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既遂如何处罚?

核心提示:故意杀人罪,可能对于大多数人说不陌生,因为随着社会的不同影响,故意杀人罪慢慢有所了解和关注起来。但是具体是如何,可能大多数人并不是很清楚,找法小编今天就跟大家说说什么是故意杀人罪?

  主体是已经年满14周岁且具有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最严重的犯罪之一,那如何理解故意杀人罪?找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请看下文。

  一、什么是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或者十年以上;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追究。

  2、故意杀人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区分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主观状态。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3、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准确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故意杀人罪与暴力犯罪中致人死亡的联系、区别 (1)、强奸致人死亡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强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这种情况,仍然以强奸罪定罪。如果在实施强奸妇女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妇女或杀死的,不属于强奸致人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强奸妇女罪、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二、相关法律规定: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第二百三十二条:

  一锤定罪处、或者十年以上;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四、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①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②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③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④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②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③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④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⑤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⑥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故意杀人罪该怎么赔偿?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案情是更重要的。关于赔偿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下: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2、被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 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 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 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 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 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4、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5、交通费、食宿费等。(以死者家属实际合理支出考虑)

  六、理解要注意的六个问题

  1、正确理解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正确理解犯罪构成,也有利于对其他故意杀人行为的认定。比如甲以故意杀人为目的向乙开枪,结果击中丙而致其死亡,表面来看甲并没有故意杀害丙的故意,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但实质却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甲意图杀害的对象与实际被害对象结果不一致,行为人侵犯的客体却是相同的,并不以特定的对象而是以人的为构成要件,只要具有侵害生命权的故意,无论甲射杀的是乙还是丙,都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当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践中出现的相约自杀、安乐死、大义灭亲等行为的性质认定就会迎刃而解。只要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就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反之则不能构成本罪。比如安乐死问题,虽然行为人为了减轻濒临死亡病人的痛苦,但其主观目的仍然是希望结束病人的生命,客观上造成了病人的死亡,本质上仍然属于故意杀人行为。除非有关立法机关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改,否则不会改变对其性质的认定。再比如相约自杀问题,如果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成的,因为帮助自杀者主客观及行为结果均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也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法律规定常见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运送人有杀害、伤害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处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强奸过程中杀死或伤害被害者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拐卖儿童、妇女,又对被拐卖的儿童、妇女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常见的数种行为以故意杀人罪或者处罚的情形

  法律规定的常见单处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情形包括: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规定处罚;非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人的器官,或者强迫、骗取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规定处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规定处罚;聚众斗殴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规定处罚;暴力抗拒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规定处罚;行为人在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藏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规定处罚。

  4、故意杀人可不判处或依法从宽处罚等情形

  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案件,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应判处死刑。对于被害人在其因伤存在过错,或者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或者家属谅解的,应依法从宽处罚。实践中一些致人死亡的犯罪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往往难以区分,在认定时除从作案工具、打击的部位、力度等方面进行判断外,也要注意考虑犯罪的起因等因素。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如果难以区分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一般可考虑定故意伤害罪。如果故意杀人犯罪情节一般,被告人真诚悔罪,或有、等法定从轻情节的,一般应考虑从宽处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中,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原则上只判处一人死刑。

  5、依法应当严惩的故意杀人行为

  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如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一不特定人为行凶对象的,应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判处被告人重刑甚至死刑。针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或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杀人、伤害,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以上犯罪动机卑劣,或者犯罪手段残忍,或者犯罪后果严重,或者针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作案等情节恶劣的,又无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应当依法从重判处。

  6、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1)直接故意。根据最高院有关通知精神,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杀人案件,行为人主观恶性是不同的,在处刑上应该有所区别,所以正确区分其主观心态对量刑十分重要。这两种心态的主要区别,一是间接故意虽然对危害结果采取的是听之任之和放纵态度,但并不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直接故意却是希望发生危害结果。二是行为人希望达到的危害结果与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并不一致。

