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滦南电动摩托车上牌需要什么材料,多少钱?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市中心城区

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市新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缓解停车难问题,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2019〕89号)以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精神,经市政府15届第44次常务会议批准,现将我市中心城区(路南、路北、高新区,下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省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分两种形式:一是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二是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1.实行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一律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2.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3.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二)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机场、车站、港口、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2.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设施。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设施。

4.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5.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6.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

按照《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8〕42号)的规定,市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市中心城区以及其他各区(开发区、管理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各县(市)发改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三、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停车设施区域划分:中心城区划分为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

1.一类地区:龙富南道→陡河→南新道→建设路→南湖大道→站前路→长宁道→光明路→龙富南道外侧的合围区域。

2.二类地区:市中心城区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旅游景区、医疗机构、车站和计次收费停车设施不分地区类别,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设施按区域分别定价。

1.医疗机构停车设施:收费时段划分为昼间和夜间,昼间时段从早7:00(含)至晚20:00,夜间时段从晚20:00(含)至次日早7:00。

2.道路泊位和其他停车设施:收费时段划分为昼间和夜间,昼间时段从早7:30(含)至晚21:00,夜间时段从晚21:00(含)至次日早7:30。



(四)收费标准1.计时收费停车设施(1)小型机动车收费标准①经交管部门批准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②车站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③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④医疗机构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地面(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实行不同收费标准。



地面(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实行统一收费标准。



市新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的医疗机构地面(地下)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执行统一收费标准。⑤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设施



(2)其他类型机动车收费标准中型机动车按照小型机动车的1.5倍(含收费上限,下同)收取停车费,大型机动车按照小型机动车的2倍收取停车费,摩托车、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下同)按照3元/车次收取停车费。2.计次收费停车设施


计次收费仅限于不具备计时条件的停车设施。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计时收费。(五)计费规则计时停车设施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全天收费上限以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

省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实行减免政策。

(一)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办事人员、非工作时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规定的政府定价。

(三)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移走的车辆形成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在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为了鼓励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使用,普通电动汽车进入停车设施充电的,免费停放时间为1小时,1小时以后按照普通机动车停车费标准执行;电动出租汽车进入停车设施充电的,免收停车费。

上述减免政策适用于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

执行范围为市中心城区,其他各区(开发区、管理区)旅游景区、医疗机构、车站停车设施停车收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设施按照市中心城区二类地区停车收费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


刚刚,唐山发布关于海港开发区“6.9”较大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车祸造成4人死亡,肇事司机被逮捕刑拘...

唐山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


关于唐山海港开发区“6.9”较大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1年6月9日,唐山海港开发区228国道(新沿海)行驶至1470公里780米处发生一起死亡四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经过市区两级交管部门研究认定,确定了交通事故责任,刑拘并逮捕了肇事司机。现将有关报告如下:

2021年6月9日17时30分许,张某洁驾驶冀B5C63C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沿228国道(新沿海)行驶至1470公里780米处时,与顺向前方徐某文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徐某文及电动三轮车上乘员徐某全、刘某霞三人当场死亡、杨某丽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

张某洁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事发路段限速80公里,时速141公里)、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未保持安全距离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徐某文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准驾车型B2)驾驶轻便摩托车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核载1人,实载4人)驾、乘四人均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也是此次事故的原因。徐某文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二、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人员、车辆、道路、天气的深度调查情况

1、冀B5C63C号小轿车驾驶人张某洁 女,1997年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公民身证份证号码:****0044,准驾车型C1,驾驶档案编号:130202****16,,发证机关: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6月15日,有效期限2017年6月15日至2023年06月15日,案发前状态正常。

2、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徐某文情况

男,1986年出生,殁年35岁(此次事故中丧生),满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公民身证份证号码:****2914,准驾车型B2驾驶档案编号:130201****57,发证机关: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01月04日,有效期限:2017年01月04日至2027年01月04日,案发前状态正常(因死亡,现状态:注销)。

车辆检验情况: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调取了冀B5C63C小型轿车相关技术参数和登记信息,该车于2019年05月21日办理注册登记,使用性质:非营运, 已于2021年05月10日办理免于上线检验业务,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5月31日。

车辆查验情况:经查验比对,事故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与注册登记相符,其他信息、数据与存留档案一致,外观形状与注册登记时一致,未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私自加装改装情况。

车辆保险情况:该车按法规要求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商业险。

2、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调查情况

(1)车辆登记情况:该车无车辆登记信息

(2)事故车辆查验情况:经查验,车辆栏板处贴有“三枪”品牌汉字,未见事故车辆识别代号与电动机号码。无法提供相关生产合格证等相关出厂日期、技术参数材料,车内仅存一设备无出处标牌显示:松达超静音智能无刷控制器,电动三轮车专用。根据GB、GB《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综合研判该车应为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3)车辆保险情况:无

(二)事故现场道路、天气情况

1、现场位于G228国道(沿海路)唐山市海港开发区境内1470km+780m处,东西走向;北纬39°13′53″,东经118°53′43″。G228国道海港开发区段为沥青路面,路宽21m,双向四条机动车道(一条路宽3.8m)、两条非机动车道(一条路宽2.2m),中间绿化隔离带并安装波形金属防护栏,两侧划有机动车、非机动车虚实分道线,标线清晰。事故发生时天气阴、气温21°、空气湿度80%,路面干燥、平直,视线良好。

2、沿海路为村民下地耕田的必经之路,道路两侧多为村庄农田,存在多处机耕道和村庄处可上沿海路通行。

(三)事故车辆行驶轨迹

1、张某洁驾驶冀B5C63C号小型轿车由曹妃甸新城出发,经新港大道、古柳线、G228国道,沿G22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去往唐山市海港开发区,事发时车辆运行轨迹位于非机动车道。

2、徐某文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客3人由G228车道南侧自家水田出发,沿G22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去往新海四村,事发时车辆运行轨迹位于非机动车道。

(一)酒精检验、毒品鉴定情况

唐山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许可证号【】酒鉴字2021第2365号、2366、2367、2368、2369号:分别证明检材中张某洁、徐某文酒精含量都为0mg/100ml。毒检结果为阴性,均酒驾、毒驾。

(二)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情况

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京龙【2021】痕鉴字第06095号:1、事发时,冀B5C63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车身前部与三枪牌电动三轮车车身后部发生碰撞。2、冀B5C63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其车身前部与前方由西向东行驶的三枪牌电动三轮车车身后部在事故现场南侧非机动车道内发生碰撞,碰撞后冀B5C63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三枪牌电动三轮车运行至现场所示位置停止。3、事发时三枪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为徐某文。4、冀B5C63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141Km/h;不能确定事故发生时三枪牌电动三轮车的行驶速度。5、三枪牌电动三轮车的技术参数符合GB《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关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定义及技术要求,属于机动车范畴。

(三)物证检验鉴定情况

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津迪安【2021】物证鉴字第167号:DNA检验结果支持三轮电动车(三枪牌)靠背前端中部提取的带毛囊的毛发来源于杨某丽,不是来源于刘某霞。

2021年6月11日肇事司机张某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17日,经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张某洁逮捕。

以上文章来源于唐山交通安全微发布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唐山办理电动摩托车牌照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