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到检察院多久可以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犯罪嫌疑人、其、近亲属也可以为其;,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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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移送检察院后可以立即申请取保候审,没有时间限制。

  • 取保候审到移交检察院,需要一个月的时间。案件到检察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到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开庭要多少时间,要结合当地法院的案件量及案件复

  •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为案件的情况不一样,侦查终结就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需要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取保候审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刑事案件程序: 拘留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

  •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

  •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 检察院批捕后取保大概需要三天左右的时间才能有答复。一般情况下,检察院批捕后,随时都可以进行取保,但需要满足取保的条件。司法机关审查取保候审的时间和是否逮捕没有必然的联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

  • 检察院取保候审大概几天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

  • 取保候审后,一般是3个月左右开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被告人,同时通知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

  • 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是指公检法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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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1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规定》共六章四十条,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

为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前款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七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

(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

(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

(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第八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二)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

(四)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

前款中的“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电子邮件、通话,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网络应用服务交流信息等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通信。

第九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从事下列“特定的活动”: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活动;

(二)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三)与所涉嫌犯罪相关联的活动;

(四)可能妨害诉讼的活动;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活动。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及时将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责令其在三日内向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在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第十三条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为其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所交纳的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并由银行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在核实被取保候审人已经交纳保证金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在异地的,应当及时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由其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一)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

(二)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

(三)被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

第十七条 在本地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送达负责执行的派出所。

在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和载有被取保候审人的报到期限、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有关材料送达执行机关,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出具回执。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到。执行机关应当在被取保候审人报到后三日以内向决定机关反馈。

被取保候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报到,且无正当事由的,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依法传讯被取保候审人,被取保候审人不到案的,依照法律和本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法律后果。

保证人保证的,应当告知保证人必须履行的保证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执行机关应当依法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的有关情况,及时掌握其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情况,预防、制止其实施违反规定的行为。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接受执行机关监督管理,配合执行机关定期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等。被取保候审人有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经审查,具有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合理事由的,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批准后,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路线、往返日期出行;

(三)不得从事妨害诉讼的活动;

(四)返回居住地后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交付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采用电子方式向公安机关送交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并将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变更后的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第二十一条 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传讯被取保候审人的,应当制作法律文书,并向被取保候审人送达。被传讯的被取保候审人不在场的,也可以交与其同住的成年亲属代收,并与被取保候审人联系确认告知。无法送达或者被取保候审人未按照规定接受传讯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上予以注明,并通知执行机关。

情况紧急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电话通知等方式传讯被取保候审人,但应当在法律文书上予以注明,并通知执行机关。

异地传讯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送达,执行机关送达后应当及时向决定机关反馈。无法送达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并通知决定机关。

人民法院传讯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对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被保证人已经或者可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或者丧失保证条件的,保证人或者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及时报告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在发现或者被告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执行机关。

第二十三条 执行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四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决定机关未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未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五条 采取保证金方式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不能自己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的,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同意,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银行将退还的保证金转账至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

受案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执行后,原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对继续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受案机关变更的强制措施开始执行后,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原取保候审决定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执行机关应当依法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移送案件的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

第二十七条 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公安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被取保候审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机关应当区别情形,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执行机关。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被取保候审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实施新的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告知其如果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没收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未履行监督义务,或者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公安机关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保证人帮助被取保候审人实施妨害诉讼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保证人宣布,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第三十三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复议、复核后维持原决定或者变更罚款数额的,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保证人罚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并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决定机关。

如果保证金系被取保候审人的个人财产,且需要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移交全部保证金,由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剩余部分退还被告人。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被取保候审人先行拘留,并提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五条 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没收、退还保证金以及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所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执行取保候审的,适用本规定中关于公安机关职责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但所在地没有同级公安机关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确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或者交付执行,并明确工作衔接机制。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执行机关是指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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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五律网)法学编辑部小五为大家分享“取保候审以后材料多久移送到检察院”的专业法律知识在线阅读。

取保候审是相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不羁押的处理。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申请取保候审是需要一定材料的,那么,取保候审以后材料多久移送到检察院?现在就跟着五律网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取保候审以后材料多久移送到检察院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期限为12个月。也就是说,案件进展同羁押人身的期限不同。具体根据检查院和法院审理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人应遵循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办理程序

  办理取保候审,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或者审查起诉之后委托的辩护人,向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即填写取保候申请表。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在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以上就是五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取保候审以后材料多久移送到检察院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期限为12个月。也就是说,案件进展同羁押人身的期限不同。具体根据检查院和法院审理确定。若您还有什么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五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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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话题:刑事案件有效会见前和过程问题

一、 刑事案件,会见前的准备工作

当刑事案件确立委托事项后,专业的刑事律师,必须要做到有的放矢,方能胸有成竹,进行会见前的准备工作如下:

