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公开系统显示我为事业编制工勤岗位什么身份,我实际是工人,我属于工勤么?

“未辛”投稿了16篇事业单位合同制,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事业单位合同制,希望大家喜欢阅读!

篇1:7月1日事业单位实行合同制

7月1日事业单位实行合同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铁饭碗”即将全面打破,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天实施。省人社厅昨日发布了关于条例的解读,指出条例实施后最大的转变是将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为“合同关系”,下狠招打破终身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指出,该条例最大的转变是,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合同关系”,打破终身制,建立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竞争、激励约束、权益保障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标,进一步搞活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确定,事业单位作为法人,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确立了双方平等人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工作人员可以自主应聘,按聘用合同履行职责、享有待遇。自至今,通过推行聘用制度,全国90%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签订了聘用合同。

条例还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日前,国家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目前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签订工作还有“死角”,不少单位的合同管理流于形式、作用还没有真正发挥,聘用合同还没有充分体现行业、岗位特点。条例实施后要继续扩大聘用制度的推行面,做到聘用合同应签尽签,消除制度推行的死角。

3153万事业编制人员下月参加社保

上半年,引发社会热议的养老金并轨问题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根据国务院日前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该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也因此成为养老金并轨破题之年。

据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人于5月15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 3153万人。按照《条例》的要求,有分析预计,随着新规于7月1日开始实施,逾三千万的事业编制人员将开始参加社会保险。

不过,也有专家指出,《条例》只作出原则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研究室主任李建忠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些误读的存在,说明有些人对已经进行了10多年的改革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相关的配套政策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此番的事业单位社保改革,诸如“养老金并轨怎么并?钱从哪里来?”等问题并没有给出可操作性规定。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认为养老金并轨的最大难题是从哪里找钱,养老金制度有3个环节:找钱、管钱、发钱,而这3个环节首先是要找到钱,这也是 遇到的最大难题,然后才是如何确定待遇,如何发放待遇。

事实+事业单位聘用制“有进难出”

实际上,事业单位聘用制早已在全国多个城市试点。数据显示,到,全国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同签订率均超过了90%。

然而,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一些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出现落聘下岗,实行人员辞聘解聘制度,也使人员面临出口问题。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不完善,尤其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虽然在聘用制层面上明确了要实现人员能进能出,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无法真正实现,“单位人”还是难以变成 “社会人”。

在这么多年推用聘用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个是聘任走形式,或者假聘任,表面上我们签了聘用合同,实际上还是铁饭碗、大锅饭、保险箱。在这么多年推行聘用制过程,我们相关政策规定,对于没有聘用的人员,主要以内部消化为主,不能简单的推向社会,要维护稳定,要和谐,不能出问题,也就是说不能不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篇2:海南省部分事业单位已实施合同制

海南省部分事业单位已实施合同制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合同制,,一时引起广泛热议,近日,记者从省编制办综合处获悉,目前我省各类事业单位有6000多家,部分事业单位已实施合同制。

“新来的员工都要和单位签合同,

”海口龙华区一家医院人事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些老员工签订的则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海口市大同路一家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称,他们参照公务员的管理方法,目前还没有签劳动合同。

据悉,目前海南省各类事业单位有6000多家,签合同和缴社保等相关事宜由人社部门负责。记者从省人社厅市场处了解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前,,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篇3: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职工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事业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全部职工及新进职工)。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北京市人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一)公布聘用岗位、应聘条件、聘期和聘用方法;

(二)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拟聘人选;

(三)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确定聘用人选;

(四)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聘用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应实行任职回避。不得聘用单位主要领导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本单位行政副职和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的职务。

第十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从确立聘用关系之日起签订。聘用合同采取书面的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七)聘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工作的时间为期限。

聘用合同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或续延聘用合同,受聘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二)国家和本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聘用单位聘用新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聘用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违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政府人事部门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职工,聘用单位应办理有关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按照本市失业保险规定办理有关的失业手续。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任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事业法人变更后,原合同仍有效,由新事业法人继续履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聘用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受聘人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或严重违反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受聘人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缓刑期间原聘用合同保留,适当安排工作,缓刑期满后视情况确定聘用合同是否解除。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患重病或非因公(工)负伤,病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二)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上述情况解除合同的,聘用单位要为受聘人员提供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由聘用单位按照本市失业保险规定办理有关的失业手续。

