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文《施工合同无效的14种情形及其应对措施》一文中,我们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本篇文章我们将探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注意事项。
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有效要件导致合同关系不应该成立,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而合同解除则是解除已生效的合同关系,主要适用合同缔约各方意识自由原则,即使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合同还是有效的。那么,本文就针对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合同解除权有关问题做以下探讨。
一、谁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发包方和承包人都可以行使解除权
1.协商解除,《民法典》562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附条件解除,《民法典》562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解除,《民法典》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 (强调不履行),《民法典》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民法典》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履行的前置程序
答:履行相应通知义务,催告后才能行使解除权。
1.《民法典》563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解读:催告应在合同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即要求发包人限期履行特定义务。这里的“合理期限”如何确定,根据行业惯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般合理履行期限为28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故催告发包人履行义务期限为28天较为适宜。
2.《民法典》778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3.《民法典》806条,“…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读:协助的义务如施工场地应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路通畅,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连接等义务,施工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承担工期延误损失。
关于上述条款规定的有关“催告”的方式,法律上并无明确要求,但一般司法实践中对催告程序和催告内容有特别要求:已催告方需要证明已合法履行催告义务,这就要求催告过程易于存证;催告的内容,应包括明确相对方合同违约、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则行使合同解除权等明确载明“合理期限仍不履行则解除合同”的条款。催告通知可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三、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解除期限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发生的1年内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
民法典564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读:解除权属于形成权,除斥期间一般无特别约定条件下为1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发生1年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四、符合解除条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何时正式解除?
答:自有解除权一方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或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合同正式解除。如果未发解除通知而选择直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仲裁的,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送达对方时,施工合同解除。
《民法典》565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五、建设施工合同解除时,发包人有哪些注意事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保证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及支付合同价款,所以合同解除时,发包人应重点关注的应是后续工程的质量验收及相应的会影响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环节,比如:
1.发包人应组织施工方,设计方及监理方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并做好工程验收记录;假如施工方不配合签字的话,应当做好全过程公证;要求施工单位提交过程验收记录,隐藏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材料质量卡等资料,为工程备案做好准备。
2.发包方应要求施工方提供施工图纸及深化图纸,并做好施工界面划分及记录;如涉及指定分包的或自行施工的,应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并做好备注确认。
3.对于后续施工设计已完成工程修复、拆除重做的,应做好证据保存和过程记录。
4.注意项目章及施工过程会议纪要等资料的整理和收缴。
5.发包人如继续使用现场承包人垂直设备等大型机械的,应签订或者变更租赁协议,且注意与承包人前期设备使用费用区隔。
6.注意施工项目的移交和交接、工程劳务单位的有序退出等。
六、建设施工合同解除时,承包人有哪些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如何向发包人申请结算工程价款应该是承包人首选应该关注的问题,根据《民法典》806条第三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所以对于承包方来说,保证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是请款的前提条件,建议承包人从如下方面着手:
1.注意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方式确认及进行相关计量公证。
2.要求劳务分包单位配合施工方、发包方对工程进行验收,注意防止劳务单位突击性施工或擅自封堵隐藏部位;对劳务单位共同对施工界面划分进行确认,对于施工工艺或者工程质量不能再图纸体现的工程量应该进行备注记载。
3.注意涉及变更单,现场签证单,价格确认表,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确认和保管。特别对于投标保证金、样板间,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等涉及经济的内容不应该遗忘。
4.如涉及甲供材的,应做好材料的退还和交接记录。
5.要求劳务施工人员的有序退出配合现场移交。
6.注意现场物资、特定材料的证据保存。对于现场物资及定制的材料,建议上墙为宜,以便计算及保护,如果可能建议全部安装完成后再单方解除合同。
7.已完工程全部移交前注意对现场的成品如仓库财产的保护,对于办公室贵重物品、施工文件等建议转移他处保管。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并不是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自然终结,合同解除后,各方虽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发包人和施工人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且非违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但这并不影响有关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如何确定已完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等在司法实践中都是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下一篇文章,我们将会详细分析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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