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四个构成条件?

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是: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则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法律依据:《》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要件有:主体是一般主体;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财产权、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以转移财产、逃匿

  • 行政枉法裁判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

  • 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法定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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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行动》已经看完了首更的八集,真的让人眼前一亮,这部拍摄于八年的老剧剧情完全不拖沓、不注水,主要讲述了平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日常工作、生活。在众多动不动剧情注水、职场剧不说职场专攻恋爱的所谓职场剧的衬托下,本剧居然意外的超出了我最初的预期。

对于剧的定位,应该说是类刑侦剧,说是类刑侦剧,是因为本剧中的案情虽然有一部分涉及了交通肇事罪,但大部分不涉及刑事犯罪,只是普通交通事故。我更愿意将它称作普法职场剧。

由于本人不是影视行业相关人士,说起演技、拍摄、调度什么的完全是个纯外行,但是我是学法的,虽然不从事交警业务相关,也不是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的律师或者法官,但相信还是留下了一点点当初学习时的底子,也希望将本剧体现出来的法律问题与大家探讨。

相关问题的发言均是自己的看法而已,不对的请随时指出,我会第一时间改正。

在拿正式剧中案也来探讨之前,有几个问题是剧中通用的,下面先和大家聊聊下面几个通行问题:

1、剧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是指什么(这部分理论性强且枯燥,不喜欢的请跳过)。在剧中我们多次听到“相关法律”,这里的“法律”其实是个泛指,先说一下我国广义上的法律构成。

首先顶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由于宪法是对最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现实生活中可操作性差,所以一般剧里包括现实中的警察也不会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怎么怎么样”;

第二层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一般名字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剧中就是多次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后可能会说成道交法),这其实是交通案件实质意义上具体操作的法律;

第三层是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因为法律规定虽然相比宪法已经有了可操作性,但也还是难免片面或者说不够细致,因此在现实操作中衍生出了一些更细致的规定,行政法规就是国务院针对行政行为过程单独出台的相关规定,剧中就是反复出现的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细化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后可能简称条例);

再下面就是地方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是各级政府(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出台的地方适用的规定;最下一层还有市及以下行政机构出台的行政规定,因为行政法规具有一部分局限性,更多的是在本辖区适用,估计剧中也不会体现,就不多说了。

所以可以看出,我们一般口头上说的“遵守法律”其实指代了很多,一般指的是最广义的法,严格上我们说的遵守法律其实应该说成“遵守宪法、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行政法规”。

以上太理论,不喜请跳过。

2、交警队的职责。因为在弹幕里看到有人问交警队还能查案吗?所以引申出了这个问题。我们简称的交警队以北京市昌平区为例全称应该是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支队,所以人家是警察好吧!微博上青岛交警的回复就是这个意思,交警也是警察好吧!好了,下面就出现了几个小问题。

(1)交警队可以处理刑事案子吗?正常情况下,刑事案子都是由公安局刑事侦查部门办理,但是交通肇事罪例外,交通肇事罪是由交警部门直接侦查的,一旦发现案子可能涉及刑事,交警队需将相关证据等材料上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立案侦查,最终如果认为确实构成刑事犯罪,由交警队结案,报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审理后定罪。所以人家处理交通肇事罪案子是可以的哈。

(2)交警队一般都管什么。一般交警队以下职能:最大一块是交通执法,主要包括交通安全管理,比如上路指挥等;还有就是违法违章处理,事故处理也是归于这块;车辆管理,就是现实生活中的车管所,主管车辆登记、管理等。所以,人家管的真的挺多的。

(3)交警队有人闹事还要打110?因为公安局内部也是各司其职的,交警队主管上面已经说了,我们接触最多的是派出所治安民警,以派出所治安警为主导,主管治安,剧中出现的大闹交警队其实是属于治安案件,是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需要由治安民警处理,交警不能直接处理。所以打110是对的。

这里又引申出一个问题,交警和治安民警怎么区分,记得赵科长他们去刘晓家里吗?有两种警察,赵科长他们交警是白帽子,还有两个蓝色帽子的警官,应该是当地派出所的治安民警。看帽子区分。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一)

陈晓铃、刘晓案法律问题分析

陈晓铃驾驶平C39723牌照小型面包车,因丈夫何强喂其喝水时将水洒至腿上,造成陈晓铃分心,车辆偏向左。同时,前方XX驾驶(报歉,大车司机叫啥没看到,知道的情告诉我)平C26041牌照自卸大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十字路口时,因超载引至车辆爆胎。爆胎后车胎被爆炸气流砸向陈晓铃驾驶的面包车车挡风玻璃, 陈晓铃受惊紧张,何强从副驾驶室帮助打方向盘,致车从左侧车道越过双实线行驶到了对向车道逆行。与此同时,对向车道上,刘晓驾驶悬挂假牌照且大灯损坏的平G20357号江铃小客车自南向北行驶,遇逆行陈晓铃驾驶的面包车未减速的情况下向左打方向盘,陈晓铃因陈晓驾驶的车没有大灯,到此时才看清对方车辆,但为时已晚,其看到刘晓向左打轮直冲自己而来,就向右紧急打轮,车辆失控,撞向道路右侧并侧翻出车道,造成何强、陈晓铃死亡,其子何小帅重任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责任试分析(本人不专业,自己的想法哈)

1、自卸大货车超载引至车辆爆胎,是事故发生的诱因也是主要原因,对此驾驶人XX应承担主要事故责任;