  (2)与故意杀人。对于具有故意杀人表征的正当防卫,由于刑法规定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一是这类正当防卫应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实施;二是仅存在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阶段。北京“吴金艳故意伤害案”就属于正当防卫的一个案例。李某等人凌晨三点闯入女工宿舍,动手殴打并撕扯女服务员的睡衣,在李某拿起550克铁索欲砸吴某时,吴某即持刀刺向李某,致其急性休克死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于夜深人静之时和孤立无援之地遭受了殴打和欺辱,身心处于极大的屈辱和恐慌中,面对李某举起铁锁向其砸来这种情况,吴某使用手中的刀子进行防卫,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需要指出,不是在被侵害正在进行阶段而“防卫”的,极容易形成,从而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如湖北“孟军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孟某已经制止了李某的不法行为,当与李某在一起的王某等人徒手进行劝阻时,被告人孟某又持刀刺死王某,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8年。

  (3)客观行为与受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这是对行为人正确量刑的一个非常关键因素。如海南“林光富故意伤害案”,林某与其岳父发生口角时用拳头殴打其岳父头部,四天后其岳父因脑干出血死亡。被害人患有严重的脑梗塞,其死亡与林某行为之间虽有一定联系,但并不能查明是因被告人打击还是其自身病理原因所致,人民法院综合其他具体情况,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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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犯罪客体: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权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其重心在于“不特定性”,即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多数成员遭受危险和侵害。

2.犯罪主体: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主体为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一般主体。决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为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一般主体。

3.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1.放火罪既遂标准:危险犯,使目的物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

2.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分

(1)以放火的手段杀害(烧死)特定个人的行为,即为了杀人而使用危险方法,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论处。

(2)为了杀人而使用了危险的方法即指向的特定的对象,没有也不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伤害罪论处。

(3)杀人以后,使用危险方法毁尸灭迹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4)放火焚烧(包括自己的)财物,危害到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放火罪;如果放火焚烧的是他人财物,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邪教组织成员自焚的,如果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

指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失火罪客观方面:①有失火行为;②失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③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④失火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随手丢烟头;在加油站明令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等。

失火罪的过失,主要是针对重大损失结果而言的。比如,仓库重地禁止吸烟,但抽烟果真不小心引起火灾,行为人吸烟用火是不是故意的呢?这时评价故意的重点是行为人对火灾后果是怎么想的。还有交通肇事,违章往往是故意的,交通肇事的过失并不都是指违章是过失的,有时违章是故意的,而是指行为人对违章造成的后果是过失的。不要把一切行为的故意都当做是犯罪性的故意。此处也可可以直接引用刑法对故意与过失的界定来说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犯罪故意。这里"明知"的内容是"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是行为本身是否违规。

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以及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分: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分:是否有销售、营利的目的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指以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盖然性条款。该罪中的“危险方法”,应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相当性,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有:驾车横冲直撞、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向人群开枪、破坏矿井通风设备、拆卸公共道路中央的下水道井盖等。

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犯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破坏性行为。(对“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实际判断——“瞻前顾后”判断)。对象: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是否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

客观方面关键在于判断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毁坏、倾覆危险,是否会影响到交通运输的安全。而对此又应当考虑以下四点:

(1)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中。对正在使用中,不能理解为正在营运过程中,也包括停靠在站台上等,随时准备投入使用的交通工具。破坏已经生产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即将投入营运的汽车,也可以理解为正在使用中。对尚未检验出厂、或者已经报废、正在工厂修理的交通工具,不是本罪的对象。

(2)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和毁坏,不能从价值上来判断,而要看其对安全是否有影响,如制动、传动以及刹车系统的破坏,可能构成本罪。汽车的刹车片上的一只螺丝可以是汽车倾覆,但破坏汽车的挡风玻璃和火车上的行李架不构成本罪。

(3)破坏交通工具所使用的方法。破坏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是毁坏,而且还包括盗走或者爆炸等行为,改变其性能,使其不能正常运行也属于“破坏”。

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恐怖活动与恐怖组织的认定。

恐怖活动——指以恐吓或者要挟社会为目的,对政府领导人、社会团体成员或者其他无辜公民加以杀害、伤害,或者对重大公私财产加以破坏的行为。

恐怖组织的特点:(1)成员在3人以上;(2)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各种恐怖活动;(3)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恐怖活动;(4)具有严密的组织性、稳固性;(5)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与黑社会组织的界限:(1)恐怖组织一般不以追求物质利益为目的;(2)恐怖组织一般不与政府官员结成保护伞;(3)恐怖组织的暴力性更明显,实施恐怖活动为手段而非后盾;(4)恐怖组织在政治上相对激进,而黑社会组织在政治上相对保守;(5)恐怖组织一般有一定的政治倾向,具有自己的意识形态目标。

