪法是法律的法律)
②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③宪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7、为什么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更加严格?
一方面使得宪法具有更广泛的民意基础;另一方面可以保障宪法的长期稳定性,使得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1、开展宪法监督的机关,宪法监督的内容?
机关: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责。
内容:①合宪性审查和监督,即审查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使其与宪法不抵触;②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的违宪行为,追究其违宪责任,维护宪法权威。
2、为什么需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权力的行使需要接受监督。 监督是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保证,不受监督的权力将导致腐败。在权力监督体系中,宪法监督制度具有基础性意义。
3、如何加强宪法监督工作?
①要完善和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
②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对宪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③对于各种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4、增强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的方式、目的。
方式: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就是为了强化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
目的:强化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让他们珍惜宪法赋予的权力,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5、为什么要增强宪法意识?
宪法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我们的一生都离不开宪法的保护。我们要增强宪法意识,热爱宪法,捍卫宪法。
6、如何增强宪法意识?
①学习宪法:了解宪法内容,领会宪法精神。
②认同宪法:认同宪法的价值,增强对宪法的尊崇,自觉接受宪法的指引与要求。
③践行宪法:将宪法原则落实在行动上,严格遵守宪法,坚决维护宪法的权威。
④宣传宪法:推动宪法实施,树立宪法意识。
⑤积极同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以实际行动捍卫宪法尊严。
1★公民基本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内容
(重要性: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形式。)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
(重要性: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财产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文化权利(包括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其他文化活动)
妇女等特定人群受特殊保障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条件:我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2)意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1)内容: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其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意义: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要求: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依法行使。
(1)重要性★: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2)侵权行为:①非法拘禁、②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③非法搜身。
5、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侵权行为指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含义:公民有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并获得物质保障的权利。
(2)重要性★:教育为个人人生幸福奠定基础,为人类文明传递薪火,成就民族和国家的未来。
(3)国家措施: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制定资助政策等。
1★公民如何依法行使权利?
①任何权利都是有范围的。公民行使权利不能超越它本身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
②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③公民行使权利应依照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
2、公民怎样按照正常程序维护权利?
①每个公民都应该树立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的意识,通过正确的途径和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②公民权利受到损害,要依照法定程序维护权利。维护权利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3★维护公民权利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①协商(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纠纷等权益争议)
②调解(我国调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
③仲裁(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时,根据仲裁协议,自愿提交,受其约束。)
④诉讼(通过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
1★公民基本义务的内容(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
包括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其他义务(包括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
①原因: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全国各族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职责。
②★具体表现: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都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表现。
③怎样做:自觉做到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共同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我们要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程序规定,同时,以法律来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依法办事。
①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①原因: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为了保卫祖国,我们要自觉履行这项义务。
②我国兵役制度: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①原因: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②违法行为:偷税、欠税、骗税、抗税
1★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①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促进权利的实现。
②公民既是合法权利的享有者,又是法定义务的承担者。
③公民的某些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如劳动和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2★怎样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①任何公民既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应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②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意识、依法行使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
3、为什么法定义务须履行?
法定义务是由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是公民不可推卸的责任。 如果公民不履行法定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怎样履行法定义务?
①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 ②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
5、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的表现和责任
(1)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公民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者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做的行为
(2)违反法定义务须担责:
①违反民事法律,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②违反行政法律,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③违反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1★现阶段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1)内容: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原因: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3)作用: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1)地位: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在经济中发挥主体作用。
(2)内容: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1)含义: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
(2)★地位 :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3)★作用 :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对于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和保障国家安全等,具有关键作用。
(4)★国家态度: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1)含义:生产资料属于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
(2)★作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于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作用。
(3)★国家态度:国家保护、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1)内容: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
(2)★作用:在支撑经济增长、增加税收、扩大就业、促进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3)★国家态度:国家保护、支持、鼓励、引导、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和基本内容
(1)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②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
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国家机关;
2、我国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义务
(1)★职权:审议权、提案权、质询权、表决权。
(2)义务:必须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3、为什么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以来,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展现出蓬勃生机活力。
②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
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4★如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①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
③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④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
1★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内容:
包括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地位: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①有利于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促进科学民主决策;
②有利于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③有利于凝聚人心,反对分裂,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3)★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4)★重要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①政协主题:团结和民主。
②政协职能: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
(5)为什么坚持中国共产党?