1.尽可能地与当事人家属了解家庭情况,以便在与当事人会见沟通时,有更多的聊天话题,更好、更快地建立起相互之间沟通的桥梁,为相互之间的信赖关系打下牢固的基础。

2.尽可能与当事人家属了解涉案情况,提前了解当事人涉案罪名?被刑事拘留的时间?被刑事拘留的地点?涉案人员数量?涉案金额?等等涉案情况,提前做出初步的分析与判断,并针对提前了解到情况,做出一些假设性的问题,并针对这些假设性的问题,拟定会见问答题纲,比如:某某涉嫌诈骗罪第一次会见题纲,是否认罪?如不认罪,无罪辩护的事实、理由与根据是什么?如认罪,罪轻辩护的事实、理由与依据是什么?等相关内容。

3.准备好会见的有关材料。比如:刑事辩护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亲属身份证明文件、律所会见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会见笔录纸等日常会见必备材料。

4.了解当事人家属是否有寄钱给当事人做伙食费,是否有寄了衣物等生活细节,当事人自身的身体状况问题。

5.了解涉事案件负责侦查的侦查机关、侦办人员以及侦办人员的联系方式;并确定看守所的具体位置;如果是外地办案,还需规划好出行路线、搭车路线、住宿酒店等实际出行安排,需要提前准备,避免出现任何纰漏,以便确保会见能按约定计划顺利进行。

6.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以及保证会见的出行安全,是会见能够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律师会见前的准备,主要是为了确保会见的顺利以及有效,以此保障律师能与当事人顺利会见,并建立信任基础的关键环节,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最坚实的前提保障。

二、刑事案件,会见过程的必做事项

当律师做了充足的会见前准备,会见过程中,就可以真正地做到有的放矢,以下为会见过程中的必做事项:

1.首先,建立起相互之间的信赖关系。信赖关系是会见顺利进行的根基,良好的信任关系,能沟通得更顺畅,可以让律师更真实、更客观地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案件情况,也可以了解哪些是真,哪些是假等。

具体操作内容做简要阐述:

(1)关于第一次会见忌讳的问题。忌讳一见面就开始聊案件情况,毕竟第一次见面,当事人与律师还存在陌生感,在存在陌生感的前提下,律师与当事人的沟通之间多多少少会存在某种程度上的障碍,严重者甚至会产生抵触情绪。

(2)律师首先要做的就是先聊聊家常,让当事人可以了解以及信任律师,向律师敞开心扉,毕竟律师是经过家属聘请,多少有一定的信任基础。比如:律师先进行简单的自我介绍,由哪位近亲属聘请,并转达家属对当事人的关怀以及问候等,并了解一下当事人在看守所的生活近况、作息情况等,营造一个相对融洽、轻松的沟通环境。

(3)问当事人需不需要寄生活费以及寄衣物等。做到充分关心当事人在看守所的生活。

2.其次,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普法。因为,当事人往往对刑事法律比较陌生,自身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涉案情况以及涉嫌的罪名可能会被判多少年?等等这些情况,相对比较关心。因此,此时律师的会见,给了当事人一个很好的机会。

具体操作内容做简要阐述:

(1)关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比如:在作讯问笔录的过程中以及签名确认笔录的过程中,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辨认证据材料的过程中以及签署有关证据材料的过程中,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再者,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必须懂得充分灌输给当事人。

(2)关于刑事案件三个阶段的时间问题。简单扼要地跟当事人讲解刑事案件三个阶段的时限问题,比如讲: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一审、二审、再审)三个阶段,并讲清楚三个阶段的时间问题,主要目的是让当事人有一个基本的审限概念,并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

(3)关于涉案罪名的定罪量刑等问题。这个问题关涉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进行一定程度的普法,可以让当事人心中有谱并减少胡思乱想的行为,同时,也可以让当事人了解律师的专业化水平。

3.最后,最关键的要点就是沟通涉案的具体情况并作法律分析与判断。因为,涉案情况以及对细节的了解程度,可以呈现更为真实的案件情况,并针对当事人阐述的案件情况,作出一个较为客观的分析与判断。

具体操作内容做简要阐述:

(1)关于涉案情况的了解问题。律师需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反问一些涉案细节,对一些涉案细节存在疑问的,做“深挖式”询问,比如:涉案的起始时间、涉案地点、涉案经过、涉案人员、涉案的实施方式以及涉案金额等等问题。

(2)关于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当事人被刑事拘留或者执行逮捕,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一定会构成犯罪;如果当事人认为无罪,律师有选择为其作无罪辩护的权利。因为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当事人没有经法院宣判,当事人都只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TA还不是犯人,依法委托律师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是当事人的权利。

(3)关于罪轻辩护的问题。律师根据了解到的涉案情况,可以形成初步的辩护意见,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作罪轻辩护。在确认涉案情况可能涉嫌犯罪以及当事人同意作罪轻辩护的情况下,向当事人陈述罪轻辩护的辩护要点,让当事人对罪轻辩护有一个基本的认识,为当事人争取一个更理想的罪轻辩护效果打下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事会见,是一门专业的技术活,并非外行人所认为的,只是“见见面、聊聊天、传传话”。成功有效的刑事会见,对当事人而言是雪中送炭,对当事人家属而言是缓解内心的焦虑,对律师而言就是成功有效的辩护。

所以,重视刑事会见,巧用刑事会见技巧,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吴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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