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猥亵”后的“妇女”二字改为“他人”,使刑法中的“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为“他人”,这种去性别化的立法因其适应社会的需要、更具科学性而受到学界的好评。但这还只是我国刑法去性别化的起步,刑法中仍然存在一些犯罪对象或者犯罪主体被不当性别化的条款,这主要体现在强奸罪、侮辱妇女罪、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等罪名中。

一、刑法不当性别化弊端的法理思考

1.有违宪法确定的平等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性权利是人身权利的一种,不分性别而共同享有,刑法对不同性别的性权利予以区别对待与宪法的这一精神有紧张关系。此外,刑法中性别化条款的存在也破坏了刑法内部系统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例如,由于现行刑法中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当同样的犯罪行为对男性实施时,就不能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再如,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指除自己以外的所有的人(包括男人),然而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犯罪对象则仅为幼女。

2.忽视了对非女性人群的性权利及其他权利的保护。法律上性别的二元化来自于最初医学上的二元性别的划分。目前,医学领域已经承认除男、女之外社会上还有双性人存在。有资料显示,世界人口总数的1%到4%的人是性别模糊或者双性人。如果按照以上数据的最低比例进行计算,具有十几亿人口的中国也有着相当数量的双性人。但是,现行刑法中对女性性权利的保护更为健全,甚至有的罪名只保护女性相关权利,如强奸罪。除了性权利之外,刑法对非女性人群人格权利的保护也存在一定的缺失,如刑法中设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以保护妇女和儿童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然而却没有保护14周岁以上非女性人员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相关罪名。司法实务中,侵犯后一类人员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案例时有发生,如2007年备受关注的山西洪洞黑砖窑案

3.容易造成对女性的变相歧视。根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精神,对男女两性社会角色陈规定型的观念是导致男女不平等的根源。这种观念往往将女性置于附属于男性的从属地位,进而将女性视为保护的对象(客体),而不是独立自主的、和男性拥有平等地位的权利主体。刑法对女性“过度保护”背后所隐含的这种“物化”女性而不是为女性赋权的思想,其实也是一种变相的歧视。因此,以今日之眼光,刑法的去性别化,不仅是保护其他性别人员的需要,也是真正实现性别平等权的必然要求。

二、刑法去性别化的具体建议

现行法律中沿用的强奸定义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这一定义有待完善。既然性权利是人身权利的一种,要平等保护不同性别的性权利就需要把行为主体和被害人去性别化,统一表示为“他人”,即强奸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强奸行为除了性交,还应包括其他性行为)。因此, 应将刑法中强奸罪条款中的“妇女”修改为“他人”。

另外,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的行为并入奸淫幼女行为,统一以强奸罪论处,这里的“幼女”也应改为“幼童”,从而将性侵男性儿童的行为也包括在内。同时,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 应将“妻子”改为“配偶”。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强制猥亵妇女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规定在同一个法律条文中。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强制猥亵罪犯罪对象被扩大为“他人”,强制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却仍然是妇女。但刑法中又专门还有一个侮辱罪。我们认为,强制侮辱妇女罪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其行为可分别并入强制猥亵他人罪和侮辱罪,以实现这两个罪名对所有性别的平等保护。

3.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

由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是拐卖妇女罪的下游犯罪,下游犯罪应该和上游犯罪的处罚对象保持一致,所以这里着重讨论上游犯罪——拐卖妇女罪的去性别化。如前所述,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目前在我国拐卖14周岁以上男子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因此,拐卖妇女罪及其下游犯罪有必要去性别化,即将以上罪名的犯罪对象扩大为包括14周岁以上的所有性别,具体可将各罪名分别修改为拐卖人口罪、收买被拐卖的人口罪和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人口罪。

引诱14周岁以下幼童(包括男童)卖淫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幼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也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然而,我国现行刑法中仅将引诱14周岁以下幼女卖淫的行为作为犯罪行为来处理,而不涵盖引诱14周岁以下男童卖淫的行为。但是,现实中已有引诱男性幼童卖淫的行为出现,因此引诱幼女卖淫罪也应该去性别化,即将引诱幼女卖淫罪修改为引诱幼童卖淫罪。当然,与废除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的道理一样,将来本罪也要去掉“幼童(女)卖淫”这样的污名化字眼,比如用引诱幼童从事性交易罪来替换引诱幼童卖淫罪。

