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做不诉处理需要经过我的同意吗?

导读:法律上的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起诉,决定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活动,那么检察院不起诉要谁签字呢?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检察院不起诉要谁签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检察院不起诉要谁签字

  检察院不起诉要检察院负责人签字。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1、审查。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决定不起诉。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

  3、宣布和送达。人民检察院应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而被不起诉的人,应当告知其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4、不起诉的善后工作。不起诉决定宣告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等。

  三、检察院不起诉流程要几天?

  根据《》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检察院不起诉要谁签字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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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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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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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检察机关都是处理的公诉类案件,就是我们熟知的犯罪类案件。关于不认罪检察院怎么处理呢?如果当事人不认罪的,那么检察院是不可以做出定罪但是不起诉的决定的,不认罪就是还要经过侦查,寻找证据,证据充分才能够定罪。

不认罪检察院怎么处理?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享有不起诉决定权,它有三种情形,即无罪不诉(刑事诉讼法142条第一款)、定罪不诉(刑事诉讼法142条第二款)和存疑不诉(刑事诉讼法140条第四款)。所谓定罪不诉就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随着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相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检察机关运用定罪不起诉权,处理轻微刑事犯罪的案件会越来越多,这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司法实践中,少数检察机关因此对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也作出了定罪不起诉的决定,这种处理,并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弊端。笔者认为,对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检察机关不应当作出定罪不起诉决定。

1、从保护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的角度看,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检察机关不应作定罪不诉。

检察机关作定罪不诉,说明公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而不认罪,则证明犯罪嫌疑人对该处理决定持否定性评价,控辩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此时,检察机关作出定罪不诉决定,事实上造成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难以获得司法(法院)审查的救济程序。

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作出定罪不起诉决定后,被不起诉人只能获得向检察机关的申诉权(刑事诉讼法146条),而无法获得司法(法院)审查的救济权利。而对比下列两种情形的人,被不起诉人更应当获得司法审查的救济权利。

一是犯罪情节较重而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它完全可能因为检察机关公诉后法院宣告无罪而获得司法救济,从举重以明轻的法律原则出发,检察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这种司法救济权,不宜阻却犯罪嫌疑人这种司法救济权的实现而作出定罪不诉决定。

二是同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刑事诉讼法却赋予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和司法救济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刑事诉讼法规范的权利和义务看,相比被害人而言,刑事诉讼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更大,犯罪嫌疑人更应获得能够充分行使辩解的司法救济权。同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刑事诉讼法厚此薄彼,有悖公正。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这种司法救济权,检察机关应当起诉,以期人民法院对定罪与否居中裁判。

2、检察机关的定罪不起诉权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权力,检察机关要作出定罪不起诉的处理决定,程序上应当得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认。

我国刑事诉讼法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的原则出发,检察机关不起诉中的定罪权,其本质是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终止,这种定罪权仅仅是一种程序性权力这种定罪,尽管也有终极性,但由于未经法院审查确定,因此程序上必须得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认。

3、从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原则出发,检察机关不宜对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作出定罪不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规范刑事诉讼正当程序来达到揭露犯罪、证实(认定)犯罪,从而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要求在认定犯罪时,犯罪嫌疑人必须获得充分的辩护权。

因此,刑事不起诉程序,充其量仅仅是一种“简易程序”,犯罪嫌疑人与公诉机关的意见一致(均认为构成犯罪,或均认为不构成犯罪)时才能适用。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公诉机关作出定罪不诉决定,由于控辩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这种定罪,因正当程序的缺失,不能做到法律(程序)上的公正,实践中往往难以服众。

检察机关欲定其罪,则必须走“普通”程序,起诉后通过控辩双方公开的、充分的认证和辩论,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定罪决定。

4、对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检察机关作出定罪不起诉决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形成涉检上访,且较难息诉。

犯罪嫌疑人不服定罪不诉的决定,主要有二种情形(或理由):一种情形是,犯罪嫌疑人认为无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由于刑事不起诉在程序设计上没有公开性,没有将定罪的证据以公开的形式事先告知犯罪嫌疑人。

