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咨询一下刑事案件?

  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当某一公民涉嫌犯罪时,为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一起来看看关于刑事拘留的法律问题。

  一、拘留的适用机关、适用情形

  (一)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检察机关对于上述第4、5种情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1、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因为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都是自诉案件,不存在紧急情况;

  2、检察院有决定拘留的权力,但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1、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持证);

  2、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4、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5、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6、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长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一)拘留期限的计算方法

  拘留的时间=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时间。

  (二)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

  1、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1至4日;

  3、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上述3种情况是说,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第3天或者第7天或者第30天,必须提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三)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最长期限是7天。

  1、一般情况下,拘留的最长时间是10天(3+7);

  2、特殊情况下是14天(3+4+7);

  3、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是37天(30+7)。

  (五)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检察院不适用第三种拘留期限,即检察院以拘留这种强制措施羁押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是14天,最长时间是17天。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刑事拘留的性质是什么?

  如果你收到公安机关送达的你亲戚或者朋友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得知亲属或朋友被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时,你会心生疑问,什么是刑事拘留,性质严重吗?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当某一公民涉嫌犯罪时,为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同时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小时以内同时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当然,如果被拘留人拒绝提供家属地址或者提供地址有误,也可能导致家属无法及时收到拘留通知书的情况。

  2.刑事拘留最长的期限有多久?

  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如果公安机关在37天内未提请检察院对被拘留人实施逮捕,必须释放被拘留人或者对其变更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如果在37天内,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会被延长羁押期限至法院的审判,最终由法院定罪量刑。

  3.在刑事拘留期间,家属可以见被拘留人吗?

  家属在被拘留人刑事拘留之日起至法院判决前这段期间,都无法会见家属。法律规定,在这段期间,只有家属(直系亲属)委托的律师才可以会见。如果家属想及时了解亲人涉嫌罪名的具体情况以及在看守所的生活状况,委托律师就可以解决上述疑问,而且及早委托律师,能有效维护亲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代理过的众多案件最后的结果证明了这一点。

  4.什么是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需要什么条件?

  取保候审也称为保释,也是一种强制措施,不过和刑事拘留相比较,它对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约束较小,不用关押在看守所。律师和亲属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是可能判处刑期较短,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机关可以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一旦允许取保候审,申请人要提供金钱担保或担保人担保。

  5.刑事案件能否调解?

  很多家属咨询问如果受害者不起诉或者撤案,嫌疑人能否出来?这涉及到刑事案件能否和解的问题。根据我们国家的刑事法律法规,刑事案件仅民事部分可以调解,也就是因犯罪行为对受害者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的,双方可以就赔偿方面达成调解协议,但刑事部分(量刑)是不能调解。因此,刑事案件不存在受害者起不起诉的问题,只能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6.从嫌疑人被抓之日起多久才能到法院审判?

  刑事案件一般经过三个阶段,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法律规定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又被批准逮捕后,一般经过4—6个月就会移送到法院审判,特殊情况还可能相应延长一些时间。

  7.亲人被关在看守所,作为家属能为他做些什么?

  当得知亲人被关押在看守所,首先心态上要沉着冷静,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看守所查询亲属的情况,并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和寻求帮助,比如专业的刑辩律师就可以帮到你。不要病急乱投医,盲目听信他人谎称花钱能把你亲人“弄出来”的谣言,避免上当受骗,再次受到伤害。看守所会提供衣物和日常用品,家属不用送衣服进去,所有的物品都无法送进去。如果经济允许,你可以在看守所的办事大厅汇钱进去给亲人,让他在里面消费用。

  8.委托律师能起到作用吗?

  从性质上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在法律上只是涉嫌犯罪,所有公民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为有罪。从刑事案件处理的结构上看,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辩护,法院居中裁判。因此,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的职能是代表国家,追究犯罪,律师的职能是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维护其合法权利。如果某一公民是无辜的,更需要律师的帮助,即使构成犯罪,其应有的权利也不应被剥夺,特别是法律赋予其自我辩护及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因此,委托律师的作用一定对你的亲人有很大的帮助。

  9.如果您决定聘请律师为亲属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注意什么?

