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征不合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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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胜元,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专长领域:合同类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类纠纷,婚姻继承类纠纷,债权债务类纠纷,知识产权类纠纷。执业以来,脚踏实地,坚持学习与实践并重,使自身执业技能有了较大提升。执业过程中,以案件事实为基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使当事人利益得到了全面维护,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与赞许。在合同类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诉讼经验及技巧,并在特许经营领域有着深厚的理论及办理技巧,主导数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及所涉及的诉讼工作,涉及客户领域涵盖餐饮、教育、美容、养生、投资管理、家政培训、商贸批发等商业领域。在知识产权业务体系,对企业商标申请,版权登记及企业整个知产产权体系的建立有着独特指导策略。实务当中,承办数起婚姻继承及债权债务类纠纷诉讼,并参与多起刑事及征地拆迁案件的行政纠纷诉讼。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机构: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甲8号尚都国际中心511-513室。联系方式:185******联系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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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官相护” 强征强租,村民弱势群体急需援助!

  我们是湖南省宁乡县夏铎铺镇社区十一、十二组的普通农民,我们曾在今年4月27日到省国土资源厅反应夏铎铺镇政府在我们组新塘冲违法违规征地、租地一事,打扰了上级的领导,得到了上级领导的理解和关心,在此我们村民非常感谢!

  但于2015年6月9日收到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处理夏铎铺镇政府用地问题的核查情况答复,仔细阅之,倍感心痛,我们农民本是弱势群体,有理无处申,有冤无处诉。宁乡县国土资源局的答复基本上就是“官官相护”,就是维护夏铎铺镇政府和社区的片面之辞,广大村民对此是气愤不平,难以接受,因此希望上级领导复查并派出专人调查此事。

  一、 关于强征强租的问题:

  此次征地社区领导仅仅亲临召开两次村民大会,群众意见不一,有大部分村民当时不同意,于是全组村民联民向有关职能部门反应具体情况(2014年10月8日到市政府信访局反应具体情况),但镇政府公然置群众利益于不顾,违规征地,强行动工,在批文未下,征地三公告未见的情况下先后于2014年6月18日、11月20日、12月29日三次大规模组织政府干部、大量社会闲散人员、二流子与本组及十组村民发生群体冲突事件,对手无寸铁的百姓进行殴打,对农民辛辛苦苦劳作快要成熟的农作物,几年甚至几十年栽培的经济林地强行挖毁,在没有与村民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将村民的基础设施、围墙、私家道路等强行挖毁,那场景就好比当年日本鬼子进了村搞扫荡,对此村民们愤怒之极,有几位七、八十岁了的老爹爹上前与他们理论,都被他们殴打,村民都说他们是镇政府干部从日本请来的黑手党,他们个个佩带木短棍、砍刀、铁铲,如果那位村民想到自己的土地上去看一下,保留自己辛辛苦苦劳动的私有财产都会遭到他们的围攻或殴打,村民们在那种情况下真是欲哭无泪…….

  或许是怕事情会更糟,并且由于村民报了110,夏铎铺派出所的民警出动疏散了赶来的大批围观村民,政府继续“合法”施工,而我们这些村民继续“受伤”。给社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使得党和政府的形象在广大老百姓心目中日渐下落,依据以上事实,答复讲审批前曾多次召开村民大会,发动宣传纯属信口开河、欺下瞒上,敷衍上级领导,如果镇政府真能依法征地,老百姓绝不会舍身保地!

  二、 关于批少征多的问题

  1、 宁乡县国土资源局答复称长沙金夏实业有限公司(就是镇政府干部、村干部集资而成的公司)与夏铎铺社区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是双方约定,属民事行为,不是征地的必经法定程序,不必报批,是合法的,那么是不是征地不要国土部门的批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不是一句空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难道是一张空文?

