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既遂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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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九讲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险方法型犯罪

1.五个罪名的构成要件

五个罪名: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成立条件:造成具体危险。

既遂条件:造成实害结果。

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罪名比较。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291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的性质:必须是具体危险,不能是抽象危险。

危险的内容:限于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

危险的样态:危及范围无法预料,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

危险的程度:达到与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相同程度。

适用顺序:本罪实际上是补充罪名。

2.典型: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险驾驶。

这里的“汽车”不仅包括公共汽车,也包括私家汽车,同时可作扩大解释,包括大型拖拉机。

关键是该交通工具的使用是否涉及公共安全。

2.要求足以发生倾覆危险

成立条件是足以产生倾覆危险,既遂条件是造成实际危害结果。

在既遂之前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构成未遂;主动消除危险,构成中止。

本罪的基本原理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相同。

(一)成立条件(基础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主体:不限于驾驶者。

行为地点:公共交通领域。

肇事行为:是过失行为。

实害结果:死亡1人;重伤3人;重伤1人,并有严重情节(酒驾、吸毒驾驶、无照驾驶、严重超载、肇事后逃逸)。

因果关系:运用客观归责原理。特别是,实害结果必须是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一:“肇事后逃逸”(升格刑是3年至7年有期徒刑)

(三)法定刑升格条件二:“因逃逸致人死亡”(升格刑是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4.作为与不作为的等价性

客观危险:危险是否达到放火罪的程度。

主观心理:故意和过失。

1.背景条件: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2.行为主体与行为方式:

(1)乘客打司机、抢方向盘。

1.行为对象: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劫持火车,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恐怖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前者有政治目的,后者没有政治目的。

2.成立本罪只要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不要求实施恐怖活动。

3.犯本罪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1.资助,仅限于物质性资助。

2.帮助行为被正犯化。

3.既遂:提供的资助被恐怖组织接收。

三、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本罪的特点是,将预备行为正犯化,成为一种独立的预备罪。

1.教唆、帮助实施本罪,构成本罪的教唆犯、帮助犯。

2.为实施本罪而进行的预备行为,如果具有现实的危险(该危险只要求抽象缓和,不要求紧迫直接),则构成本罪的预备犯。

1.司法解释规定,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具有较大杀伤力的气枪,属于枪支。

2.司法解释规定,就本节的枪支类犯罪而言,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可认定为枪支。基于此,土炮、大炮也属于枪支。这是一种扩大解释。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本罪是危险犯,成立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

(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

(1)出租:是指在一段期限内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2)出借:一般是指在一段时限内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扩大解释,包括赠与。

1.行为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不包括猎人。

2.“丢失”应做扩大解释,指非自愿失去对枪支的占有控制,包括遗失、被盗、被抢。

3.本罪的行为就是不报告,是真正不作为犯。存在共犯现象。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买卖”。买和卖。

2.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以分拆使用。

第六节 安全生产领域犯罪

一、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本罪是过失罪,要求造成实害结果。

1.客观要件:要求造成具体危险。

2.主观要件:本罪是故意犯罪。

你也许不能成为更好的自己,但可以成为更好地成为自己。——欧文·亚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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