撬锁犯法吗

警察连开两枪打死小偷 17年后被判故意杀人罪



  17年前,海南省昌江县民警傅某深夜睡觉时,发现有人撬锁意欲行窃,他朝撬锁处连开了两枪,致一撬锁行窃者中弹身亡。事发后,民警开枪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记者昨天从儋州市人民法院获悉,此案日前已作出判决,决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傅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夜晚睡觉发现盗贼撬锁民警开枪射击致人死亡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7月6日凌晨2时,在昌江黎族自治县工商局宿舍其岳父家睡觉的傅某突然被妻子符某推醒。符某告诉傅某好像有人撬门。傅某当即起床,发现有人在撬院门。

  于是,傅某从枕头下拿出其配带的“六四”式手枪,打开保险并上了子弹,走出睡房。在夜幕下,傅某看见铁门处有两个人正在撬门锁,就朝铁门处连开两枪。随后,妻子符某拿来钥匙打开门锁,发现铁门锁头被撬坏。傅某发现门外路上有两双人字拖鞋,未见其它情况,便返回睡觉。

  然而,当日早晨,人们却在昌江黎族自治县工商局宿舍围墙外的路上发现了一具男尸。傅某得知情况后,立即向县公安局报告并自觉担负维护现场职责。之后,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派技侦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勘查。下午,当公安技侦人员再次进行现场勘查时,傅某向公安局带队领导反映当天凌晨其开枪经过,并交出其佩带的 “六四”式手枪及剩余3发子弹。

  经警方勘查发现,现场位于昌江县工商局宿舍区由西南通向东北的路上,死者头朝北脚朝南,呈俯卧姿式,其胸右侧有一枪伤出口,左肩下方有一个完整呈圆形的枪伤入口。当日,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对死者尸体进行检验。

  当年7月29日,海南省公安厅作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认定现场遗留的弹壳、弹头是傅某佩戴“六四”手枪射击所留。1992年11月13日,由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传唤刘亚切对死者照片进行辨认,刘亚切指认死者系其长子刘某。

  1993年5月27日,傅某赔偿6500元给刘亚切。1993年6月24日,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向该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傅某免予起诉。1993年7月19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傅某作出免予起诉决定书。

  检察院撤销免予起诉决定书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意杀人案

  2007年10月24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进行复查后作出决定:一、撤销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昌检免诉字(1993)第07号免予起诉决定书;二、由昌江县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度追究傅某的刑事责任。2007年10月26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建议该县公安局对傅某进行立案。2007年11月2日,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对傅某故意杀人一案立案侦查。

  2008年1月5日,傅某再次赔偿33000元。2008年8月4日,在儋州法院主持下,傅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除此前赔偿39500元以外,再一次性赔偿30000元给死者家属,协议签订时即时给付,赔偿款双方结清;死者家属对傅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傅某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庭审中傅某辩解称:公诉机关把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不准确,自己的行为属于过失。而其辩护人认为,傅某主观上无杀人故意,昌江县公安局、检察院已认定傅某鸣枪警告,只是由于心理紧张,一举枪便连续发了两枪。并认为傅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儋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在案发后傅某意识到行为与案件存在联系时即向公安机关交代枪击全过程,始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综观本案,傅某犯罪情节较轻,理由如下:1、被害人刘某深夜撬锁行窃,实施违法行为,其对案件发生存在明显过错;2、傅某为制止违法行为不应该使用枪械而使用枪械造成刘某死亡,其未追求该结果,只是对该结果发生采取放任态度;3、与一般故意杀人犯罪相比较,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因此,对傅某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案发后,傅某先后赔偿被害人亲属69500元赔偿款,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还认为,在庭审中,傅某辩解其行为应属于过失;辩护人认为傅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辩解与辩护意见都不成立。1、过失是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相信能够避免,而傅某持具有极强杀伤力的“六四”式手枪直接向院门撬锁处射击,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不是过失;2、被害人正在撬锁尚未实际侵害人身或财产安全时,傅某即使用枪支射击,违背正当防卫应当针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实施与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两个要件,故其行为不属正当防卫。

