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承包工程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工地和装修工程都会有小承包商。小承包商打电话管理民工。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小承包商是否要对事故负责?让我们了解一下来自小包工头有责任承担工伤事故吗的小承包商的责任

有一定的责任。承包人是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被录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工主体的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用工主体的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向其主张赔偿。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3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下列单位负有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用人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在从事承包业务过程中因工死亡或者受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小承包商施工现场发生员工事故,小承包商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用人单位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或者条件的,应当与小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外的第三人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用人单位和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或者分包业务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或者条件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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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式-法的效力等级(熟悉)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处理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与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制定)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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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是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核心内容,转移风险是契约的功能之一[1]。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充分竞争性、属地法律的差异性和保险市场的成熟程度等因素导致承包商风险大增。而我国国际工程承包商对保险这种常见的风险转移手段尚未足够重视。如果没有采取有效的风险转移措施,就可能会导致巨额损失。笔者以国际工程承包风险分配入手,介绍工程保险策划原理和流程,并以阿尔及利亚市场为例,分析了保险立法、市场管制、定价及其效用,以期在“一带一路”倡议遭遇疫情等不确定性背景下,为中国国际工程承包商的保险策划和索赔提供一些有益经验和借鉴,以避免、减少和转移海外国别市场经营中的风险和损失。

关键词:风险管理 风险分配  保险策划 保险缔约

一、国际工程承包风险概述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在地缘政治复杂多变、双循环格局和后疫情时代,国际工程承包商在急剧分化整合中无疑面临新的机遇,但对多数承包而言则伴随更大的风险。

国际工程承包具体风险可划分为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社会文化风险、环境风险、项目干系人风险、合同履约风险等。应对以上风险的方法有多种,一般而言,风险分担和保险并存是风险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在实践中是有效的。[2]但国际工程作为买方市场,例如FIDIC交钥匙合同将主要风险都转移给承包商也是现状和事实。

二、国际工程承包风险分配

在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主要合同主体包括业主、设计方、承包商及其他相关方;不同参与主体的风险分担通常是通过合同条款来分配,风险分配会直接或间接影响项目各参与方的态度和行为;合理分担风险,对于项目的顺利、成功实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3]

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风险分配

在国际工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配最关键。例如,按照FIDIC合同条件,风险分配原则如下:

1. 风险与责任相匹配原则

业主承担政治风险、社会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强调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且无法合理防范的自然力)、经济环境变化风险(如物价、汇率变动等)、法律变更风险以及提供的设计错误风险、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风险等。除合同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业主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则由承包商承担。

2. 不可预见性风险分配原则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应由业主承担。但是实践中,业主基于优势地位,大多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尽可能多地通过合同的形式转移给了承包商,而承包商往往为了获得合约,不得不承担已知和未知的风险。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一些概括性或关于风险分配的合同条款需要引起承包商的注意。比如,合同中往往规定:“合同要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预料的风险等合同用语”。在实际合同履行中,业主经常会依据以上这些合同条款向承包商提出主张或抗辩。

承包商与设计方之间的风险分配

(1)在传统的设计施工模式(DB模式)下,设计由业主招标选择专门机构分包完成。设计风险应归属于业主。一旦由于业主设计原因给承包商带来风险和损失,承包商可以及时向业主申请索赔。

(2)而在EPC交钥匙工程模式下,设计工作由承包商组织完成,相关的设计风险一般由承包商承担。

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风险分配

工程分包是国际工程常用的建设模式和管理模式[4]。主要涉及施工分包商、EPC工程中的设计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对总承包商而言,能否将自留风险之外的风险转移给分包商是风险分配的关键。

三、国际工程保险历史与发展

建筑工程保险于20世纪30年代最早出现在英国保险市场。1929年,伦敦跨越泰晤士河的拉木贝司桥(Lembeth Bridge)在建造时购买了一份建筑工程一切险。这份建筑工程一切险保单标志着工程保险正式走入建筑业。但是直到1934年,专用的工程保险保单才被德国保险公司设计出来,并适用于保险市场。

