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受害人收了钱去撤案会被检察院起诉包庇罪吗

  盗窃团伙头目王胜利被抓获后,家里大门经常紧闭,门上有多处通知交水费交电费的留言。

  一个小偷团伙专门行窃官员的住宅和办公室。驻马店市现辖9县3区,王胜利团伙至少盗窃过其中5个县的多名县处级官员。

  一位纪检官员称,该盗窃团伙摸准了官员的心理,很少有官员去报案。

  2012年底,该盗窃团伙被抓获后,却因为警方和被偷窃官员各有“软肋”,令简单的盗窃案衍生出一系列的生态链。

  2011年9月30日夜里,“小偷”王胜利用千斤顶撬开了驻马店正阳县县委书记赵兴华住室的后窗。

  在王胜利的带领下,5人偷窃团伙从赵兴华住室盗走财物达100多万元,“还有两箱茅台。”

  这是正阳县刑警大队长朱玉东抓获王胜利后突击审讯出的情节。

  案子涉及时任县委书记,且涉案金额巨大。更让朱玉东感到烫手的是,王胜利团伙交代的案件源源不断,每个案子的涉案额都较大,而几乎所有案子背后,都牵涉本县或者邻县的县处级官员。

  专偷官员的“江洋大盗”

  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的官员和百姓更愿意把王胜利称作“江洋大盗”。

  34岁的王胜利是驻马店市上蔡县黄埠镇小王营村人。2005年起,王胜利就将偷窃目标锁定为政府机关办公楼。

  上蔡县人民法院一份2007年的判决书显示,2005年王胜利和他的另外三名同县同伙四次偷窃上蔡县、汝南县等县的行政机关。

  2007年,王胜利因犯盗窃罪、且是主犯,被判有期徒刑5年,2010年12月出狱。

  出狱后不到半年,王胜利再次开偷,这次他将目标锁定为县处级官员的住宅和办公室。

  起诉意见书显示,2011年9月至11月,王胜利等潜入正阳县县委书记赵兴华处、平舆县委书记王兆军处、西平县委书记张金泉处盗窃。2012年12月30日,潜入南阳市唐河县县委书记刘明杰处盗窃。河南省纪检系统一名干部透露,王胜利团伙从这四处实际上盗得的财物分别为100多万元、80多万元、90多万元、30多万元。

  此外,王胜利等人还“光顾”过遂平县付自成、平舆县龚红勇、泌阳县孙留平等官员的住所。驻马店市现辖9县3区,该团伙至少盗窃过其中5个县的多名县处级官员。

  9月8日,曾与王胜利在看守所被关在同一监舍的舍友回忆,王胜利在看守所说过,他现在瞄准的就是县委书记、县长和财政局的局长,每次盗窃前,他会反复踩点,甚至观察数月之久,所盗窃的官员多有“问题”。

  9月5日,驻马店市一名官员称,王胜利等人专盗官员住宅,是因为捏准了一些官员的心理,“这些人不干净,他料定他们不会报警。”

  据河南纪检系统一名干部透露,被盗后,官员多未报警。

  办案警察被施压修改笔录

  王胜利团伙被警方锁定,源于其2012年12月7日的一起盗窃。这天夜里,王胜利和团伙成员进入正阳县南环路信用联社院内武兰喜住宅偷窃。武兰喜是正阳农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武家失窃1万余元,被盗次日报警,正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当年12月30日凌晨4时许,王胜利等4人在京珠高速遂平县出站口抓获,另一同伙两月后落网。

  正阳县公安局当时办理此案的分别是刑警队大队长朱玉东、刑警一中队队长孙辉等4人。

  据媒体报道,案犯擒获,当参与审讯的警察得知县委书记赵兴华也被盗巨款后,当地警方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和赵取得联系。然而,赵兴华说,他被盗没那么多,就几千元钱而已。得到领导“暗示”后,办案警察迅速修改了笔录,赵兴华直接签字,原本100多万的被盗数额,修改成6040元。