  土地是我们农民生存之本,是我们农民的命根子,关系民生,涉及民计,维乎民意,夏铎铺镇政府不经法定程序,不必报批就可以征收我们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赖以为生的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夏铎铺镇政府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我们组村民的合法权益,答复称未批的水田只用于水稻、蔬菜等种植,不会改变农用地的性质,但现实是砌围墙、修路已毁坏了5亩以上的良田,这样铁的事实怎么未见到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国土部门又为什么有法不依,违法不究?

  1、 长沙金夏置业有限公司与宁乡县夏铎铺社区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书既然属于民事行为,农业项目部分确实系租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该协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该协议书有部分没有协商同意签名的村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不经报批,不经法定程序征收的土地今后的权属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我们村民一致要求明确未报批土地的权属归属?

  三、 关于林地以租代征的问题

  1、 租赁林地的协议不合法,租赁期限过长(60年)

签订租赁林地的协议形式不合法,租赁林地的协议应当与林地的使用权利人协商同意自愿租赁,调查答复称其双方是自愿行为,实属可笑、可恨,当时的征地和租地是夏铎铺镇政府在我们组公然置国家三令五申“集体土地农民做主”的原则不顾,采取国家明文禁止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在征收和租用我们的土地,因为我们组人多地广,在此次征地和租用范围内有多部分村民有田、有山、有土的没有同意签订协议书,而这些农户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别人签字卖了、租掉,本次县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避重就轻,没有将其问题明确答复。

  四、 关于群众反应违规代扣征地款的问题。

  广大村民一致认为经省政府报批的21亩代扣10%是合理合法的,未经法定程序未报批的60亩代扣征地费不合法,因其是违法征地,社保、养老保险,村民担心得不到保障。同时社区代扣征地款10%,县国土局工作人员答复称其是依据村民自治原则,而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征地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扣留,不知社区那些领导是依据村民自治原则的哪条哪款,还是那些领导视国家法律是纸上谈兵,另有用心的来侵犯我们这些无辜的村民,更可笑的国土局工作人员答复称多次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在统一思想的前提下制定分配方案,真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可笑之极,我们组自2014年初召开过两次村民大会,后因村民选举的组长因为此次征地为了维护本组大多数群众的合法权益没有积极配合社区领导的征地工作而被社区主任荒唐的罢免,至今都没有选举组长,大小会议从未召开,不知国土部门的处理人实地调查的情况,从何而来,多次召开村民会议从何说起。

  以上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敬请上级领导亲临实地调查,彻查此案,秉公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盼,此致

  夏铎铺社区十一、十二组村民

  十一组原组长文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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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们知道对于农村人来说最主要的就是土地了,自古以来土地就是农民的命根,有了土地才可以有所收获,随着我国对农村土地政策的调整,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农村土地的利用,但是很多时候出现土地租用的行为,那么租用土地20年是否属于以租代征,可以拒绝吗?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租用土地20年是否属于以租代征,可以拒绝吗

  是的,可以拒绝,以租代征是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租代征土地是不是合法的

  “以租代征”就是指通常情况下,如果需要进行农用地转用的,需依法经过土地征收程序,并办妥农用地转用相关审批手续,而“以租代征”则是规避了法定的征收转用程序,以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从农民手中获取土地,并直接将农用地投入市场作为非农业用地使用。这里征收方可通过“租赁”形式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

  以租代征这种用地方式自始至终是不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的,既侵犯农民合法权益,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租地协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

  三、怎么办理农村征地补偿登记

  1、去哪里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为征地补偿公告所指定的机关,在公告中指定的登记机关从文义上可以理解为“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这里的“指定地点”应当理解为“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征地补偿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土地权属证书,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

  (2)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的副本。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供的证书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核实,防止造成重复或遗漏;对土地权属有纠纷的,应先对土地权属纠纷进行处理后,再进行补偿登记。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租用土地20年是否属于以租代征,可以拒绝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以租代征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的,可以拒绝,这样的行为破坏了土地市场公平机制,希望大家可以明白。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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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车祸后,如果双方对赔偿产生纠纷而对责任划分意见相同的,应该及时报警和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交警按简易程序出具责任认定,由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修理费)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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