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既遂法院怎么量刑?

所谓“参加”,开展公诉讼工作报告中国系统级别刑法规定为两种情形,卖高仿包违法吗一为“积极参加”,二是“其他参加”。两者都是指明知恐怖组织的性质,仍加入的行为,区别在于参加的态度有区别。有关解释规定。刑法中如规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量刑标准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关于鹿茸鹿角食品销售的法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酒店法律处十年以上有期刑或者无期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其他参加的。刑法第120条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刑或者无期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对裁之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执法规化建设验收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

(二)如认定为“积极参加”?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天津市第一中级管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积极参加’。对于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的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刑法裁量规定是:对积极参加的,汕头全部法律咨询关于拆座拉货的法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乌木齐改灯违法吗并处罚金;对其他参加的。

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汽车住小区大门违法吗?处十年以上有期刑或者无期刑,并处没收财产极参加的。新刑法对参加恐怖组织罪既遂的处罚标准为: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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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以“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促进社会治理”为主题发布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分别为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督促治理二次供水安全公益诉讼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未成年人禁烟保护案,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盛开水务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刘远鹏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起诉)案。至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了二十三批(89例)指导性案例。

北大法宝最高检发布的89例指导性案例按专题进行分类汇编,供大家参阅。(长按“识别二维码”可登录“北大法宝”数据库查阅全文)

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一、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促进社会治理(5例)

1.检例第89号: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督促治理二次供水安全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重大民生;区域治理;协同整改;检察建议;社会治理

检察机关办理涉及重大民生的公益诉讼案件,如果其他地方存在类似问题时,应当在依法办理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对于较大区域内存在公共利益受损情形且涉及多个行政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可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政府提出检察建议,促使其统筹各部门协同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五条、第十条

【来源】最高检发布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

2.检例第88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未成年人禁烟保护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检察建议;禁烟保护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益诉讼予以司法保护。校园周边存在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等违法行为时,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推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零六条条(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来源】最高检发布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

3.检例第87号: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

【关键词】虚假诉讼;套路贷;刑民检察协同;类案监督;金融监管

检察机关办理涉及“套路贷”案件时,应当查清是否存在通过虚假诉讼行为实现非法利益的情形。对虚假诉讼中涉及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书等,应当依法开展监督。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和监管漏洞,应当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依法整治并及时堵塞行业监管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来源】最高检发布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

4.检例第86号:盛开水务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参与调解;连带责任;替代性修复

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和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积极参与调解。造成环境污染公司的控股股东自愿加入诉讼,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并提供担保的,检察机关可以依申请将其列为第三人,让其作为共同赔偿主体,督促其运用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等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对办案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立法建议等方式,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

【来源】最高检发布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

5.检例第85号:刘远鹏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起诉)案

【关键词】民营企业;创新产品;强制标准;听证;不起诉

检察机关办理涉企案件,应当注意保护企业创新发展。对涉及创新的争议案件,可以通过听证方式开展审查。对专业性问题,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充分听取行业意见和专家意见,促进完善相关行业领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来源】最高检发布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4例)

1.检例第84号:林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认罪认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宽严相济;追赃挽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依法可以适用该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要积极履行主导责任,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实、提升指控效果、有效追赃挽损等方面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2.检例第83号:琚某忠盗窃案

【关键词】认罪认罚;无正当理由上诉;抗诉;取消从宽量刑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采纳从宽量刑建议判决的案件,因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而不再具有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建议法院取消因认罪认罚给予被告人的从宽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3.检例第82号:钱某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认罪认罚;律师参与协商;量刑建议说理;司法救助

检察机关应当健全量刑协商机制,规范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通过出示有关证据、释法说理等方式,结合案件事实和情节开展量刑协商,促进协商一致。注重运用司法救助等制度措施化解矛盾,提升办案质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4.检例第81号: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关键词】单位认罪认罚;不起诉;移送行政处罚;合规经营

民营企业违规经营触犯刑法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检察机关应当督促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合法规范经营。拟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可以通过公开听证听取意见。对被不起诉人(单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1.检例第69号:姚晓杰等11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关键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攻击;引导取证;损失认定

为有效打击网络攻击犯罪,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结合案件特点提出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意见。对被害互联网企业提供的证据和技术支持意见,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客观全面准确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

2.检例第68号:叶源星、张剑秋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谭房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关键词】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撞库;打码

对有证据证明用途单一,只能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司法机关可依法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专门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检验或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

3.检例第67号: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关键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境外证据审查;电子数据;引导取证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涉及大量的境外证据和庞杂的电子数据。对境外获取的证据应着重审查合法性,对电子数据应着重审查客观性。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可认定为犯罪集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

4.检例第36号:卫梦龙、龚旭、薛东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关键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超出授权范围登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下载其储存的数据,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5.检例第35号:曾兴亮、王玉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关键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智能手机终端;远程锁定

智能手机终端,应当认定为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锁定智能手机导致不能使用的行为,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6.检例第34号:李骏杰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关键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删改购物评价;购物网站评价系统

