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次不出庭判决离婚的后果离婚那财产怎么分

但双方就女方父母当时给的嫁妆

购买的奥迪轿车该归属谁?

女方父亲汇款100万元

离婚时归属可大不相同噢

奥迪车和百万汇款成争议焦点

2017年,小玲和小军登记结婚

双方的关系一直没有好转,她要求抚养女儿,并且要求小军归还属于她的个人财产。

小玲所说的“个人财产”

主要是两人结婚时她父母给的嫁妆

在结婚登记前几天,小玲的父亲买了一辆奥迪轿车,登记在小军名下。此外,两人结婚登记之后,小玲的父亲还转账100万元至小玲的账户。

小军表示,轿车是婚前购买

100万元属于两人的共同存款

这笔钱后来交给岳父理财

产生的收益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给女儿汇款100万元只是为了有个存单在婚礼上撑场面,并没有赠与女儿和女婿的意思。

但小玲和小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100万元交给父亲帮忙打理

第一笔收益7.5万元已经给她了

奥迪车归男方所有百万汇款女方得80%

双方结婚时间不长,两度提起离婚诉讼,第一次起诉离婚未被准许后,关系没有改善,可以认定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准予双方离婚。考虑到婚生女未满3周岁,长期由母亲照顾,因此归小玲直接抚养更适宜。酌定小军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小军享有探视权。

法院认为,在结婚登记前,小玲父亲与小军共同提车,将车辆登记在小军名下,应视为对小军的单方赠与。现在没有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车辆属于小军的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这笔钱是在结婚登记后转账的,并于婚礼上展示,寓意长辈对孩子未来婚姻生活的祝福,没有明确表示仅赠与一方,再结合夫妻双方的聊天记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小玲父亲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持。不过,考虑到100万元款项来自小玲父母,小玲与小军结婚至离婚的时间较短,以及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酌定小玲分得100万元款项及75000元收益的80%,小军分得20%,即由小玲向小军支付21.5万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法律精神,父母赠与子女财产,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予的,一般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加上父母也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个人,一般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离婚分割时的归属大不相同

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中,不少父母一方面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在子女登记结婚之后碍于情面,也不会去做这样的表示,导致子女离婚时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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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冤假错案申诉