  9月8日,河南纪检系统一名干部说,办案警察并非是得到公安局领导“暗示”后修改笔录,赵兴华至少给公安施加过3次压力。

  该干部透露,赵兴华之所以能拿住负责此案的朱玉东的软肋,据赵兴华被双规后交代,早在2009年1月,在原正阳县公安局长姚华银的帮助下,时任正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中队长的朱玉东被调整为真阳派出所所长。随后,姚华银收受了朱玉东所送的人民币100000元。为了以后继续得到提拔照顾,朱玉东2009年中秋节、2010年春节前分别送给姚华银人民币5000元、10000元,姚华银均收受。朱玉东得知赵兴华知道此事,只得去修改笔录。

  昨日,一名知情人透露,朱玉东和办案警察受到赵兴华压力后,找到了王胜利并告诉他,笔录上写的盗窃金额小,到时候被判刑就少。王胜利当即明白。

  该名知情人见到过修改后的笔录,“在这份新的笔录上,赵新华的被盗金额变成了6040元,笔录上有王胜利的签字及手印。”

  部分赃物或被警察瓜分

  据公开报道,王胜利团伙被抓获的2012年12月30日凌晨,由于刚在南阳市唐河县实施过盗窃,车上有数十万元的现金,以及6块金条和40块玉石等大量赃物。

  但王胜利在看守所曾对同监舍的狱友提到,最初他向警方供诉时提到偷窃过玉石,但修改后的笔录,没有了玉石;且修改后的笔录涉及的金条较小,而他们偷的较大。

  一名知情人士也称,王胜利曾说,新修改的笔录上,自己偷的较大的金条,被改成小的,“他怀疑警察把原本的金条卖掉,换成了小的充数,玉石也被办案人员瓜分。”

  该知情人士分析,办案民警之所以将大金条换成小金条,玉石等物也不翼而飞,一来是,修改后的笔录涉案金额较小,与起获的赃物对不上。再者,办案人员可能也捏准了官员的心理,料定失窃官员不敢来认领失物,“可以肯定的是,赵兴华被盗的100余万元财物没有归还他本人,可能被办案人员瓜分了。”

  今年,修改笔录的事情暴露后,有媒体报道,朱玉东和孙辉因徇私枉法罪和滥用职权两项罪名被刑事拘留,另外两名民警暂返回刑警队工作,等待进一步处理。

  “有消息说,暂返回刑警队工作的两人,是因为被分的赃款没拿走,存在原刑警队内勤,所以被放了。”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9月9日,新京报记者向孙辉家属求证,但家属拒绝了采访。

  “如果不是赵兴华被双规,这件盗窃案可能就这么过去了。”9月5日,驻马店市一名在法院工作的人士称。

  2013年8月,正阳县公安局对王胜利团伙的盗窃事实尚在调查中,正阳县县委书记赵兴华突然因经济问题被上级纪委带走调查。

  据媒体报道,在接受纪委调查期间,赵兴华供述其在住所内的100多万元现金被小偷偷走。当纪委工作人员到正阳县公安局查阅案卷时却发现,王胜利等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上,关于赵兴华被盗窃的金额只有6040元。

  但直到今年3月底,王胜利团伙盗窃案在正阳县人民法院开庭,正阳县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上,涉及盗窃赵兴华的金额,仍是按照修改过的笔录起诉:6040元。

  9月5日,驻马店法院系统一名负责人称,警方和检察院调查了一年多,依然没有对“6040元”进行更正,“这样的庭审公正度值得探讨。”

  据了解,今年4月,驻马店市纪委、驻马店市检察院等多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始重新调查王胜利团伙盗窃案。

  知情人称,负责此案的警察朱玉东和孙辉随后被刑拘。

  “可能涉及更多官员”

  今年3月底,正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上,王胜利针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不停说“与事实不一致”。

  驻马店法院系统一名知情人透露,刚被抓时,王胜利告诉律师,自己可能判个三五年就能出去。但9月8日,王胜利曾经的狱友说,就在开庭前,王胜利提到,被他偷过的官员有的落马了,他偷盗的数额也瞒不住了,但现在看来他至少得坐10来年牢。

  知情人透露,在庭审现场,对一笔涉案千余元的盗窃行为,王胜利当场表示与事实不一致,而对于一笔数目巨大的盗窃额,起诉书上所对应的数额较小,王胜利也表示“真实的数额要高”。