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2、陈晓铃在驾驶过程中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且喝水分心,遇前车爆胎不只逆行入对向车道,且在躲避陈晓车辆时错将油门当成刹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其处置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3、刘晓驾驶大灯损坏的不符合安全行驶的机动车上 路,并悬挂假牌子行驶,遇对向车辆逆行时不只不减速,还向左打轮冲向陈晓铃车辆,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对于具体责任分析,考虑到法官对于责任认定不只基于案件证据引向出的事实,还存在一部分自由裁量权,这就会导致每个法官处理都可能存在轻微偏差,可能造成比例认定方面的差距。法官都如此,何况我不专业的分析,所以只是我的个人想法,我觉得三方责任应为大车70%,刘晓20%,陈晓铃10%。

以上均为个人意见哈!有不同意见请指出,尤其是第三部分我认为的责任比例,已经有不同意见出来了。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行车一定要离大货车远点(划重点);开车不能分心,打电话喝水喂食什么的都不行、遇事不能过于紧张,紧张之下把油门当刹车就完了!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二)

三年前,刘晓通过中间人孙仲先从梁远处承包工程,赚了650万,当时三方约定,刘晓得300万、梁远得300万,中间人孙仲先得50万。钱是由孙仲先的小三葛丽从发包商处领出的,钱领出来后,葛丽首先以青春损失费的名义扣下了200万,剩下的给了孙仲先300万,梁远150万,没有给刘晓一分钱。刘晓不干,找到了孙仲先和梁远要求给钱,期间将二人约出,又与他们飚车、别车,致使孙仲先与梁远的车出事故,孙仲先与梁远死亡。葛丽害怕,辞职、换了手机号躲了。

两年后,刘晓找到了葛丽,开始跟踪葛丽并与葛丽协商后续处理。

现在,事发前,葛丽最后同意给刘晓50万,其实也是缓兵之计,刘晓拿到钱后尾随葛丽至天水路,用车撞到了葛丽的比亚迪,致葛丽撞树重伤。

1、三年前,孙仲先、梁远、刘晓三方协议中,显然没有葛丽的事儿,葛丽占有工程款中的200万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葛丽说的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属于无理取闹。

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2、刘晓与孙仲先飚车致孙仲先、梁远死亡。如果刘晓所说属实,他当时只是想吓吓孙仲先的话,那么他就是间接故意杀人,所谓间接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导致孙仲先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以应该成立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罪。

3、葛丽案。刘晓对葛丽是明知可能造成葛丽死亡的情况下撞向葛丽,这种情况交通肇事只是杀人的方法,车辆只是作案工具,应该成立故意杀人罪。

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案子中除了刘晓杀人案,还涉及到了车辆买卖后没有过户发生事故如何处理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买卖车辆后不办理过户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确实能够查清买主身份,可以由买主承担责任,如果查不清买主,那不好意思,还是得由卖主承担责任。

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买车一定要过户。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三)

这个案子案情其实非常简单,就是田鸣驾驶广本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十字路口时,超速撞上由西向东林剑雨超速驾驶的金杯面包车,造成田鸣车乘车人其妻子死亡,两车不同程序损坏的交通事故。

这个案子虽然简单,但是剧中却出现了很多法律问题,咱们一个个说。

1、本案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在剧中体现的很清楚,发生事故的交叉路口没有指示灯,两车均为直行,田鸣由南向北行驶,林剑雨由西向东行驶,可以看出,从林剑雨的视角看,田鸣的车在他的右侧,在通过没有指示灯的交叉路口时,同样直行的两辆车,林剑雨要让右侧田鸣的车先行,但林剑雨认为自己是直行,就没让,造成了田鸣的车辆撞向自己的车后方,造成事故,林剑雨确实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2、为什么林剑雨一方如此纠结应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问题。这主要是涉及到了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与否,交通肇事罪构成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二种是致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第三种情况如果存在酒后、吸毒、无证、明知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明知无牌或已报废、严重超载、逃逸情形,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如果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是林剑雨致一人死亡,如果他是主要责任或全责,他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他是同等、次责、无责,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能不能推翻主林剑雨的主要责任认定,是林剑雨要不要负刑事责任的关键,所以他们家才急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如果不服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要如何做。如果不服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应该在收到交警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他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复核如果认为责任认定不合法,会重新做出或者责令原单位重做。

法律依据:公安部令第146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4、王优美被拘留的原因。王优美大闹交警队,抓伤了老尹,其行为一方面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另一方面抓伤老尹,侵犯了老尹的身体权,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对其行政拘留七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与一般说的监外执行是不是一回事?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案子中,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放出来不至于影响案件办理且不至于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允许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并随传随到的一种方式。严格来说,取保候审不是说事就没了,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而只是在判刑之前可以不用被拘留在看守所,可以回家而已,还是要随传随到的。如果出现逃跑或出现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保证金不退,保证人要承担责任。

而监外执行是被告人已经被判刑,但出现如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情形下,允许不在监狱内服刑的情况。这和取保候审完全不是一回事。