四、承包商保险策划及缔约

保险策划是指在风险判断和识别基础上,确认保险合同范围和内容,并与初选的保险人针对保险条款、保费等进行谈判。

承包商进行风险管理的方式一般有四种:风险回避、风险抑制、风险留存、风险转移。

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预估发生的频率和可能的损失程度,分析风险发生的条件和因素,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地避免条件实现或者改变方案,以回避不必要的或者远远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风险。

对于有些风险,可采取各种及时和适当的措施减少风险实现的概率或降低经济损失的程度。

对于某些无法回避或难以转移的风险,在不影响公司、项目根本利益的前提下,采取现实的态度,将损失和后果承担下来,风险留存不是一种风险控制工具,而是专门处置与控制,在财务上做出计划和准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将所识别的某些风险通过若干技术和经济手段转嫁给其他合同主体承担。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转移可能引起风险及损失,即把可能遭受损失的财产转让出去,也就是通过所有权转让而实现风险转移;二是保险转移,即把面临的财务损失转嫁给保险人承担;三是非保险转移,即除保险转移外的其他转移财务后果的方式,如套期保值,风险分散化等财务工具,将风险及损失的有关后果转嫁出去而非转移财产本身。

承包商可通过保险方式转移的风险

承包商在工程承包管理中,结合保险市场实际,可以通过保险进行转移的风险主要有:

一般指东道国政府对外资企业实行征用、没收或国有化的风险。东道国中央、地方政府不公开宣布直接征用企业的有形财产,而是以种种措施阻碍外国投资者有效控制、使用和处置本企业的财产,使得外国投资者的股东权利受到限制,从而构成事实上的征用行为。

也称资金转移风险,是由于东道国国际收支困难而实行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外商、外国投资者将本金、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转移出东道国。

这类风险指东道国发生革命、战争和内乱,致使外国投资人和承包商财产蒙受重大损失,直至无法继续履约。

指东道国政府或相关实体非法解除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或者违反、不履行合同义务。

指东道国政府或相关实体停止支付或延期支付,致使承包商无法按时、足额收到到期款项的风险。

一般而言,欧美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相对较高,增加了承包商环境保护方面的成本支出;而在大部分非洲地区,环境保护的标准稍低,但大部分非洲业主环保意识越来越强,环境责任风险往往成为项目重大隐患。

是指工程项目设计错误引起经济损失的不确定性。该风险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存在的风险。

EPC项目所需的部分施工机械设备、材料,需要从国内或者第三国进口。物流运输受外部环境影响较大,疫情之下风险更容易发生。相比国内采购,从第三国采购要面对全新的供应商,不同法律法规,不同的进出口操作模式,所涉及的风险更广泛。

指工程项目在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发的物质损失风险。

10. 第三方责任风险

指工程项目在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依法应对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中国国际工程承包商主要风险保险策划方案如下:


1. 对于保险的基本认识

(1)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2)对承包商而言,保险最大的功能在于补偿作用。保险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

2. 对于保险市场的基本认识

(1)保险市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市场是一个复杂而且专业的市场,保险市场的主体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被保险人。而项目所在地政府通常由专门设立的保险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各国保险业的监管职权,监督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规范保险市场。

(2)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在保险市场中,保险单(也即保险合同)就是产品。保险合同中的通用条款、扩展条款及专业术语的理解和解释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在该保险市场中,只有少数的被保险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

具体到承包商而言,大部分承包商对保险工作不重视,往往把生效的工程保险单视为业主付款前置条件的程序性事项予以办理,主要原因是:

(1)风险的发生是小概率事件,存在侥幸心理;

(2)索赔程序繁琐,时间较长;

(3)项目发生风险以后,基于国内项目管理经验,大多希望能够向业主索赔,手续简便快捷;

(4)项目管理中缺乏保险专业人才,没有进行保险策划,谈判处于较低水平;