  ①相信专业,相信市场。律师行业与医院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领域,有的律师擅长办理劳动案件,有的律师擅长经济纠纷领域,有的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所以刑事案件就应聘请专业的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不要盲目相信朋友介绍的律师,熟人关系并不能代替专业和市场的力量,毕竟隔行如隔山。刑事案件唯有专业的刑事律师提供的服务品质和效果才会更佳。

  ②从老家聘请律师吃力不讨好。很多当事人认为家乡的律师更可靠,因此特意从老家聘请律师过来而不选择当地的律师。事实上,当事人除了取得心理上的“可靠感”外,在成本和办事上反而更不利。首先,在老家聘请律师的成本更大,因为除了支付律师费外,还需支付一切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其次,更重要的是当地律师在办事上比家乡律师有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和便利性。

  ③在聘请律师时,应当到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的委托手续,查验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许可证,避免因律师无资格或委托不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而耽误您所委托的事项;

  ④聘请律师需提供直系亲属证明,如户口本或结婚证以及身份证的复印件或传真件,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等委托手续。

  (来源:“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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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狱警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将受到什么处罚?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纵容他人殴打罪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2.罪犯服刑期间能将子女带进监狱吗?

您好,不可以,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3.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吗?

您好,可以。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

4.监狱能不能扣留服刑人员的信件?

如果信件中包含有碍罪犯改造的内容,监狱是可以扣留的。

5.哪些人可以到监狱会见服刑人员?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6.未成年人可以到监狱探监吗?

您好,可以。判决生效之后,亲友是可以去探监的,需要带上身份证或者户口本,能证明亲属关系。

7.监狱是否会照顾少数民族罪犯的生活习惯?

您好,会的,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监狱是应当予以照顾的。

8.罪犯家属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意见有疑义服该怎么办?

家属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调查的,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

9.符合条件的罪犯一年可以离监探亲几次?

符合条件的罪犯每年只准离监探亲一次,时间为3至7天(不含路途时间)。

10.同时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许其离监回家看望或处理?

根据《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的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许其离监回家看望或处理:(一)剩余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现较好的;(二)配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病危、死亡,或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三)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签署的意见;(四)特许离监的去处在监狱所在的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特许离监,应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申请。

11.罪犯离监探亲的费用由谁承担?

离监探亲的费用由罪犯自理。

12.离家探亲罪犯遭遇不可抗力逾期未归,是否以脱逃论处?

对逾期不归的罪犯,以脱逃论处,但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按期归监的除外。地震属不可抗力,需及时报告监狱部门。

13.死亡罪犯的近亲属可以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尸检吗?

您好,可以的。监狱、人民检察院委托其他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尸检的,应当征求死亡罪犯的近亲属的意见;死亡罪犯的近亲属提出另行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尸检的,监狱、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

14.罪犯的直系亲属去监狱探监,最多可以去几人?

一般直系亲属不能超过三人。

15.罪犯在监狱里服刑,亲人多长时间可以去看他一次?

在实践中,国家没有统一规定服刑人员接见的日期,各监狱根据自己的实际条件进行安排。

16.服刑罪犯有哪些重大立功表现时应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17.罪犯家属可以向监狱申请为罪犯减刑吗?

您好,不可以。减刑建议应当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并且还需要符合减刑的条件。罪犯亲属不可直接向监狱申请减刑。

18.未成年犯罪犯和成年犯是不是关押在一起?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的。

19.服刑人员配偶可以申请与正在服刑的罪犯离婚吗?

离婚自由不受限制,但是应该到法院起诉离婚。

20.如何给监狱服刑人员寄钱?

您好,可以去监狱把钱存到其个人账户上或者邮寄。

21.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生病治疗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医疗费由监狱承担,由国家财政支付。

22.罪犯监狱服刑期间被监狱工作人员殴打,怎么办?

您好,可以收集证据,向当地检察机关投诉处理。

23.罪犯被关禁闭,时间上有没有限制?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24.探视服刑的罪犯可以送什么物品?

可以送衣物、钱款等,具体需要咨询所在的监狱,并且,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25.罪犯通话时会被监听吗?

