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请律师查被告房屋情况交费就可以吗?

大家好,没想到有一天还能在张大妈还能分享这种尴尬的经历。

我猜每个人身边都有一个欠钱不还的“朋友”吧?聊起这个话题,都有一肚子苦水要吐。而我的经历是:借给朋友6万多块钱后,得到的是对方“没钱”的说法以及蛮横的态度。

凭借中学时政治课学到的法律常识,以及在大妈看的这个帖子:,我决定使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2018年5月29日立案,到2018年7月12日开庭,速度之快让我惊讶。在法官的调解下,我和被告达成一致:被告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陆续把钱给我,并且支付一定的利息。法院的调解书具备法律效力,一旦被告不履行约定,我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悬着的心终于放轻松了。

我写这一贴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弘扬正义,抒发一下内心的感受;二是告诉大家,面对欠钱不还的老赖,要勇于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去法院起诉其实并没有那么难。

  1. 从起诉到开庭的45天全过程

  2. 如果你也想去法院讨债,这里有几点不成熟的小建议

  3. 回答大家关注的几个问题


1,从起诉到开庭的45天全过程

借了6万多没打欠条?咋办?

首先自我介绍一下,楼主从事互联网行业,生活在深圳南山区。

2017年7月份我的一位朋友找我借钱,说是遇到点事情急用钱,楼主就借给他了。后来又说家里有点事,楼主又借给他一些钱。然而直到今年过完年,依然没有还钱的意思。算了一下一共有6万多,沟通多次依然没有还钱,只能走法律程序了。

我猜很多人面对欠钱不还的情况,下意识的是报警。打110的对话过程大概如下:

被借钱的你:警察蜀黍,有个人欠了我X万元,我要报警!

警察蜀黍:欠钱不还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这事去法院起诉。

被借钱的你:啊?可是他欠我钱不还,而且还消失了,这事警察局不管吗?

警察蜀黍:民间借贷纠纷请去法院起诉,谢谢。

没错,警察蜀黍真管不了欠钱不还的事,因为借钱的那个人并没有犯罪。如果你是被骗钱了,那报警是正确的;如果是你自愿借给别人钱的,那只能去法院解决。说到打官司,很多人下意识觉着“门槛高”、请律师贵,其实不是的。比如深圳,拨打12348能获得专业的法律援助(不知道是深圳独有还是全国都有),里面的律师可以指导你如何起诉、写诉状、搜集证据等,而且不花一分钱。

说说我的案情:楼主和这位朋友之间没有任何欠条,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我拨打了12348法律援助热线咨询,得到的答复是:这些也都可以作为证据的。所以,我真的要打人生第一场官司了。

下面这张图是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

图片转自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网

流程虽然多,但并不是都要走一遍,楼主这个小公民要开始“闯关”了!

大写的惨:以为很简单,结果立案都找不对网站

打官司的第一步是起诉。因为工作很忙,楼主决定在网上起诉,觉着这样方便又快,但实际折腾了一个月才成功立案。下面就是我走过的各种“坑”。

在决定起诉被告的当天,我百度了一下“深圳 法院 起诉”,得到的结果如下。

看来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应该是可以网上起诉的,我打开一看——

网站看起来非常专业、全面。

我点击“立案服务”,根据指引填写各种信息、提交证据和诉状等。但是一点“提交”,网页就一片空白。

我开始以为是浏览器的问题,换IE浏览器、换WiFi、重启电脑、换电脑、换工作日时间……我把我能想到的方法都试了一遍,还是无法提交,网上也没有人讨论这个事。打网站上立案负责人的电话,一直没人接……后来我打网址上的电话才知道,这个网址只能浏览,还不能网上立案。网上立案应该去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

打开这个网址,注册,然后点击“网上立案”,选择自己辖区的法院,就可以立案了。我折腾了一个多星期,才找到正确的立案网址,真是崩溃。给广东省的小伙伴提个醒,网上立案来这个网站。

然后,我天真地以为很快就能立案了,但这才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因为材料没有准备充足,提交了3次才被受理

诉讼服务网上有详细的立案流程,我根据提示填写个人信息、被告信息、案由经过、诉求、证据等等。不用担心不会写,网站上都有模板,很容易懂。下面是楼主当时准备的一大堆材料,写这个就花了很久的时间。

说一下诉求怎么写,其实就两句话:

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6万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除了上面这一大堆附件要写对,网页上的信息也要正确填写,比如“欠债不还”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要写这个。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网上立案成功了,这些附件也需要打印下来签字,再寄给法院。

提交立案申请后,网页会提升成功,同时也会收到短信。说是7天内给回复,没想到才2天就收到法院回复的短信了,效率真高。

果然,第一次申请立案失败了,原因写的很清楚。

  1. 忘记上传自己身份证的反面照片;

  2. 只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没有证明材料(身份证或者居住证复印件);

  3. 因为是多笔转账,每一笔都是一个案件,应该申请不可拆分;

  4.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没有按照法院的格式写。

可惜楼主并没有意识到这些,就把身份证照片补充了一下就又上传了,结果再次被驳回。而且,第二次被驳回后是无法再次修改,只能重新提交立案申请。

第三次网上提交立案申请后,楼主选择去现场提交材料。因为这里有一个小bug,就是第二点。一般人能知道被告的身份证号就不容易了,怎么能获得他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居住证复印件呢?所以在网上提交立案是不可能成功的,必须去法院现场开具一个调查证明,去公安局打印被告的个人信息。这是楼主和法院短信里提供的电话号码沟通后得到的结论。

去现场提交材料,楼主又跑了3趟!

