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指控没有证据可以定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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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型:单选题(分值:1)

  106 、据统计,被指控抢劫的定罪率要高于被指控贪污的定罪率。其重要原因是贪污案的被告能聘请到收费最贵的律师,而抢劫案的被告主要是由法庭指定的律师辩护。

  以下哪项为真,最能支持题干的叙述?

  A.被指控抢劫的被告事实上犯罪的比例,不高于被指控贪污的被告相应的比例

  B.被告聘请的律师与法庭指定的律师一样,既忠实于法律,又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C.司法腐败导致对有权势的罪犯的庇护,而贪污等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当事人有职权

  D.被指控抢劫的被告,远多于被指控贪污的被告

  解析:第一步,确定题型。

  根据提问方式中的“支持”,确定为加强论证。

  第二步,找论点和论据。

  论点:被指控抢劫的定罪率要高于被指控贪污的定罪率。

  论据:贪污案的被告能聘请到收费最贵的律师,而抢劫案的被告主要是由法庭指定的律师辩护。

  第三步,辨析选项。

  A项:补充前提。被指控抢劫的被告比例不高于贪污是论点成立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说明是律师的原因导致的定罪率的区别,具有加强作用。

  B项:削弱论据。抢劫和贪污的律师一样,则否定了因为律师不一样导致定罪率不一样的可能性,具有削弱作用。

  C项:增加反向论据。强调司法腐败对定罪率的影响,而不是律师,具有削弱作用。

  D项:无关选项。被指抢劫的被告远多于被指贪污的,该项比较了两种犯罪被告的数量,但是数量的多少决定定罪率的高低,论题不一致,排除。

  因此,选择A选项。

  要点:判断推理 ?逻辑判断 ?加强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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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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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裁判规则(亦称证据裁判原则),是指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是现代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该如何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人民检察》杂志组织专家学者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就刑事诉讼而言,证据裁判规则是犯罪事实的认定基础和定罪量刑的依托基石。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学军看来,证据裁判规则的核心要义有三:裁判的形成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刘广三认为,证据裁判规则有如下具体要求:首先,证据裁判规则的适用主体是对案件进行事实审理的法官。其次,对案件进行事实审理必须依靠证据。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有证据资格的证据;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最后,证据裁判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以审判为中心”与证据裁判规则是何种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表示,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审判定罪量刑的标准都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表明“以审判为中心”不是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机关之间分出高低上下,也不是对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本原则的否定,而是强调三机关的办案活动都要按照刑事诉讼法要求的事实证据标准开展,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因此,“以审判为中心”,实质上是“以证据为核心”,关键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证明标准问题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一个重要因素。检察环节应怎样理解证明标准的规定,把握“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和要求?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检察长邹开红认为,合理怀疑应当有合理的根据,那些没有根据的任意猜测、怀疑或推测等不是合理怀疑。这种根据应建立在控方证据的矛盾、不充分或辩方提供的证据基础上,既包含来自于一般社会生活经验法则的合理性标准,也包含结合案件证据可以合乎事物客观规律推导出的合理性标准。从促进实务操作的角度,他建议检察环节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细化对不同种类证据在不同类型案件中应当审查的重点内容,在办案中排除证据本身可能存在的疑问。二是通过制定办案手册、证据指引等更灵活实用的方式,对证明体系提出具有操作性的意见。三是总结办案经验,提炼对全案事实证据审查认定的过程,形成类似“几步法”之类的办案参考规则。四是结合案例具体研究以科学、常识、经验、逻辑等为基础的判断依据在办案中的运用方法,研发以证据综合审查分析为主题的精品实训课程。 

    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需要进一步提升证据收集、保存、审查、运用的能力。李学军建议,从宏观层面看,改进和完善检察环节的证据审查模式可以从两方面着手:第一,从“一步走”的单一审查模式转变为“两步走”的复合审查模式。审查判断证据时应首先审查证据能力,确认证据是否有证据资格,解决证据的采纳问题;在此基础上再审查证明力,确认已获准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解决证据的采信问题。第二,从仅关注有罪证据的片面审查模式转变为兼顾无罪证据的全面审查模式。基于自身肩负的客观公正义务,检察机关理应对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一视同仁、并重审查。 

    刘广三认为,在审查逮捕阶段,客观性证据审查应主要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确定现有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挖掘、发现客观性证据,形成证据组合运用体系,做好客观性证据审查工作,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准确定罪量刑。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何有效开展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张相军认为,需要从源头预防、事中事后控制、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等方面予以加强:一是源头预防方面,探索完善看守所羁押管理机制;健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防范机制。二是事中事后监督方面,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引导机制;健全检察机关内部捕诉衔接机制;健全检察机关对提讯办案和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监督机制,促进看守所提讯登记和入所体检制度得到切实执行。三是提升庭审证据合法性证明的效果方面,充分利用庭前会议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对辩方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遭到刑讯逼供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出庭公诉人要积极利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被告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在场人的证言等证据,妥善应对,必要时可以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既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被告人对质权的必然要求。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87条把证人是否出庭的最终决定权赋予法院的规定,邹开红认为,这一制度有积极意义,但还有需要完善的空间:在由法院决定证人是否需要出庭的同时,应有救济程序来保障控辩双方的正当权益,如申请复议权。从长远来看,应该逐步完善诉讼程序,让证人出庭作证成为常态。从这一层面来说,法院将来应着眼于裁定哪种情况下的证人可以不出庭,而不是裁定哪种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 

    张相军认为,证人出庭作证比例低的原因有很多,在制度设计方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作证保护和补助制度不健全,导致证人不敢出庭作证或者不愿意出庭作证。为此,他建议完善作证保护机制:对因作证而面临人身安全危险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对威胁、辱骂、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涉毒、涉恐等类型案件不宜暴露证人身份的,建立“隐蔽作证室”,以科技手段实现证人不暴露外貌和真实声音的方式当庭作证。此外,还要完善作证补助机制,证人补助资金依法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解决证人因经济原因不愿出庭的问题。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构建,对于刑事检察工作带来了很大影响,也将推动刑事检察工作模式的转型。具体而言,“以审判为中心”会对公诉质证工作带来哪些挑战?刘广三分析认为,首先是对公诉人主观意识方面的挑战,公诉人以往自认为其庭审地位高于辩护人的观念将被摒弃。其次是对公诉人质证能力方面的挑战,如何重点阐述、论证每个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全案证据体系的完整性是公诉人需要重点应对的挑战。再次是对质证证据质的方面的挑战,如何有效引导侦查、审查证据、运用证据,如何充分进行交叉讯问、询问、辩论,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作用以及法庭辩论技巧等需要深思。最后是对质证证据量的方面的挑战,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情况增多,证人、鉴定人出庭情况也将增加。 

    构建刑事指控体系,张相军认为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以证据为核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首先就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把重证据的要求贯穿办案始终,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二是以侦查为基础。收集、固定、保存证据的任务主要是在侦查阶段完成的。因此,构建刑事指控体系,必须夯实侦查基础。三是以公诉为主导。在刑事指控体系中,以公诉为主导,就是说是否起诉、以何罪名起诉、依据哪些证据起诉都是由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从刑事诉讼的规律看,审查起诉应当围绕审判的要求进行,侦查同样也应当围绕起诉的要求进行。“检察机关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应强化对客观性证据的运用,注意审查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同时需借助证据印证规则有效应对被告人翻供及证人翻证的问题。”李学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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