根据司法部制定的《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的规定,罪犯通话时,监狱应当监听。

26.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应该带什么材料?

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办理会见手续。

27.罪犯家属可以提出视频要求吗?

根据规定,申请视频会见的,亲属、监护人可以就近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所提出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审核其身份,符合会见条件的,通知罪犯所在监狱。监狱准予会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

28.视频会见是不是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场所进行?

根据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的规定,亲属、监护人应当在监狱确定的会见时间到司法行政机关办公场所与罪犯视频会见。

29.罪犯家庭出现变故时要求非规定时间会见由谁来批准?

根据规定,因罪犯家庭出现变故等原因需要在非规定时间会见的,应当经监狱长批准。

30.会见服刑罪犯时携带手机、录音、录像等设备的,监狱会管吗?

根据规定,会见过程出现携带或者使用手机、录音、摄影(像)设备的,监狱应当中止会见,并视情节在一至三个月内暂停会见。

31.罪犯被收监后监狱是否会通知家属?

会通知家属的,根据我国《监狱法》的规定,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32.罪犯通话的次数和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规定,罪犯通话一般每月不超过一次,每次通话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未成年罪犯通话的次数,可以适当放宽。

33.探监的时间、次数和人数有没有限制?

根据相关规定,会见一般每月一次,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分钟,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未成年罪犯会见的次数和时间,可以适当放宽。

34.罪犯会见时的谈话会被录音吗?

根据相关规定,罪犯会见时,监狱应当实时监视、全程录音。

35.罪犯服刑期间可以与家人、监护人联系吗?

根据相关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收寄信件,与亲属、监护人通话。

36.罪犯申请保外就医,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由谁鉴别?

确实需要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根据规定,监狱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应当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37.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上述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38.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等由谁负担?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39.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应当怎么处理?

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40.罪犯保外就医的时间计不计入执行刑期?

根据相关规定,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

41.申请保外就医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需要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四)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4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要实际服刑多少年才有可能被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43.犯了哪些罪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44.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是多长时间?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45.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可以自行离开所居住地吗?

您好,不可以,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假释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所以,你想要离开所居住的省,是应当向监督机关汇报并经过批准的。

46.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假释考验期满,没有犯新罪也没有发现有漏罪的,原判刑罚是不是就算执行完毕了?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假释犯没有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没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47.保外就医期满,身体康复的罪犯,还需要回去坐牢吗?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病情稳定、好转,疾病状况不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相关要求时,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如果此时罪犯刑期未满,将被依法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48.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是否有最低年限要求?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有期徒刑经过减刑后,实际服刑的期间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说,至少要服刑1年六个月(包括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

49.关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并且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50.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根据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51.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至少要在监狱服刑多少年?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因此,他最少要服刑22年。

5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最少要服刑多少年?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53.服刑人员有权利知道自己所在监狱的地址吗?

54.我姐在监狱一直带着脚镣,合法吗?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罪犯罪犯有脱逃行为、使用暴力行为、正在押解途中的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是可以使用戒具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对女犯,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得使用戒具。

55.哪种情形下监狱可以对罪犯使用戒具?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上述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56.对罪犯使用戒具有没有时间限制?

使用戒具的时间,除被判处死刑待执行的犯人外,一般为7天,最长不超过15天。

57.罪犯在监狱服刑需要自带被服吗?

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58.罪犯在监狱表现好会被批准离监探亲吗?

罪犯爱护公物,有成绩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59.监狱可以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的情形有哪些?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60.罪犯被监狱关禁闭的时间有没有具体规定?

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61.罪犯在哪些情况下会被关禁闭?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1)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2)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3)欺压其他罪犯的;(4)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5)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6)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7)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8)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62.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在监狱可否不参加劳动?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63.罪犯是在监狱服刑期间否有休息的权利?

您好,不合法。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64.罪犯在监狱劳动的时候受伤,治疗费谁负责?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65.未成年犯在哪里服刑?

您好,不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66.未成年人罪犯成年后剩余刑期不足二年,会被送进监狱服刑吗?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67.哪些人有权会见在监狱服刑的罪犯?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68.一审判决后会立刻把犯人送去监狱服刑吗?