(作者分别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原题为《关于刑法去性别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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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述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分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力罪是指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非法剥夺或者妨碍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和参加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以及妨害公民的婚姻权利、家庭权利的行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有的共同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客观方面为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多表现为故意,极个别罪可由过失构成。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是实现宪法赋予公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基础和条件,因此,刑法对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给与了最大限度地保护。

【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故意伤害罪,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5.强奸罪,6.强制猥亵、侮辱罪,7.非法拘禁罪,8.绑架罪,9.拐卖妇女、儿童罪,10.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11.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12.非法侵入住宅罪,13.诬告陷害罪,14.侮辱罪,15.诽谤罪,16.刑讯逼供罪,17.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8.报复陷害罪,19.破坏选举罪,20.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1.重婚罪,22.虐待罪,23.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24.遗弃罪,25.拐骗儿童罪等犯罪地概念、构成特征,这些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什么叫杀人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杀人指的是什么?

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侵犯了谁的利益

客观:行为人实施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如何侵犯的?

主体:个人,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因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什么叫过失致人死亡罪?

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侵犯了什么法益?

客观:行为人实施了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怎么侵犯的?

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以上 谁可以这么干?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什么叫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他人的身体健康不可侵犯性

客观: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已满14不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故意伤害的认定,应当全面考察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和强度综合分析。

关于吸收故意伤害罪的有关犯罪规定:在抢劫、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绑架等犯罪中造成被害人伤害的,对伤害结果不单独定罪,被以上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吸收,因为刑法规定以上罪名的行为方式包括故意伤害行为在里面。

关于不吸收故意伤害罪的其他犯罪:在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聚众打砸抢、聚众斗殴等犯罪中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伤残的,应当以故意伤害和以上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或者一行为触犯数罪的情况,属于牵连,竞合,以重罪吸收轻罪处理。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什么叫出卖人体器官?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客体:他人身体的完整性  侵犯了什么法益?

客观: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干了什么?

主体:一般主体 谁干的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处罚的对象是,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他人相应的报酬或者费用,经过他人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行为。

关于出卖不满18周岁的器官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里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关于在死后摘取他人器官的:违背他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定罪处罚。

强奸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什么叫强奸?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什么是强奸?

手段是贬义词,方法是中性词,注意用词的严谨性。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客体:妇女的性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  侵犯了什么法益?

客观:行为人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怎么侵犯的?

主体:特殊主体,已满14不满16周岁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妇女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妇女只能成为间接共犯。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6.强制猥亵、侮辱罪,男性肛交?当街暴打小三?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什么叫强制?威胁男人?侮辱妇女?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客体: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猥亵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侮辱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誉。侵犯了什么法益?

客观: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怎么侵犯的?

主体:一般主体,男性女性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药剂、催眠术或其他方法对男女进行猥亵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妨害风化罪中猥亵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行为人不分男女、老幼、已婚或未婚等,均可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或行为客体。行为人必须有强制猥亵的行为,即以暴力、胁迫、药剂、催眠术或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进行猥亵的行为。 [1] 

“猥亵”指奸淫行为以外一切满足自己性欲,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欲的有伤风化的色欲行为。某些违反自然的变态性交行为,如兽奸、鸡奸,或同性间的性交行为等,也可构成猥亵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强制猥亵的故意。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界限: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奸以性交为目的,猥亵、侮辱侵犯的人格和名誉,目的是找刺激。在强奸未遂的情形下,也有猥亵、侮辱的行为,强奸罪理里包含了猥亵和侮辱,所以不另外定强制猥亵、侮辱罪,以强奸行为吸收猥亵、侮辱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什么叫拘禁?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怎么拘禁法?

客体: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侵犯了什么法益?