第二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二)受聘人患重病或者负伤未愈的;

(三)受聘人因公(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服务期限的除外);

(二)聘用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或应征入伍的。

第二十八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后,应按照本市失业保险规定为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有关的失业手续。

第四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

(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由单方解除合同的;

(三)由于聘用单位原因订立的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培训后,必须在聘用单位服务五年,服务期未满的,受聘人解除合同,应按每年递减20%的培训费和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向聘用单位支付培训违约金。

试用期间,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由单位出资培训的受聘人员应承担培训违约金;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培训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一)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受聘人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单位不能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

(五)因聘用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的。

聘用单位承担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为: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月基本工资计算基数为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基本工资。

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要按照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职务升降、工资待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人事局是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全市和各区、县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系统事业单位对本办法的的实施工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4:事业单位昨日实行合同制 四川130万职工告别铁饭碗

7月1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国家将逐步打破事业编制终身制,对员工实行合同管理。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标,进一步搞活用人制度。

条例实施是否意味着事业编制人员就会立即购买社保?昨日,华西都市报记者特别就此进行深度采访。

今年以来,有关我国110多万个事业单位,3100多万工作人员将于7月1日起缴社保的传言也甚嚣尘上。

6月25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学习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暨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谈到:社会上出现了对《条例》某些内容的误读、误传,主要集中在工资待遇和养老保险上。

记者了解到,为事业单位员工买社保是大势所趋,但从条例实施到买社保的实施,中间还有一段路,本月就实施,不会这么快。

能进能出 考核不合格可解除合同

记者留意到,《条例》第四章聘用合同里,涉及解除聘用合同的条款有5条。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受到开除处分的等,均可以解除合同。

“这意味着,事业编制人员不再是终身制,不再端铁饭碗。”四川农业大学人事处处长刘应高说,以往学校的事业编制人员工作不称职,虽然有制度可以将其解聘,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难点。事实上,事业编制很大程度上相当于终身制,端的是铁饭碗。

对此,成都师范学院组织人事处处长冯晋深有同感。最近,学院正着手处理停薪留职10余年的“老员工”。这些员工生于上世纪60年代,年纪不大也不小。“相关单位正在清理编制,我们好不容易把停薪留职的人找回来,但没有更合适的岗位提供给他,他又不愿意走。”冯晋不由在电话里叹了一口气。“如果早一点全员实现聘用制,将更有利于事业单位人事的规范管理,我们也更具操作性。”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主任施杰从法律角度分析道:“铁饭碗”早在相关规定就已打破,而此次《条例》出台,再度将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合同关系”,提升了聘用制的法律效力级别。

尹蔚民在讲话中也谈到: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合同关系,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最大的转变。《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作为法人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确立了双方平等人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有利于调动单位与工作人员两个方面积极性。

篇5: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

第五章 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七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明确学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及企业编制管理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人事户头的学校二级单位,包括院系(所、中心)、党政职能部门、后勤单位、直属附属机构等。

第四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是北京大学职工的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校人事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相关政策咨询与培训。

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统一纳入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由人事干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岗位设置年度计划报校人事部审核,并依据校人事部核定的岗位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八条 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经费,确保合同期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等费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成立聘任小组,负责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事宜。用人单位的下属机构、挂靠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手续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人事主管负责人作为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须参照北京大学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结合本单位实际,补充或细化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应报校人事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必须在本次劳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须在本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未经审批而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学校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依法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劳动合同制职工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学校人事部不定期发布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的指导意见,作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标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岗位职责、经费预算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标准及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实行实名发放制,校人事部每月制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发放单,由校财务部通过银行代发系统按月统一发放。

对于未在校人事部备案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得发放工资。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由学校统一发放工作证件。图书借阅、食堂就餐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党团组织关系、工会组织关系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报条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学校协助申报。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实行社会化评审,按照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若所申报系列不在社会化评审范围内,在北京大学连续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经用人单位同意及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委托,可申请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代评。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考勤考核具体办法,并报校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做好考勤记录工作。考勤记录应按实际上班时间进行记录,能反映正常上班时间的小时数,如安排加班的,能反映当天加班的小时数。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试用期满和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考核办法对劳动合同制职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工作档案。