第一次去法院,楼主竟然忘记带身份证了,果然被拒绝进入了……没想到这种低级错误都能犯!

第二次去法院,楼主带上了身份证、立案材料,早早地去门口排队。然后一泡巨大的鸟屎从天而降,掉在了立案材料的第一页。幸亏第一页是身份证复印件,楼主复印了很多份……

下面是法院接待现场立案、网上立案补充材料的大厅,每一个窗口都提供了座位,大厅里也有很多座位,非常nice。

直接找到“网上立案审查”这个窗口,甚至都不用排队取号。而大厅里坐着许多现场立案的人,我一看,下午2点才叫到6号……所以在网上提交申请、现场提交材料我认为是最高效多。

经过工作人员的审查,其它材料都没有问题,只有被告身份信息不足,让我去另一个窗口办了一个“补充立案材料通知书”,然后去公安局(注意,不是派出所)开被告的身份证明。

拿上这个材料,楼主去了南山区公安局,距离法院还挺近的。楼主又犯二了,直接走向了公安局大门,果然被警察叔叔拦住了……原来公民办理各项业务,应该去旁边的“户籍”、“户政”大厅。楼主这种情况应该去“户政”。

在户政大厅提供身份证和法院的材料后,警察阿姨给我开具了下面这个被告身份材料。

第三天,楼主拿着这个材料,以及之前的一大堆材料,又去了法院。这次,终于把材料交齐了。

接下来是缴费,可以网上也可以现场,为了提高效率,楼主现场缴费。注意,南山法院里面的农行窗口只收现金或者农行银行卡,幸亏旁边有一个ATM机,楼主取了现金缴费。

因为标的金额有6万多,所以诉讼费就交了600多,真是心疼啊!

但是终于立案成功了,楼主拿到了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15天内可以联系法官助理提供证据。

立案成功,等待被告的回应、传票和开庭

接下来,进入审理流程。法院审核我提交的材料后,会给被告寄起诉书、传票和其它材料什么的。我写了被告的公司地址和家庭地址,也没让被告知道起诉他的事情,所以被告“傻傻地”接收了。如果被告拒不接收,可能法院要派人去现场调查、去被告的老家传达、或者进行社会公告,这样时间就非常长了。

被告收到法院的通知后,态度180°大转变,主动找到我希望我能撤诉。我告诉他,把钱还给我就可以撤诉,然而他表示没这么多钱。既然这样,楼主希望法院判决。

6月25日,楼主收到了法院的传票,7月12日开庭。这效率,真是没谁了!(从立案到开庭只有一个多月的时间)

然后楼主开始准备更多的证据,因为担心被告不认账。比如我和被告使用微信聊天、转账,如何证明这两个微信就是我和被告使用的呢?我联系腾讯公司客服,他们并不能给我提供证明,我打电话给法官助理,她告诉我先不用着急,可以到庭审现场看法官如何审理,必要时会联系腾讯公司让他们提供证明。

万幸的是,被告并没有否认债务,对于我算出来的欠款也是认可的。开庭前一天打电话给我,希望能够调解,采用分期的方式还钱,并支付一定的利息。我同意了,打电话给法官助理告诉她明天我们先接受调解。

终于开庭了,这一天天气超好!

7月上深圳天天暴雨,几乎没有好天气。而开庭这天,天气出乎意料的好。楼主专门请了一天假去法院。

这是楼主在法院楼上拍的照片。我和被告在法院门口见面,一起进来的,本来都是朋友,既然把话说开了,并不觉着尴尬。

第一次坐原告席,感觉初中高中政治课学的知识没有白学,勇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我和被告都迟到了,法官还没有出现……但是奉劝大家一定要按到到庭,如果原告迟到了,会按照撤诉处理的。等了一会儿一位法官出来了,看了一下我们的证件,开始敲写调解书。她问我们达成还款约定了吗?我们说还没有,于是我和被告拿了一张纸凑在一起开始算具体的还钱计划以及利息啥的。

细节就不告诉大家了,总之每个月还几千块,按照蚂蚁借呗的利息,年化利率大概是14%。法官说,只要不超过24%都受到法院的认可,我们约定的利息还可以。

具体每个月还多少钱确定后,法官建了一个表格,把还款计划填进去。约定的还款方式是微信转账,每个月15号还款。这一切确定后,法官打印出来调解书,让我们核对签字。

这期间,有一个人走进了坐在旁听席。法官问他干嘛的,他说旁听,法官说上午没有庭审,然后他坐一会儿就走了。不知道为什么,楼主竟然觉着非常不过瘾,等有时间了也想去法院旁听一下,感受一下司法审判的仪式感。