林剑雨的案子告诉我们:一定要学交规啊(划重点);还有,一定要对交警部门的处理案件流程有一定了解,本案里林剑雨就没有在三日内申请复核,没有申请复核的话,责任认定就定型啦!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四)   陈多多案,这个案子……我需要冷静冷静……对不起,理性分析前允许我先说句脏话——靠,你们都去死吧,但凡有一个人把多多送到医院,哪怕送到医院门口你再逃逸,多多可能都不会死……   对不起,说了脏话!   下面开始分析,多多九岁,造成他死亡的有四次撞击,事故发生前,多多的妈妈李丽芸得知多多考试不及格后,打电话给多多的爸爸陈春江,陈春江在电话里就说要回家揍多多,多多听到了,就在离家不远处的白山东路口出走了。   走出不远,多多横过马路时受到了第一次,撞击,焦云龙在多多横过马路时将多多撞伤,多多膝盖受伤、额头受伤,焦云龙把多多送到了社区医院,医生建议将孩子送到儿童医院拍片,焦云龙把多多送至儿童医院后听到医生说需要缝针,可能得花1000多块钱,他怕花钱,就把多多开车带到了贺南桥东路的公交车站,让多多自己拦车回家。当时末班车已过。   第二次撞击。多多在贺南桥东路逗留,遇到送外卖的XX(没听到叫什么),XX驾驶电动车将上前拦车的多多撞伤,XX直接逃逸。   第三次撞击。多多被电动车撞伤后受伤严重,在贺南桥东路徘徊,被朱耀威驾驶斯巴鲁越野车撞伤,朱耀威逃逸。   第四次撞击。焦大林酒后驾车将多多第四次撞伤,发现孩子受伤后,将孩子送到医院,但多多在送医途中死亡。   这个案子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1、肇事逃逸的后果。一般来讲,肇事逃逸如果没有造成人员死亡,那么后果主要就是直接判定逃逸者全责,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   如果肇事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就如同本案,那么没有逃逸的情况下,可能判三年以下或三至七年,逃逸致人死亡的,直接判七年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四个人前后撞击了多多,应该如何承担。首先,前三次撞击的三人焦云龙、XX、朱耀威,肇事逃逸,承担全部责任,而且三人肇事逃逸致多多死亡,刑期会在七年以上。第四个撞击的崔大林,没有逃逸行为,但有酒驾行为,其行为直接导致了多多死亡,也会成立交通肇事罪,但刑期不会太高,应该在三年以下。   四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四人不是共同犯罪,我们必须明白,共同犯罪只针对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即使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看似非常恶劣,但也改变不了性质,本质上交通肇事就是过失犯罪,所以四人不成立共同犯罪。但不可否认,四人的行为共同作用,最终造成了多多死亡,但对于共同过失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一直有争议,考虑到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量刑会高,为了严惩犯罪,还是希望可以达成共识,认为共同过失行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五)

李依依案、徐来福案、杨大伟案

这三个案子主要是破案过程比较曲折,但是案情本身并不是太过复杂,所以这一期一起说啦!主要这几集有几个问题想跟大家交流。

1、赵科长在答复王优美时为什么两次三番提到林剑雨出事时路口东侧的村路?王剑雨事故出具责任认定后,王优美一度因为律师坚持的丁字路口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从而执意上访,要求更改责任认定,这里开始时赵科长也被律师绕进去了,所以才会提到出事的路口东侧有一条投入使用不久的村路,且该村路被重新铺设并入了路网,所以出事路口不是丁字路口,就是十字路口。当然,后面交警队反应过来了,不管是丁字路口还是十字路口,都属于交叉路口,适用条例第五十二条都没有问题。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赵科长为什么会强调村路?

其实这里主要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哪里发生的机动车事故才被列为交通事故,才归交警队管?我们所称的交通事故应该是发生在“道路”上的才属于道交法管理的部分,才属于交通事故。而“道路”主要指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陆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等)、城市道路(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等)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所以,不是所有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事故都是交通事故,不属于以上所说范围内的区域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警队管辖范围,例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以上可能说的比较抽像,举个极端点的例子,比如一个大型厂区,你可以想像富士康,厂区设有门卫,进入厂区需要安检登记的那种大型厂区,厂区内可能工作生活着几千人,厂区面积超大,内设很多条路。但由于厂区是私人场所,不允许外部车辆任意通行,那么,厂内的路就不属于“道路”,现在假设一种极端情况,厂区内有一队车队从厂区驶出,结果在出厂门口时发生了两起追尾事故,前面的两辆追尾车已经驶出了大门,后面另一起追尾事故的车还在门内,问?交警管的范围?答:交警就管厂门外的两辆车,厂门内的车不管。

听明白了吗?赵科长为什么几次强调那条重新铺设的村路,因为如果交通管理部门没有重新铺设那条村路,那条村路就应该属于“乡间小路”,不属于“道路”,不那么林剑雨出事的路口就不是十字路口,而是丁字路口。那条村路上发生的事故就不是交通事故,而只能按一般侵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信访问题,赵科长为什么反复强调甚至和刘晨一起坚持把信访答复意见书交给王优美,是为了让王优美认可信访答复吗?不是,赵科长坚持将信访答复意见书交到王优美手上,不是为了让王优美认可答复意见,信访答复意见书是允许留置送达的,留置送达也就是国家机关将文书送达给对方后,对方拒绝签字,国家机关可以直接将文书留在对方所在地方,送达人签字确认后就视为向对方送达完毕。所以交警队已将王优美传到交警队,当着她的面将答复意见书给了王优美,不管王优美拿不拿走,答复意见书都视为已经送达给了她。那么,为什么赵科长坚持直接给王优美?这里赵科长主要还是为了王优美考虑,因为我国的信访制度是层级信访制度,要求按层级逐层上访,越级上访的不予受理。所以王优美逞一时之气不拿答复意见书,其实是断送了自己向上一级信访机构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赵科长这里做的大气,不仅对王优美的上访重视,还不希望王优美真的失去其他表达自己意愿的途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2014年4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引导依法逐级走访。文件明确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对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等,可启动责任追究。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等6种情况,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6种情况包括: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已经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

3、杨大伟案中方平替方亮顶罪,是包庇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包庇罪,方平的行为情有可原,但于法不容,最终很可能弟弟没保住,还把自己搭了进去。但考虑到最终交警队还是查明了案情,方平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估计最后会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