(5)项目管理中了解工程所在国法律、项目管理情况以及国际工程技术规范的人员大多已是项目高层负责人,要负责项目管理全方面的工作,很难投入精力进行保险专项管理工作。

通常情况下,可以依靠承包商自己的保险专业人员进行保险集中缔约;或者聘请专业的保险经纪人进行保险策划,统一保险安排和服务。

作为成熟的国际工程承包商应该加强风险管理,认真评估项目面临的最大风险和可能损失,选择购买保险这种风险转移方式,将企业无法承担的风险损失转移出去。

五、建筑工程一切险(CAR)投保原理和主要条款分析

以上所述保险种类中,与工程建设最为密切的是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方责任险)。该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现对其主要原则和合同条款进行分析。

(1)足额投保通常根据合同类型,选择合同金额投保。但是否可以选择性投保?比如扣除税金、暂定金、不可预见费、清表等项目?这样保险金额会降低,在保险费率不变的情况下,可以降低保费。但选择性投保的风险在于:首先,业主一般不认可选择性投保的保单;其次,保险金额中扣除这些项目的同时,也意味着在理赔的时候,这部分也不能计算在内;更重要的是,投保时,承包商需向保险公司说明该情况,确保保险公司认定投保人为足额投保,避免保险公司按照不足额投保进行比例赔付。尽管足额投保的保险费比不足额投保的保险费高,但不足额投保一方面对小概率发生但影响重大的风险无从转移,一旦出现工程项目因意外损失较大的情况,不足额投保得到的部分赔偿金额无法支撑承包商重新修建该部分工程,这关系到项目大面积亏损的风险;另一方面,不足额投保的保单可能会被业主拒绝,保险合同需要重新缔约,承包商往往陷入保险谈判的被动。因为具体国别市场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承保和分保是一个系统工程,保险市场上不保证能在通常合理保险费率下能够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

(2)工程变更后的增加投保。在工程量变更导致增加较大时,需要增加保险金额时,一旦超出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保险成本将会剧增。由于保险费的组成为金字塔形式,保险金额越大,金字塔顶部风险对应的保险费越少,保险费率会相对降低。

(3)免赔额。费率与免赔额成反比关系;免赔额越低,费率越高。因此不应单纯追求过低的保险费率。免赔额的设定要结合项目的实际管理水平,同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比如参考《慕尼黑再保险标准合同》,综合测算索赔额与投入成本(人力、物力等)的性价比。项目本身索赔人员、能力和外包成本是必要考虑因素。

(1)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保险合同期限通常采用合同工期,起算期以开工令起算,实践中如果承包商施工准备不足,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从开工令之后某个合理日期起算,一般需要承包商出具从开工令起算到保险合同期限起算时间之间未出险证明,甚至要求出具这个期间未形成施工产值的证明。截止日期需要客观分析预计施工工期,防止工期延长保险续期增加不可控成本,甚至面临无保险可买的风险。例如,某国际工程承包商某大型铁路项目,因为设计变更导致增加很大合同额,工期延期多年,后期变更增加很大合同额导致延期后风险非常集中,虽艰难谈判,保费费率仍然非常高。

(2)客观预计施工工期。综合考虑当地的政治法律环境、劳务管理、财务规定、天气对施工的影响、业主或工程师审批和政府部门办事效率等诸多因素,结合当地同类项目施工经验,以及周边项目施工相关情况,综合分析,提前筹划。

(3)缺陷责任期:通常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需要在保险单中准确体现。

(4)如何约定延期费率:通常保险公司对比较熟悉的被保险人给出一定的优惠,提供3-6个月的免费延期,但往往附有“经保险人批准”的条款;约定再延期时,因为后期保险人风险趋低,费率是可谈判的,一般可以按照平均费率支付延期费用。

(5)保险期限对保险费影响巨大,有些保险虽然费率较低,但是期限不足,由于业主的进度款支付往往以保单仍处在生效期为条件,保险延期时给承包商造成被动,甚至被保险人坐地要价。

通行的格式保单中将风险覆盖范围定义为工程所在地,实践中不能满足项目要求。考虑到工地材料运输以及第三方责任险要求,建议将工地范围更改为全球(通常不含美加等地区),至少要覆盖工程所在国家。

保险费率及保险费经济性分析

通常情况下,任何一个险种都有一个市场价格;如前所述,保险费的组成可以理解为金字塔型,越向上,费率越低。影响费率的因素主要有:

(1)项目风险状况。包括自然灾害、项目管理水平、社会稳定等方面。风险状况越高,则费率越高;如果风险高到一定程度,保险市场承保该能力有限,则费率会大幅上升。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与费率成反比。当保险金额超出当地或国际市场的承保能力,保险人(通常为出单公司)实行分保,费率会增加。在这种情形下保费的定价权掌握在再保险商,一般是国际保险巨头手中。

(3)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与费率成正比关系。如果保险期限超过某些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那么费率会大幅上升。因此,如果非典型的交钥匙工程项目业主对承包商的设计介入很深,因业主设计审批延迟等原因导致项目工期大幅延期,则保险采购成本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因此保险期限的考量需要结合业主对设计的介入程度、进度款支付期限、自身施工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在保险策划的时候,通过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起算时间、保险延期条款等方式妥善安排。

(4)保险范围。保险范围越大,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范围越广,费率越高;如果要求的保险范围超过一些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比如沿河谷修建高速公路,软基处理方案的变更往往导致拟投保金额的巨大变化,承包商可另外进行差异分保,或者保险人自行选择分保,费率也会大幅上升。

(5)免赔额。费率与免赔额成反比关系。承包商应该甄别实施项目过程中,哪些风险是必须转移的,哪些风险是可以自留的,综合确定最符合项目要求,且与市场有较高融洽度的方案,使得保险性价比最高。

六、十年责任险投保原理和主要条款分析

十年责任来源于法国的立法及实践,且完备而合理。建筑施工方应对业主承担相关的责任,这是一项古老的传统,可追溯到法国1804民法(code civil de 1804)。从这年起,法国的社会责任体制越来越向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向发展,所以应运而生的是转移工程承包商风险的保险[5]。法国的法律期望为业主提供一种强有力的保护。这种保护主要是为了防止在竣工后的十年,建筑物上可能发生的任何重大破坏所带来的损失。在法国,施工方的责任是受公共秩序规范约束的。十年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在法国民法1792和1792-2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它属于一种在一段固定期限的推定责任。

十年责任主体为施工方,即所有对建筑物的破坏,哪怕是由地质原因引起的,只要是影响了建筑物的坚固程度,影响了建筑物正常使用,施工方对业主负有全责。施工方包括:建筑师、承包商、技术员或者跟业主签租房合同的人、卖方、房地产开发商、独栋别墅建造者、技术检查方。

受公共秩序约束,施工方需承担十年推定责任。这项原则受公共秩序约束,不可因合同而更改。只有证明破坏是由特定外力引起的才可以免除十年责任,包括:不可抗力、第三方责任,第三方可以是受害者。但是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抗力不会被法官认作是特定外力,而第三方责任较容易被确认为特定外力。

分包商是否承担十年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说,基于合同相对性,分包商和业主并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并不强制购买十年责任险。实践中,虽然分包商和业主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分包商还是要对总承包商承担责任,所以理应投保。

十年责任险开始日期为业主进行验收的日期。验收是指:业主声明接受该工程的行为,有保留项或无保留项。

十年责任险合同确保了当需要对工程承担责任时,所需支付的维修费用。该保险包括,无论是何种原因,或是验收的瑕疵,在十年内发现的物质上的损坏。这种损害必须有一定的危害性,或对建筑物坚固程度有影响,或影响正常使用。对建筑物正常使用产生影响,是一种相对主观的概念,需要分情况讨论。

法律上对理赔额没有限制。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对建筑物的维修费用。但是,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一个理赔额度。免赔额在保险合同中确定。免赔额内的情况禁止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会向业主进行全额赔偿,但是会向投保人主张报销免赔部分的金额。

十年责任险的保险金是开工时一次性缴纳,用于支付从验收日起所有可能发生的损失。这部分保险金,确保持续承担十年责任,不需支付额外费用,即使施工方破产或合同解除。

七、阿尔及利亚国际招标项目保险案例回顾

阿尔及利亚作为法属区最为重要的工程承包市场,是中国承包商在非洲最重要的工程承包市场之一,中国承包商承建的诸多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项目,比如阿尔及利亚东西高速路项目、阿尔及利亚大清真寺项目、阿尔及利亚55公里铁路复线项目、阿尔及利亚南北高速公路项目等,值得回顾和分析。