第七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争议发生的原因及处理结果报校人事部。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人事档案原则上应存放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由本人办理个人存档手续。符体存档条件的,可将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北京市人才服务机构的北京大学集体户。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日常考勤、年度考核材料、奖惩记录材料、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等。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作档案在其离开用人单位后还应保存2-3年,工作档案需要归入本人档案的,应即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人事主管及人事干部应当实时关注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的劳动用工政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政策培训。

学校鼓励用人单位聘请专业机构为本单位制定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或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隶属北京大学的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同时接受校人事部的监督;如需通过学校办理相关事务,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向学校缴纳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20xx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

执行,《北京大学流动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北人发20xx[10]号)、《北京大学聘用各类非正式编制人员暂行管理办法》(校发20xx[6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部负责解释。

篇6: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

根据____省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以上简称《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期限为____个月。工种____。

第二条 甲方的工作环境和生产条件基本符合《____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试行)》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有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分配工作和下达生产、工作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和辞退,检查乙方的生产、工作、学习和技术状况等权利;有为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各项福利待遇,缴纳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金,改善劳动、工作、学习条件,参加民主管理和关心职工生活的义务。甲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作为企业的主人,享有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的义务。乙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经甲方批准,脱产学习、长期病休、请长假或停薪留职等,需要签订专项合同,明确甲、乙双方在此期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由于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继续工作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办完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逾期未办理有关手续,乙方要求续订的,应补办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合同内容及期限按原合同不变。

第七条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予变更劳动合同。甲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第八条 甲、乙双方按照《办法》解除对方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被辞退、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判刑,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对方。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赔偿标准和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遵照执行。

第九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领取病假工资的次月起,按其工龄长短,给予3-18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因病治疗需要延长医疗期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乙方医疗期满后,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乙方标准工资3-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条 按照《办法》正常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须按乙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其他情况不予发放。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甲方负责按原身份介绍,并解除劳动合同,不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向有关部门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劳动报酬、工资性补贴和口粮补助等;乙方在甲方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退休或待业后,也要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 乙方也要向有关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各种费用。

第十四条 甲方制定的厂规厂纪、店规店纪为本合同附加条款。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乙方和劳动部门各存____份。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如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不服时,可依照法律程序,向当地人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____

乙方(签字):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签定劳动合同时注意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由于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当事人在劳动相关法规知识和法律知识上掌握程度的不平等,求职者明显处于劣势,因此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下面的事项:

1、如果求职者进入到单位是通过熟人牵线的,碍于情面关系,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只是简单地达成了口头用工协议合同,但这种口头合同对求职者是相当不利的',因为一旦日后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利益纠纷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对待求职者,而求职者本人因无字据为证,只能承受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为了保障个人的利益,求职者在正式进入到用人单位工作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在求职者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许多个人单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在文本中约定的责、权、利明显对单位,正式签定合同时用人单位只需要求职者简单地签个字或者盖个章就可以了。但求职者仔细推敲合同后,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而切合同内容只约定求职者有哪些义务、要何遵守单位的各项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而关于求职者的权利,除了报酬外几乎一无所有。为稳妥起见,笔者建议求职者在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时,最好要求用人单位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事务咨询事务所进行劳动合同文本鉴定为好。

3、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本意就是想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如果签定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么求职者的权益照样得不到法律保护。为此,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工作;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

4、为了更好地用法律武器保障和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求职者在签定合同之前,最好应该认真学习和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知识,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保护和保险,法律责任等,这样求职者在与用人单位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就能争取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一旦日后用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求职者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5、一份正式的合同应该条款齐全,日后双方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可以便于查证核实。为此,求职者在签订前一定要让单位负责人拿出合同原文,仔细审看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如名称、地点、时间、劳动规则、具体工作内容和标准、劳动报酬、合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式、签名盖章等。如无异议,再当面同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以防某些单位负责人利用签字时间不同而在合同上动手脚。

6、如果求职者所进的单位主要从事一些对人身安全有较大威胁的行业时,求职者一定要向用人单位确认,遇到工伤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现在不少单位只知道要求职者为他们卖命,一旦求职者伤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他们就毫不留情地一脚把求职者踢开,因此用人单位在起草合同时,为逃避承担的责任,要求职工工伤自理,或只是约定一些无关痛痒的条款,与国家法定的偿付标相关很远。