调解结束,都到中午吃饭时间了,打印调解书的工作人员吃饭去了所以不能打印。被告赶着回公司上班,楼主就找朋友吃了个饭,下午回法院拿了调解书。因为是调解没有审判,所以诉讼费用还能退一半。诉讼费本该被告承担,楼主在被告的还钱计划了多加了这部分钱,所以调解书上就写了原告承担。

拿到调解书,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拿到调解书的这一刻,楼主内心舒畅万分,一方面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出了一口气,另一方面觉着自己生活的时代真好。调解书和判决书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被告不执行,楼主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再不执行,就会被记入被执行人失信黑名单。

至此,楼主本次维权结束~


2,如果你也想去法院讨债,这里有几点不成熟的小建议

不要借钱!不要借钱!不要借钱!

如今网上各种借贷软件到处都是,总能有几万块的额度吧,那为什么还要找朋友借钱呢?我觉着除了借钱救命这种情况,其它都不要借给别人了,因为一旦对方欠钱不还,真的能把自己给气死。

如果你已经借给别人并且对方没有还钱的意思,那么请你先做好要不回来的心里准备,然后看一下楼主给出的一些建议,也许还能“起死回生”。

如果涉嫌诈骗,请立刻报警

像楼主这种借钱帮助朋友的情况,肯定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但是如果对方涉嫌诈骗,那就太好办了,可以直接报警抓人的!比如对方想和你合伙做生意然后拿了钱去赌博(这是我瞎说的例子),类似这种情况可以打110报警,一旦对方涉嫌诈骗,那么就不用你去讨债了,警察蜀黍会把他绳之以法的!

没有证据?那就创造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都可以作为电子证据,具备和纸质证据同样的法律效力。但是如何证明这些证据是真实的呢?可能难度比较大(因为我这次没有用到电子证据,所以不清楚电子证据是如何证实真实性的)。所以借钱的时候一定要打欠条,而且要用大小写文字写清楚金额、借款人身份信息和地址。

如果钱已经借出去且没有欠条,而且被告已经有赖账的意思,千万别撕破脸。可以打电话并录音,试着套路对方:你去年8月借我的6万块钱能抓紧给我不?我着急买车呢~ 一旦对方说“别着急,下个月给你”之类的话,应该也能算作证据。

如果能有朋友证明你们之间借过钱,也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没有被告身份信息是最麻烦的

无论是在网上还是去法院现场,想起诉别人,总的说清楚对方是谁吧?这就需要用到被告的身份证号,然而这也是最麻烦的一件事,因为借钱的时候想不到这一步,而真的要起诉的时候又不知道去哪里查。

在网上查询公民身份证号应该是不可能的,最靠谱的方法是去公安局查询,这就看你自己的本事了。我有一个不成熟的小建议,如果对方拒绝还钱并且已经撕破脸,你可以去他公司门口截住他大吵一架,甚至制造点混乱然后报警,警察会把你们带走调查的,这样应该就能获得身份证号。

实在没有身份证号的话,那就直接去法院现场立案,然后拿着法院的证明材料去公安局查询,但是能不能查到就很难说了。根据楼主的了解,如果被告的户口是省内的,那么容易查,如果是外省的就需要到被告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查询。你可以不亲自去,请当地的律师去,但是这也要花很多钱的。

在哪里起诉?也许不能在身边最近的法院

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权,应该是在原被告的户口所在地,如果你在户口所在地外工作就有点麻烦了。可以打12348咨询是否能在纠纷发生的地方(也就是你生活的地方)进行起诉,如果对方不知道,也可以直接咨询法院。

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吗?

提交立案申请的时候可以申请,楼主这次也申请了,但是法官问被告的财产状况是怎么样的、银行卡账户是什么,都说不上来,所以就放弃了。通常来说涉案金额特别大的才有必要申请,而且要能提供对方的银行卡账户等财产信息。

怎么才能加快进度、提高成功率呢?

看网上有人说打官司通常需要好几个月,因为法院的案件实在是太多了。我觉着加快案件进度有两个方法:一是提交材料的时候写清楚、各种材料都准备齐全;二是要经常联系法官。

立案之后会给一个回执,上面有法官助理的联系电话,你可以经常打电话询问进展、沟通案情。比如你可以问:我可以请证人出庭吗?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按照要求寄送材料,然后再打电话问:请问收到材料了吗?这样无形之中加快了进度,而且缺什么材料或者证据有问题,也能及时获知。

如果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本没必要请啊,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只要你能向法官说清楚来龙去脉并且证明证据都是真实有效的即可。而且被告也没什么可辩解的吧,我就不相信有人真的借走别人的钱然后拒不承认的,有这种人吗?