因此,刑事不起诉中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犯罪”的结论难以服众,更不能说服犯罪嫌疑人,涉检上访在所难免。另一种情形是,犯罪嫌疑人认为事实存在,但对照法律不构成犯罪(即对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由于刑事不起诉程序设计上没有形成控辩双方关于是否构成犯罪的充分的辩论,定罪不诉后,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没有消除,涉检上访不可避免。

不认罪检察院在很多案件中都是有发生的,因为当事人自己也是希望能够通过辩护人的辩护,最后可能会有一丝希望能够辩护成功,抱着这样的心态很多人在检察院进行侦查的阶段都是不予以认罪的,检察院在日常工作中一般会搜集好证据,再做出定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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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昆山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多家民营企业虚开发票案,对其中 7 位具有自首、坦白、积极退还违法所得、缴纳罚款等情节的企业负责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图为昆山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回访涉案企业。(供图 :昆山市检察院)

改革开放40多年,民营经济贡献了中国经济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 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保护民营经济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再三重申的重要话题。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两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决定,废止了一批过时的政策及司法解释,甄别平反了一批民营企业冤错案件,公布了一批保护民营企业典型案例等,在社会上基本形成了保护民营企业的共识。(方圆公众号:fangyuanmagazine)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多个场合强调,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综合运用好刑事司法政策,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这一原则不仅获得广大民营企业的认可,也收到了众多网友的点赞。各地检察机关也在这种指导精神下探索出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新路子。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都作出了重大贡献。但相较于国有经济来说,民营经济的发展一定程度上面临着体制壁垒和政策限制,比如融资难、行业准入门槛高、获取某些资源方面比其他企业困难等。另外,民营经济或企业负责人涉及违法行为,企业抗压能力也比国有经济弱。现实中,存在不少民营企业负责人违法被拘被判企业陷入困境的例子。

检察机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关键在于给予民营经济平等的法律保护,为民营经济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着重强调了“三个没有变”:“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

“三个没有变”,也就是要求检察机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转变司法理念,将平等保护理念牢牢树立起来。

实际上,在许多民营企业看来,它们不需要也不谋求另外意义上的“特殊照顾”。它们需要的是“平等保护”“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国家对公有经济怎样,对民营经济也怎样。

一年多前,最高检和全国工商联邀请了46位民营企业家座谈民企司法保护问题,上海一个女民营企业家在会上第一个发言。她说,民营企业实际上不要求“特别保护”,就是希望能够平等、公正,“如果给违法的民营企业以‘特别保护’,应该追究法律责任而不追究,这对合法经营的企业也不公平”。

2019年3月,最高检主办了一期“女法律人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座谈会”。在这次会上,最高法研究室高级法官段小京认为,“平等保护特别重要,对民营企业要跟对国有企业一样,对中小企业要跟对大企业一样,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不能有任何歧视和偏见”。在段小京看来,所谓的平等保护,就是司法机关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的平等、法律适用的平等以及法律责任的平等,这才叫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保护。(方圆公众号:fangyuanmagazine)

对检察机关而言,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增强企业信心和财富安全感,是体现两个维护、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

当下,检察机关应积极顺应和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牢固树立并真正落实平等保护理念,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主动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增强发展预期和信心,激发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对此,检察机关近些年先后制定实施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等意见和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

近日,最高检下发了《关于开展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活动的通知》,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活动,重点涉及7类非公企业和非公经济人士权益保障和权利救济案件。《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强化监督意识,加大办案力度,积极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扎实抓好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工作,并按照“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7日内程序回复和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者结果答复,用实打实的监督办案力度,充分展现检察机关服务“六稳”“六保”、保护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成效。

当然,民营经济并非法外之地。张军检察长在给高校法律学子讲课时提到,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时,要综合运用好刑事司法政策,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这几句话概括起来其实就是四个字:“少捕慎诉”。对此,许多全国人大代表、社会各界人士非常认同。但同时在社会上也有一些不同看法,认为这样做以后,会不会导致对其他所有制企业不公平。(方圆公众号:fangyuanmagazine)