①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②(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6)爱国统一战线包括: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1)含义: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2)★地位: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①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自治机关,在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即根据本地方、本民族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特点,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②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民族自治机关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
①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各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
②有利于把国家的法律、政策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实际、特殊情况结合起来
③有利于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与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④有利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1)含义:我国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由居民或村民分别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2)★地位: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3)组织: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
(4)★实行城市居民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的意义
有利于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安定。
1★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①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②地位: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它中央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地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2)关系:其他地方国家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也受它监督。
4★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立法权:与法有关(如通过、修改、废除法律等)。如通过《外商投资法》
(2)任免权:对国家干部的选举、任命、罢免。
(3)监督权:关于听取或审查国务院、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工作报告。
(4)决定权:通过、批准、决定除法之外的重要文件(如报告、决定、事项等)。
第六课第二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
(1)★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
(2)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如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2)任免权。(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外事权。(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约定。)
(4)荣典权。(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含义: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
(2)★组成:我国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领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
2、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①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有关法律、决议和决定。
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行政机关与人民的关系?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行政机关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1)根据宪法,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2)行政机关层级不同,职权也不同。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5★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
①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必须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②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
6、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的原因和要求
①监督的原因:为了防止工作人员出现履职不力、监管缺失,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
②监督的要求:必须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责要对等,失责要追究,侵权要赔偿。
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组成:我国设立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3)★职权:依照法律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 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国家监察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
国家监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同时还对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受它监督。
(1)监督职责。监督是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责。
(2)调查职责。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是监察委员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意义: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能有效地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减少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
(3)处置职责。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1)★性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①分类: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③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
(2)★基本职权:人民法院的基本职权是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
(3)★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要求
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对公民权利提供有效救济和社会保障,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1)★性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分类: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查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监督,对刑事犯罪行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4)★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要求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课 尊重自由平等
第一框 自由平等的真谛
1、自由的含义、表现:
含义:自由主要指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
表现: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我们享有的和正当行使的各项权利。
拥有自由,不仅能增强个人的幸福感,而且能激发每个人的活力,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繁荣。
3、如何理解自由应受必要的限制(如何理解自由的限度?)★
①自由不是为所欲为,它是有限制的、相对的。必要的限制是对自由的保护。
②无限制的自由只会走向自由的反面,导致混乱与伤害。
4、法治与自由的关系? ★
①自由与法治相互联系,不可分割。②一方面,法治标定了自由的界限,自由的实现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违反法律可能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
③另一方面,法治是自由的保障,人们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受非法干涉和损害。法治既规范自由又保障自由。
在法律意义上,平等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二是不同情况差别对待。
平等是人类的崇高理想,是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
7、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表现?★
(1)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2)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或犯罪行为一律平等地依法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二框 自由平等的追求
1、我们应该如何珍视自由?★
(1)珍视自由,就要珍惜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正确认识权利的价值
(2)珍视自由,必须增强法治意识,依法行使权利,积极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2、我们应该如何践行平等?★
(1)践行平等,反对特权,不享受法律之外的特权;
(2)要平等对待他人的合法权利,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3)要敢于抵制不平等的行为,面对不平等现象,我们要据理力争,依法维权;
(4)公民要增强平等意识,努力践行平等,把平等原则落实在日常学习、生活和工作中。
3、在现实生活中有哪些不平等现象?危害是什么?
(1)现象列举:就业歧视、性别歧视等。
(2)危害:损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违背宪法精神。
第八课 维护公平正义
第一框 公平正义的价值
1、公平的含义、内涵、要求是什么?
(1)含义:通常指人们基于一定标准或原则,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不倚的态度或行为。
(2)内涵:包括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等。
(3)具体要求:权利公平,要求每个人依法平等参与社会活动;规则公平,要求每个人受到行为规范的约束;机会公平,要求社会为每个人提供同等的发展机会和条件。P102
2、公平的价值和重要性?★
(1)公平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公平使个人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让人感受到尊严,从而激发潜能,提高工作效率。
(2)公平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重要基础。公平有利于协调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公平有利于营造更好的竞争环境,推动社会的秩序发展。
3、什么是正义的行为?
正义行为都是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
正义要求依法保障人们的合法权利,要求人们惩恶扬善,对弱者给予必要的扶助,以保证其有尊严地生存。
5、正义的价值和重要性?★
(1)正义是法治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
(2)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有了正义的制度,使得弱势群体也能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得到社会的关爱;
(3)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维护正义,有利于恰当地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人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和谐、安宁的社会氛围。
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的永恒目标,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实现公平正义,是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
1、个人应该如何维护公平? ★
(1)面对利益冲突,我们要站在公平的立场,学会担当,以公平之心为人处世。
(2)遇到不公平的行为时,我们要坚守原则立场,敢于对不公平说“不”,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和手段,谋求最大限度的公平,努力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
制定法律要公平地对待每个人,保障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运用法律来化解纠纷和矛盾时,要公平地对待当事人,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3、个人如何守护正义?★
①正义感是公民的基本德行,我们要做有正义感的人,以实际行动维护正义;
②面对非正义行为,一方面要敢于斗争,另一方面要讲究策略,寻找有效的方法,做到见义“智”为。
4、司法如何维护正义?★
①司法是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诉讼程序,平等对待当事人,确保司法过程和结果合法、公正;
②国家应该积极推进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改革,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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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4、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政治特征: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6、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
(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则。


