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没到期政府要强拆怎么办

居民们表示,房子都建了2年左右了,很不理解镇政府为什么现在才提出要拆,当初为什么能建成?

月租200,总价10余万,“买”一间北京60平方的房子……位于通州区张家湾镇北大化村的“碧水蓝天小区”的楼盘广告曾经给了许多北京人一线希望,但是如今希望成了泡影。7日,该小区5栋小楼被通州法院进行强制拆除,原因是它们未取得规划许可,属于俗称的“小产权房”。

“碧水蓝天”小区采取的是一种“长租”方式——开发商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50年,月租金约200元,即10余万就可以“买”到一间60平方米房子,这样的价格吸引了不少中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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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不能随意终止合同。但在一定条件下,双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对于承租人来说,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应了解出租人提出提前终止须具备的条件或理由,主要有: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住房转租、转让和转借给他人;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住房从事非法活动,危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3:承租人不遵守合同规定,拖欠房租和水电等费用累计达6个月;
  4: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不经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5:承租人严重损坏住房或住房内的设备、设施而拒不维修和赔偿的;
  6:出租人因事先无法预料到的事情而必须收回住房自住;
  7:出租的住房由于地震等原因发生重大损坏,威胁居住者的人身安全,且由房管部门书面证明应该改建。
  作为承租人,在以下情况下亦可,但应事先通知并与出租人协商:
  1:租赁的住房发生重大损坏甚至有倾倒的危险,而出租人拒不维修;
  2:承租人在租赁该住房期间,已建成或购买了自己的住房,不需要再居住;
  3:承租人的工作单位迁离城市或新的工作单位距离租赁的住房很远,交通不便,需要重新租赁住房。
  值得一提的是,承租人由于第一条原因提出终止租赁合同时,不需给出租人补偿,承租人由于后两条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要给予出租人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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