如果由于被蒙骗,完全不知道其为恐怖组织而参加的,不构成本罪。

4.刑法120条第2款:“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注意以下几点:

(1)“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既包括组织成员以组织的名义、按组织计划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也包括成员个人实施的、与组织无关的犯罪行为。

(2)参加恐怖组织的犯罪分子只对自己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即对自己教唆、实行、帮助的犯罪负责。

(3)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的犯罪分子除对本人亲自实施的犯罪负责外,还要对其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的具体罪行承担组织犯的刑事责任。(有人认为对“组织、领导”行为进行了两次评价,与禁止一行为重复评价原则相冲突。错。第一次评价的对象是组织恐怖组织的行为;第二次评价的对象是组织、策划犯罪的行为,评价的对象并不一致,故没有重复评价。)

5.本罪的“参加者”既包括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参加者。

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船只、汽车的行为。

八.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九.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非法持有”,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非法私藏”,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主体:自然人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注意:本罪中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应指航空人员、铁路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因为航空人员违章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成立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职工违章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成立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对此已作了专门规定。但航空人员、铁路人员以外的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或者铁路运营事故的,也成立交通肇事罪。)

2.行为: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行为人必须处在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或者与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有着直接关系;(2)行为人必须是在交通运输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3)必须是实际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主观:过失。(这种过失只是行为人对自己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至于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本身,则往往是明知故犯。)

从交通工具的角度看,以前是威胁到公共安全的机动车。三轮车、自行车则不包括在其中。现在理论上认为即只要在运行过程中危害到公共安全,都可以作为本罪的肇事工具。自行车、三轮车可以包括在其中,助动车以及残疾车等非机动车也可以成为本罪的肇事工具,但不包括在街上的滑冰车。

从肇事地点来看,必须是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公路、城镇道路以及水路上,交通管理部门只对实行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如果发生在机关、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没有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同样是使用交通工具,但由于不在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处理。故对此种情形,高法的解释认为: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根据2000年11月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追究刑事责任: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远以上的;

(4)致1人以上重伤,负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B.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C.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D.明知的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F.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3.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

2000年11月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4.“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认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具有2000年11月《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也就是说,即便行为人不逃逸,也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已成立交通肇事罪,却还逃逸,因此加重处罚。如果交通肇事后逃逸只是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常用条件之一,例如,致1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成立交通肇事罪,适用第一档法定刑,而非第二档法定刑,否则就对逃逸行为进行了重复评价。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5.转化犯问题的认定: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1)与意外事故的界限——看主观

(2)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看结果

(3)驾驶非机动车辆如自行车、马车等肇事的处理(肯定说:其一、我国立法并没有将驾驶非机动车辆肇事排除在交通肇事罪范围之外;其二、驾驶非机动车辆肇事完全可以危害公共安全。)

7.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犯罪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犯罪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犯罪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定罪处罚。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偷开机动车辆,在偷开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1)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避,在逃避中又违反交通法规,而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同种数罪,按一罪处,另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交通肇事后,为躲避他人拦截、横冲直撞,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可能丧失持放任态度,以致又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

(3)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关系,属于法条竞合关系,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按照本罪论处。

1.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理解

(1)“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在实践中肇事人逃逸的目的大多是想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是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围观群众因激愤对其进行报复、殴打等。同样是逃跑,但后者逃离现场后能够报告单位领导或者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

(2)“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制。虽然有观点认为:应当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在实践中大多是这样。但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如果仅仅将逃跑界定为逃离现场,可能会影响对该类犯罪行为的惩处。所以,只要在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当作此理解。

2.对“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置受害人于不顾,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追究,不顾他人安危,继续超车超速行驶的,以至又撞死撞伤人或者造成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

(1)行为人肇事后,为逃避追究而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违反交通规则而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对此不应当实行并罚,另罪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躲避他人的拦截,横冲直撞对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可能损失持放任的态度,以至又撞伤、撞死他人的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危及的不仅是交通运输安全,而且危及的是公共安全。行为人后一阶段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对此,要与先前的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

4.行为人在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为逃避追究,又故意用车将被害人轧死的,直接定为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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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非法拘禁罪既遂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刑法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既遂的,如果是一般犯罪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构成其他罪的,按照其他罪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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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既遂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既遂的,如果是一般犯罪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构成其他罪的,按照其他罪量刑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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