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强迫劳动罪的判罪标准?

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

导读: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判刑标准是

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受害人的

并不是按照强迫劳动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的,

属于法条竞合,法官一般会择一重罪处罚。

一、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暴力、威

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

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强迫劳动罪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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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强迫劳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者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原罪名为“强迫职工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强迫劳动的对象由“职工”改为“他人”,因而罪名相应地改为“强迫劳动罪”。

强迫劳动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我国的劳动管理制度。

1997年《刑法》第244条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取消了“用人单位”,将强迫劳动的对象由“职工”改为“他人”;增加了以“暴力、威胁”作为强迫劳动的手段之一;删除了“情节严重”的要件,从而降低了入罪门槛;量刑由一个档次增加为两个档次,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提高到十年;并将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行为,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单位犯罪由“单罚制”改为“双罚制”。此次从定罪到量刑所作的全面修正,加大了对强迫劳动行为的惩处力度,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所有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保护,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者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一是直接强迫劳动。“暴力”,是指对劳动者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既不要求直接针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也不要求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威胁”,是指对劳动者以加害人身甚至家属,没收押金、集资款,揭露隐私等相要挟,进行精神强制的行为,不要求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限制人身自由”,是指以限制离厂、回家、监视出入或者其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行为。例如,在朱斌等强迫劳动案中,被告人朱斌等采用了殴打、威胁、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强迫17人劳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3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12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2人)。“他人”包括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和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家庭雇工、非法用工等劳动者。“强迫劳动”,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愿迫使其从事劳动,既包括强迫从事甲类劳动的人去从事乙类劳动,也包括强迫从事甲类劳动的人超强度、超体力、超时间的劳动;既包括强迫从事体力劳动,也包括强迫从事脑力劳动;既包括从事制造产品的劳动,也包括提供服务的劳动等。例如,在袁洁红诈骗、强迫劳动,袁芳云诈骗案中,被告人袁洁红采用扣押身份证、威胁、殴打、限制单独离开住所及与外界联系,强迫张某某为其提供家政服务长达数月。

二是协助强迫劳动。成立这一类型的犯罪仍以被害人被他人强迫劳动为前提。若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方法将被害人招募、运送到特定地点,但被害人没有被他人强迫劳动的,不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作为自然人必须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大多是为了通过强迫劳动获取高额利润,但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二)认定强迫劳动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本罪的犯罪形态为“行为犯”。

按照1997年《刑法》第244条的规定,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人罪门槛,删除了“情节严重”的规定,因而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但是,并非所有强迫劳动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规定,综合全案考虑,如果认定强迫劳动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构成本罪。

2.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因强迫他人劳动构成本罪,在实施强迫他人劳动过程中,又有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例如,在董军林等强迫劳动、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董军林除采取扣压农民工身份证和限制其在宿舍和窑厂活动等手段强迫劳动外,期间还因一名农民工未如实交出身上所带的钱,持皮带和铁锨把将其打成轻伤。被告人董军林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强迫劳动罪和故意伤害罪,应予数罪并罚。在李兴林、李云华强迫劳动、重大责任事故案中,被告人李兴林、李云华以限制、恐吓、殴打等手段先后强迫18名智障工人进行高强度劳动,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使一名智障工人被卷入机器当场死亡。其行为同时构成强迫劳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以数罪并罚。

(三)强迫劳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44条第1款规定,犯强迫劳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强迫3名或者以上未成年人劳动的,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例如范刚等强迫劳动案。

依照《刑法》第244条第2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刑法》第244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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