尊敬的大法,您好,我自今年2月20日第四次向您投诉黎川法院张朝夕专职委员受贿、黎川法院民一庭庭长邓英智违纪违法枉法裁判及抚州中院所谓二审时,代理审判员谢志国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无立案通知,无出庭传票,不依上诉事项审理,只南辕北辙问话一次而维持一审原判和我在2015年12月向抚州中院提出再审、抚中院阅卷审查驳回申请及我于2016年3月向抚州市检察院先举报上述四个二级法院个别领导、法官贪腐,违法违纪行为、一接待员不受理,说不要扯中院的事、要我去市纪委投诉后、我再请求抗诉, 被告之不支持检察建议, 理由都以我申请再审驳回一样说: 一 二审都质证辩论过了。和多次向抚州中院纪检监察主任樊国斌投诉后,他仍无视党纪,法规包庇纵容, 徇私舞弊, 失责渎职、姑息养奸,“灯下黑”行为, 等事实详情,迄今未见任何涉事人员受调查处理及相关情况反馈,难道这样的民事冤 假 错案不能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么?!!!难道真的是再审纠错会影响法院声誉和连锁反应么?!!!难道这样明目张胆的贪腐违法违纪行为不该追责问责、法律条文只能惩处老百姓么?!!!难道我一个六十多岁老朽没钱送礼就活该一生白干、孓然一身、一无所有、受尽凌辱无处申冤么?!!!我们百姓能信任敬畏法律么?!!!为此我近日向省高院依《民诉法》第十六章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八条 二百条第四、六、九、十三条之规定现提起申诉再审。全文如下:,
申诉人:杨卫东,男,195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环城西路3号3栋,身份证号:3625**********0012,联系电话:187*****2509。
被申诉人:邱国华,女,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黎川县日峰镇建设路29号二楼户1,身份证号:3625**********0042,联系电话:136*****4278。
申诉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黎川县人民法院(2015)黎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抚民终字第156号二审民事判决,后申请人依法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阅卷再审后申诉人于2015年12月14日收到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的(2015)抚民申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因申诉人对该裁定书不服,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依法对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民一终字第156号民事案件即黎川县人民法院(2015)黎民初字第5号民事案件提出再审
(一)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未经质证的;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是在申诉人受到严重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有南城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解除取保侯审书、刑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110接处警记录、黎川县人民法院解除冻结书等关键证据证明、可没在一、二审中允许质证、辩论。
其一:申诉人在一审、二审中诉讼核心是;签订这份《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特定时间节点中受到胁迫的因果关系。所提供的证据时间顺序和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是毋容置疑的,并且是完整的证据链。它充分证实了自2014年4月7、8日被申诉人唆使杨振宇、杨振彪(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生育的两个儿子)到南城县刑侦队大闹2天、实施了以重婚为由的诬告陷害、(后经南城县公安局刑侦队及南城县检察院侦查后认定没有事实、才于2014年7月24日解除取保侯审书)。致使申诉人从4月9日至4月18日被南城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失去人身自由后,(申诉人自2006年就从黎川县到南城县开店)。被申诉人及二儿子在申诉人被关进看守所的4月10日撬锁入室搜抢了申诉人所有钱财物,4月19日清晨至4月23日又以暴力行为非法拘禁了申诉人,造成了申诉人又失去人身自由的客观事实。在此时段中被申诉人、杨振彪、由杨振宇拔出一尺长水果刀威胁、日夜看守、不让申诉人离开大门半步、吃饭、吃药也由她们提供。就是强制逼迫申诉人将所有的财产过户给被申诉人,另外还要支付她5万元“补偿费”,并要申诉人拿出30万元还清银行抵押贷款。在申诉人不肯就范的情况下,被申诉人2014年4月20日用2万元重金请了黎川县叶姓律师勾兑送礼给黎川法院院领导张朝夕、由张亲自下令在没有任何法定事由和依法提供相应担保的前提下、于同年4月21日冻结了申诉人在南城县建洪中药饮片厂的90万元的债权、(注 此债权是本人与第三人合伙经营共同投入该药厂的)。