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公安机关管辖刑事立案三个条件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2022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以下简称“2022版《立案追诉标准(二)》”), 并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 《》(公通字〔2010〕23号, 以下简称“2010版《立案追诉标准(二)》”), 以及《》(公通字〔2011〕47号, 以下简称“2011版《立案追诉标准(二)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2010版《立案追诉标准(二)》以及2011版《立案追诉标准(二)补充规定》颁布至今已有十余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我国经济犯罪呈现新情况新特点, 特别是刑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以及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调整影响, 上述立案追诉标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法司法办案实际。在此背景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适时对原有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修订。

  2022版《立案追诉标准(二)》共有八十五条内容, 共涉及78种刑事犯罪罪名, 从总体上看, 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罪名涉及较为广泛。此次涉及的78种刑事犯罪罪名, 分别分布在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种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4种罪名)、第五章侵犯财产罪(2种罪名)、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种罪名), 但是主要还是涉及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罪名。

  二是对大多数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修订。此次对61种刑事犯罪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修订, 其中21种案件是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改而进行修订, 25种案件是结合“两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而进行修订, 7种案件是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相类似罪名立案追诉标准的协调一致等因素而进行修订, 8种案件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而进行修订。剩余17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沿用2010版《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未作修改。

  三是突出重点罪名进行修订。此次立案追诉标准的修订, 突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 尤其是人民群众日益关切的罪名, 其中, 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全面系统修改, 进一步加大对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的打击力度, 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另外,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 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 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

  四是修订松弛有度。此次立案追诉标准的修订, 对部分经济犯罪案件适度提高数额标准的同时, 还通过增加犯罪手段、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标准进一步织密刑事追责法网, 继续保持对严重经济犯罪从严追诉的态势不放松。同时对于部分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 涉案数额有所提高, 甚至提高十倍, 将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数量和潜在的罪犯数量, 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和谐。

  三、常见重点罪名立案追诉标准修订的法律评析

  结合刑事辩护工作实务, 我们对2022版《立案追诉标准(二)》中的常见重点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评析如下:

  (一) 欺诈发行证券案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此次修订增加了证券的范围, 不再局限于2010版《立案追诉标准(二)》中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还包括了存托凭证、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此次立案追诉标准由2010版的五种情形增加到十种情形, 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由五百万元以上修改为一千万元以上, 新增了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利润)达到当期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30%以上的、隐瞒或者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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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安机关刑事管辖权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包括《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中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公安机关刑事管辖权,她是广泛的。这是因为在我国,除了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那么剩下的全部都是有公安机关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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