如果你并不了解法律,可以拨打12348(每个地方可能不一样)寻求法律援助,或者在支付宝的“城市服务”中选择“法律援助”,里面有一些第三方的网上法律顾问,但是要收费的。

如果你打算一个人去法院,我强烈建议你把事情经过找一个靠谱的朋友说一下,有时候当局者迷,让别人帮你理理思路很有必要。


3,回答大家关注的几个问题

我看到这一贴评论里有很多值友咨询问题,我挑选了几个试着回答一下,希望能有所帮助。

问题1:现金借出去的钱不还,只有微信作为证据行吗?

这位“表姨”欠钱不还,好在微信承认了,就算是一种证据了(请一定把微信聊天记录备份至电脑,防止丢失)。建议楼主给表姨打电话、或者面谈时录音,让她亲口承认借你钱了。最好能让她打欠条,当然她会拒绝,你可以聪明一点:比如告诉她写个欠条就行,这钱不着急要,两年后再还。只要能拿到证据,就好办了。

如果你表姨懂法,应该不会故意欠债,所以这事可以找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之类的地方调解,甚至打110寻求调解。如果非要走到起诉那一步,立案前法官也会问你是否接受诉前调解,我感觉一旦公检法有人找你表姨,她就会还钱了吧……

问题2:别人欠钱不还,不知道该咋办?

楼主,直接去法院起诉啊,我的亲身经历都摆出来了,还有哪里不清楚的吗?

如果非要咨询一个人才能心里踏实,那就拨打12348免费的法律援助热线,里面都是专业的律师接电话的。

问题3:不知道被告的身份信息咋办?

不明确被告信息的确实不能立案,但法院应该提供援助才对,建议楼主换个法院起诉。

当然,如果你有公检法内部的朋友这事就非常好办了,他们会给你提供“专业的指导”。

正常的流程应该是下面这位朋友说的:

问题4:对方有意销毁证据怎么办?

不清楚楼主的案情如何,但既然有欠款人的身份信息,就可以去起诉。至于证据,可以咨询法官需要什么证据,尽可能多地提供。如果证据涉及支付宝,可以打支付宝客服寻求帮助啊,我感觉支付宝在这方面比微信支付强太多了,微信连电话客服都没有,而网上已经出现了很多在支付宝官方协助下讨债成功的例子了。


以上就说本帖的全部内容了,小弟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难免有说错的地方,请大家多多包涵。如果有问题可以留言,我尽可能地回答,但是归根结底:别怂,去法院,勇敢地迈出第一步!

本文在什么值得买原创首发,希望大家多多支持,多多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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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这里是指诉讼当事人,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和被提起诉讼的被告双方。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尚没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对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理由和范围的限制。对刑事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针对与原诉有联系的行为,提起独立诉讼请求的行为。反诉,是被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是被告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手段。但提起反诉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1)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3)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起诉之后至合议庭评议之前。(4)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联。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本来就是无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买卖合同交货,被告提起反诉,说合同本身无效,要求依法撤销。等等。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联,如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起诉。被告提出反诉后,原告提起的诉讼为本诉。反诉和本诉同时存在,可合并审理,但应分别审查、判处。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权利,又承担原、被告的义务。除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反诉与答辩有根本区别。答辩,是指民事(包括刑事附带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问题,依据事实和法律所进行的辩驳。被告和被上诉人提出答辩,这是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中的必经程序,也是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证他们能正确地行使这一权利,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权利平等。至于当事人拒绝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依法审理。   

    起诉,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所提起的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 

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种案件,是以公诉机关或者当事人的起诉为前提,如果没有人起诉,法院对任何案件都不主动审理。法院如果接受起诉,同意进行审理,称为受理。起诉的成立,标志诉讼中审判程序开始。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都具有强制效力,不管当事人愿意不愿意执行,都得执行。即使认为判决和裁定有错误,并且已经提出了申诉,只要判决和裁定没被法院撤销或中止执行,都得执行。在刑事案件中,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即使不愿被执行死刑,也会被拉到刑场予以枪决;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的罪犯,不管其本人主观愿望如何,都得按法院的判决予以执行。在民事、经济等案件中,执行首先要靠当事人自觉进行。如不执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自己决定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方法很多,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卖、强制搬迁等等。如果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则会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是指执行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等法律文书的内容,采取强制的手段加以实现的活动。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执行方法也不同。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对案件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书从送达或当事人接到的第二天起,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过了上诉和抗诉期限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的判决,宣判后立即生效。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两个特点:一是具有稳定性。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变更或撤销,如有错误,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二是具有强制性。判决生效后,执行部门有按照判决执行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坚决服从,不能抗拒。   

    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案件的性质及其所依据的法律,诉讼可分为四种,即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经济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是通过侦查、起诉(包括自诉)和审判活动等,适用刑事法律,解决被告人是否犯罪和处刑问题。 

民事诉讼,是指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各种民事权益,因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而产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适用民事法律,对当事人争执的问题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全过程。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先进行调解,一般只对调解无效的作出裁判。 