并再次以此威胁,为此申诉人在如此胁迫下于2014年4月24日只得按被申诉人要挟将生平所有财产、在黎川的三套房产过户给被申诉人个人,另外支付她现金7万元所谓“补偿費”、(其中二万是被申诉人阴谋得逞后将她送礼的钱也逼迫我还)。并按他们要求在4月24日先解冻30万元,还清银行抵押贷款。余额60万元仍冻结,直至申请人办理完房产过户给被申请人的手续及打好7万元的欠条给被申诉人,黎川县人民法院张朝夕专职委员才于2014年4月30日才将60万元解冻。并于4月25日按他们要求一定要申诉人到公证处公正此份《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申诉人为什么要屈服呢?!是因这90万被冻结了的致命一击!!因这90万元是申请人与合伙人邱丽华近十年全部血汗钱,按与合伙人当初约定亏盈各负一半,其中45万元是邱丽华的血汗钱。申诉人45万元还银行30万加上他们要7万和三处房产更名过户、土地、地税、公证费也要申诉人自出、及申诉人当下生活费用,申诉人已一无所有了,这也就是为什么申诉人着重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中第三条注明(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问清并追回付给法院财产保全费计2万元和立即撤诉财产保全案)重点。申诉人勤劳拼搏一生, 而一无所有,加之年过花甲并有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今后生活甚是堪忧、申诉人会签这有悖常理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吗!。这也就是几经周折申诉人当年12月9日坚决提起诉讼的原因、(详见一审诉讼状)。(见公证书记载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其二:此案也是鲜为少见家庭暴力典型个案,在一审诉讼书中申诉人将发生这次事件的历史渊源和演变过程作了简明事实慨述,因申诉人生平对好吃懒做,眼高手低,贪婪无耻之徒深恶痛绝,而偏偏这种现象发生在自家中。在申诉人对成年子女穷尽其教育后未见任何效果。他们不报生养之恩、不尽公德孝道,好逸恶劳、反而无任何正当理由多年对申诉人只有索取,埋怨和冷漠, 直至向亲生父亲实施打、砸、骗、抢、到举刀相向、在被申诉人教唆下一起用卑劣手段对付申诉人,令申诉人痛彻心扉。申诉人本想通过此次诉讼让法律给他们以训戒警醒, 见《2015年3月2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暴犯罪通知》,以免其在岐途逾走逾远。奈何一审邓英智法官不以常情、常理、常规明辩是非,不作实事调查, 故意置若罔闻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了。申诉人依法于2015年3月16日上诉至抚州中院后,没有立案通知书、没有开庭传票。只是于同年6月17日上午约10点钟所谓“二审”时、代理审判员谢志国法官带一书记员,把双方当事人叫到立案厅一角小间,先叫申请人看一审判书5页一段判词后问有何解释,申诉人告之这段判词中〈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申诉人受胁迫而签,有公安机关,县法院出具的相应证据证明, 后谢法官又问了被上诉方, 被上诉方由杨振宇答了一句话:全是虚假的, 意指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是假的。 谢法官紧接再问你们是否愿调解,对方先说不愿后我再说不愿。后谢法官叫我离开, 留他们问话, 十几分钟后再又叫我进去只问道:他们说你有上百万元怎没钱,我将上述情况再次说明。谢法官略听后就走了。申请人并未见合议庭其它任何法官更又没有进行任何实际性质证和辩论,仅是做了问非所诉的问话笔录而下维持原判决书。近该谢志国代理法官己辞职不在抚州中院了。
其三:一审、终审判决书中认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是经黎川县公证处公证的,是我自愿的真实意思、更是没有说服力。如说自愿我凭什么当年又要告状!!!世上只听说知恩图报才是真心实意的、从来没有受其非法迫害会心甘情愿倾其所有、这种明显的逻辑常理难道做法官的不懂?!!! 但公证处只是一种程序上审查并非司法审查, 没有强制力,也只能作为证明力稍高的证明、依据《民诉法》第六章第六十八 六十九条之规定、如有足以推翻此证明是受胁迫而签的证据,人民法院因依事实重证据予以审理、对显失公平的内容予以否认。况且申诉人当时是遭受上述旷日持久的精神人格名誉、人身自由、财产胁迫而敢怒不敢言,公证处工作人员又不知内情。认定中说申诉人履行了将房产过户更名手续, 试问从4月21日到4月30日止,申诉人90万元仍控制在被申请人手中,黎川法院是4月30日才解冻,申诉人能不履行将房产过户更名手续吗?!认定上还说申诉人履行了向被申诉人给付7万补偿款,是被申诉人当时强迫我在7万欠条上找人担保。后因申诉人迟交或少交, 被申诉人就吵闹担保人廖国辉, 迫使申诉人四处借钱给她。(因借无可借迄今共付3万2千元)。现我一无所有,只靠微薄社保养老金维持生活。认定再说申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实是被胁迫的,那么请问被申诉方又提供了什么证据足以证明申诉人证据是虚假的! 在一审、二审的所谓庭审中,被申诉方没有提供一份有力反证,一审时听由被告方代理律师对我提供的所有证据全部无关联、不承认就为事实了,在没进行双方实际质证和辩论下,一审邓法官就枉法判决了。二审谢法官则更简单,无焦点, 问非所诉, 审非所求问了几句(见上述)也就维持了原判。让这一起曲折,复杂,有重大争议的离婚财产纠纷,严重家庭暴力案沉冤莫白,背离了法律惩恶扬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根本宗旨和立法本意。是一起严重绑架法律、强奸民意的违法行为。是因个别院领导及法官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彻头彻尾的枉法裁判 。