7、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
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基本共同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基本特征有:
(1)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联邦与各成员国的关系,各成员国以下的政府才是地方政府。
(2)联邦与各成员国的权力及相互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规定。
(3)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
(4)除联邦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还可以有自己的国籍。
(5)各成员国加入联邦后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和外交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定。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方财政;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10、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A.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C.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规定。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A.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B.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C.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D.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E.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A.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B.行政行为不适当。


12、行政法概念及渊源
行政法上的“行政”有其特定的涵义,它是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一般渊源: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⑤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特殊渊源:①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②具他规范性文件;③国际条约、惯例。


1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3)行政应急性原则:存在明确无识的紧急危险;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范围内。


14、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行政立法权;②行政决策权;③行政决定权;④行政执行权;⑤行政强制执行权;⑥行政命令权;⑦行政处罚权;⑧行政司法权。
行政职责主要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定程序。


15、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特征
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16、行政法律行为成立与无效的条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①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权的权限范围;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④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①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②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所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17、行政立法的程序与原则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制定程序暂行条件》规定及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的程序包括:①规划;②起草;③征求意见;④审查;⑤通过与签署;⑥发布与备案。
行政立法的原则:①依法立法原则;“依法”中的法指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②立法民主原则;③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1)依据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2)依据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依据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①税收征收;②建设资金征收;③资源费征收;④排污费征收;⑤管理费征收;⑥滞纳金征收;
行政许可的分类:①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②以许可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③以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条件的许可;④以是否附加履行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⑤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许可和附期限许可;⑥以许可的内容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行政确认的形式:①确定;②认可;③证明;④登记;⑤批准;⑥鉴证;⑦行政鉴定。


19、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现实社会与经济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0、行政程序的概念及原则
行政程序是提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效率原则;程序公正原则。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资讯公开制度;公开调查制度;通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时效制度;职能分离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行政救济制度。


21、行政违法及其分类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与行政相对方的违法。
(2)根据行为的方式和状态的不同,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
(3)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22、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等。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行政赔偿。
行政相对方承担行责任的具体方式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行政处罚;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23、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及特点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受害人的赔偿请示书后,应首先对书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和确认,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审请之日计算,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二个月)不予赔偿或赔偿请示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案件与其他行政案件的区别:(1)赔偿诉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起;(2)赔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担举证责任;(3)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4)赔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制;(5)在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到任何费用。