一审判决后,如不再上诉,过了上诉期,一审判决生效。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69.哪些情况下罪犯会被减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70.刑事案件审判完后家属怎么知道犯人送到哪个监狱服刑?

判决生效后送入监狱时,监狱会把其关押的地方通知家属。

71.罪犯服刑期间不服已生效的判决,可以申诉吗?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押。

72.罪犯服刑期间亲属去探监有没有次数限制?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不受次数限制。

73.去监狱探监要带什么证明材料?

探监时,一般出示以下证件: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带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74.可以带两岁小孩去女子监狱探监吗?

您好,可以。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75.不是直系亲属可以去探监吗?

您好,可以。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这里的亲属不限于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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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常用法律法规100条

1、宪法对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2、宪法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3、宪法对保护公民住宅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4、公民在行使宪法规定的自由和权利的时候有哪些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

5、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的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

6、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

7、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

8、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实行现场管制?现场管制的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

9、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到什么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

10、人民警察执行命令的准则是什么?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

11、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的指令,人民警察应如何处理?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三条)

12、上级公安机关怎样履行监督职责?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

13、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责是什么?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

14、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分为哪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七条)

15、警察职务怎样划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条)

16、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

17、人民警察宣誓的誓词是什么?

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五条)

18、什么是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19、什么是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20、未成年人犯罪,依照哪些原则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21、什么是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22、什么是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23、什么是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24、什么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5、刑罚主刑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26、刑罚的附加刑有哪些?能否单独适用?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27、管制的期限和执行机关是什么?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28、拘役的期限有多长?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29、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有哪些?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30、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哪些?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31、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是什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32、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机关是哪些机关?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33、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34、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的人应当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35、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后提请逮捕的程序和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

36、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何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37、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照什么规定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38、如何执行传唤、拘传?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39、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40、刑事诉讼中的期间如何计算?

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

41、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42、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共同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43、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44、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履行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的义务?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45、不得适用取保候审的人员范围有哪些?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46、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和要求有哪些?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47、刑事拘留的条件有哪些?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

48、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含义是什么?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49、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及不予立案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

50、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不予立案应如何处理?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

51、搜查的目的、范围和审批权限是什么?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五条)

5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是如何规定的?

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条)

53、对冻结存款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

54、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审批和报告是如何规定的?

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中的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一条)

55、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什么?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56、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57、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对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应如何处理?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58、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如何处理?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59、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数过并罚是如何规定的?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60、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如何处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

61、减轻或者不予治安处罚的情形包括哪些?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62、从重予以治安处罚的情形包括哪些?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

63、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6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65、传唤、口头传唤、强制传唤的适用条件和传唤的批准权限是什么?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66、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67、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检查场所、物品、人身、住所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68、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有哪些?权限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

69、查处治安案件的证据使用原则是什么?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

70、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告知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71、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听证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

72、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是如何要求的?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73、治安案件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

74、治安案件被处罚人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

75、治安案件罚款缴纳的程序和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76、行政拘留决定暂缓执行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77、办案治安案件罚缴分离的要求是什么?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78、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

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

79、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的共同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

8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和运用原则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四)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五)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八)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81、办理行政案件中适用当场处罚和不适用当场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82、办理行政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备案要求有哪些?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83、办理行政案件询问查证的时限和要求有哪些?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84、办理行政案件对精神病和人身伤害进行鉴定的要求有哪些?

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或者其他有鉴定资格的精神病医院进行。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8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扣押的范围、程序及处置有何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

86、办理行政案件中扣押的期限要求是什么?

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87、办理行政案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实施条件是什么?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

88、办理行政案件听证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

89、对听证会举行的期限和方式是如何要求的?

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公开举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90、办理行政的违法行为追究时效有哪些要求?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

91、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有哪些要求?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

92、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情形?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

93、不适用调解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

9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

95、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96、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有哪些?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97、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实行交通管制是怎样规定的?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

98、强制戒毒的期限?

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

(《强制戒毒办法》第六条)

99、国家赔偿法对时效问题作出哪些规定?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

100、国家赔偿法对追偿作出哪些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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