(二)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一审邓英智法官在从受理本案,(2014年12月9日递交诉状立案日12月19日)发出庭传票,(申诉人于2015年1月29日签收出庭传票,当月30日就开庭审理)。提供被告方代理律师答辩状(庭审完后再给我)等不依法律规定时间给于申诉人。并在30日庭审中接听院领导张朝夕电话,任由旁听席杨振宇、周荣生、杨振彪大声对申诉人辱骂叫嚣喧哗不予制止,把庄严神圣的庭审现场变成菜市场。更令人愤怒的是邓法官不让申诉人有质证、辩论的机会、把我提供的诸多证椐快速给对方律师,只听对方律师说这些证椐没关联,不等我申辩,就当庭大声说:你两个儿子也三四十岁了,也劳动了,财产他们也有份,申诉人正对此欲于述明,邓法官却又大声训斥说:你不要说啦,你说他们胁迫你又没拿刀架在你脖子上到公证处签协议。我当时就惊谔了,这哪像一个法官说的话,这明显偏坦一方、主观臆断,一定是枉法判决的先兆。(见一审、二审判决书和庭审记录,没有任何申诉人答辩质证辩论只语片言)。此种事实情况我于2015年3月16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也向抚州中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并在2015年底至今也向省高院纪检监察寄信、电话投诉,只听说叫由抚中院纪监去查, 而抚州中院纪监樊国斌主任却说一审时庭审录音录像凑巧不见了、我要求查2015年1月30日邓法官在庭审连接几个电话又说要保护不能查、再问当年依据那条法律冻结我与第三人90万债权时不给任何回答至今。后我再又于2016年1月16日向抚州市检察院提供举报信,有一男接待员看后不受理, 说不要扯中院的事, 叫我向市纪检委举报。后我申请抗诉,而市检察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理由与我申请再审驳回一样,说是一审已质证和辩论过了。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抚民监(2016)01号决定书、而事实决非如此,有(2015)黎民初字第5号一审判书及我后来去一审法院复印的庭审记录为据,这些文字记录可真实反映在一审时没有任何我对主张受胁迫关键证据的质证辩论的只语片词,是一审邓法官受指使后的徇私舞弊故意行为,而作出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这种绑架法律、强奸民意、不依法办案或玩忽职守行径表现了基层少数领导,法官的贪污腐败、和明目张胆的践踏法律违法违纪、令人愤慨、无法信服。
综上, 原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属程序错误,本案如此复杂,争议很大,加之是一次彻头彻尾的徇私舞弊, 枉法判决。而二审法院虽说有合议庭但仍采用个别问话形式,不抓焦点,南辕北辙审理本案,没有立案通知书、没有出庭传票、没有进行法定的合议庭开庭辩论和质证程序,没有让申诉人享有充分的辩论和质证权利。所以,原一审、终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未经双方质证、剥夺申诉人合法辩论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及审判程序违法,申诉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八、六十九条 第十六章二百条第四、六、九、十三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第十三、二十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提出重新审理该案、并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依法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

在生活中,总会有几对夫妻因为感情破裂或者别的一些

原因而走向离婚,严重的甚至闹上了法庭。但是在夫妻离婚

的法庭上也会有各种情况发生,就比如说,第一次起诉离婚

对方不出庭。有些人对此会有些疑问,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

下面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

、被告是否出庭,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

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

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能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

离婚被告不去法庭时,法院缺席判决是有条件的。按照法律

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

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离婚被告不去

法庭时,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条件是:

包括身体发生疾病不能前往法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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