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论处。

4、权力、权利的区别。这里我还是忍不住说了出来,本剧对于案情的设置、处理其实都非常真实且专业,看的出编剧肯定向专业人士咨询过,从剧后面一长串对北京市交警队XX支队的感谢看,肯定得到了专业人士的帮助。但我还是在字幕里看出了一点错漏,我本不想指出来,因为本剧已经是非常难得的良心剧了,但是因为这个错漏真的不只本剧出现,还在电视、电影里大量出现,甚至于记实新闻类报道的字幕也会出现这个错漏,这就实在是让我一个学法律的屡屡出戏,所以还是忍不住借这个机会提一下。没错,我要说的就是“权力”与“权利”,我发现的字幕错漏是出现在第七集,赵科长对王优美说“阿姨,您告不告是您的权力……”“我要听陈教授,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力……”这两处字幕都是“权力”,正确的应该是“权利”。

权力与权利同音不同字,但意义完全不同,要说起来可能会说复杂,简单说一下吧,“权力”侧重点在“力”一般出现的场合都是在说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力,有自上而下的意味,比如说公权力、国家机关有XX的权力等。但“权利”侧重点在“利”,权利是个法律概念,不具有自上而下的强制力,一般说起公民具有XX权利,用的词都是“权利”。

可能是我有点吹毛求疵了,只是在电视是看了太多太多的混用,实在没忍住。

好啦,首更八集都说完了,这真是一部难得的好剧,具有非常好的普法意义,无比期待下周更新,我一刷没看明白,二刷就顾着整理法律问题了,我还是三刷去了,三刷再好好看看细节吧!下周见!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六)

范超危险驾驶案、丁继平肇事逃逸案

在分析这两个案例之前,有个问题我前几次更新时都忘记说了,在弹幕里经常会看到有人说“这还不是故意的?”,EMM……这个问题,其实交通肇事罪还真不是故意的,刑法学意义上的故意是一种心理状态,是“明知而为之”,与之相对应的是过失,过失指两种心理状态,分别是“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毕竟没有一个人在开车前(我说正常开车啊,不是把车辆作为犯罪工具进行的比如故意杀人什么的)会报着明知会撞死人的心态出去,而基本都是出于要么“疏忽大意”,要么“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所以,正常的交通肇事罪,无论结果多严重,是不是造成多人死亡,都是过失犯罪。

好了,开始今天的案情。

案情比较简单,范超是个网瘾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尤其是赛车游戏,他此前在网络上结识一个叫冰冰的网友,冰冰与范超商议后通过在现实生活中重现“超霸车神”游戏情节,将视频放上网,从而增加知名度,进而卖游戏牟利。当然,这个主导是冰冰,范超负责现实生活中的赛车。

二、这个案子主要涉及几个问题。

1、自首的成立。在这个案子里,范超的姐姐一直在引导范超自首,我们假设,如果范超听了姐姐的话,能不能成立自首。答案是可以。所谓自首,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其中,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的,虽然不全然是自己的意志,有部分是受亲朋的强力压制,但从结果上看,其毕竟有主动投案的心理,结果上也是自动到案,所以可以按自首算。而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2、范超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最终只是强制戒除网瘾了事?范超的行为是典型的飚车行为,情形严重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的形成是始于2010年,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有,有政协委员提议,由于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所以作出提案,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后面,增设一条危险驾驶罪,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列为危险驾驶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案范超的行为应该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之所以剧中没有如此体现,我想主要问题应该出自时间上,《天网行动》于2012年2月开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从剧中体现的剧情看,这部剧明显不是那种开拍前剧本还不成熟,开拍后随拍随改的那种粗制滥造的剧本,而是明显经过长时间打磨的剧本,那么我怀疑(划重点啊,我怀疑),写这段剧情时,修正案八还没开始施行,所以没有写在剧情里。如果是这样,那么在危险驾驶罪施行前,飚车行为顶多行政拘留15日,所以才会出现范超没定罪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丁红梅父母双亡,被叔叔养大,叔叔有一子,即丁继平,后丁继平与付文菲结婚,丁红梅为此亲自选送了装修用大理石,但没想到大理石辐射超标,造成丁继平的儿子患白血病,故丁红梅的丈夫邱世昌向法院起诉,要求大理石厂赔偿丁继平儿子的医疗费、骨骼移植费用、做试管婴儿的费用等。由于该案法官要求丁继平出庭,丁继平在开庭前几天回到平原,在开车去法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丁继平肇事逃逸。为了掩盖罪行,邱世昌谎称车辆丢失,后被发现。

1、交通肇事逃逸后果,这个我在前面有说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人直接全责任。商业三者险拒赔。(对于保险问题在后面的案子里会详细说明)

2、邱世昌为什么要在丁继平出事后向法院请假?不请假有什么后果?首先先说明,我认为,从剧里法院要求原告邱世昌与丁继平一起出庭及原告邱世昌起诉大理石厂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赔偿丁继平儿子医疗费等的请求看,我倾向于认为丁继平不是这个案子的证人,而可能是这个案子的第三人。所谓民事案子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也就说,邱世昌如果官司打赢了,受益的应该是丁继平,所以我倾向于认为丁继平应该是这个案子的第三人,而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当然,如果丁继平是这个案子的证人,如果他不按时出庭,是不会影响案子正常审理的,法院完全可以正常审理,这相当于邱世平将说不清楚案情,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很可能败诉。

但如果丁继平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问题就严重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而原告不按时到庭,会按撤诉处理的。也就是丁继平不来,就视为他撤回起诉,不再对他的请求进行后续审理,法院将直接结案。所以,邱世昌才会替丁继昌向法院请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七)