    经济诉讼,实质属于民事诉讼。但由于经济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所以各人民法院均设立经济审判庭,专门受理经济纠纷和涉外经济案件。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适用民法、经济合同法等法律审理经济案件的全过程。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所作的处理决定,依法起诉,人民法院适用行政法,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审理和裁决的活动。   

    我们的国家制定了许多法律、特别是近些年,立法速度加快,每年都有不少法律、法规颁布实行。对法律种类的划分,可以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如:从法律的文字表现形式方面划分,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从法律的适用范围方面划分,可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从法律制定的主体方面划分,可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法律的内容方面划分,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等等。 

对于我们打官司的人来说,对法律可以这样来划分: 

    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子法。子法如与母法的内容相违背,子法则无效。除了母法――宪法之外,我们可以把其余一切法律、法规分为以下四大部门。即:(1)刑事;(2)民事;(3)经济;(4)行政。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据自己所打的官司,侧重学习其中的一个部门法律、法规。 

    (1)刑事方面。它又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等。如:刑法、惩法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决定、通知、补充规定等。另一类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补充规定等。 

    (2)民事方面。它也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等等,以及有关的补充规定。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也包括各种有关的补充规定、暂行规定等。 

    (3)经济方面。实体法主要有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税法、产品质量法等。程序法与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实体法有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补充规定等。   

    当你在法律上遇到疑难问题时,你就可向律师请求帮助。在中国,律师服务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它是中国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当你上门询问时,就会有律师接待你,你可向他提出你的疑难问题,律师会根据法律如实解答。当你感到有需要请律师帮助你解决问题时,你应填写如下文件: 

    1.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证明你委托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你去完成一定民事活动的书面凭证。 

    2.代理合同。该合同明确地详列了你和你的委托代理人律师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诉讼当事人根据不同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以表明票据种类,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一定的票据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点,收款人名称,出票地点,出票人签章等。另外,还应提供拒绝证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 

    提供证据,必须注明提供人,单位名称、时间;提交的复制品完整、复印件清楚,模糊缺角的不得提供;对复印件,必须注明“已与原件核对无异”,提交的外文书证,必须附送中文译本。 

    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应提供借贷合同、借贷凭证、借贷双方交付钱款的有关凭证。  2、借贷案件,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借款数额、交付地点、时间、借款用途、归还日期、利息约定);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3、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4、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先提供有关部门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5、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应提供双方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证明;原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提供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6、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原告应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以及担保人姓名、住址。  7、个人以合伙组织名义借款,债权人应提供个人以合伙组织名义借款的事实依据,借款亦应提出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证据。 

     一、一般证明  1.纠纷起因、被告过错、损害事实的依据,要求赔偿数额及计算依据; 2.受损害现场、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及证明; 3.涉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至一百二十七条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特殊侵权赔偿的受害人,应提供损害的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4.证人的姓名、住址和证明内容。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和证据;  2.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验伤单、病历卡等);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等,应提供医疗费单据、误工(准许休息)的天数、误工收入损失的证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车、船票凭证等;4.受害人死亡,其亲属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丧葬费凭证与清单、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 5.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有过错的证明。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和证据;2.财产受损的情况(财产名称、数量)及损害后果(受损害程度、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3.对损坏的财产产权有争议的,应提供产权证明;4.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借贷(款)合同文本、借款申请书及有关凭证、借款实际用途证明材料,违约原因及责任的依据、还款通知书、贷款种类(建行、农行、工商行、人行、外汇)、利率依据、计算方法、担保协议、担保财产及凭证(房、设备产权)、存放地点。 

    提供证据、必须注明提供人单位名称、时间、提交的复制品完整、复印件清楚,模糊缺角的不得提供;对复印件,必须注明“已与原件核对无异”提交的外文书证,必须附送中文译本。 

企业合同文本、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餐厅)等卫生许可证、上交利润、有关财务帐目材料、解除合同的有关材料。 

    国有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应当提供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文本、公证文本、出租前对企业清产核资、债权债务、评估资产的统计列表。 提供证据,必须注明提供人单位名称、时间、提交的复制品完整、复印件清楚,模糊缺角的不得提供;对复印件必须注明“已与原件核对无异”提交的外文书证,必须附送中文译本。 

    一般情况下,民事官司的执行以生效的判决为依据,需要等到判决生效后进行,但对于某些原告来说,等到判决生效后才执行,他们的生活将难以维持,他们的生产或经营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为此,法律设立了先予执行制度。  所谓先予执行,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可见,先予执行措施的采取可以救原告的燃眉之急,并有利于法院及时而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义十分重大。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17先予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3.人民法院于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 其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前提。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申请人败诉,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先予执行的程序 1.先予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当事人未申请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2.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申请后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有必要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其提供,不提供担保的则驳回申请。 3.人民法院对先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4.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经过审判程序,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应当返还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中的先予执行定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钱财,或者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立即实施或停止某一行为的法律制度。  先予执行的法律制度限于以财物为内容的给付之诉和以行为为对象的给付之诉的案件。前者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和追索劳动报酬的。后者如在侵权诉讼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可诉请法院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实施或停止某一行为。 