客观:行为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转化问题:行为人在非法拘禁 的过程使用暴力方法造成被拘禁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不再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关于索取债务的非法拘禁: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关于高利贷、赌债的非法拘禁: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竞合和牵连: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按照想象竞合犯或者牵连犯从一重处罚。

绑架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什么叫绑架?

绑架罪是指以勒所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所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什么是绑架?

客体:他人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钱财。侵犯了什么法益?

客观: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怎么侵犯的?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14-16周岁须对本罪负责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绑架罪主观上以勒索财物、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目的,非法拘禁以讨要正当债务而绑架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理。

关于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绑架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可构成既遂,只要行为人完成了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行为已经完成即构成既遂。

关于绑架过程中的罪数问题: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都认定为绑架罪,刑法中规定了绑架行为包含了故意伤害和杀人行为。

关于已满14不满16绑架事后撕票问题: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绑架他人后又撕票的,以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对故意杀人行为独立评价,此时绑架犯罪行为不吸收事后伤害、杀人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什么叫拐卖?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卖是什么?拐、绑、买、卖、接、转

记:以出卖为目的,拐、绑、买、卖、接、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什么是拐卖?

客体: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人格尊严,侵犯了什么法益?

客观: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怎么侵犯的?

主体:一般主体,个人或者单位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关于以串通骗取他人钱财的婚姻介绍:以婚姻介绍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10.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什么叫收买?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客体: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  侵犯了什么法益?

客观: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怎么侵犯的?

主体:一般主体  谁干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强奸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收买后强奸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妇儿侵犯的是人身权和人格权,强奸是性交权和身体权)

关于收买又实施其他犯罪的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为的,分别依照有关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

关于收买后又出卖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两行为触犯两罪,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处罚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关于收买后妨碍解救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又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妨害公务罪】规定定罪处罚。【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组织、强迫卖淫或者组织乞讨、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1.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什么叫危重劳动?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什么叫为重劳动?

客体:劳动法规管理制度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侵犯了什么法益?

客观:行为人违反劳动法管理法规,实施了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单位或者个人,单位犯罪的,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人事部的主管

第二百四十四条 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关于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处理:如果因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什么叫非法侵入?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什么是非法侵入?

客体:他人住宅的安宁权利 侵犯了什么法益?

客观:行为人未经允许实施了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怎么侵犯的?

主体:一般主体,个人   是谁干的?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诬告陷害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什么叫诬告陷害?

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诬告、陷害是什么

客体:他人的人身权利,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侵犯了什么法益?

客观: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实施了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如何侵犯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关于诬告陷害罪的客体: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

关于错告和检举不实:行为人不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而是错告了或者举报不实的,不应当以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

侮辱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什么是侮辱?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非暴力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是什么?

客体: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侮辱侵犯了什么法益?

客观: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怎么侮辱的?

主体:一般主体  是谁侮辱的?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诽谤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什么叫诽谤?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公开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是什么?

客体:他人的人格与名誉权利  侵犯了什么法益?

客观:行为人实施了捏造并公开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怎么诽谤的?

主体:一般主体  是谁干的?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关于本罪,诽谤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

关于诽谤罪与侮辱罪:手段不同,诽谤罪的手段是使用公开散布某种虚构事实的方法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侮辱罪的手段是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关于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共同点都是捏造事实,但是捏造的事实性质不同,诽谤捏造的是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的事实,诬告陷害捏造的是他人刑事犯罪的事实

刑讯逼供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什么叫刑讯?什么叫逼供?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客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了什么法益?

客观: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行为。怎么侵犯的?

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谁侵犯的?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关于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可构成既遂,不要求造成一定的后果。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关于刑讯逼供转化的问题: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刑讯逼供的过程中造成犯罪嫌疑人伤残、死亡的,其性质发生转化,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

17.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什么叫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什么是侵犯公民信息罪?

客体: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国家对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管理秩序。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侵犯了什么法益?