王文林故意杀人案、李劲肇事逃逸、孙泽敲诈勒索案

张小明因欠饭馆老板王文山的钱,将自己的银色福田小货车质押给了王文山,王文山收到车后,将车租给了徐刚,事发一个月前,徐刚因父亲住院手术,回老家照顾父亲,故将货车交还给了王文山。恰逢王文山的本家兄弟也是拜把子兄弟王文林来投靠王文山,王文山就将货车交给了王文林从事运输。事发当天,王文林驾驶该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时,将在斑马线上横过马路的徐斌撞倒,致徐斌重伤。王文林当即将徐斌放上车,拉到医院门前后,发现徐斌没气了(此时未死亡),就将徐斌拉至邻区路边草丛遗弃,后徐斌死亡。

1、王文林的罪名。王文林交通肇事罪不用多说,但最终王文林却是应该定罪为故意杀人罪。这就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王文林肇事后的行为性质。截止王文林将徐斌送到医院门口为止,王文林的行为还在交通肇事的范围内,如果王文林将徐斌送入医院,徐斌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他也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期应该会在三年以下。但王文林选择了将徐斌拉到偏僻的地方遗弃,他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徐斌未能第一时间接受治疗,他的行为从离开医院起,性质就发生了转变,心理状态就从过失肇事转化成了王文林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徐斌死亡,而故意为之,其行为转为了故意杀人。最终徐斌死亡,王文林应该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刑期应该在十年以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或者十年以上;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张小明欠王文山的钱,将货车交给王文山作为还款的担保,其行为应该是什么。剧中张小明说自己因为欠王文山的钱,将车抵押给了王文山。这种说法其实不准确,准确的应该是质押给了王文山。抵押和质押都是担保的形式。抵押,就是或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就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可以看出,两者的最大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质押会转移占有,也就是说抵押不需要把担保物给债权人,质押要把担保物给债权人。所以本案应该准确地说是质押。张小明看来是不太懂法,呵呵!

3、王文林面对在人行横道上行驶的徐斌,应如何做?

划重点啊,重点来了,应该是停车让行。不是减速让行。这个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司机知道要礼让斑马线,但是不知道不只是要减速,让行人先行,而且应该的做法是停车让行,也就是说只要是机动车没有停车,撞上了斑马线上的行人,就是机动车的责任,所以不要说什么斑马线的的行人横过马路时不看车啦!行人没有看车的义务,反而是车有停车让行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李劲交通肇事逃逸案、孙泽敲诈勒索案

这个案子比较简单,半年前,李劲驾驶车辆行驶至广裕路时,将骑自行车横穿的孟凡贵撞倒,孟凡贵身手敏捷,跳到了人行道上,未受伤。但李劲不知孟凡贵未受伤,以为自己撞伤了人,故逃逸。此交通事故被孙泽看到,孙泽最初以封口费的名义向李劲索要3000.00元,后又以借款名义向李劲索要了三次,分别是5000.00元、2300.00元、20000.00元。最后一次被抓获。孙泽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李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因为其逃逸,直接认定为全责。但因为孟凡贵没有受伤,不会构成刑事犯罪。

三、听证问题。剧中齐晨向李劲说明责任认定时,询问李劲要不要求听证,听证是什么程序。交警队责任认定听证程序一般是交警部门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前,当事人提出要求进行听证,交警部门会依当事人的要求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听取双方对事故责任的意见,允许当事人围绕事故原因力说明或辩论。这也是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一环。

四、赵一阳说的为什么不报999,当时弹幕里有人提出不是120吗?999其实是与120并用的急救电话,是红十字会的急救电话,以北京为例,北京红十字会是于2001年启用了999,遇紧急情况也是可以打999的哈。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八)

先说明一下,李德顺最终是如何死的我有点没看明白,只能是猜测的,希望大神可以给我解答一下哈。

李德顺驾驶大货车行驶至高速绿茵路时,发现车辆发动机声音有异常,于是下了高速将车停入一个配货场,李德顺下车检查。他先是钻到了车底部查看,自认排除故障后,起身按到了车某处(应该不是车驾驶室内的启动钮,具体按到哪里不知道,希望大神可以给我解答),车辆突然启动,当时车应该是停在了一处小斜坡上,手刹没拉好,造成溜车,李德顺被卷入车底,被碾压致死。当时车上的车主彭春来为了骗取保险金,骗冯大川是他将两条电线缠在了一起导致车车辆突然启动,是冯大川害死了李德顺,从而谎称是冯大川造成了李德顺死亡。

1、彭春来为什么会谎称是冯大川造成了李德顺死亡,这和李德顺自己造成事故有什么区别?最大的区别在于保险是否理赔。我们一般说的保险都是指两种险,一种是交强险,一种是商业三者险,两种车险都是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也就是说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都只赔偿司机与被保险车辆以外的“第三者”,这里的第三者不仅指代人,也包括第三者车辆。司机本人因使用车辆造成损害的,是不赔的。所以彭春来需要伪造一个所谓的“司机”来造成“第三者”李德顺死亡,才能获得保险。这就是区别。

2、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都是第三者责任险,二者有什么区别。说是区别,因为说起来过于复杂,我尽量说的简单一些。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上路车辆必须上的第三者。交强险的限额是固定的,分三类,分别是医疗费项下最高赔付10000.00元、死亡伤残项下最高赔付元、车辆损失最高赔付2000.00元。其中医疗费项下一般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伤残项下一般赔付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超出限额部分不再赔付。