就此,张军检察长回应说,正是因为社会上有不同认识,才需要检察机关、检察官来讲清楚,这就是讲政治。“只要讲清楚我们是严格依法办案,促进对各类涉案企业实质上的平等,讲清楚我们对民企的保护一直都是两手抓两手硬,对于该逮捕、该起诉的,我们毫不含糊,依法办事。同时,用好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实践中我们看到,检察机关不仅这样说,更是这样做。尽管一再积极倡导“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但实践中并不是一味地从宽。倘若有的民营企业家的行为超出了法律底线、逃避惩罚而隐匿证据、串通他人影响司法、情节严重的,那么,该捕的还是要捕,该诉的还是要诉。就是一起案件中,如何严,如何宽,分寸也厘得很清。

2018年,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多家民营企业虚开发票案时,对其中7位具有自首、坦白、积极退还违法所得、缴纳罚款等情节的企业负责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帮助民营企业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对于案件中起主导作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的一家企业负责人陈某及其经营的3家公司以虚开发票罪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为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民营企业创造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浙江省桐乡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蚕丝被的案件时,对扰乱其他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李某及其妻子杜某依法提起公诉。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对该案20余名参与产销“问题蚕丝棉”的工厂工人、销售企业家,依法建议督促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并及时联系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求对涉案销售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对民营企业要平等保护,这一点不能丝毫含糊。但民营企业也不是法外之地,不是所有案件都要从宽。对于严重违法犯罪,就应该严厉打击,对于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教育、挽救,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才能体现出公平公正。”一位基层检察长说。

让民营企业的“烦心事”少些再少些

检察机关更好地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重点是要坚持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把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结合起来,实实在在做好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工作,让民营企业的“烦心事”“揪心事”少些再少些。

这方面,福建的做法似乎可以借鉴。2018年底,正是企业全力冲刺的关键期,福建省晋江市的一位黄姓民营企业家却因网上的文章在发愁。原来,网上的文章称,黄某所经营的食品公司为“失信企业”,致使公司信用遭受质疑,部分客户要求取消订单,合作厂商也纷纷来电催款,生产经营大受打击。

企业为何被纳入“失信名单”?黄某有苦难言:原来,早在2016年他的企业因环保问题被责令整改罚款。在按规定整改接受处罚后,因相关部门工作衔接疏忽,直至2018年9月,他的企业仍在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在四处求助无门之际,黄某向晋江市检察院检察监督指导中心反映了这一情况。受理后,晋江市检察院当即走访了法院和环保局,在核实查明的基础上提出纠正意见,并向法院提出删除建议。最终,该企业得以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公司的信誉恢复了,生产经营也迅速回到正轨。(方圆公众号:fangyuanmagazine)

再举一个安徽的例子。2019年 12月11日上午,安徽省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在省检察院主持了一场信访听证会。信访人是来自该省六安市的一位民营企业家。2019年7月,他给安徽省检察院写来信件,反映其所在企业因为涉嫌单位受贿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请求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接到来信后,安徽省检察院立即转交六安市检察院办理。接着,又派人员前往原承办这起案件的检察院,查看原案卷宗材料,听取承办人及相关人员意见。经了解,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对该企业性质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案件一直未有定论。

为了依法审慎稳妥处理好这起涉民企案件,2019年11月28日,薛江武前往六安,就该信访案审查中的一些问题听取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又召开了公开审查听证会。听证会结束第二天,薛江武就主持召开检委会,对这起单位受贿案进行充分讨论,结合听证意见,依法决定对这家民营企业不予起诉。

福建、安徽的例子仅是一个缩影。两年多来,各级检察机关围绕企业发展的难点痛点,找准企业司法需求,主动提供了一系列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注意把握办案的时机、方式,合理顾及企业关切,最大限度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和信誉声誉;不断拓宽法律服务渠道,采取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走进民营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帮助提升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结合案件办理,深入分析民营企业安全隐患、管理漏洞,运用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漏建制,促进依法规范经营等。

比如广东。2018年12月,广东省检察院印发了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13条意见”,其中明确强调,要精准制发检察建议,针对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司法服务。地方检察机关落实中也确实做到了用心又用力,得到了企业的信任和尊重。

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在办理广东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华南总部多名员工职务侵占一案时,发现该公司虽然是一家大型物流民企,资金实力雄厚,但其内部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订单管理系统、财务管理制度、合同审查、资金监管等方面存在较大漏洞。(方圆公众号:fangyuanmagazine)