    先予执行的案件适用范围大于先予给付的案件适用范围。先予给付的案件适用范围仅限于以财物为内容的给付之诉案件。 

    无论是法院依据申请实施财产保全,还是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均有发生错误的可能性,表现为申请人在申请诉前保全且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被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或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败诉等,这些情形都可能使被申请人蒙受损失。所以,为公平起见,《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规定: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申请财产保全的人,应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申请人一方不享有权利时,申请保全他方财产就是错误的,如给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由申请人赔偿,人民法院对此不承担责任。因此,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承担因申请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风险。但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第一, 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时间,而争议的财产有的易于变质腐烂。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 

    第二, 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第三, 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四, 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非受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请。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防止因保全错误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申请人又无力赔偿的情况出现,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虽然无紧急情况,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也应尽快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付诸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第一, 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二,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指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没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第三,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人民法院接受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驳回裁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执行。 

    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可以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起诉。有管辖权的法院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可能是同一法院,也可能不是同一法院。不是同一法院时,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因采取了保全行为,对该案取得了管辖权,有权受理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后15日内不起诉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的数额基本相等。“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如果是抵押物、留置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抵押人、留置人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以及清点被保全的财产、责令被申请人保管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措施如果采用清点财产的方法,对清点过的财产,被申请人可以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和隐藏。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以免因被冻结财产的人到银行提取存款而发生顶账。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人民法院都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干扰、破坏民事诉讼秩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正确认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准确适用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发生  2.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3.必须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4.必须是足以妨害民事诉讼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后,一般由提起诉讼的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由反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反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受理费、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具体由谁负担,要待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审理情况决定。①一般情况下,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②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担;  ③败诉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诉讼时,诉讼费用可由法院按他们的人数和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大小,确定各自负担多少,其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该当事人负担;  ④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⑤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⑥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二审调解结案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法院决定; ⑦离婚案件的诉讼费负担,不能简单地按胜诉、败诉确定费用负担,而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负担办法; ⑧如原告胜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法院责成被告负责偿付;⑨作为当事人的公民,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减、免交,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应向法院提供:申请书;法院已下达交费通知书的,应提供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复印件(原件交给法院核对);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的,应在法院通知预交上诉费期满三日前递交申请书,并应提供一审裁判文书复印件及上诉状,二审法院一般应在当日给予书面答复;不予批准的,原通知的交费期限不予顺延。 

    26、诉讼费包括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⑴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①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②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⑵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①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③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④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完结之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最终结果。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先要认真审理案件,剖析案件真实,而后根据案件客观真实作出断定。没有正确的审理就没有正确的判决。判决是国家审判权的具体体现。民事判决是当事人保护自身利益而希望得到的结果。当事人因权利发生争执或因权利遭到侵害,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目的就是讨回公道,求助法院维护其权益,希望得到一纸公平的判决是他们诉讼的内在动因;同样,非讼案件利害关系人之所以求助法院,是借助国家强制力对不明事实加以权威确定。可见,人民法院制作判决也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要求。 

    诉讼中止,是指民事诉讼程序的中途暂时停止。造成诉讼程序中途停止的原因有:(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这种案件往往涉及财产关系。当其有继承人可等时,诉讼中止实属必要。若继承人表示愿意继承则发生诉讼权利义务承担事实,继承人将以新的当事人身份进入诉讼;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诉讼不宜再继续进行。(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当事人在诉讼中途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具有突发性,确定法定代理人有一个过程,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势在必然。(三)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不可抗拒的事由系非人力能预料、抗衡的事由,如地震、洪水、塌方造成交通中断,致使当事人无法出庭。(四)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这是指另一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有预决性,必须待另一案确定后,本案才能进行审理。另一案可能是刑事案件也可能是行政案件,还可能是其他民事、海事或海商案件。中止诉讼可以避免重复劳动或在相同问题上出现矛盾的判决。五)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即丧失其代表资格,等待新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加入诉讼有一个过程,故须中止诉讼。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这是一个弹性规定,以利于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上列五种中止诉讼情形之外的特殊情况。审判人员在掌握时不能随心所欲,必须符合中止诉讼的基本条件。如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时,债务人下落不明或审理中途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经缺席审理仍难以查明借贷关系的,即可裁定中止诉讼。诉讼中止原因消除后,原诉讼程序继续进行。诉讼中止使用裁定书。诉讼程序继续进行时,原中止诉讼的裁定自然失去法律效力。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因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不得已结束诉讼的制度。诉讼终结又称诉讼终止或终结诉讼。 