由于交强险限额还过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造成不够赔的情况,尤其是大车,出现恶性事故的风险大,所以往往会选择再上一份额外的三者险,区分于强制三者险,往往被称为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就不等了,我们有时听到别人说我的车上的保险多,上了100万保险,说的多半就是商业三者险。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付顺序也是首先由在交强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赔付,超出部分由商业险赔付。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有一个巨大的区别,就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交强险在赔付是不管司机的责任大小,都是全额赔付,商业三者险是按责任比例进行赔付的。举个例子,某司机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人撞伤,但受伤的承担的责任大,是主要责任,撞人的司机反而是次要责任。这种情况下,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于伤者的全部损失是100%赔偿的,如果伤者全部损失是医疗费项下总额没有超过10000.00元,其他损失包括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没有超过元,全部损失都没有超过交强险范围,那么是不管伤者负担主责的,由交强险100%赔偿。如果伤者的损失再大点,比如医疗费项下花了20000.00元,因为交强险限额就是1万,所以只赔1万,剩下的医疗费转由商业三者险赔付,商业三者险是按责任比例赔付的,一般情况下司机承担次要责任,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那么剩下的10000.00元保险公司只赔10000.00元*30%=3000.00元。

还有一个问题,多啰嗦一点哈,起诉的主体。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下来后,经过交警部门的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时建议应将司机、车主、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商业三者承保保险公司同时起诉上,以便一次性解决。

3、赵一阳说有诈保是什么性质?诈保属于的一种,目的是获得保险金,情节严重、数额超出一定限额的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的;

(四)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4、未遂是什么意思,除了未遂还有什么?未遂顾名思义,是犯罪嫌疑人没有达到犯罪目的,具体指已经着手实行,由于犯罪分子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个未遂其实是犯罪行为停止的行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在什么阶段被抓获或者行为结束的,根据不同阶段分为犯罪既遂,即犯罪行为完成、犯罪目的达到;犯罪未遂,犯罪行为因为犯罪分子也不想的原因而被迫提前结束,没有完成、目的没有达到;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就是一般说的犯罪过程中间幡然醒悟、放下屠刀什么的,因为这种情况是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的,所以是从轻情节;犯罪预备,也就是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为其他原因犯罪行为还没开始就结束了,严格上也是构成犯罪的。

好啦,二更的八集也说完啦,下面的由于案情没结束,下周再说啦,下周见!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九)

终于加完班了,这周加班加到我快崩溃了,第一时间来更新啦!

由于这八集的案情都没有那么复杂,还有很多点之前都提到了,不重复,下面就和大家聊聊几个我发现的小问题吧:

一、林剑雨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刑一年,我看很多弹幕说是觉得一条人命,就判一年?这个问题其实还是我之前说的,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我国刑法在量刑时,两个方面是重点考虑的,主观恶性大小及社会危害性大小。其中主观恶性大小是量刑非常重要的一点,举个例子,同样是伤害造成一人死亡,一个是过失,不是有意的,比如将车停在了坡上,没拉手刹,溜车了将人碾压致死;另外一个,处心积虑的想致人于死地,之前很久就开始想尽办法如何杀死他,最终还是如愿以偿,将人杀死。同样是致人死亡,第一个就是过失,明显主观恶性比较小,第二个就是故意,主观恶性大,很显然,最终的刑期上,第二个故意杀人的,会被判处更长时间的刑期。说回林剑雨案,林剑雨是交通肇事罪,没有逃逸、酒后、超载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罚的违法行为,本身刑期就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林剑雨不是全责,而是主责,在逮捕之前没有潜逃、串供等行为,看样子交待事情也比较顺畅,没有拒不交待的情节,所以,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还是挺合适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秦快在给林剑雨辩护时,为什么反复提及尹志强没有执法记录的情况,并明示法官尹志强可能存在办人情案的情况,有什么意义?这主要涉及到刑事证据合法性的问题,法院在审理林剑雨案时,交警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其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秦快反复提及交警队在办案时没有执法记录,在办案程序上有瑕疵,并且明示法官,办案人之一尹志强可能存在办人情案的嫌疑,就是希望法官可以认定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不合法,从而达到推翻林剑雨主要责任的目的。毕竟只要林剑雨不负主要责任,而是改成了同等责任甚至次要责任,就会不存在刑事处罚的问题,责任认定是关键。

当然,最后法官没有采纳秦快的意见,毕竟执法记录找回来了,又是在检查官的监督下进行的复原,可以说明程序没有问题,且执法记录上看,不能确认尹志强存在办人情案的情况,所以法官直接进行了判决。但是这里还是提出了这个问题的,就是刑事证据的形成必须合法,这也就要求现实中的执法者,必须时刻崩紧严格按程序办案的弦才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三、杨庆春使用套牌车会受到什么处罚。有两项处罚,因为车牌是国家机关出具的车辆登记情况的证明,属于广义上的法律文件,伪造车牌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其套牌行为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另外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使用伪造车牌的,也有行政拘留十五日的相关规定,所以首先,行政拘留十五日跑不了。还有一项,依据还是第九十六条规定,杨庆春还会面临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此外,赵一阳也说了,还有扣留车辆、记六分。反正杨庆春是赔惨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石磊交通肇事致潘冬冬死亡案。这个案件主要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交通肇事罪的问题。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从监控上看,石磊在倒车时,潘冬冬因为划了石磊的车,怕被抓到,就猫腰躲到了车后,潘冬冬是个孩子,又刻意猫腰,正处在了车的盲区,造成了石磊倒车时没有看到潘冬冬,第一次碾压后,潘冬冬倒的位置就是车正后方,石磊回看时正好在车后轮处有石头,石磊自然地以为压到的是石头,又没有看到倒地的潘冬冬,结果造成了第二次伤害。整个过程中,潘冬冬都位于车的盲区,石磊没有看到潘冬冬,所以不存在看到后故意杀死潘冬冬的主观,只能是过失,石磊最大的问题在于启动车辆之前没有观察车辆周围情况,这点在驾校学习时教练都教过,上车前要在车辆四周巡视一圈,为的就是排除视觉死角的障碍物或人。当然,现在车倒车影像等技术的应用使得很多人没有了这个习惯,但是还是会存在死角,比如车底等处,这个习惯还是要有的。

再有就是:熊孩子一定得教育,必须教会孩子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不然会出大事。石磊有一句话说的对,孩子不懂事,当妈的也不懂事吗?

