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借钱不还可以告诈骗吗是不是诈骗

信用卡网贷逾期40多万,催收电话不断,没办法正常工作和生活了,银行平台说要起诉我,谁能告诉我该怎么办?

疫情期间投资失败,导致7张信用卡逾期,本金三十万多,现在违约金加利息滚到四十多万,其他网贷等平台又借了几万,目前工资就几千块,还不够还每个月的利息,现在银行法务部门联系我,说要起诉了,微信和支付宝也被冻结了,我还有房贷,还要养孩子,大家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帮帮我?

我成功上岸两个多月了,之前也是刷了很多信用卡还不起,折磨了我好久。现在负债累累无法支撑,逾期以后最直接的就是每天要面对催收的骚扰。违约金利息也越来越多,银行要起诉我。每天焦头烂额,没有多少收入更别说怎么去解决还钱的问题。

后来在上岸交流群里看到群友说有位能帮忙解决逾期问题,于是我加上他的微信求助,发现律师很耐心,人超好。律师分析了我的债务,帮我规划, 怎么去应对。我按照律师给的办法,很快就没催收了,也没有传票。 帮我把招商逾期半年的14万和广发银行逾期5个月罚息共6万多的信用卡免息分期60期,网商贷14万多和招联金融6.5万帮我办理了延期三年还款,还减免了利息,所有逾期的网贷都帮我规划了,上岸后,我才知道走了太多弯路,之前一直拆东墙补西墙,真心感谢群友介绍。

这是之前律师发给我的逾期后利息计算图,不还只会越欠越多,你要尽早处理!
你可以加一下的微信:(点击复制微信)可直接复制添加,咨询不收费,不成功也不收费,可以放心大胆地添加他问问!找他帮助,解决负债规划的问题,他专门处理信用卡、贷款逾期等问题。如果其他人也有这方面的问题困扰,都可以去求助他。

楼主,你现在的债务怎么样了?我本金欠款4万多。加上利息,违约金有5万多,已经半年了。 我想协商分期,可是银行不同意 怎么办? 银行已经委托律师起诉我,可我并没收到正式的起诉通知书,真的是愁死了。

现在骗子太多,就怕遇到骗子,浪费时间,又解决不了,实在是没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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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在借钱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诈骗带来了难度。

“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很多地方将立案时间作为界限,立案之前归还款项的一律无罪,认为主观方面无非法占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其归还的款项来源是否合法或者非法。

笔者认为,这样操作虽然有易于实践,但有不合理的地方,还钱的行为应当列入考察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因素之一,而不是一票否决制,比如款项的来源,以及是否因为罪刑被发现、败露而做的补救措施等,再结合其他证据一起分析,最后得出能否推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结论。

以工程资金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并全部用于偿还欠账和赌博,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应认定为诈骗罪。

区分行为人“借款不还”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

2012年9月,罗小兵结识了李兴梅。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小兵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兴梅口头提出借款。李兴梅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小兵。至案发前,罗小兵归还李兴梅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罗小兵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小兵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兴梅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小兵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重庆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李兴梅误认为罗小兵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万元交由罗小兵使用。罗小兵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罗小兵与李兴梅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小兵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一、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本案中,罗小兵就提出他和被害人之间有借款的口头约定,还有支付本息的行为,虽然还不起借款,但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并非诈骗。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诈骗的犯罪人在归案后,总是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比如,本案中认定罗小兵行为性质的关键,就在于罗小兵当时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主观意图存在于人的大脑中,是一种意识形态,无法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加以认证。往往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我叙述,但真实性值得怀疑,更多的是要结合其具体行为表现一类进行判断,因为“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听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是要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往往更能表现出其主观意图。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是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己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归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罗小兵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就本案而言,罗小兵虽然以借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并且还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