7、许多私营单位为了达到要挟、控制求职者的目的,常常在签定合同之前要求求职者先交纳一定的上岗抵押金,这样求职者一旦违反约定,其上岗抵押金就会被没收,而用人单位因此有了有恃无恐的把柄,求职者只好惟命是从。为此,求职者应该首先弄清单位收取抵押金的用意,另外可以私下向内部员工打听一下该单位的声誉,以权衡一下到底是否应该交纳抵押金。

8、最后求职者还应该了解一下其他的细节问题,例如当合同涉及数字时,一定要用大写汉字,以使单位无隙可乘;另外要注意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和附加条件(如签证、登记);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双方在签订时如有纠纷,应通过合法方式解决。

篇7: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

招聘方:_________(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行政)简称甲方;

受聘方:_________(合同制职工)简称乙方。甲方招聘合同制职工,按有关规定,已报请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同意)。

甲方已向乙方如实介绍涉及合同的有关情况;乙方已向甲方提交劳动手册。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或_________个月),从_________年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没有一定期限的合同或以完成一项工作的时间为期限的合同,应注明“本合同无一定期限”或“本合同以某一工作完成为届满期限”。)

第二条 试用期限试用期限为_________个月(或_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试用期限的长短,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有关部门无规定的,由招聘方根据受聘方的工作能力和实际水平确定。)

第三条 职务(或工种)甲方聘请乙方担任_________职务(或从事某工种的工作)。

第四条 工作时间每周工作六天,星期日休息。每天工作时间为八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合同,工作时间由双方商定。)

第五条 劳动报酬(一)乙方在试用期间,月薪为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按乙方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和工作效率评定,根据所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的时间为合同期限的,亦可按工作量确定报酬。实行计件工资的,按计件付酬。)(二)乙方享受的岗位津贴和奖金待遇,与同工种固定职工相同。

第六条 生活福利待遇(一)补贴待遇:乙方享受交通费补贴、粮食补贴、取暖费补贴等与固定职工相同。(二)假日待遇:乙方享受节日假、婚假、产假、丧假与固定职工相同。工作满一年以上需要探亲的,可享受_________天(不包括路途中的时间)的探亲待遇,工资照发,路费报销。(三)特保儿费:乙方享受特保儿费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七条 劳动保护_________。(乙方的劳动保护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乙方患病、伤残、生育等待遇以及养老保险办法_________。(本条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政治待遇和劳动纪律要求(一)乙方在政治上享有同固定职工一样的权利,如参加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参加党、团组织和工会的权利等。(二)订立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乙方,在担任领导职务以后,如职务是有任期的,在劳动合同期限短于领导任期的情况下,可以将合同期限视为领导职务的任期;如果职务是没有任期的,可以视为改订没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三)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坚持出勤、积极劳动,保证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教育与培训甲方应加强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安全生产教育,根据工作和生产的需要进行业务、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变更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劳动合同:,并请在主题中注明“应聘图书馆综合内勤助理岗位”。

本次招聘为合同聘用制,非北京大学事业编制。

篇14:合同制职工招聘合同

合同制职工招聘合同模板

甲方招聘合同制职工,按有关规定,已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已向乙方如实介绍涉及合同的有关情况;乙方已向甲方提交劳动手册。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试用期限的长短,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有关部门无规定的,由招聘方根据受聘方的工作能力和实际水平确定。)

第三条职务(或从事某工种的工作)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____职务(或从事某工种的工作)。

每周工作____天,星期____休息。每天工作时间为____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合同,工作时间由双方商定。)

(一)乙方在试用期间,月薪为____元。试用期满后,按乙方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和工作效率评定,根据所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

(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合同,亦可按工作量确定报酬,实行计件工资的,按计件付酬。)

(二)乙方享受的岗位津贴和奖金待遇,与同工种固定职工相同。

(一)补贴待遇:乙方享受交通费补贴、粮食补贴、取暖费补贴等与固定职工相同。

(二)假日待遇:乙方享受节日假、婚假、产假、丧假与固定职工相同,工作满一年以上需要探亲的,可享受____天(包括在路途中的时间)的探亲待遇,工资照发,路费报销。

(乙方的'劳动保护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乙方患并伤残、生育等待遇以及养老保险办法。