    诉讼终结与诉讼结束不同。前者是非正常的结束,后者是正常的结束;前者系诉讼程序尚未完毕,后者系诉讼程序业已进行完毕;诉讼终结时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不作结论,诉讼结束时人民法院必须对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评判。诉讼终结只能采用裁定书,诉讼结束采用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诉讼终结与诉讼中止也不同。前者系永远结束,诉讼程序不再恢复;后者是暂时停止,一旦条件成熟,诉讼程序会立即恢复。 

诉讼终结的情形有四种:(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采用裁定书。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的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民事审判程序问题,包括立案直至诉讼的非正常结束阶段中涉及到的程序问题,例如,人民法院不受理原告的起诉状。执行程序中的问题包括当事人申请启动执行程序直至执行程序结束前的问题,例如,中止执行。个别实体问题是指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有关问题,如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虽涉及实体权利义务,但它并不是实体问题的最终认定。因此,民事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指挥、组织诉讼的有效方式。民事诉讼活动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审判实践表明,审理民事案件几乎不可能一帆风顺地向前推进,其间或迟或早或多或少地会出现一些阻碍程序正常推进的问题。用裁定方式对它们及时地加以处理,能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缺席判决主要 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第一, 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第二,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第三,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第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缺席判决必须在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查清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同时,要认真考虑缺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告必须到庭才能查明事实的案件,如果被告拒不到庭,应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到庭,不能缺席判决。   

    第一, 撤诉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作出裁决之前。如果法院已经对案件做出判决,原告行使撤诉权就毫无意义了。 

第二, 撤诉应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通常情况下,原告应采用书面方式,但也可采用口头方式,法官必须将其口头申请记录在卷。 

第三, 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的行为。因为撤诉是原告处分权利的一种表现,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法官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撤诉,或变相强迫原告撤诉。 

第四, 撤诉的行为必须合法。人民法院对原告的撤诉是否准许,以原告的处分行为是否违法为前提,不违法的准予撤诉,反之则不准撤诉。所以人民法院对原告处分起诉权的行为是否准许,除应全面考虑它是否影响或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以外,为了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平等地得到充分行使,就有征求被告是否同意撤诉的必要。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以通知形式分别向原、被告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还应在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原告系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宜用书面方式将原告口述基本内容告知被告。被告在知悉原告起诉后,可以在15日内针对起诉状内容提出答辩。 

    答辩的方式,既可以提交书面答辩状,也可以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答辩,既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也可以明确表示该期间内不提交答辩状,被告还有权在开庭时答辩。 

    书面诉状写好以后,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同时按被告人数提交相应的起诉状副本,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所提供证据的原件或复印件。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后,会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以便被告应诉和答辩。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如果原告本人没有文化不会书写诉状,又请不到代写诉状的人,或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代书的人),可以以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允许,将当事人口述记录在案,并且应当按诉状内容要求进行提示,以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然后将口述内容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分割或者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与起诉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直接有利害关系,或者简单地讲,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第二, 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他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只有被告明确,诉讼方能成立。但是需明确的一点是,法律要求有明确的被告,重点在“有”字,而不论被告是否“正当”,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告错了人,选错了被告,并不妨碍诉讼的成立。第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付什么、反对什么,应清楚、明白,不允许模模糊糊、模棱两可,否则,人民法院难以确定审判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因而难以提供审判保护的方法。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实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说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更、消灭的情况及所持的观点、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至于原告所持观点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分、证据是否确凿,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不问。 第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的案件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应当属于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而应当由行政机关或企业内部处理的纠纷则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四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即必须有适格的原告,在起诉状中写明告的是谁、请求解决什么问题、根据是什么、理由有几条,同时还必须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四者只有同时具备,起诉方能成立,如缺其一,诉则不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 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案件当事人。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上诉人、被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亦有权代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二,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对于没有生效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诉,但不得申请再审。第三, 申请再审应当具备法定的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四,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可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原审法院及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有义务接受。第五,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在裁判发生效力后两年内提起。第六, 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原审法院的名称、案由及案件编号,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申请再审的具体诉讼请求以及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同时,当事人提交申请书,必须附上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副本。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程序不同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其特定性表现在:第一,特定的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第二,特定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在这两类案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法定步骤、方法和制度,也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讨回债务的最简便方法。督促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其设立目的是为了快速、及时、方便、有效地处理一些单一的、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方面减轻了人民法院的负担,另一方面又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即特别程序。 

其特点是: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3.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1、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现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3、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5、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2)起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3)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 

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要针对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分析,对确凿的事实应该承认,对合理且能接受的要求应该接受;对无事实根据的和不合理的要求,不要置之不理,而要准备好事实和充分的证据,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 

    答辩意见的提出有两种方式,可自行选择:一是用答辩状提出,即在法院通知的答辩期限内写好答辩状并交到法院;二是在开庭审理时进行口头答辩。被告通过答辩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便于法院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和要求,全面审查案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的规定精神,对于法定代理人和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同样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如果遇到有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的情况,可以仅就到庭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经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者答辩状和证据,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做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要提醒原告和被告一定要以积极的态度参加法庭审理,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反诉是相对于本诉(或称原诉)而言的一种民事诉讼制度,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联系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目的是为了同本诉合并审理,以达到抵销、并吞原告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目的。 