客观:行为人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   谁干的这件事?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本罪的从重处罚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关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概念: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关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是指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关于本罪“情节严重的行为”的规定:(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3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6)数量未达到第3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但按照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7)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3项至第7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设立侵犯个人信息的网站,通信群组的: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信群组,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处理;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罚。

关于网络提供者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处理。

报复陷害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什么叫报复陷害?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报复陷害是什么?

客体:公民的民主权利,检举权、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监督权。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了什么利益?

客观: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怎么侵犯的?

主体: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是谁干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否则,行为人不可能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对他人实行报复,但并没有利用职权测不构成本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应根据其报复行为的性质、侵犯的客体,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处罚。本罪为行为犯,从条文看有报复陷害的行为的,即可构成犯罪。在实际掌握中,仍要看具体情节,高检的立案标准作了明示。"情节严重的,加重一档处刑。"

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其主要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则可以是任何公民;

2.犯罪目的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打击报复陷害他人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则是意图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3.犯罪手段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基于职务,滥用职权或假公济私,诬告陷害罪则不要求必须利用职权;

4.陷害的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而诬告陷害罪可以是任何干部和群众。

本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民主权利。证人,是案件得到合法、公正处理的关键性因素之一,有些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证人的作用尤为重要。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必然会导致证人不敢作证或推翻原来所作出的证言,从而破坏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进行。因此,打击报复证人罪属于妨害司法罪之类。报复陷害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申诉、批评、检举等民主权利,同时也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客观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利用手中职权,假公济私,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也可以是行为人没有利用职权而对证人采用恐吓、行凶、伤害等手段进行报复。打击报复证人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依法作证的证人。这里的证人是指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词的人。报复陷害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手中的职权,假公济私,对他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其侵害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主观方面不同。两罪的主观特征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但行为人具体的故意内容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行为人出于报复证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侵害证人的合法权益,却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则出于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上述人等的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却希望其结果的发生。

4.两者的主体要件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构成本罪,行为人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的公民;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则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破坏选举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什么叫破坏?什么叫选举?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破坏是什么?选举是什么?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什么?

客体: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和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选举制度  侵犯了什么法益?

客观:行为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是怎么侵犯的?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什么叫暴力?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客体:他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以及国家的婚姻管理制度秩序   侵犯了什么法益?

客观: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怎么侵犯的?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公安不立案,直接找法院立案。

21.重婚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什么叫重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客体:国家的婚姻法律制度,一夫一妻制   侵犯了什么法益?

客观:行为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怎么侵犯的?

主体:特殊主体,有配偶者,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与之结婚的人  是谁干的?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重婚罪的认定:如果行为人由于遭受自然灾害外出谋生而重婚,或者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由于生活所迫而重婚的,或者因强迫、包办的婚姻或者遭受虐待外逃而重婚的,或者被拐卖后重婚的,不应当以重婚罪处罚。

虐待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什么叫虐待?

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什么是虐待?

客体:家庭成员的平等权和身体健康权  侵犯了什么法益?

客观:行为人实施了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怎么侵犯的?

主体:特殊主体,具有家庭成员的身份,外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谁侵犯的?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关于虐待罪的成立条件:必须是情节特别恶劣的才既遂,虽然本罪是行为犯,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本罪既遂,如果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

关于虐待与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家庭成员的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的生命的故意,只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以虐待罪处罚。

关于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被告人虽然实施家暴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罚。

23.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

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什么叫被监护人?什么叫被看护人?

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什么是被监护人被看护人?

客体:被监护、看护人的身心健康   侵犯什么法益?

客观:行为人负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实施了对被监护、看护人的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怎么侵犯的?

主体:特殊主体,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谁侵犯的?

第二百六十条 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遗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客体:被扶养人的生活保障权

客观:行为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于遗弃罪成立的条件:遗弃罪是行为犯,只有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才既遂,本罪的遗弃行为只有达到恶劣的程度才构成本罪既遂。

关于遗弃在特定场所的规定:行为人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将不能生活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处罚

关于遗弃与故意杀人的界限: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致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拐骗儿童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什么叫拐骗?

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是什么?

客体: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侵犯了什么法益?

客观:行为人实施了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怎么侵犯的?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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