  知情人透露,今年7月,联合调查组在讯问王胜利时,王提出想找一名的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能立功减刑。

  一名执业近20年的律师随后会见了王胜利。王胜利告诉律师,自己手里还有盗窃其他官员的线索,“我如果说出来算不算立功?”但王胜利未透露他还有哪些线索。

  王胜利被抓时的新闻称,盗窃团伙交代50余起的犯罪事实,但3月底开庭的起诉书上,只提到了27起。驻马店法院系统一名工作人员认为,王胜利团伙可能还有多起盗窃事实未被起诉,“可能涉及更多官员。”

  据媒体报道,被盗90万元的时任西平县委书记张某听闻盗贼被抓并供出盗窃数额后,两次来到正阳县,最终改为被盗现金3万元。平舆县县委书记王某也曾委托平舆县警方主要负责人来正阳说情,把被盗金额30多万元改成了300元。

  昨日,就上述媒体报道,新京报记者向张某和王某本人求证,张某目前已调任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担任党委书记,张称,这件事现在成立了调查组,正在调查,他不方便说什么。而平舆县委书记王某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9月8日,河南纪检系统一名干部证实了这一说法,“基本属实。”

  连日来,新京报记者从多个渠道求证以上消息的真伪,但驻马店市、南阳市多个县的官员对此均保持缄默。驻马店市一名地方官员称,王胜利团伙盗窃案几乎撼动了整个驻马店地区的官场,“不排除还有官员牵涉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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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59岁的徐宏伟终于拿到了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这份决定书显示,“因不应认为是犯罪”,而撤销了“徐宏伟贪污一案”。至此,这起曾退回补充侦查30年没有下文的案件,总算尘埃落定。徐宏伟向红星新闻记者连连感慨:“30年的煎熬,总算可以做一个正常人了。”


徐宏伟的代理律师张铁雁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一案件从1988年到今天给徐宏伟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下一步,他们将申请国家赔偿。从案发到现在,徐宏伟一共被错误羁押了1196天。原审法院对他作出了有罪判决,判处他8年有期徒刑。让他在原来的单位里始终受到歧视,职工应有的待遇也没有得到。还造成徐宏伟严重的精神上的伤害。因此,国家赔偿应该包括错误羁押的赔偿和30年来徐宏伟受到影响的精神抚慰金。

曾担任物资供应站现金员

因单位保险柜被盗陷“贪污”嫌疑

1988年,徐宏伟担任洮南市轻化局物资供应站现金员。因所在单位保险柜被盗,他被指有犯罪嫌疑。从当年12月23日,徐宏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转为收容审查。一年后解除收审。1990年3月,徐宏伟的同事庄乾波落网,庄乾波指认保险柜是徐宏伟盗的,并称作案后徐宏伟将保险柜内的钱和国库券交给了他。

1990年11月,吉林白城洮南市法院判决徐宏伟犯贪污罪(含两起犯罪事实),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庄乾波犯包庇罪和销赃罪,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徐宏伟不服判决,上诉至吉林省白城地区中院。白城中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洮南法院重新审理。1992年1月,洮南法院将案件退回洮南市检察院补充侦查。

徐宏伟向记者回忆,当时的现金员相当于今天单位的出纳,而他放在今天就相当于国企的出纳,负责保管单位保险柜,有保险柜的密码和钥匙。1988年12月,单位保险柜被盗,价值一万多元的现金和国库券丢失。经警方调查,保险柜没有被撬过的痕迹,于是徐宏伟进入了警方视线。很快徐宏伟被刑拘,后转为收容审查。接着因为需要继续侦查,到1989年12月9日,他被解除收审。

事情在1990年3月有了转折。1990年3月8日,徐宏伟的同事、物资供应站业务员庄乾波在长春市用535元国库券兑换人民币时,被长春市宽城区公安分局当场抓获。庄乾波供述,国库券是徐宏伟从办公室保险柜里盗窃的,徐宏伟制造了金库被盗的假现场。次日,徐宏伟被长春市宽城区公安分局收容审查。4月7日,两人被洮南市检察院批捕。