五、张德平案。张德平是八年前逃走的在逃犯,这次也是因为老尹的坚持落网,这里有人会问,真的有人可以把罪责逃没了吗?答案是极端情况可以。

不知道有没有小伙伴看过《名侦探柯南——二十年的杀意,佛尼号连续杀人事件》当时船上有个警察鲛崎一直追查叶才三,因为时效马上就过,一旦时效过了,没有抓到叶才三的话,就再也不能抓他了,叶才三就可以逃出升天,所以一直追查到了最后一刻。那么,我们国家有没有追诉时效?答案是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也就是说,有极端情况,犯罪者是可能逃脱法律制裁的,但是前提是,没有人发现犯罪行为,也就是说没有受害者报案、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没有处理过、法院也没有受理过,换句话说,没有人知道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犯罪人跑了以上规定的年限以上,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当然,民事赔偿另案处理。

当然,张德平的案子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因为交警已经立案侦查且锁定了张德平,只是找不到张德平而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最后一更啦)

《天网行动》已经完结,最后几集案情没有什么特别烧脑的,所以重点不在案情上,但这个剧真的很有意思,探讨的东西很杂也很深,我居然发现了有几个点真的可以深入聊一聊,下面开始吧。

一、回避制度。在范文会案中,咱们的庞嘉庞警官彻底掉马,庞爸爸都出现了,但是这里庞嘉却犯了一个低级错误,还被范爸爸抓住了,也就是庞嘉违反了回避制度。因为公安机关办案的特殊性,要求警察在办案时一定要保持中立、客观,一旦出现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情况,都要求相关警察回避的,尤其还是一方当事人是自己的父亲,庞嘉在这里是一定要主动回避的,即使没有主动回避,作为庞嘉的上级,赵一阳也应该得知后要求庞嘉回避,只是庞嘉一直没有说明与庞爸爸的关系,造成了赵一阳也被动了。这点师傅看得非常清楚,所以才会训庞嘉,庞嘉确实犯了低级错误。

这里再略发散一下哈,其实回避制度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多,当然公安、检察、法院都存在明确的亲属回避制度。而且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一把手,包括各级政府的一把手都不是本地人,这也就是地域任职回避。还有,这个虽然不是明确规定的回避制度,但是一般情况下,政府机关都会有意让夫妻二人不在一个部门任职,即使是男女朋友关系,也会尽量避免,剧中庞嘉和米粒关系明朗后,其实事故科也是有过一次探讨的,只是赵一阳和师傅感觉二人不会影响正常工作反而在工作中起了积极作用,更重要的是二人在事故科都是最底层人员,甚至米粒还没有独立办案,在工作中不起关键作用,才没有让二人中的一个调职。但是赵一阳和齐晨的关系一旦明朗,很可能会造成一人调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二、还是在范文会案中,肇事人孟喜提出自己投保了交强、三者险,逃逸没有任何好处,那么,逃逸到底会对保险赔付造成什么影响。首先,先说明,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都会注明肇事逃逸的,保险不予赔付。但是现实生活中却有所不同。

对于交强险,由于国务院针对交强险出台了《交通事故责任条例》,其中对于交强险不赔偿的事由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三种,即无证驾驶或醉酒、车被盗抢期间肇事、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除去以上三种情况,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肇事逃逸的,交强险也是要赔的。但这就存在矛盾了,保险条款约定了不赔,国务院要求赔,最终如何确定,很明确要依国务院的要求,肇事逃逸的还是要赔,但是保险公司自己又有约定,在这种矛盾情况下,一般保险公司都会在事故发生之初拒赔,引导当事人去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会判决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再赔。所以孟喜认为自已如果逃逸了,保险公司不赔也是对的,确实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拒赔,只是最终通过诉讼可以让他们赔而已。当然,因为交强险已经实施了很多年,现在有的保险公司已经变更了保险条款,有的已经将逃逸拒赔条款去除了,但有的保险公司仍保留着。

对于商业三者险,没有国家规定约束,只能按双方约定,也就是逃逸拒赔。

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白立辉案中,白立辉张口要求赔偿十万,范文会案中,范爸爸也说过你知道他的命值多少钱吗,赔的起吗,之类的话,那么,正常情况下,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数额是什么,下面的问题比较理论,但是很有用哦。

(一)造成的伤害比较小,没有构成伤残的,赔偿以下几项:

1、医疗费:以正规医疗机构发票为准。

2、误工费:日工资*误工天数。日工资的确定一般要求伤者提供最少事故发生前六个月的工资表、工资发放证明(工资卡明细等)、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等,取平均数。误工天数,如果住院至大体痊愈,那么误工天数就是住院天数;如果住院后在家休养,那么误工天数=住院天数+出院医嘱里的“建议休息”天数;如果医院出院医嘱没有注明建议休息天数,可以要求法院委托机关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间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可以依据伤情、恢复情况等作出鉴定结论,法院会依鉴定进行判决。

3、护理费:如果是请专业护工护理的话,护理费就是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护工费用。如果是自己家人护理,那么护理费=护理人员平均工资*护理天数,护理人员工资的确定与误工人员工资的确定一致,一般要求近六个月平均工资,如果家人没有固定工资,参照当地护工平均工资计算。护理天数的确定也与误工天数基本一致,痊愈的以住院天数为准,未痊愈的看出院医嘱,没有出院医嘱的,鉴定。

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当地一般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可以上网查),以河北地区为例是50.00元每天。

