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既遂会判多长时间?

1. 下列解释,属于扩大解释的有:()

A. 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包括家庭成员之外的人。

B. 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

C. 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含通奸。

D. 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含骨灰。

2. 关于类推解释,说法正确的有()

A. 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所以法官解释条文时应朝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解释

B. 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因为违反了民主主义

C. 行贿罪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该款可类推适用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D. 一般累犯中“不满十八周岁人不构成一般累犯”的规定,可类推适用于特别累犯。

3.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B.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权力制约,主要是对司法权的制约,而不包括对立法权的制约

C.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D.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4.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禁止习惯法,是因为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成文法

B. 禁止不均衡的刑罚,是基于自由主义(尊重人权主义)的要求

C. 民法与刑法是对立排斥关系,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与刑法上的财产犯罪也是对立排斥关系,成立前者便不可能成立后者

D. 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是刑法的机能。罪刑法定原则主要贯彻了刑法的保护法益机能

5. 关于刑法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有()

A. 保护管辖原则要求实行双重犯罪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不实行双重犯罪原则

B. 我国公民甲在日本与13周岁的日本女孩自愿发生性行为。该行为在日本无罪(日本奸淫幼女犯罪中的幼女是指不满13周岁的女孩),但在我国有罪。我国管辖此案时,可类推适用保护管辖的双重犯罪原则,对甲作无罪处理

C. 普遍管辖针对的是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即使我国刑法对此没有规定为犯罪,我国也可行使管辖权

D. 我国公民在外国犯罪,我国在行使属人管辖时,即使其经过外国审判,我国仍可以判决并追究刑事责任

6. 关于时间效力,说法正确的有()

A.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B. 甲犯窝藏罪,并跨越新旧刑法,适用新刑法

C. 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处理

D. 甲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时不满18周岁,刑满释放后的第二年又犯诈骗罪(应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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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某系夫妻关系,并居住于安吉县务工。2014年9月,被告人*****打电话给王朝艳(另案处理),称其姐夫杨生虎(另案处理)那里有人要找老婆,想花钱买一个,问云南老家有无合适的姑娘可以介绍,王朝艳答应帮*****在云南老家物色对象。2014年11月初,王朝艳与其丈夫罗文通(另案处理)从云南省富宁县一老乡(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27500元买得一越某女子“让提若”(****年**月**日出生),并将该女子带至浙江省安吉县,暂住于*****、李某租房内。*****、李某明知“让提若”系由王朝艳、罗文通从云南花钱收买并带至安吉,仍与王朝艳、罗文通轮流看管被害人。期间,杨生虎因故未能前来,罗文通又要借故离开,四人商量将“让提若”卖给他人,并由*****、李某先支付给罗文通成本费人民币20000元,王朝艳则继续留下一同看管被害人。过了几天,*****、李某伙同王朝艳将“让提若”带至安徽广德、福建宁德、浙江安吉等地欲卖给他人,但均未成功(李某参与一次)。后“让提若”被公安民警解救,现已遣送回国。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所采信的证据有:证人顾某的证言,被害人“让提若”的陈述,同步录音录像,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照片、护照复印件、遣送出境决定书及情况说明,翻译人员身份说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被告人*****、李某及同案犯王朝艳、罗文通的供述等。

原审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上诉人*****提出:1、其给罗文通的2万元是借给罗文通的,不是拐卖妇女的成本费;2、拐卖妇女行为不是其主动实施,其属于从犯;3、其行为是拐卖妇女的犯罪未遂;4、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结伙原审被告人李某、同案犯罗文通、王朝艳拐卖被害人越某女子“让提若”的事实,能够得到原判所采信证据的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以出卖为目的,结伙收买、贩卖妇女,各自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上诉意见,审理认为,1、同案犯罗文通的供述证实上诉人*****先付的二万元为收买被害人的部分成本费某,该供述与同案犯王朝艳的供述、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上诉人*****支付罗文通该2万元为收买被害人费某的事实足以认定;2、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表现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3、上诉人*****结伙他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收买、贩卖妇女的行为,依法属于拐卖妇女犯罪既遂;4、原判根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所处量刑适当。上诉人*****请求再予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照准。原审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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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1、走私普通物品,抗拒缉私,触犯走私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抗拒缉私,造成重伤的,不定妨害公务罪,定故意伤害罪。(抗税罪中有相同情形)

走私毒品而抗拒缉私的,定走私毒品罪,加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死亡,不另定过失致人死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被害人死亡。

拐卖妇女罪、组织卖淫罪,强奸是法定刑升格条件,不另定强奸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最中,强奸要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要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虐待罪,致被害人死亡。

3、如果实行行为不受刑法处罚,那么帮助、教唆行为也不因此而受到处罚。

所以帮助有责任能力的人自残,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这种情形要与被害人承诺相区分。被害人承诺行为人将其造成轻伤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造成重伤的,即使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也要负刑事责任。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对象是活体器官,不包括尸体的器官。

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经其同意,也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经有责任能力的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意,即构成本罪。未经其同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5、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是拐到手,而不是卖出去。

要想无罪,必须是收买前就得到被收买妇女的同意将其拐卖。

聚众阻碍解救正处在被拐卖状态的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而不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6、既遂排斥中止:拐卖儿童后,因卖不出去便自己抚养,然后不想抚养了,便

将其送回家中。定拐卖儿童罪既遂。

7、一直存在犯意的,就不存在别人是教唆犯。例:甲一直拐卖妇女,乙表示要

收买一名妇女。乙不是教唆犯。

8、组织儿童乞讨罪,要求对儿童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来组织。

9、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帮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以杀人故意杀死他人,然后隐瞒真相向其亲属索要财物,定故意伤人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10、非法拘禁罪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中处罚”,适用于本罪的1~3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不再使用殴打从重处罚的情节。

如果侮辱行为表现为暴力侮辱,不再使用侮辱从重处罚的情节。

犯本罪又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伤人罪。这里的暴力是指拘禁之外的暴力,而且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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