首先,罗小兵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罗小兵在借款时本人已经负债累累,又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根本不具有偿还能力。而罗小兵在获得了两百多万元的借款后,全部用于偿还欠债和赌博,这些用途不可能产生收利,必然导致资金无法收回,说明其借钱时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和规划,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进行使用,虽然其间有少量归还利息和本金的行为,也只是其为了掩盖真相,防止被害人及时发现,故罗小兵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罗小兵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罗小兵向被害人虚构了其在重庆有工程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将两百多万元的资金“借给”他。被害人正是因为受到罗小兵虚构事实的欺骗,产生罗小兵有正当的投资途径,能够获利并及时收回借款的错误认识,才甘冒违法犯罪的风险挪用公共财产给罗小兵使用。如果罗小兵将资金的真实用途告知被害人,显然被害人是不会将公款借给罗小兵用于还账、赌博。因此,罗小兵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最后,罗小兵的行为造成了204.31万元的财物无法追回,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公私财物造成了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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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的构成要件要素:仅见过子女一面,男子被借走49万

近日,某自媒体爆料,与女子仅见过一面,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内,见面的男子被女子借走49万;男子识破骗局后报警,警方做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意味着,多数情形下作为民事纠纷处理。仅一面之缘,借走49万不归还,多数人可能认为女子成立诈骗;问题是,司法人员为何不认为是诈骗呢?

仅见过子女一面,男子被借走49万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财产类犯罪种类大致有二大类型,即,占有类、毁坏类;其中,毁坏类犯罪仅有两个具体罪名,即,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毁坏财物,或者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易于判断,毁坏财产类犯罪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并没有争议。人们要问,占有财产类犯罪为何会引起争议?

现行的刑法理论“独创”了“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概念,即,非法占目的仅指非法所有,不包括非法使用占有;根据民法理论上,非法占有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统称为欺诈。少数刑法学家为了弥补独创概念上的缺陷,又以所有权的非法占有目的阐述为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要素构成,但仍不能解释以使用为目的的非法占有。

现行刑法理论对非法占有概念的不当归纳,造成了刑事司法实践对诈骗罪认定的困境。例如,仅见过子女一面,男子被借走49万,女子不承认非法占有所有权,司法实践就以民事纠纷处理。刑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关系,同样欺诈与诈骗也不是对立关系;《民法典》合同内容的一般条款,以及典型合同的一般内容为诈骗罪的认定指明了方向。

诈骗与欺诈没有本质区别

例如,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倘若使用的姓名虚假,或者住所为虚构可能成立诈骗。再如,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倘若违背约定的用途,或者虚构了借款用途可能构成诈,如此等等。问题是,普通人通过日常生活经验也能判断诈骗,刑法专家为何不能区分?

改革开放后,随着民营主体的增多,商业欺诈逐步增多,以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诈骗,多数人可能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经济生活与司法实践中,不插手经济纠纷的呼声越来越高,少数刑法学家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不得不创设非法占有理论。司法机关倘若以日常生活判断诈骗,诈骗罪可能就是第一大刑案;为了构建诚信社会,司法机关应当考虑刑法理论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概念的正当性。

传统刑事理论认为,诈骗的构成要件要素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民法中的欺诈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传统刑事理论中的诈骗与民法的欺诈具有一致性。现行刑法理论创设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概念错误引导了司法实践;创设该概念的目的之一可能代表了部分群体的利益,例如,融资方便等。

就仅见过子女一面,男子被借走49万元的事件而言,根据传统刑事理论,警方仅需要查明女子是否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便可以决定是否可以立案侦查。例如,女子称发生了交通事故,警方查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可立案侦查;再如,女子称借款用于投资,警方查明该借款没有用于投资也可以立案侦查。

借款予以刑事立案的情形

根据现行的刑法理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占有所有权,而不准备归还;除非想蹲监狱,借钱的女子才可能承认不打算归还。当前司法实践,借款予以刑事立案的情形为,一是,犯罪嫌疑人承认非法占有所有权,并不打算归还;其二,被害人有一定的背景,犯罪嫌疑人没有能力归还;第三,被害人没有背景,但造成了社会影响,例如,上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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