阿尔及利亚保险相关法律

《阿尔及利亚保险法》从175条到183条规定了工程保险的内容。

(1)关于投标主体范围

第175条规定了投保主体范围,即所有可能因新工程、恢复或翻修工程而涉及专业民事赔偿责任的建筑师、承包商、监理或者其他参与方,自然人或企业法人都必须投保。根据本条规定的任何保险合同,都应包含一项条款,确保强制投保人的投保合同期,无论任何其他与之的相悖的规定。本条款应用条件和规定会根据需要在相关法规中明确。第176条规定了175条款中涉及到的人员,必须在开工前证明已经投了专业民事责任险。

第177条规定了保险的期限,必须从开工日一直到最终验收止。第178条是十年责任险的内容,依据阿尔及利亚民法554条中规定的十年责任险,建筑师、承包商、监理都必须从最终验收开始投保。这项保险受益人为业主,直到保险期终止。

第179条规定,业主必须在合同中要求同一工程中的所有参与方都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并核查本条款的执行情况。

第180条规定,175和178条中规定的保险必须通过设计、施工合同的支持,这份合同需和一个由建设部认可的、有资质的自然人或法人签订。本条款应用条件和规定会根据需要在相关法规中明确。

最后,第183条规定了理赔的原则,即投保人须在寻找承担责任人之前向保险购买人赔偿,赔偿金额由专家根据确定的受损程度评估修复工程的成本。专家需由保险公司从申报损失开始7天之内指定。在保险公司和受益者对损失的金额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赔偿金应在从受委托的专家做损失鉴定的日期开始的3个月内支付。若对专家确定的赔偿额有异议,保险公司应按本法规定的期限,支付3/4的赔偿金。最终赔偿额将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来裁决。

(1)《阿尔及利亚民法典》554条规定,建筑师和承包商在十年内对房建和其他永久性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倒塌承担连带责任,即使该倒塌是由地面缺陷引起的。前款规定的担保责任扩大到建筑工程或设施中自身存在的、威胁工程稳定性和安全性的缺陷。前款规定的十年期间自工程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本条款不适用于承包商针对分包商提起的诉讼。

(2)根据民法典554条出台的保险法第178条规定,民法典第554条所规定的十年连带责任,建筑师、承包商、技术控制人必须在保险公司投保,保单在通过最终验收后开始生效。保险受益人为业主或者其他所有权人,直至十年期间结束。

(3)1996年1月17日第96-49号关于确定免除职业责任险和十年责任险义务的工程类型的法令第1条规定,按照1995年1月25日第95-07条例第182条规定,本法令目的为确定自然人或法人可免除职业责任险和十年责任险的工程类型清单。该法第2条规定,第1条规定的免除投保责任的工程包括桥梁、隧道、水坝、引水渠、道路、高速公路、山区蓄水池、河堤、防波堤、港口、码头和防护工程、供水、铁路、机场跑道。该法第3条规定,第2条规定的清单可在需要时以与本法令同样的方式修改。

阿尔及利亚保险市场分析

1. 保险市场规模很小

阿国已经注册的保险公司只有十家左右,有国有保险公司有CAAR、CIAR等。国有保险公司的市场在阿国保险市场占据主要份额。民资保险公司有2A、Alliance等,在保险市场中占据份额不大,谈判空间比较大,但总体上本地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很有限,各保险公司的自有注册资本金规模比较小,其承担的风险能力十分有限。外资保险公司以TRUST、AXA为代表,在阿国保险市场中正在逐渐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经营业绩发展迅猛,尤其AXA公司通过并购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保险公司,在中国有分公司,比较方便出单和谈判。