(本条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第九条政治待遇和劳动纪律要求

(一)乙方在政治上享有同固定职工一样的权利,如参加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参加党、团组织和工会的权利等。

(二)订立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乙方,在担任领导职务以后,如职务是有任期的,在劳动合同期限短于领导任期的情况下,可以将合同期限视为领导职务的任期;如果职务是没有任期的,可以视为改订没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坚持出勤,积极劳动,保证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

甲方应加强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安

全生产教育,根据工作和生产的需要进行业务、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劳动合同: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不因此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已经修改;

3.由于甲方单位严重亏损或关闭、停产、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或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了工作任务、性质;

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在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况除外:

1.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2.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临时调动(单位内工种之间、机构之间);

3.发生不超过一个月时间的短期停工;

4.甲方依法重新任命、调动、调换订立没有一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的工作;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除因乙方违法犯罪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本单位管理章程的规定被开除的,以及乙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外,甲方应按规定发给辞退补助费和支付路费。

篇15:合同制职工的劳动合同

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现聘用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职工,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工作。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第三条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

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5天,40小时,每天8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相应时间的补休。

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元。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发放按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

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甲方规定予以调整。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__________日,实行先工作后付薪。

第七条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乙方因生、老、病、伤、残、死,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等社会保障。

甲方在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为乙方购买的商业保险,在保险期内,甲方有权变更或撤销险种。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治疗的,按照《常州市劳动合同规定》之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期。乙方在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医疗费用等按照国家和常州市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处理。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与不得解除的规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⑴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⑴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⑵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⑷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⑵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⑶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⑷乙方因其他情况需要辞职,需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⑴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⑵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常州市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对于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因各人情况辞职或离职,在培训期内的安培训费的100%赔偿,并退还任职最后3个月薪金;在培训结束后的,将酌情减免培训费的赔偿金额。

第十条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若因病不能上班时,可凭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享受甲方规定的1年7个工作日的有薪病假。

当有薪病假日累计超过7天后,甲方将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相应金额。

第十一条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依据国定的有关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双方约定的事项,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和因辞退、除名、开除乙方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由争议的一方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从仲裁裁决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即日起十五天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篇16:农民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

农民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并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款确定: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讫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乙方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 元;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满的.定级工资为 元。

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应依法制定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你好,“财政供养人员、在编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是三个不同的概念,涵盖的范围不同,有比较明显的区别。

例如,很多财政供养人员不是在编人员,在编人员也不一定都由财政供养。

另外,在编人员肯定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而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不一定有编制。

例如,目前法检两院中的书记员基本都采用聘用制的形式,有两种用工模式:一种是直接聘用,由法检两院和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由财政直接供养;另一种是劳务派遣,由劳务派遣公司和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再派遣到法检两院工作,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福利。但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支出最终还是由地方财政进行支出,也属于财政供养。

除此之外,像是环卫工人、大学生村官等等都是由财政供养的非在编人员。

最常见的就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在事业单位改革完成之前,正式工作人员依然使用事业编制,但是工资福利由单位自行解决,而非财政拨款。

正常情况下,党政、人大、政协、监察、审判、检察、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使用行政编制,可分为干部身份的公务员工人身份的行政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使用事业编制,按管理模式的不同可分为参公管理和非参公管理,按岗位可分为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工勤岗。其中,工勤岗是工人身份,基本都是退役军士(士官)安置而来;管理岗和专业技术岗基本是干部身份。

但是,有些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是没有编制的,我仅举两个例子:

第一、消防员。根据官网公布的信息,“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行政编制总规模内,单列消防员专项编制,编制不具体到个人”。

简单来说,一支消防救援队伍有一定名额的消防员编制,但消防员个人是没有编制的。只有通过国考或消防院校定向培养,成为消防指挥员后,才是行政编制的公务员。

第二、公立医院备案制员工。这些员工也是通过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进入的,但实行报备员额管理,“占编不入编、定岗不定人”。

简单来说,就是医院有这个岗位的编制,但个人是没有事业编制的。

如果遇上事业单位改革,医院撤销了,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会安排到其它事业单位工作,仍旧保留编制;而备案制员工的岗位一旦撤销,需要自己去找工作,稳定性差一截。

当然,在正常情况下,备案制员工和事业编制员工的待遇是基本没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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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由地方财政供养的人员分两类。

