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获得房子的一方拿不出一半的钱补偿给对方。可以贷款以买房的方式从对方获得房产吗?

  • 夫妻离婚时,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但是双方协商不成的,《民法典》中也没有强行规定共有财产分割的具体模式,因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所以,财产分割需要结合离婚案件的详细案情才能相对准确分析。

  • 离婚财产分割时效是三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 离婚时申请法院做财产保全的时候,有两个成本,一个就是向法院交财产保全费,上限是5000元,基本都可以承受。第二个成本,就是需要向法院提供等值的担保,就是说,如果你想保全对方的价值500万的房产,那就要拿出500万的现金或者不低于500万价值的担保物,这对申请保全的一方的经济压力就会非常大。

  •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而生活在一起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只能按照非法同居进行处理。男女双方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共有的原则进行分割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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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现在的对方了,但是没有收据。现在买房子,写对方的名字,结婚后取名字,家里有贷款,不能取名字。我想问一下怎样才能把这房子当成我的。

  • (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   1、结婚后,夫妻双方使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的,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签字,用以确定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权。  2、结婚后,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为其本人所有,由本人签字即可,不需要夫妻另一方签字。 3、另外,户口问题与购买房屋(房屋所有权)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在一个户口的,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一个户口的,也可能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1、婚前买房,共同还贷型:这种情况,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均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还贷一方能够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 2、一分不出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连毛毛都分不到。 3、婚后共同买房还贷型:不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如果要进行房屋产权分割,需要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如果贷款没还清,还需要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4、闪婚闪离型:指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有收入,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双方首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房产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5、父母出资买房型: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6、房产证上多人型:房产证上有子女或父母的名字,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7、婚前共同卖方,登记一方名字型:如果有名字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未登记名字一方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出资的情况下,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   婚后买房只有一方的户口本、另一方只有户口本复印件的话不能贷款,必须提供原件,如下:  1、一手房按揭贷款  买的是刚开发的新房子,需要以刚买的房产抵押,自己为贷款人申请按揭贷款。  贷款手续需要:贷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房权证(买卖合同)、土地证(或复印件)、无房证明、单位收入证明、担保公司的担保证明。  一般由开发商集体办理一手房按揭,比较简单。 2、二手房按揭贷款  买的是二手房,需要以刚买的房产抵押,自己为贷款人申请按揭贷款。  贷款手续需要:买卖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房权证、土地证(或复印件)、买卖合同、契税票、评估报告、买方夫妻收入证明和无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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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处置问题一直是离婚案件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尤其是在北上广深这样的大城市,购买一套房产基本是倾尽男女双方两个家庭两代人的全部积蓄,所以在离婚时,双方对于房产的争夺尤为激励。

那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房产时,会采用什么方式呢?

在针对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时,法院会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是房屋价值的问题,二是房屋归属的问题。

一、确认双方对房屋归属是否存在争议

二、根据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确定房屋的归属

三、确认双方对房屋价值是否存在争议

四、根据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确定房屋价值

五、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补偿另一方

法院会首先询问男女双方对房屋归属的问题,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子,那法院一般会安排男女双方对房屋进行竞价,价高者得。

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按照其竞价时提出的价款为标准,按比例支付给另一方。

如果只有一方想要,那法院会询问男女双方对房屋价值能否达成一致,如果能够达成一致,则主张取得房产的一方获得房产,同时也应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房屋价值为标准,按比例支付给另一方作为补偿;

如果不能对房产价值达成一致,法院就要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依据评估意见确定的房屋价值为标准,主张取得房产的乙方按比例支付给另一方作为补偿。

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产,那么可以向法院提出拍卖、变卖的申请,法院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产评估后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再由男女双方按比例进行分割。

说起来可能很繁琐,我做了一个图给大家:

还有几个问题大家可能会有疑问,

第一,财产分割的比例怎么确定

关于财产分割的比例,法院一般情况下是按照50%的比例进行分割,但是同时也会考虑几种因素,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孩子由谁抚养,当事人的性别,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这三种因素会影响财产分配的比例。

第二,竞价这种方式如果一方恶意太高价格,但是实际没有钱支付怎么办?

哎,乍一看好像法律规定是有漏洞的呀,其实不然,大家不要忘了,双方争议的是房产,房产是有价值的,恶意抬价的一方如果支付不了,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拍卖这套房产,如果拍卖后的价款仍不足以支付,那恶意抬价的一方还是要继续承担剩余部分的支付义务,所以千万别动歪脑筋,这点小聪明在法学家眼里根本就不够看的。

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欢迎评论区留言,柯律师会一一回复哒,最后记得点赞收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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