2. 中央再保险公司(CCR)地位举足轻重

CCR为阿国财政部成立的再保险公司,根据该国法律规定,CCR有权力持有各保险单分出份额的50%;各保险公司必须将进行分保的保险合同递交CCR进行审查,如果CCR发现各保险公司有违反阿国法律的行为,会提请财政部予以审计加强监管,因此各保险公司在保险再保中非常谨慎。

3. 阿国保险市场非常封闭

因为所有阿尔及利亚的大型项目均超出了各保险公司自身的承保能力,都需要进行分保,所以各公司对于提交给CCR的文件以及CCR提出的保险建议都极其认真对待,出单谨小慎微。

4. 阿国十年期责任险市场特殊

阿尔及利亚继承法国的十年责任险立法,根据该国法律规定,所有的房建项目都需要购买十年责任险,作为业主最终支付质保金的条件。

5. 本地保险经纪人力量较弱

根据阿尔及利亚法律规定,只有本国人经过批准才可以注册为该国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目前该国只有3家保险经纪公司,具备保险经纪人资格的只有4人,且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力有限。

6. 保险公司与欧洲保险公司关系密切

阿尔及利亚位于非洲北部,与欧洲隔海相望。欧洲是保险的发源地,各保险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大都在欧洲学习过,比较倾向与各欧洲保险公司合作,认同欧洲保险公司的惯例和理念。

阿尔及利亚某高速公路保险合同分析

1. 工程合同中关于保险的约定

该合同中约定,承包商应该在本合同执行一个月内给业主递交所有办理的保险合同。承包商应该在工程开工前签订一份“工程一切险”保单,期限包括工程施工期间直至最终验收,包括工程临时验收前提前交付期间所有的民事责任,尤其可能由机械设备和承包商安置工地、其代表或者工作人员、所有工地的工人以及承包商施工所引起的损失。尤其是涉及到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的保险以及设备、材料和不同种类的采购,在施工全过程中涵盖其总价值的保险。承包商应该保证保险直至最终验收时始终保持有效,覆盖承包商和分包商在合同实施期间和保质期内的民事责任。

承包商应该向业主提供由保险公司出示的证明,证明保险金已支付。除车辆险以外的所有保险合同都必须包括一个条款,在保险合同到期十五日前如保险公司未向业主发信通知,不得解除合同。承包商都应提供一个或者多个证据证明这些保险已经支付保险金并且保证其有效。如果承包商没有提前准备保险,业主有权利登记上述险种,所需保险费用将从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任何情况下,登记的保险都应该包括足够的保险,不管是针对承包商还是针对第三人。并且所有登记的保险都应该包括一个不得向业主以及监理提出追索的条款。

由于主合同的保险条款为格式合同,承包商修改余地极小,保险条款包含了“任何情况下,登记的保险都应该包括足够的保险,不管是针对承包商还是针对第三人,并且所有的登记的保险都应该包括一个不得向业主以及监理提出追索”的显失公平的约定,在阿尔及利亚广泛存在泥灰岩地质的情况下,承包商面临不可预见的风险比如因地质灾害发生边坡滑坡后出险索赔与实际损失的差额不能向业主主张补偿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导致的金额往往是巨大的。

该项目合同额约13亿美元,扣除当地联合体方的投保份额,保险金额约8亿美元,考虑到隧道机电部分由设备供应商投保,在获得业主批准、保险人同意的条件下选择不足额投保;存在面临大额保险索赔的时候,索赔仍然存在着由此问题产生分歧的可能性。

考虑到工程量变更而签订补充合同的极大可能性,增加了“自动增值”条款,即变更增加的工程,在不超过投保额10%的情况下,自动获得承保而不需要增加保费,也不需要保险人批准。如果工程变更导致合同额大幅增加,则需要跟保险人专门谈判。

综合了项目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工期等因素,设置了一个国际化的免赔水平,兼顾了安全性和效率的要求。

由于施工准备不足,承包商从实际出发,从出具正式保单之日起算,而不是从业主签发开工令起算,通过出具项目未出险证明,间接实现保险期限增加了6个月,并取得了保险合同到期后免费延期6个月的优惠条件,在超过免费延期的情况下,将按照原费率标准按天计费。考虑到该项目业主对承包商设计介入很深,每一版图纸均需要业主指定的设计外部监督审批同意后提交业主的顾问公司审批同意才能施工,承包商对设计进度的不可控使项目实际工期具有很大不确定性,保险合同通过免费延期12个月,较好满足合同履约的实际情况,风险基本可控。