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进入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7.检例第33号: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关键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劫持域名

以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方式劫持域名,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四、破坏扰乱公共秩序(11例)

1.检例第84号:林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认罪认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宽严相济;追赃挽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依法可以适用该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要积极履行主导责任,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实、提升指控效果、有效追赃挽损等方面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2.检例第65号: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关键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间接证据;证明方法

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职务便利条件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从事相关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与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高度趋同,即使其拒不供述未公开信息传递过程等犯罪事实,但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明利用未公开信息犯罪的完整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的,可以依法认定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0号)第四条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3.检例第64号: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借贷;资金池

单位或个人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池中的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4.检例第41号: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关键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网络传销;骗取财物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利用网络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或者变相缴纳“入门费”为条件,获得提成和发展下线的资格。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5.检例第40号:周辉集资诈骗案

【关键词】集资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所募资金数额巨大,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6.检例第39号: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

【关键词】操纵证券市场;“抢帽子”交易;公开荐股

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背从业禁止规定,买卖或者持有证券,并在对相关证券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后,通过预期的市场波动反向操作,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7.检例第18号:郭明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第二审程序刑事抗诉;故意杀人;罪行极其严重;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依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爆炸等涉黑、涉恐、涉暴刑事案件中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生命权,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人民法院未判处死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8.检例第11号: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关键词】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择一重罪处断

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引起公众极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择一重罪处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9.检例第10号: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关键词】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10.检例第9号: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关键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11.检例第1号:施某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聚众斗殴;和解协议;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办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案件,要从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角度,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各种复杂因素,依法慎重处理,积极参与调处矛盾纠纷,以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1.检例第63号: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诉拖市镇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行政监管职责;违法建设;农村垃圾治理

一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保护负有法定职责。政府在履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职责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整改回复,检察机关应当跟进调查;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整改到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2.检例第51号:曾云侵害英烈名誉案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英烈名誉;社会公共利益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英雄烈士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3.检例第50号:湖南省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不依法履职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督促履职

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实现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的,不需要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4.检例第49号:陕西省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不全面履职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环境保护;依法全面履职

行政机关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时,虽有履职行为,但未依法全面运用行政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检察机关经诉前程序仍未实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目的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5.检例第32号: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诉锦屏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指定集中管辖;履行法定职责到位

1.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是否停止可以作为判断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到位的一个标准。

2.生态环保民事、行政案件可以指定集中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十条、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八条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6.检例第31号: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违法行政行为;变更诉讼请求

1.发出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目的是为了增强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主动性,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2.行政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实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修正)》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7.检例第30号: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诉郧阳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公共利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对侵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既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职责,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未脱离受侵害状态,经诉前程序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修正)》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8.检例第29号: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江源区中医院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管辖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发生污染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且违法行政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的先决或者前提行为,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后,违法行政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未得到纠正,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一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9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9.检例第28号: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建惠、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虚拟治理成本法

1.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已经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环境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的或者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可以参考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修复费用。

3.专业技术问题,可以引入专家辅助人。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修正)》第十七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5例)

1.检例第62号: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借证生产农药;田间试验

1.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借用他人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生产、销售农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使用伪劣农药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可采取田间试验的方法确定受损原因,并以农作物绝收折损面积、受害地区前三年该类农作物的平均亩产量和平均销售价格为基准,综合计算认定损失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2.检例第61号:王敏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假种子;农业生产损失认定

以同一科属的此品种种子冒充彼品种种子,属于刑法上的“假种子”。行为人对假种子进行小包装分装销售,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3.检例第14号:孙建亮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共犯

明知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盐酸克伦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买卖和代买盐酸克伦特罗片,供他人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4.检例第13号:徐孝伦等人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

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是他人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出的食品仍然购买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5.检例第12号: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将用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油脂经销者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销售豆油等食用油,仍将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七、环境资源保护(1例)

1.检例第60号: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关键词】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永久基本农田;“大棚房”;非农建设改造

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耕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实际建设者、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四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八、检察监督(17例)

1.检例第80号:福建甲光电公司、福建乙科技公司与福建丁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和解案

【关键词】 企业债务纠纷;不影响审判违法监督;多元化解机制;检察调处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监督案件,在不影响审判违法监督的前提下,可以引导当事人和解,但必须尊重当事人意愿,遵循意思自治与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厘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促成和解,减轻当事人诉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检例第79号:南漳县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诉讼保全;超标的额查封;依法保护企业资产安全;审判程序违法监督;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应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的债务相当,不得明显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检察机关对于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的违法行为,应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执行法院予以纠正,以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优化营商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3.检例第78号:某牧业公司被错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企业借贷纠纷;失信被执行人;妨碍企业正常经营;执行违法监督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执行法院不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法院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监督法院纠正对被执行人违法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以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4.检例第77号:深圳市丙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诉股东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抗诉案

