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和检察院的公章有什么区别?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 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第六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第七条 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第八条 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第九条 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第十条 经法庭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

  (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

  (三)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

  对于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一条 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二条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三条 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对前款所述证据,法庭应当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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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工程、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办案及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工程土壤环境初步调查

  招标人: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设计管理中心

  项目地址:坪山区碧岭街道,业通一路南侧

  项目概况: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办案及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工程,建筑总面积约17623 m2,项目投资15861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配套附属用房、公益诉讼办案用房、未成年人办案用房、12309检察服务中心、地下停车场(兼做人防)。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工程,建筑总面积约:30205 m2,项目投资3428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审判用房、立案诉讼服务中心、执行用房、信访接待用房、审判配套用房、审判信息管理用房、诉讼档案用房、司法警察警务用房、辅助用房、地下停车库、羁押室和部分设备用房。

  招标方式:小型简易公开招标

  招标联系人:王工 电话:********

  递交投标资料的时间及地点:2021年 6月23日15时00分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设计管理中心323会议室(详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23号)

  开标(截标)时间及地点:2021年 6月23日15时00分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设计管理中心323会议室(详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23号)

  定标方法:低价法(第2低价),按两个项目报价的合计总价为第2低价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应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有关规定:

  (一)投标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的技术单位暂应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二)投标单位需提供一项(2016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编制完成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且完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业绩。证明材料:

  ①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加盖公章(包含合同名称、承包内容、合同签订时间)

  ②完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体现项目名称)。

  1.投标人根据工作内容和要求自行报价;

  2.本次招标不需编制技术标;

  3.本次标书一式两份,采用A4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密封包装。

  招标人: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设计管理中心

  日期: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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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6月-9月,广联达公司在全国陆续开展了22场陈青来平法讲座,希望通过此类讲座能够提升广大造价人员对平法的应用能力,在讲座最后的答疑环节,很多造价人员围绕新图集06G101-6和03G系列图集提出了自己多年来对平法的疑问,本期我们特选择了答疑环节的部分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和应用平法。

1、06G101-6P45第三条如ex尺寸大,较大者方向钢筋设置在下,请问到底是哪个方向?

答:图集中注解第5条已经明确规定了水平为X方向,垂直为Y方向,而且图示也已经非常清晰了,ex指的是x方向的柱外缘到基础外缘的长度,ey,指的是y方向的柱外缘到基础外缘的长度,二者要判断大小,哪个值大,哪个方向的钢筋就放置在下。

答:06G101-6和04G101-3所涉及的基础类型不同,它们的受力情况是不一样的,同时在新的图集中也考虑了一些新的处理方式,像柱的插筋构造也是有区别的。

3、06G101-6P53柱宽基础梁时,加腋筋竖筋如¢8@200在封闭范围内全部布置吗?还是仅图上示意根数?

答:在加腋的这个位置,布置的是钢筋网片,如果只是图上的3根,那要200的间距干嘛!只是在计算的时候La长度范围是不用布置的,图示主要表达的是这个意思。这一段距离是锚固了。而且伸入相邻的基础梁,想布置钢筋也比较费事了,梁里面多的是钢筋。

4、06G101-6P61柱顶纵筋在承台内的锚固应伸至承台顶?

答:图集中注解第3条已经说明这个问题了,只要伸入承台内的长度满足Lae和35d的要求就可以了,这个和柱的钢筋要到顶是不一样的。桩和承台都是基础构件,承台是为了扩大受力截面,更好的承载上部构件,如果桩足够大的话,就没有必要设置承台了。

5、06G101-6 P51页,内容是否与04G101-3的内容相同?还有其他的内容,是否也相同?

答:这个是不同的,看图的时候要仔细,非贯通纵筋在-3中取值除了L0/3以外,还有一个a值来控制的,在-6中没有这个控制条件了。其它的内容有相同也有不同的地方,仔细阅读即可。

答:06G101-6中的基础梁在取值的时候是没有这个控制条件,但是,这不代表取消03G101-3中的相关规定,这本图集包含的内容是独基、条基和桩承台,这些和筏板基础是不同的,两本图集可以对照进行学习,但是,不能否定对方的内容。

7、根据06G101-6中的规定:独基底板钢筋起步≦S/2≤75,是并且关系?是否可按计算般的方法起步50计算?

答:二者之间是并且的关系,都要满足的,计算的时候是要按照图集的要求进行计算的,但是,如果计算的双方协商好了,也可以按照传统的方式进行计算。施工的时候是要按照图集的规定进行布置的。

答:从图示来看,在小于400mm以后,不管是双杯口还是双高杯口的独立基础,都要设置这样的构造钢筋,主要是当小于400mm以后,这部分砼特别是双杯口的基础,就比较脆弱了,一旦上柱有受力变化,有可能会产生开裂等现象,需要布置构造钢筋。

9、06G101-6第45页双柱独立基础底板,顶面配筋是否放置支撑筋呢?

