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既遂的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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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根据公安部发布的通报,24年前被拐卖的儿童郭新振已被找到。许多人可能并不知道郭新振及其生父郭刚堂的故事,但是如果说到由刘德华主演的电影《失孤》,相信很多人都会看过。电影中刘德华饰演的雷泽宽为了寻找失踪的儿子骑摩托车跑了大江南北,尝尽人间酸楚。


电影《失孤》是根据山东人郭刚堂的真实故事改编,1997年郭先生的儿子郭新振在两岁的时候被人拐卖,郭父为了寻子,二十多年来跑了全国数十个省份,报废了10辆摩托车,共计骑行了50多万公里。自今年公安部开展“团圆”行动以来,山东省对重点案件进行梳理,其中就包括本案,并在今年6月中旬在河南发现疑似郭新振的下落,最终通过采血DNA对比确认了郭新振与郭刚堂的亲子身份。在认亲现场郭家人相拥而泣,在场的民警也感动落泪。


骨肉别离后相聚固然是令人感动和欣慰的,但是从另一方面,对于造成这种人间悲剧的人贩子我们也要严厉追责。我国刑法对于拐卖行为规定相应的几个罪名和量刑,本文将从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等方面进行一个梳理。

我国刑法规制拐卖妇女儿童的罪名共有六个,分别是【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具体规定如下: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

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本罪,具体表述为: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了本罪,具体表示为: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妨害公务罪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我国《刑法》第第第242条规定了两个罪名,分别是妨害公务罪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具体表述为: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我国《刑法》第416条规定了两个罪名,分别是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具体表述如下: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除了《刑法》的规定以来,对于如何具体认定上述几个罪名,“两高一部”等部门分别或联合出具了众多司法解释或部门规定,以供相关部门在实务中操作。

(一)《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2010年03月15日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的司法实务操作进行了规定。如管辖、立案、证据要求、行为定性、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刑罚的适用、涉外犯罪等问题均进行了规定,可以说是十分全面。

(二)《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对于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定性、医疗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拐卖儿童行为的定性、以介绍婚姻为名行拐卖妇女之实的行为的定性等行为均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0年03月24日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将立案标准、管辖问题、自首和立功问题、解救工作等事宜也进行了规定。

(四)《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6年0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立案标准也进行了规定。

此外还有2000年3月20日“两高一部”及民政部、司法部、妇联等联合发布的《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对于审理本文中所涉及的几个罪名进行了解释和构成标准的规定。

总体来说,近年来我国在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裁判数量明显下降,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为例,其近几年的裁判文书数量如下图所示,自2016年以来持续下降。同时通过大数据检索,我们发现拐卖妇女、儿童罪裁判数量最多的前三个省份分别是云南省、河南省、山东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法治的不断进步,公民素质的不断提升以及我国DNA数据库的丰富和完善,相信前文中郭父的悲剧会越来越少,与此同时犯罪分子也将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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