一类是正式在编人员,如机关的行政编制人员即公务员、行政工勤人员,工资待遇全部由财政兜底;事业单位的管理、专技和工勤三类岗位人员,他们的工资部分由财政全额拨款、部分差额拨款,视单位是公益一类还是二类而定。

另外一类是非编人员,但属于特殊岗位,由财政支付工资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这种性质的岗位人员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

1、公益岗位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向财政申请经费,通过购买服务设置的公共服务岗位工作人员,如司机、维修人员、窗口服务人员等。公益岗位人员不占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属于合同工性质,但其工资由财政全额支付,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略有上浮核发。

2、单位聘用人员。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向财政人社部门申请招录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由财政预算或单位自筹经费解决工资待遇。

3、特殊岗位人员。如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西部志愿者、特岗教师等类似国家政策性支持的岗位人员,虽然没有编制,但在服务期内一律也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全额负担工资待遇。服务期满后,根据各地政策,类似人员可以通过考试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享受一定的政策倾斜。

4、劳务派遣人员。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也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委托劳务中介招录部分派遣人员充实到一些辅助性岗位,并向劳务中介支付一定的费用,由劳务中介发放人员工资。这部分经费一般列入单位预算,由财政每年固定列支。

5、政策性安置人员。如部队军官和退役军人不选择安置,自主择业,按照规定,各级财政必须从专项经费中按一定标准列支安置费用,他们同样属于财政供养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一般支在职在编人员,其它的诸如公益岗位、聘用人员、合同工等等,俗称临时工,两者的本质区别是编制,要区分他们,只要看其是否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是否在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行政机关单位人员由财政供养,事业单位人员公益一类由财政供养。地方财政供养人员是指地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央财政供养是中央党政机关,部分事业单位,军队。各级地方财政预算都包含了财政供养拨付等正常支出费用,中央财政每年也有财政预算报请国务院审核。事业单位公益一类是财政全额拨款供养,中小学义务教育机构;事业单位公益二类财政差额拨款供养,公立医院,公立学前教育机构,广播电视新闻报纸;事业单位公益三类是自负盈亏自筹资金卫生防疫,市政园林,农技畜牧;





一、地方财政供养人员,不一定在编

举个例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本质为居民自治组织,哪里有什么编制,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也是地方财政供养的。

还有,各地公安机关使用的辅警,都是地方财政供养的,也是没有编制的,只是实行定员管理。

在现代中国,人事使用编制管理,只限于机关、事业单位,机关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都含有工勤编制,由中央及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机构编制部门统一控制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都是有编制,也是不一定的。

(一)机关单位正式职工肯定都是有编制的,国家公务员使用行政编制,工人使用工勤编制。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实行“全员劳动合同聘用制”后,全部正式工作人员,都是合同聘用制员工。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多数是招聘计划申明没有编制的合同聘用制员工,当然也是正式员工,但是没有编制。

(三)现实的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存在没有编制的临时工,如一些勤杂工、保安、保洁、食堂等服务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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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供养人员”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在编人员”的范围,而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也不意味着肯定就有编制。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在编人员范围最小,在编人员肯定是正式职工,正式职工肯定是地方财政供养人员。

“地方财政供养人员”中,还包括一部分地方人事部门聘用人员,包括人事代理、公益岗位、政策性安置人员、项目人员等,以及人事部门授权用人单位自行聘用的人员。公益岗位是临时工,但肯定是地方财政供养人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或者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也肯定是由地方财政供养,但服务期满后,如果有政策,可以成为正式职工,逐渐解决编制使用;如果地方没有相关政策,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又成为自由人员,失去了地方财政供养的资格。人事部门统一招聘的合同制管理人员、人事代理,以及指定劳务派遣公司招聘的劳务派遣工,都是非正式职工,同样由地方财政负责供养。由人事部门授权,用人单位(比如公立医院)自行招聘的合同制人员、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由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用人单位经营情况,决定由财政统一供养,还是单位从经营收入中自行供养。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工,包括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都是由过去分配、调动等安置,现在则是凡进必考,有正式的就业文件、信函、个人档案,个人身份也由组织、人事部门界定清楚的。这两类人员的区别,是在编人员是由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转移支付,由地方财政供养;非在编人员,也就是超编人员,虽然是正式职工,却是由地方财政自行筹集资金供养。