  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反诉必须以本诉为前提。反诉和本诉是密不可分的两种制度,没有本诉,就不可能有反诉。因此,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提出,即反诉的被告必须是原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必须是原诉的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均无权提起反诉。2、反诉必须在本诉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提出。3、反诉同本诉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4、反诉与本诉必须有实质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才能提起反诉。 

    一方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人身损害,受害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法伤害人赔偿损害的案件,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提起此类诉讼,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即被告在何时何地为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若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证明。 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4.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5.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  6.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而被告主要是提供反驳原告事实和理由的证据。 

    人数众多,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般指10人以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55条规定的程序:1.起诉时人数确定的,由全体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代表人数一般在5人以下,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参加诉讼者都有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在起诉时究竟有多少人参予尚未确定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情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到受理法院登记。  3.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后,来到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和先起诉的当事人联合推荐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推选的或商定的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参加诉讼的人都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   4.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对前来参加登记的诉权人都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内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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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巧妙查到对方身份证号码

  如何巧妙查到对方身份证号码,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或调和矛盾的问题,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争端,维护自己的利益。下文分享如何巧妙查到对方身份证号码。

  如何巧妙查到对方身份证号码1

  1、可以委托律师查询

  律师的具体做法一般是去法院申请《调查令》,拿着调查令去当地派出所和户籍中心去调取被告身份信息,效果和协查函基本一致。委托律师调查的话费用一般在300―500不等。

  2、立案后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协查函,自己去派出所查询

  首先写一份起诉状,一般被告人的名字和电话是可以知道的,在起诉前梳理好当事人的证据和材料,然后向法院起诉(这个直接在线上移动微法院小程序断操作即可)。立案后,法院会以被告身份信息不足退回,这时,你就可以让法院给你开一份协助调查函。拿着协助调查函去户籍中心调取被告身份信息。

  说一下如何申请:其实非常简单,原告申请协助查询被告住所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证明起诉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被告姓名及身份证号,并如实填写《当事人住所信息查询申请表》。

  3、要求法院帮你调取被告人信息

  早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明确规定了,关于被告信息,作为原告,只需要提供能够区别被告身份的信息就可以立案了,而身份证号就是区别被告和其它人的信息!

  因此,如果你知道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没有联系方式和住址,按法律规定法院是应该给立案的!然而,一般情况下,基层法院都不愿意给立案,如果法院拒绝立案,那么,我们就可以请求法院给我们调查被告信息。你不是不给我立案吗?那我就申请你法院给我调取,你如果不调取,我就拿出最高法院的规定来!

  4、如果被告是企业,那么去当地工商局或者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

  拿着身份证去当地工商局或者市场监督局查就可以,或者去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查也可以。起诉企业的话,只需要企业全名,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这些在工商局/市场监督局都可以查到

  5、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网站

  在失信被执行人网站上,失信被执行人往往以“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形式公示在网站上,因此,可以通过该网站进行检索,看看有没有被告人信息,有的话,就能查到该被告人的身份证号码,从而再向公安机关查询该被告人的更多身份信息。

  6、开律所介绍信、凭律师证去派出所开出被告的户籍信息口卡来明确被告身份,代替身份证。

  7、通过全国工商信息查询平台查询该被告是否有注册公司、股东 或者法人身份或者高管的信息记录

  如果有以上情况,那么律师就可以直接拿着这些信息去市场监管局调取工商内档信息,通过内档信息就能查询到被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比如通过电话号码得知身份信息的,通过支付宝也可以查询,网上有人以此为生。

  如何巧妙查到对方身份证号码2

  首先可以先在网上搜索,可能会搜索同姓名的信息,也不排除就是你要找的那个人信息,一般他有在网联网上登记过信息或者发表过论文,有可能会被搜索引擎抓取,如果迫切需要查到此人信息只能去公安局的内部资料中可以通过一个人的名字找到一个人的所有信息,用排除法来找自己要找的人。

  一、因为涉及到隐私的问题,只有公安部门的内网才能查询到。对于识别生身份证的真伪还是可以做到的:

  1、打开浏览器,输入“身份证查询”:

  2、打开后,就可以看到一款百度应用就可以查询到身份证信息;

  3、打开后,就可以看到一款百度应用就可以查询到身份证信息;

  4、点击查询后,你就可以看到发证地、出生日期、性别等信息;

  5、虚假的证件或不正确的输入则会有错误提示。总结:以上可以进行个人信息核对、查询。对于有姓名核对需求的朋友只能求助公安部门了。

  二、知道姓名后可以先在网络上搜索该名字,如果寻找的此人曾经在网络上发表过论文或者填写过详细的信息的情况下,可能会被搜索引擎抓取到的。

  如何巧妙查到对方身份证号码3

  在我国起诉没有被告住址,需要怎样处理

  一、只要知道对方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就可以,住址只是备选项。也可以通过当地派出所进行查询。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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