24、行政复议基础知识
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可提起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申请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受理日期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计算。
复议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材料。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6、行政诉讼基本知识
行政诉讼特有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诉讼管理的分类主要有:
(1)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
(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转移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第一审程序中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并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如延长判决,需上级法院批准;二审判决时间在二个月内。


27、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
行政诉讼判决可分为:(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5)行政赔偿判决;(6)确认判决。
撤销判决适用的五种情形指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
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以外所涉及诉讼的事项作出的司法处理,其范围是:(1)有关管辖;(2)关于诉讼期限;(3)关于回避事项;(4)有关再审案件;(5)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如指定法定代理人,确定不公开审理,承担诉讼费用等,这些事项往往以决定方式作出处理。


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29、刑罚中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要分为: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1)量刑,其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累犯,普通累犯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是指两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3)自首和立功,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5)缓刑,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6)减刑,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无期不能少于十年。
(7)假释,必须是已执行了一定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的,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罚的不得假释。


31、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
贪污贿赂罪包括以下罪名:(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行贿罪;(5)向单位行贿罪;(6)介绍贿赂罪;(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8)隐瞒境外存款罪;(9)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渎职罪的种类:(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舞弊罪;(4)泄露国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7)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8)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9)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33、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特征:(1)独立的社会组织;(2)具有独立的财产;(3)承担独立的责任。


3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年,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有: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认形式


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物权按不同特点可分为:①所有权与其他物权;②主物权与从物权;③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④准物权。
财产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所有权是惟一完全的物权。
债终止的原因或方式有:履行、抵销、提存、双方协议、混同、公民死亡或法人终止。


36、合同法相关基本知识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效力未定合同: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1)它是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
(2)它的客体必须是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
(3)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著作权中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①发表权;②署名权;③修改权;④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二是演绎权。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法人为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法人亦有)。身份权包括:公民的荣誉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发表权,监护权,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
保护人身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礼道歉;④赔偿损失。


继承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1、公司法的概念及原则
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按照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不同划分为五类: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公司法的原则: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设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保障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42、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
成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债券发生法定条件: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水平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4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
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中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4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规定
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产品为社会所需要;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可基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及其他原因。企业终止应当进行清算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5、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设立合伙企业需要的条件: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的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示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数额。


4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必须经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且要保证外商投资比率不少于25%,董事会是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按合同中约定的比例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2)中外合资企业都是中国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无此限制。
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


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垄断类型:行业垄断、经济垄断、行政垄断
违反垄断法的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类型。
(2)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方要包括经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形式。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四个产品质量方面的国际公约:《关于产品质量适用法律的公约》、《使成员国产品责任法互相接近的指示草案》、《关于人身伤害产品责任欧洲公约》、《关于对有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市场的主体:证券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的服务机构、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
《票据法》中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所实施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等。
(7)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48、宏观调控法基本知识
我国现有已制定和颁发的能源法律制度主要有:《电力法》、《煤炭法》、《节能法》。
财政法在理论上由财政管理体制法、财政收支管理法、财政活动程序法构成;在立法实践中,财政法包含了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
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税收各类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特定行为税和资源税;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则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和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等方面。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特征。
会计法的原则:真实、完整、合法;审计法的原则:依法审计原则、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强制性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对外贸易法的原则: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坚持平等互利;准许货物与技术自由进出口,逐步发展国际服务贸易。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国家、用人单位、个人责任分担的原则;基本社会保障与提高生活质量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障水平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主要分为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
我国社会保险法包括医疗、疾病、失业、老年、工伤、生育、伤残和遗属八个项目。
优抚安置是优待、抚恤、安置三种待遇的总称。优待是指对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由群众负担的优待金;抚恤是国家对伤残人员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所采取的物质抚慰形式,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安置是提对复员退休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军家属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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