为切实帮助企业进行整改,实现规范管理,顺德区检察院调查核实后,提出了完善公司订单系统、改进物流费用收取结算方式等若干条专业化建议,并探索试行了检察建议公开宣告送达做法。企业认为检察建议找的问题都对,给他们下一步整改列明了方向与措施。于是,该公司按照检察建议,投入近2000万元对订单管理系统进行整改升级。

不止广东,江苏、吉林、辽宁、陕西等省级检察院都先后出台了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在强调打击各类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犯罪案件的同时,明确了许多服务保障措施,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手段,监督纠正错误生效判决等,形成了多元化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格局。

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各级检察机关还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民企的新模式、新机制,多措并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2019年,最高检会同全国工商联组成三个联合调研组,深入浙江、山西、陕西、甘肃的民营企业和商会进行调研,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为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问计寻策;最高检党组领导还单独赴四川、湖南、福建、广东、青海等省多次开展调研,深入了解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最高检领导还专门率队到全国工商联走访,召开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座谈会,了解民营企业家司法需求,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的关心和支持;四级检察院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立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对涉民企民事、行政申诉优先办理;四级检察机关统一举行“检察护航民企发展”主题开放日活动,邀请民营企业家走进检察院,共同探讨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新思路和新举措。

在各地,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举措层出不穷。重庆检察机关建立定点联系民营企业机制,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联系服务500余家民营企业,与工商联共同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政策引导和法律服务,帮助解决企业经营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吉林省检察机关持续开展百名检察长走进千户重点民营企业、联系千项重点建设项目活动,帮助企业研究制定相关措施,破解发展难题……

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发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功在当前,利在长远。检察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作用特殊,是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特别在当前抗疫情、稳经济、保民生的形势下,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要更有作为、更有担当,尤其要把平等保护的各项要求一项一项落到实处,通过不断提升司法办案能力、检察履职能力,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健康有利的土壤,把对民营企业的依法平等保护,体现在每一个案件中。

举一个例子。2017年底,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称该市一家生产走步机企业的一款产品不符合跑步机国家标准,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久,该公司生产、销售总金额为700余万元的走步机,因质监部门抽样检测认为产品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2018年9月2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小鹏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年11月,永康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永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方圆公众号:fangyuanmagazine)

“明明是我们辛辛苦苦研发出来的创新产品,市场反响也不错,怎么就被认定为伪劣产品了?”高小鹏想不通,自己好好办企业,怎么就身陷囹圄了呢?

接到该案后,永康市检察院组建专门调查组,由院领导带队深入企业进行调研。他们了解到,涉案走步机在运行速度、产品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跑步机存在明显区别,简单地依据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认定该产品不合格可能不合理。而且,这款走步机是该公司历时三年研发的成果,曾获十余项专利,市场前景看好,消费者的体验也好,经回访调查没有发现有人身、财产受损失情况。

永康市检察院经过深入分析,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以跑步机标准来定性走步机,存在争议,因为两者之间的有明显区别,而且国家还没有出台走步机相关标准,刑拘企业法人代表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

之后,检察院邀请公安、辩护人、职能部门、人大代表及企业代表公开审理此案,认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还致函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请上报国家标准委请示走步机的标准适用问题。同时,为保障这家民企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检察机关还建议公安机关慎用羁押措施,由公安机关直接对民企的法定代表人高小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9年3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函,认定“新型平板走步机”为一种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国家标准,确立了走步机行业应当适用的国家标准。最终,永康市检察院对高小鹏作不起诉处理。该案真正达到了“办理一个案件,保护一个企业,推动一项行标,保障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

“检察院解放思想、勇于担当、敢于创新,依法正确办理一起案件,推动了一个行业的发展。”一直关注此案的浙江省金华市政协副主席、永康市委书记金政对此赞不绝口。

浙江是民企大省,全国民营经济500强里,浙江占据120席,连续19年排全国第一。有人说,浙江的民营企业之所以发展得好,除浙江人的头脑和吃苦精神外,更与该省上上下下关心重视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有分不开的关系。(方圆公众号:fangyuanmagazine)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黄美媚近日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这起案件就发生在我们这里,检察院在办案中没有向着谁护着谁,特别平等公正,让人感觉很温暖,这也给了民营企业继续创新发展的信心。(文中涉案人员、公司均为化名)

来源:微信公众号: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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