1990年11月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徐宏伟于1988年10月28日私自动用自己管理的公款9450元购买一台铃木摩托车,1988年12月19日晚,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管理的金柜库存现金3828.7元、国库券8744元全部盗出,案发后,徐宏伟首先进入被盗现场,谎称金柜被盗现金11000余元,并让李树新做假证,同时将8744元国库券藏在被告人庄乾波家仓房内。1989年被告人庄乾波在齐齐哈尔市用1000元国库券兑换人民币680余元;在洮南市邮局用100元国库券兑换奖券5张;用50元国库券兑换一件羊毛衫。1990年3月8日,在长春市用535元国库券兑换人民币时,被长春市宽城区公安分局当场抓获,案发后,在被告人庄乾波家收缴国库券6969元,洮南市邮局奖券5张,人民币1675元。收缴被告人徐宏伟人民币500元,大面额存款单一张(1000元)。

判决书称,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及书证在卷为凭。庄乾波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徐宏伟对所犯罪行虽拒不供认,但有证在卷,足资认定。判决徐宏伟犯有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1997年3月22日)。庄乾波犯有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有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1996年3月7日)。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上诉后发回重审、退回补侦

一审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徐宏伟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没有贪污犯罪”为由,上诉至白城中院。1991年12月7日,吉林省白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洮南市法院重新审判。理由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991年12月7日白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上诉人徐宏伟贪污、被告人庄乾波包庇、销赃一案的发回重审函》和1992年1月11日洮南市人民法院发出的《退回补充侦查函》都显示,案件中:徐宏伟于1988年12月19日晚监守自盗作案的具体时间不清;徐是否占有作案时间不清;犯罪分子如何进入现场的情节不清;犯罪分子使用何种工具作案的情节不清;除在被告人庄乾波家搜出的国库券外,其他赃款的下落不清;因此案是间接证据定案,应排除被告人庄乾波等其他有作案的可能人的疑点和矛盾……


▲1991年12月7日白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上诉人徐宏伟贪污、被告人庄乾波包庇、销赃一案的发回重审函》


▲1992年1月11日洮南市人民法院发出的《退回补充侦查函》

徐宏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后一段时间,他身体患上了严重疾病,已经不再适宜羁押,交了3000元保证金以后,他被取保候审。

回家养病以后,徐宏伟的父亲开始四处奔波,催促检察机关尽快调查此案。几年后父亲去世,徐宏伟也多次到洮南市检察院以及上级检察机关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徐宏伟告诉记者,当年回家休养以后,曾想回单位上班,但是单位领导知道徐宏伟已被判有期徒刑,不允许他回去。此后他再没有在任何单位工作过,只是打零工讨生活。

“30年了,我是不是罪犯需要一个说法。在所有人眼里,我就是个罪犯。我罪犯的身份还影响到了儿子的成长,都知道他是罪犯的儿子。”

30年后,他终于拿到撤销案件决定书

律师称:可申请国家赔偿

2021年10月9日,洮南市检察院检察官刘文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检察院已经撤销了徐宏伟的案件,撤销案件决定书也已经送达。

这则《撤销案件决定书》呼应上了30年前的那份《退回补充侦查函》。拿到撤销案件决定书后,徐宏伟说:“这真是太漫长的等待了。”

陪同徐宏伟领取《撤销案件决定书》的是他的律师齐东雷。齐东雷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送达决定书时检察官告诉徐宏伟,让他拿好决定书,这是未来进行下一步工作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书。并为检察院工作的失误表示道歉。

徐宏伟的另一位代理律师张铁雁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一案件从1988年到今天给徐宏伟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下一步将申请国家赔偿。

张铁雁说,从案发到现在,徐宏伟一共被错误羁押了1196天。原审法院对他作出了有罪判决,判处他8年有期徒刑。让他在原来的单位里始终受到歧视,职工应有的待遇也没有得到。还造成徐宏伟严重的精神上的伤害。因此,下一步申请国家赔偿应该包括错误羁押的赔偿和30年来徐宏伟受到影响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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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告人:曹铁山(又名曹义),男,28岁,河南省项城县付集乡曹营村农民,原系新疆建设兵团农八师一三六团临时工。被告人:王复生,男47岁,原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三六团十连职工,曹铁山的姑夫。1985年10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曹铁山携带锥子、剪刀,到新疆