保单的工地范围为阿尔及利亚全境,第三方责任险范围为全球范围(美加地区除外)。

该项目为大型工程项目,当地保险公司依靠自身承保能力无法满足承保要求,因此在当地中央再保险公司(CCR)承保分保份额50%的情况下(事实上CCR也在国际上进行了分保),当地保险公司还需要国际市场进一步提供承保能力。由于该项目的规模及沿着河道建设的风险,在保险策划过程中,承包商提前着手进行安排,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寻找较为有利的保险条件和更有竞争力的保险费率,在保证项目绝大部分风险转移的情况下控制了保险费用支出,其费率低于9年前开工的东西高速路项目的保险费率。

7. 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关系

总承包商采取“背靠背”的原则,将主合同关于总承包商责任的条款包括是保险责任的条款一一列入分包合同,总包商负责保险合同的策划和谈判,分包商基于分包合同额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但并不免除其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保险索赔构建总包—分包两级模式,通过保险培训,各分包商商务负责人负责出险报案、资料收集,总包商统一负责保险的查勘、定损和索赔。

通过该项目的索赔实践表明,该项目的保险策划得当,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承包商通过积极的出险理赔,及时挽回了因为地质灾害、塌方、洪水等导致的绝大部分经济损失。

阿尔及利亚房建项目保险合同分析

阿尔及利亚房建项目,一般为国家住房部下属AADL、OPGI、DLEP、ENPI等作为业主的项目,但也有一些高层特殊的建筑形式,例如国家政府建筑及宗教建筑等。

在阿尔及利亚承建房建项目,除了购买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方责任险外,如前所述,所有的房建项目都必须在项目完工时购买十年责任险,作为业主最终支付质保金的依据。而保险公司承保十年责任险的前提条件为,必须要有足够项目质量管理经验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督,并出具质量报告,该报告将成为保险公司进行承保并厘算费率的关键文件。

对于国家住房部的房建项目,当地监测机构CTC可以完成相关服务并出具报告,保险公司也会进行承保;但特殊项目,比如清真寺,由于特殊结构形式的房建项目风险会大大超过普通项目,因而在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时的要求也会明显提高,比如会要求更高水平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提供服务,也可能会提出更多的模型验算和检测服务。而这些服务项目的成本最终会体现在前期服务费或者十年责任险保单成本中。某著名国际工程承包商的清真寺项目,因为保险策划滞后、与欧洲保险公司就费率谈判的巨大分歧、CTC要求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驻项目现场且要求模型验算等原因,导致该项目的十年责任险安排十分被动,甚至面临无险可买的境地。

因此各承包商在施工有特殊风险的房建项目时,一定要深入了解当地保险市场的情况,而不能按照常规项目保险模式进行策划,否则会给项目施工和工程款结算带来不确定的风险。

国际工程风险管理是理论和实践热点,在双循环格局和后疫情时代,国际工程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具体风险管理措施比如以工程保险的方式转移风险的策划、合同谈判和出险理赔的实现则需要专业团队介入和适时在实践中创新。工程保险策划、缔约和管理是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重大项目,承包商的律师在投标过程中或者议标过程中应该深入考察项目现场,对项目风险进行识别分类,确定自留风险和需转移的风险,深入研究招标文件或业主提供的主合同格式合同,对当地保险市场进行细致的了解,主动与业主、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与所在国的保险人、国际保险市场的再保险人、保险经纪人进行密切沟通和合作。在项目中标后,基于前期的保险策划,把握拟投保额、免赔额、保险期限、工地范围等主要条款,及时启动保险谈判并签订保险合同,在满足业主支付预付款通常前置条件的同时,达到项目风险部分转移的目的。通过保险策划实现风险合理分配,通过积极有效地精细化管理理赔回款,实现控制项目履约中的风险的重要一环。

[1] [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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