由此可以清楚,在编人员肯定是正式职工,而地方财政供养人员,却不一定是正式职工。编制意味着省级财政承认的地方政府供养人员数额,超编人员虽然也是正式职工,却不受省级政府人事、编制、财政部门承认,要由地方政府自行供养。




1、地方财政供养人员不一定是在编人员。

财政供养一般指单位经费渠道包括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但一些工勤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也包括在内,但这些人在编委办没有编制,只在人社局有用工备案,并不是真正的财政供养人员,财政只负担人员经费甚至连办公经费都不核定。

有一些地区,由于过去编制管理不严格,财政供养模式不严谨,还存在有一些人员的经费渠道由自己收入解决,表面上是财政供养,实质在编委办并没有编制,财政并不承担这部分人的经费,随着机构改革继续深化,这部分人只能慢慢消亡。

2、是不是单位正式职工,是不是财政供养人员,只以编委办人员登记为准

现在不管行政还是事业,编委办都实名有登记,没有登记就不是正式职工,就不是财政供养人员。




地方财政供养人员不一定就是在编人员,在一个行政区域,财政供养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所有机关单位公务员和工勤岗人员;

二,部分事业编制干部和聘干、工人。事业单位分为全额财政拨款、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三类。其中,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完全由地方财政供养;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地方财政只负

责部分资金,其余单位自行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由地方财政供养,由单位自己根据职能收费解决。

三,合同期内政府雇员。一般是两年期限,合同期内由地方财政供养,合同期后由雇员和服务单位协商是否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但工资由服务单位经费支付。

四,辅警、公益岗、社区工作者。合同期内,由地方财政供养。

五,近几年安置的城镇户口退伍士兵。由地方财政局转款给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里为他们发工资。

六,军转干部和士兵退伍转业选岗到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员。

七,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服务期间,由地方财政供养。服务期后,有的地区转为事业编干部;有的在事业编招考中有加分优势。

八,部分劳务派遣工。合同期内,由购买服务的机关单位列预算,由地方财政拨付资金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

因此,地方财政供养人员不一定全是在编人员,非财政供养人员也有在编人员。至于如何区分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则要看他是否有编制,是否在公务员局和编办注册备案。编制,是体制人员的必备条件。




在编人员一定有财政工资,有财政工资有时不一定有编制(称超编人员),有些部门组织上新调入的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安置的特殊人员等,这些超编人员相对在编人员少,工资待遇与在编相同,等单位有退休、调整调出人员后,记入编制,实际上编制数都在领导控制着,人社部门给各单位有个登记,编制数与实际人数不一定一致。最近几年,编制改革,各单位编制数不再固定,人员调动(主要是科级以上人员,科员、工勤难调动)编制随时调整。

正式人员的区别就是有招录手续,近年招录手续逐步完善,只能是全日制学生通过公开考试招录,或者转业军人安置,人社部门有统一招录手续和完整的档案,否则不是正式人员。




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也是财政供养的。属性体制内。因为曾经在编,曾经是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有工资和

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也叫工资)为凭!




地方财政供养的人员不都是在编人员,分为多种身份。下面,我所知道的和大家大体谈谈。

一是公务员。公务员属于行政编,是在编人员,属于国家和地方财政供养。

二是工勤人员。工勤人员是在编人员,属于国家和地方财政供养。

三是事业编。事业编分为干部身份、聘干身份和工人身份,都属于在编人员,由国家或者地方财政供养。

以上是我所知道的在编人员。

下面,我再谈谈我所知道的地方财政供养的不在编人员的情况。

四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司机。

五是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

六是公益性岗位。这个公益性岗位是退伍兵公益性岗位。很多当兵的退伍安置到国有企业,后来,国有企业倒闭或者破产,他们下岗了,现在,国家照顾他们,政府给他们提供公益性岗位来上班。退伍军人整体素质高,在单位很能干,工作踏实肯吃苦。

七是参加三支一扶或者服务社区大学生,主要是刚毕业不久的高校毕业生。

八是协勤人员。例如公安机关的协警以及综合执法部门的协管员等。

九是其他情形的不在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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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三)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省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四)事业单位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应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标准范围内。

(五)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我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现行的单位规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总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省、设区的市及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中层以下(不含中层)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省、设区的市及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中层及其以下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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