  据了解,傅某1967年8月出生于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在职研究生,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原侦查员,现任昌江黎族自治县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住县政府机关宿舍。因本案于2007年12月13日被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今年9月18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海南经济报 记者 郑邦京 通讯员 钟振强 发自儋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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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春利律师,14专注刑事领域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财产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刑事部副主任,现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共安全犯罪研究与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曾办理过河北“亿元水官”系列案、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组织领导河北张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一被告)、德内大街93号塌方案、“诚信贷”及中金亿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国社会调查所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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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春利律师,14专注刑事领域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财产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刑事部副主任,现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共安全犯罪研究与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曾办理过河北“亿元水官”系列案、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组织领导河北张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一被告)、德内大街93号塌方案、“诚信贷”及中金亿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国社会调查所诈骗案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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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周容,是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退休干部(在职期间任副庭长),与化州市司法局干部劳*珊夫妇是朋友,因我退休后大部分时间都住在广州,劳*珊就不停做我叫我把位于化州市第三中学的房卖给他们,因为她儿子在三中读书,为了照顾儿子。
       2018年10月份,我碍于情面就口头答应将房屋卖给劳子珊,收到劳*珊钱后,我孩子强烈反对,无奈我与劳子珊商量退钱给他们,但他们不同意,僵持下我也没有搬家将房交给他。我将原来大门的锁更换了(之前给过一条大门钥匙劳夫妇)。


。2月4日中午我接到学校的校警电话告知我,当即报警,鉴江派出所出警后,片面听信劳子珊夫妇说是购买房屋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就不作立案处理。我从外地回到化州后,请求公安机关追究劳*珊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毀坏财物罪、入室盗窃罪予以立案,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劳*珊的法律责任。但化州市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我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公安局提出重新调查取证,中止复议。

5月3日,劳*珊夫妇在中止复议期间,和义工团的王艺燕再次将我主人房的一些财物搬至不属于我居住、控制、管理的房屋。造成我所有的衣服、床被、法官的荣誉证书、法律大专毕业证书、退休证、电视、洗衣机、手饰字画等贵重物品已全部不见,这房屋我已居住三十年,我的物品无法清点,只能估计损失财物约五十万。
       劳子珊夫妇上述行为已涉嫌构对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入室盗窃罪。但化州公安局复议后作出维持派出所不立案决定,我不服向茂名市公安局申请复核,最后茂名市公安局也作出维持化州市公安局的决定。

 我是一名单亲妈妈,曾是一名法官,在化州市法院工作三十余年,一直以来秉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秉公执法。而今,我的财产被执法犯法的化州司法局干部强占,依法维权却哭诉无门、屡屡碰壁,公平无望。被无形的黑手折磨得几无人形,精神受挫。我曾是一名法官,面对这些无视法律,视好心善良如草芥的司法黑手,尚如蝼蚁般被欺凌,手无寸铁的老百姓,又情何以堪?老百姓告状,又是何其之难?房子被劳子珊夫妇强占,我无处安身,在这个生我养我、三十年如一日工作的地方,身如浮萍,今日境况,竟是如此难堪与凄凉。冲不破黑恶的牢笼,给我的精神形成极大打击,问,化州司法、中国司法,公平何在?我何日可见青天?  劳子珊夫妇作为化州司法队伍里的干部(劳*珊,任职于司法局宣教股,其丈夫黄*理任职律师与公正管理服务股,任股长),如此行径,如何宣教全民守法?如何履行法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如今我成了退休的老人,只是为了讨回一个公道,求一个安身之所,他们却翻云覆雨,只手遮天,干预执法,干预司法公正,化州公检法队伍里有这样的蛀虫,又如何建设好心之州,人文善州?

      现在我已向化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请监督,请求检察机关督促公安局立案,检察院已接受我的申诉,我相信检察机关会主持公道,还我一个安身之处。


门被强锁,无家可归,唯有叫师傅帮忙开锁。



化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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