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醒患者手术不能戴首饰责任?

  郑州的孟先生告诉特派员,老伴得了白血病,2018年11月3号住进了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住了四天院,因为没有查出来原因就转院到郑大一附院,在郑大一附院住了将近两个月,出院的时候由于医保报销不了导致住院费用没办法结,总共花了16万,郑大一附院说是七院的原因。

  特派员来到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了解情况。
  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社保办工作人员说,2018年11月5号病人走了,出错在没有给病房说出院,办理出院手续,病房也没有给医院社保办打招呼。
  孟先生:跟科室主任说了。
  随后,特派员见到科室主任,对于病人转院的情况,必须出院结账之后再住下一个医院,医保才可以报销这件事,科室主任认为这都是常理。特派员认为医院应该告知广大患者不能重叠住院,对于孟先生的问题,郑州七院应该给患者解决一下医保问题。
  郑州第七人民医院社保办工作人员也不知道怎么解决,只有问问郑大一附院那边怎么解决,配合解决。
  特派员来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了解情况。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社保办工作人员说,两家医院时间上有重叠。
  特派员认为,医院没有提醒患者入院后,是转院过来的是自己来住院的,医保卡是哪种医保卡,怎么报销。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社保办工作人员说,这么多年都是这样的,不存在提醒不提醒的。

  孟先生:到郑大一院后把社保卡给医院了,医院也没看,后来住进来之后就把医保卡放在护士站了。没有人提醒医保卡能用不能用。
  两方各执一词,对于孟先生妻子住院两个月直到出院才发现医保没办法报销一事,特派员来到郑州社保局了解情况。
  郑州社保局信访处主任时营军:这就存在医院在住院操作的时候,没有按规程进行操作,只是说一句你住院吧,没有去查医保卡的状态,如果医院当时负到责任,把医保卡插到读卡器查一下,发现处于住院状态,也不会出现重复住院的情况,所以医院在这方面做的有不到位的地方。

  孟先生:送到护士站到出院的时候,才想起来医保卡还在护士站。
  时营军告诉特派员,医保卡在住院的时候,应该刷卡住院,刷完卡之后个人保存,不允许医院押个人卡的。两家医院在医保卡操作流程上都存在一定的过失,而对于两家医院操作流程不规范的现象也会加强监管和处罚。
  对于孟先生医保不能报销情况,社保局工作人员表示,必须要孟先生自己垫付,随后,医保中心再报销,报销的比例是一样的。

  如果当时双方的医院工作人员能再仔细一点,再认真一点是不是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了呢,16万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有可能就遭遇过不去的坎,不能因为医院的粗心让本就难过的家庭再遭受一次打击吧。
  (综合于河南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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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讯 为帮朋友的男友“江湖救急”,高某用自己三张信用卡刷卡套取资金10万余元出借,不料,对方却久久不还。

究竟“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借出的款项及利息又该找谁来还?记者今日获悉,该案经广州荔湾法院审理后有了判决结果。

2020年6月,秦某跟朋友高某说,自己的男友急需用钱,想让高某帮忙。在此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高某用自己的三张信用卡通过秦某男友提供的POS机,以刷卡的形式将10万余元借给秦某男友。

秦某男友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后就不再偿还,后向高某出具一份《借条》,确认尚欠高某本金59817元、利息7290元。

高某微信联系秦某,秦某回复:“他如果不管你,我来还,我不吃不喝上班都会还的。”

多次催促还款无果,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秦某男友和秦某立即返还欠款和利息。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秦某男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高某返还59817元;秦某对秦某男友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邓咏诗指出,本案中,秦某在微信中的回复,应视为秦某作出了对其男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同时,因秦某对高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知情,故认定秦某存在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考量,酌定秦某对其男友不能清偿涉案债务部分的1/3承担赔偿责任。秦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其男友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通过信用卡“套现”等方式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在借款人未能依约还款时,虽仍可向借款人追回借款本金,但需要承担向金融机构贷款而产生的利息、手续费或逾期还款违约金等费用,得不偿失。且若以牟利为目的,用贷款高利转贷,还可能触犯刑法。

因此,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遭受额外损失,出借人应注意合法、依约使用金融机构贷款,切勿因朋友义气或牟取高息等原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以自有资金为朋友“江湖救急”才是良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二款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荔湾法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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