  被告人:曹铁山(又名曹义),男,28岁,河南省项城县付集乡曹营村农民,原系新疆建设兵团农八师一三六团。

  被告人:王复生,男47岁,原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三六团十连职工,曹铁山的姑夫。

  1985年10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曹铁山携带锥子、剪刀,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一三六团商店,撬锁破门进入店内,盗得各式手表34块、收录机2台、藏青毛华达呢17米、被面10床、磁带10盒等物,价值6300余元。作案后,曹铁山把部分赃物分别藏匿在几个地方,只携带衣物和手表2块返回其姑父被告人王复生家,将盗窃商店物品和藏匿地点告诉了王复生和王妻曹凤英,并给王1块手表。当日早晨,曹铁山逃离一三六团到乌鲁木齐市。王复生怕事情败露,把曹铁山藏在王家厕所附近的衣服2件和收录机1台挖回埋在自家门口。案发后,公安机关三次找王复生和曹凤英谈话,二人均矢口否认。同年11月23日,曹铁山返回一三六团欲取赃物,王复生、曹凤英不仅不报案,反而向曹透露风声并资助路费人民币5元,让曹铁山逃回原籍。同年12月10日,在公安机关的教育下,王复山、曹凤英供认了包庇曹铁山犯罪行为的全部事实,并交代了曹铁山藏匿赃物的地点。次日,大部分赃物被起获。此后,公安机关对王复生、曹凤英未采取强制措施。1990年11月17日,曹铁山在原籍被公安机关捕获。

  1985年5月某日晚,曹铁山还盗窃一三六团一家个体饭馆的收录机1台、磁带1盒,价值人民币300余元。案发后,原物被追回发还失主。

  1991年4月,新疆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对曹铁山、王复生,对曹凤英免予起诉。

  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铁山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6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潜逃原籍达5年之久。被告人王复生明知曹铁山的盗窃犯罪行为,不予举报,当公安机关传讯时又矢口否认,并且向曹透露风声,资助路费,使曹得以潜逃,其行为构成包庇罪。但王复生经过教育,供认了包庇曹铁山的犯罪事实,交代了曹铁山藏匿赃物的地点,使公安机关据以起获大部分赃物,可予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于1991年6月13日判决如下:被告人曹铁山犯盗窃罪,判处七年;被告人王复生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宣判后,王复生以本案超过追诉时效为理由,向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复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1991年7月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来,该院在检查案件中,发现本案适用法律不当,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该院经再审认为,原一、二审认定被告人曹铁山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处刑适当,应予维持。被告人王复生明知曹铁山犯盗窃罪而加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但在法定追诉期限内,司法机关并未对他采取强制措施,在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后追究其刑事责任,显属适用法律不当。该院依照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于1992年5月5日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1991年7月9日的刑事裁定和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1991年6月13日刑事判决第二项,维持第一项;宣告王复生无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王复生的包庇行为是否应受法定追诉期限的限制,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复生的包庇行为不受法定追诉期限的限制。理由是:公安机关未对王复生采取强制措施是因为被包庇犯曹铁山在逃,而王复生亦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可能。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复生的包庇行为应受法定追诉期限的限制。理由如下:

  1、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复生所犯罪行尚不属“情节严重的”,对他的处罚应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超过五年即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持续状态,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王复生的包庇行为属于一种持续状态,直到1985年12月10日他向公安机关坦白交代包庇犯罪行为之日,他的犯罪行为才算终了,对他的追诉期限应从该日起计算,追诉期5年,于1990年12月9日终止。由于在法定追诉期限内,公安机关未对他采取强制措施,追诉时效期满后,对他所犯之罪就不应再追究。

  3、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就是说,在司法机关已经采取强制措施以后,犯罪分子有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追诉时效才能延长。本案在追诉期限内,公安机关并未对王复生采取强制措施,王复生本人亦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故不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那种认为因被包庇犯在逃,包庇犯的追诉时效可以延长的观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综上所述,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予以改判,是正确的。但在判决主文中用“宣告王复生无罪”一句不当。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显然,“不再追诉”的前提是“犯罪”。所以,本案判决主文可写:“王复生犯包庇罪,已过追诉期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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