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大诈骗罪需要什么证据怎样认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那么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第六十九条规定:“【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二条规定:“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和 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008]2号)同时废止。”故现在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应为二万元以上。但是关于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没有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现行有效)

第三十条规定:“【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的;(2)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的;(3)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的;(4)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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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判无罪一年多后,李小川申请国家赔偿近2771万元。

 2010年8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中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认定李小川骗取罗建兵财产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李小川的犯罪所得15.6万元,返还被害人罗建兵。

 事件起因与罗李二人在购买土地使用权时的经济往来有关,罗建兵出具的收条显示,曾先后两次给付李小川20余万元钱款。但李小川否认有这两笔款项的来往,称是为了确保其他合伙人付款,罗建兵授意他写下了两张收条。

 2018年10月10日,宜宾中院再审认定,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李小川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李小川犯诈骗罪不能成立,撤销原判决,改判李小川无罪。

 多年的牢狱之灾,让李小川被开除了公职,与妻子离异,女儿求职时政审受到影响,甚至老红军出身的父亲,也因为有一个诈骗犯儿子,无法收录进当地的《名人录》。

李小川国家赔偿的受理通知

 两张收条和五年刑期

 2006年3月,四川宜宾长宁县,李小川购买了3间门市房的土地使用权,他同时对另外3间门市房有意,但尚未支付土地款。

 购买土地使用权后,李小川与周代容、罗建兵、黄显琴三人约定一起建房,并先后以6.8万元和4.8万元的价格,将两间门市房转让给周代容和罗建兵。

 争议也在此时出现,罗建兵后来出具的收条显示,当年10月28日,他又付给了李小川10.4万元购买了两间门市房;11月4日,他还替黄显琴垫付给李小川10.4万元,同样是用以购买门市房。

 但李小川否认有这两笔款项的来往,他解释称,是为了确保黄显琴付款,罗建兵让自己写下了两张收条。

 11月19日,李小川与黄显琴签订《联建房协议》,约定在所购门面土地上合伙修建房屋,罗建兵作为见证人在该《联建房协议》上签字,但此后几人均未实施联建房行为。

 2007年3月,李小川将自己名下的门面土地转让,周代容、罗建兵要求李小川退款遭拒。

 2009年3月,四川长宁县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李小川提起公诉,指控称,李小川隐瞒其实有土地真相,骗取罗建兵三间土地门市款15.6万元,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8月,长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小川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犯罪所得15.6万元,返还罗建兵。李小川不服判决上诉,宜宾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10年3月22日,长宁县法院再次作出判决,仍认定李小川骗取罗建兵财产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被告人李小川的犯罪所得15.6万元,返还被害人罗建兵。

 宣判后,李小川仍提起上诉。2010年8月26日,宜宾市中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小川提出申诉,2012年7月2日,被宜宾中院驳回。

 2012年10月30日,李小川被裁定减刑半年;2013年1月17日,刑满释放。此后,他一直继续坚持申诉。

 2017年6月22日,四川省高院指令宜宾中院进行再审。

 关于案件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是李小川是否收到罗建兵给付的20.8万元土地款;二是,李小川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黄显琴的证言,她始终没有交付购买土地权的款项,2006年11月19日与李小川签订《联建房协议》之后,罗建兵曾多次催其交钱,并称如果不交钱就帮她垫付。而这次催促,是发生在李小川写下借条之后。

 同时,关于所付钱款的来源,罗建兵前后的说法也有出入。一审时,他称向四哥(系兄弟关系)借款8万,再审时称借款6万,以及向四姐借款10万,与一审矛盾,同时,缺乏经济能力、钱款来源、实际交付等证据佐证。

 宜宾中院认为,在该案中,李小川有继续购买三间门市房的意向,对于多人共同联建房屋的行为,罗建兵是明知的,且积极参与,李小川对罗建兵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2018年10月10日,宜宾中院再审认定,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李小川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李小川犯诈骗罪不能成立,撤销原判决,改判李小川无罪。李小川与罗建兵等人共同建屋的行为属民事行为,关系属债权债务关系,可另循民事法律途径解决。

李小川国家赔偿的依据明细

 2019年12月13日上午,在四川省宜宾中院第五审判庭,庭长和三名法官代表法院,向含冤11年的李小川公开道歉,恢复其名誉。

 李小川曾经是一名警察,从警十余年后,1992年,成为长宁县旅游文体局的公务员,直至2011年因诈骗罪被开除公职。

 这次牢狱之灾也波及到了他的家人,李小川的小女儿考公务员,最后因政审不过关未被录取。大女儿初中没有毕业,就独自外出打工,“别人嘲笑她父亲是个坏蛋”。

 李小川已经去世三十多年的父亲也受到了影响,李小川告诉深一度记者,父亲是老红军,曾荣立过多次战功,还是长宁地区第一任区长。然而在当地编著《名人录》时,因为李小川诈骗犯的身份,父亲未能被收录其中。

 2019年4月2日,李小川向宜宾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近2711万元,除了工资和申诉控告费用外,李小川就冤案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的精神和名誉损失,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600万元;还就名下一块商业综合用地被强行占有,要求参照相邻地块的土地拍卖价格,赔偿损失1800万元。

 谈及下一步的打算,李小川告诉深一度记者,早在第一次被讯问时,他就曾提出过,写下收条时,有在场证人可以说明当时情况。但公安机关并未查证,开庭时也没有证人到场。直到10年后再审,六名证人出庭作证,才得以还原了整个案情。

 李小川表示,在获得国家赔偿后,他将继续举报相关责任人,希望能对制造冤案的人员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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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科学技术手段越来越先进,有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这些手段诈骗人们。那么电信是怎么认定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电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二、电信诈骗的认定: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电信诈骗的相关知识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在此我也要提醒广大网友、广大群众,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千万不要轻信那种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千万不要轻易透露自己的身份和银行卡的信息,如果你有疑问的话,你要及时打电话给公安机关,哪怕向你的亲友、记者以及比较有见识的人询问一下、了解一下、核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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