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确认的扣除期限是多久?

根据个人所得税中特殊附加扣除的相关要求,住宅贷款利息的扣除按照每月1000元的预算定额扣除,扣除期限不得超过240个月。而外,纳税人在购买第一套住房贷款利息时只扣除一次。夫妻一起贷款的,可以按50%的比例扣除1000元的预算定额利息费。以上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贷款利息不得超过几个月的相关内容。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儿童教育、继续再教育、重病医疗保险、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父母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实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政策措施之一。纳税人抚养一位及以上法定年龄60岁的爸爸妈妈,以及儿女均已过世的满60岁的爷爷奶奶、外祖父母的抚养开支,可以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本文主要写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贷款利息不得超过几个月,仅供参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贷款利息不得超过几个月 个税专项扣除的住房贷款最长是多久 /a/396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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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的时间越来越近了,最近大家都比较关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相关问题,比如说首套住房在个税改革之前的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吗?需要证明自己的房贷是首套房贷吗?只要在还贷期间就可以抵扣吗?小编为大家解答,新个税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到底是如何扣除的。

1、小王有两套住房,一套是2018年按揭购买的,一套是2019年按揭够买的,均按揭20年,其中2019年购买的房子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支出,请问哪套房子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抵扣政策?

答:2019年购买的可以享受抵扣政策。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其中首套住房是指按首套贷款利率办理的住房贷款。

2、纳税人是否需要证明自己的房贷是首套房贷?

答:根据个税法的规定,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目前,我国首套房贷认定信息较为健全,不需要纳税人自己提供太多额外证明。

3、小李2019年10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贷款期限25年,购买的住房符合首套贷款利率要求,请问小王这25年的贷款利息支出都可以抵扣吗?

答:不能。小王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同时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即20年),小王购买的商品房贷款期限有25年,超过的5年,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抵扣。

4、林子2015年购买了一套住房,符合首套贷款利率要求。2019年政策出台后,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抵扣。林子困惑的是:2015年至2019年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抵扣?

答:不能。首套住房在个税改革之前的贷款利息支出不得追溯。

5、小张和小吴是男女朋友,婚前两人各有一套房子,且都符合首套住房标准。根据政策,2019年后,两人每月各按1000元抵扣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两人打算2020年结婚,请问,婚后小张和小吴如何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抵扣政策?

答: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小张和小吴结婚后,只能选择一套房作为首套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抵扣政策,同时两人可以商量选择由购买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或两人分别按照每月500元扣除。

6、我在婚前已购首套房且有贷款,2019年后开始享受房贷款利息支出抵扣政策。2020年结婚了,因为家庭原因,选择租房住,届时还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抵扣政策吗?

答:可以。2019年1月1日后首套房贷款尚未还清的,支出的利息可以继续扣除,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不超过20年的偿贷期间可以每月按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是纳税人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支出。

7、一个家庭有2套住房,一套贷款已结清,一套仍有贷款未还完,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

答:如果是夫妻间共有两套住房,那么只有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贷期间可以扣除。如果是除了夫妻外的家庭成员,例如父亲和儿子各自的首套房,那么可以各自扣除,是否可以扣还取决于住房与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8、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冲突吗?是两者都可以还是二选一?

答:不冲突。住房公积金是专项扣除,房贷款利息支出属于专项附加扣除,两者属于不同的分类。住房公积金可以依法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也可以在符合扣除条件的情况下定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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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到底专项扣除可以扣除多少钱?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2018年12月22日已经正式出台,到底专项扣除可以扣除多少钱?

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提到:

一、房贷扣除 一年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

按照办法,住房扣除期限不得超过240个月,增加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扣除标准。意见稿中指出,首套住房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办法原文提到,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支出,在实际发生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是指购买住房享受利率的住房贷款。

特点是,,而且不能同时享受扣除,夫妻只能一方享受。但也可以,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房租扣除标准提高,每月可抵扣1500元,正式文件则提高了前两类城市的扣除标准。(一)直辖市、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意见稿是1200元);(二)市辖区超过100万,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意见稿是1000元);(三)市辖区不超过100万(含),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办法原文提到,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支出。住房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和住房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特点是,只能选择租房,或者扣除,夫妻也只能一方,特点是分开不同的城市标准,按照所在的城市扣除。

继续教育同一学历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正式文件补充说明,同一学历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4年)。技能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这一点没变,纳税人需要及时申报,只能当年扣除,超过期限便不能扣除。

办法提到,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四、大病医疗扣除 超过1.5万-8万的部分

大病医疗扣除标准提高至每年8万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五、孩子教育费扣除 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

办法提到,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款规定执行。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六、赡养费 每个月2000元(独生),不独生是每个月1000元标准

办法提到,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或者住房、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支出,在实际发生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是指购买住房享受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其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和住房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能拒绝提供。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含)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还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信息;

(八)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还款支出信息;

(九)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未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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