5、交通费:以实际发生为参照,考虑住院、出院、

护理人员往返回家交通费用,综合确定。

6、营养费:依医嘱,如果医嘱中有建议加强营养或建议服用营养品之类的医嘱的,可以赔偿营养费,否则不赔。营养期一般是住院期间,河北地区一般是每天20.00元,如果未痊愈出院,可以鉴定营养期。

(二)造成伤残的,除以上六项外,还要赔偿:

1、残疾赔偿金:对于伤残等级,需要由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标准可以百度,不贴了,太长。赔偿金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可以百度,每年会依统计局发布的数字调整)*20年*伤残比例(十级伤残10%、九级20%、八级30%,依此类推)。其中的年限20年也依伤者年龄有所变化,如果伤者是60岁以下,那就是20年,如果伤者是60-75岁,每增一岁减一年,也就是说61岁的19年,62岁的18年,依此类推。如果伤者是75岁以上,一律按5年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伤残人员有被扶养人,包括未成年子女、需要赡养的父母的,可以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子女按拒未成年年限计算,至18周岁,如子女10岁,离18岁还有8年,就给付8年,如果父母另一方没有伤残、死亡等情况,还能尽抚养义务的,除以二。

需要赡养的父母一般指男60以上、女55以上,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年限一般是20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里和残疾赔偿金一致,父母有其他子女的,除以子女数,如三个子女,除以三。年限确定了,下面说标准,标准应按受诉法院地当地城镇或农村人均消费水平计算,标准也可以百度,每个地方都不一样。

还有注意一点,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辅助器具费,一般需要鉴定。

4、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以当地死亡精神抚慰金标准,乘以伤残系数,以河北地区为例,伤残赔偿金为50000.00元*伤残系数(十级10%、九级20%依此类推)。

(三)造成死亡的,如果是在医院经治疗后死亡,那么正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除此之外赔偿下面几项:

1、丧葬费:六个月受诉法院所在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百度,每地不一样)。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处理丧葬事宜必要人员的花销,这个一般是参照当地平均标准,由法官酌情确定。

4、精神损害抚慰金,河北地区一般50000.00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四、如果在乘坐营运的大巴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这种情况下,其实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与大巴车一方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大巴车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但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属于违约,可以要求大巴车的运营人承担违约责任。另一个是剧中经常碰到的肇事方侵权责任,需要依责任认定来确定赔偿方及赔偿标准。探讨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如何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权益,比如,发生事故的大巴车是一个非常大的运输公司集团所属,而肇事司机却没有钱,保险也少,不足以赔偿,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考虑按运输合同起诉而不是按侵权起诉了。

好啦,真的感谢大家有耐心看我写的大篇辐评论,说实话,《天网行动》这部剧在我这个法律相关从业人士看来真的太难得了,无论在看剧时多么感觉它拍摄、剪辑有问题,部分演员演技生硬,小部分群演让人跳戏,部分普法转折突兀,即使存在以上问题,但是它非常难得地普法效果都可以将以上部分弥补。如果有人做过基层普法工作,就会明白我的意思,基层普法工作做起来太难太难太难了,难到简直是从失望到绝望,剧中的王优美大家都觉得看到她就头疼吧,但我告诉你们,现实生活中王优美已经是非常难得开明的被普法人了,她至少会听得进去正确的,也在尽自己的所能学法、用法,但现实生活中太多太多人都是无论你怎么普法,就是“我不听我不听我不听,公安机关就是官官相护,检察院就是滥用职权,法院就是枉法裁判,你就是错的,就是欺负我不懂法,我就是对的,我的想法没错”,一直一直一直跟你车轱辘,能车轱辘好几年甚至十几年。所以,就凭这部剧的普法性,我就能给他8分至9分,真的太难得了!

好了,不啰嗦了,还是那句话,谢谢大家的陪伴,跟你们一起看剧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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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构成要件及立案量刑标准

文章导读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构成要件及立案量刑标准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律师咨询_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全面解析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构成要件及立案量刑标准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构成要件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从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为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这里的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指不忠于事实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规定。民事审判,指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包括民事案件、海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审判。行政审判,指适用行政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即行政案件的审判。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枉法裁判是指该胜诉的判败诉,该败诉的判胜诉等。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明知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枉法裁判罪的规定都贯穿着“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没有量化,什么程度是“情节严重”,什么程度是“情节特别严重”,检察院认为是“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就可以立案,认为“违法不够成罪”或“情节不严重”,就可以不立案;法院认为是“情节严重”就这么判,认为是“情节特别严重”就那么判,认为“违法不够成罪”或“情节不严重”,就可以无罪释放。造成检察院法院想管就管,不想管就不管,把控告检举人无端地挡在门外。

 只要有枉法裁判行为,不管结果如何都构成枉法裁判罪,构成枉法裁判罪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检察院就必须立案,法院就必须判刑;枉法裁判者还必须对产生的后果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量刑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构成枉法裁判罪,处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年:

1、拒收、藏匿、伪造、毁灭(拒绝采纳)合法有效证据做出错误裁判的;

2、诱骗恐吓乃至胁迫、刑训逼供等非法取证,做出错误裁判的;

3、歪曲事实或捏造事实硬行做出错误裁判的;

4、同一案件,同一法院,同一时间,做出两个截然不同裁判的,盖章者同罪。 

构成枉法裁判罪的人员对产生的后果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1、刑事裁判,无罪被判处有罪的,增加被判处的刑期;有罪被判处无罪的,增加应当被判处的刑期;从重或从轻处罚的,增加从重或从轻处罚被判处的刑期;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伤残、精神失常的,增加10年有期徒刑;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的,增加15年有期徒刑;

2、民事裁判,因枉法裁判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经济损失一万元就增加一年有期徒刑,不足一万元的不计刑期;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伤残、精神失常的,增加10年有期徒刑;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的,增加1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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