【关键词】 企业资产重整;保护股东个人合法财产;优化营商环境;抗诉监督

公司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未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检察机关应严格适用股东有限责任等产权制度,依法保护投资者的个人财产安全,让有恒产者有恒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5.检例第59号:湖北省某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肖某河道违法建设处罚决定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河道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应当查明行政机关对相关事项是否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权,对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履职情形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6.检例第58号:浙江省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杜某非法占地处罚决定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违法占地;遗漏请求事项;专项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要发挥监督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双重监督功能。发现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申请裁定遗漏请求事项的,应当依法监督。对于行政非诉执行中的普遍性问题,可以以个案为切入点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7.检例第57号:某实业公司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补偿认定纠纷抗诉案

【关键词】 行政抗诉;征收补偿;依职权监督;调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支持合法的行政行为。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前提。认为行政判决、裁定可能存在错误,通过书面审查难以认定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十六条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8.检例第56号:江西熊某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 保险理赔;伪造证据;民事抗诉

假冒原告名义提起诉讼,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非法获取保险理赔款,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强化线索发现和调查核实的能力,查明违法事实,纠正错误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十六条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9.检例第55号:福建王某兴等人劳动仲裁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 虚假劳动仲裁;仲裁执行监督;检察建议

为从执行款项中优先受偿,当事人伪造证据将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虚构为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获取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虚假诉讼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10.检例第54号:陕西甲实业公司等公证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 虚假公证;非诉执行监督;检察建议

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骗取公证文书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虚假诉讼应当依法监督,规范非诉执行行为,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11.检例第53号:武汉乙投资公司等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 虚假调解;逃避债务;民事抗诉

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不仅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办理此类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从交易和诉讼中的异常现象出发,追踪利益流向,查明当事人之间的通谋行为,确认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依法予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12.检例第52号:广州乙置业公司等骗取支付令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 骗取支付令;侵吞国有资产;检察建议

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骗取法院支付令,并在执行过程中通谋达成和解协议,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侵占国有资产,损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国有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13.检例第27号: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

【关键词】 侦查活动监督;排除非法证据;不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要严格坚持证据合法性原则,既要善于发现非法证据,又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后,其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加强对审查逮捕案件的跟踪监督,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促进侦查活动依法规范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14.检例第26号:陈满申诉案

【关键词】 刑事申诉;刑事抗诉;改判无罪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等实物证据,未经鉴定,且在诉讼过程中丢失或者毁灭,无法在庭审中出示、质证,有罪供述的主要情节又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而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三条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15.检例第25号:于英生申诉案

【关键词】 刑事申诉;再审检察建议;改判无罪

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既要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刑事裁判,又要注意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有效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在监督纠正冤错案件方面,要严格把握纠错标准,对于被告人供述反复,有罪供述前后矛盾,且有罪供述的关键情节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重大矛盾,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可能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16.检例第24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关键词】 适用法律错误;刑事抗诉;援引法定刑;情节特别严重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为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法定刑的全部援引。其中,“情节严重”是入罪标准,在处罚上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全部法定刑处罚,即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依照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17.检例第2号:忻元龙绑架案

【关键词】 死刑抗诉;证明标准;监督职责

对于死刑案件的抗诉,要正确把握适用死刑的条件,严格证明标准,依法履行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九、侵犯公民人身权利(7例)

(一)正当防卫(4例)

1.检例第48号:侯雨秋正当防卫案

【关键词】 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正当防卫;不起诉

单方聚众斗殴的,属于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2.检例第47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

【关键词】 行凶;正当防卫;撤销案件

对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3.检例第46号: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

【关键词】 民间矛盾;故意伤害;防卫过当;二审检察

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4.检例第45号:陈某正当防卫案

【关键词】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正当防卫;不批准逮捕

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3例)

1.检例第44号:于某虐待案

【关键词】 虐待罪;告诉能力;支持变更抚养权

1.被虐待的未成年人,因年幼无法行使告诉权利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的情形,应当按照公诉案件处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可以依法提出适用禁止令的建议。

2.抚养人对未成年人未尽抚养义务,实施虐待或者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适宜继续担任抚养人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九条、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条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2.检例第43号:骆某猥亵儿童案

【关键词】 猥亵儿童罪;网络猥亵;犯罪既遂

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C.

3.检例第42号: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关键词】 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情节恶劣;公共场所当众

1.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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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一般情况下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可以。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就是被判处拘役之后,如果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采取缓刑,这样的一种处理的措施当然了,如果缓刑考验期限期满之后,没有存在新的犯罪行为的话,就可以不执行原来的刑罚。

  • 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可以,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如果符合法律当中规定的缓刑的适用条件的话,是可以采取缓刑这样的一种措施的。同时需要注意的就是缓刑在判断适用之后必须要遵守一些规定。

  • 判处拘役以后法院的通知流程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之后的时间时间之内将文书送达给公安机关,然后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这在我们国家刑事法律当中是有非常具体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 判拘役6个回当地派出所办身证。根据我们国家法规当中的规定刑满释放的人员是需要到当地的派出所报告并且领取身份证件或者是领取居民的身份证的,这样的话在回归到社会上才能够从事相关的工作,比如说如果要进入用人单位工作的话,也是需要有身份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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