答:平法中只规定受力钢筋和构造要求的钢筋的布置情况,本题所涉及的钢筋应该属于施工工艺钢筋,平法也没有规定基础主梁的钢筋如何绑扎,现场不是也得撑起来吗!筏板基础的上部钢筋不也得用马凳支撑吗!这些应该体现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而不是在平法中。

10、06G101-6第54页梁高加腋处箍筋与梁的箍筋不用重复布置吧?

答:这个是不重复布置的,这个和框架梁加腋是一样的,直接是取代的关系,布置这个就不需要布置其它的箍筋了。

11、06G101-6第23页“底部一平”的配筋如何解释?

答:这个在平法图集中已经解释了。通俗的说就是两个基础梁相交的时候,梁的底标高是相同的,这时候梁的下部钢筋就会打架,要考虑钢筋谁通过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底部的非贯通纵筋,同时是配筋值不同的时候。

12、06G101-6第68页中地下框架梁DKL纵筋构造图中上排非贯通第二排仍按ln/4计算吗?

答:地下框架梁的受力情况和楼层的框架梁类似,但是,二者也有区别。图示来看地下框架梁中不需布置第二排的非贯通筋,如果设计布置了,需要咨询设计。

答:这个的解释直接看图集中图示上面的说明即可!图集已经说的很明确了。

14、06G101-6中58页中(转角梁板端部无纵向延伸)大样中我个人认为转角梁外侧无需分布板主筋,只须放分布筋即可。

答:本题所指的转角梁的外侧是指什么位置,如果是转角无外伸的构造,在转角的位置受力钢筋布置成网状,分布筋按照注解的第2条进行布置就可以了。

15、04G101-3基础梁端部无外伸处要求上下钢筋对接连通布置,而06G101-6基础梁端部无外伸处上下钢筋可不对接,弯曲12d锚固即可,实用时能否把筏板基础梁梁端无外伸构造套用06G101-6做法?

答:不可以,按照现在的情况,只有在设计明确或以后的图集改版中提出才可以,否则,现阶段还是按照各自的构造进行。

16、06G101-6第64-65页的桩钢筋为什么不伸至承台梁顶部?

答:这个桩钢筋伸入的构造按照61页的构造来考虑就可以了。

1、03G101-1 第62页中,梁侧面纵向构造筋的构造要求是:当hw≥450时,设置纵向构造钢筋,且钢筋间距a≤200。请问,如hw =450时,单侧设置多少道纵向构造筋?是1道还是2道?

答:如果梁的净高正好等于450mm的时候,布置一道,那就是有两个空,450/2=225,按照图集要求已经大于200了,要布置两道,其实在这种情况下用不了两道,但是,在规范中有了这样的规定,所以我们一般见到的都是或者不布置,或者要布就布置两道。另外,如果是设计人员则需要考虑这个问题。如果是预算和施工人员,按图处理就可以了。

2、框架梁或梁截面较大时,拉筋的构造应如何设置?(当设计者无规定时)

答:如果布置侧面构造钢筋或抗扭钢筋的时候,梁需要布置拉筋,拉筋的规定在平法图集中已经非常明确了,直接看03G101-1 P62注解第4条。

3、桩头已镶入承台处,桩顶的承台钢筋是否需考虑保护层?

答:从平法的图示来看,桩的钢筋是从桩顶位置布置的,桩伸入承台50,100这个应该已经满足保护层的要求了。不用从承台顶在考虑保护层了,否则太厚了。

4、抗震框架梁的底筋能搭接吗?在哪个位置搭接?

答:抗震框架梁的底筋是可以搭接的,只要不在梁下部跨中位置就可以了。

5、箍筋两个弯钩的总长度应该是多少倍d?

答:箍筋两个弯勾如果是135度,抗震的情况下是11.9d,不抗震的时候是6.9d。

6、当暗柱过长时,剪力墙水平分布筋是否应当伸至暗柱端或考虑与暗柱箍筋搭接?

答:不管暗柱有多长,暗柱都属于墙的加强,它是墙的一部分,不是墙的支座,所以应该伸至暗柱的端部,不可以搭接。

7、砖混结构中,构造柱与圈梁,哪个是支座?

答:在砖混结构中,二者都属于整个建筑物的构造加强构件,柱肯定是梁的支座,但是,在实际作用的时候,砖混结构中主要的承重构件是墙不是构造柱,所以,这种关系不像框架结构那么明显。

8、非框架梁L的底筋锚固长度是12d还是按03G101-1第33页第3点:在任何情况下,锚固长度不得少于250mm?

答 : 这个直接取12d就可以了,L的下部钢筋支座处属于受压区域,和框架梁不同,250mm指的是受拉钢筋的最小锚固长度。

9、板负筋的分布筋与另一方向的负筋搭接长度是多少?

答:分布筋的功能是使主筋绑扎成网,浇捣混凝土时主筋位置不发生偏离。另一功能是提高主筋的连接长度。具体的取值范围,平法中没有明确,一般取150mm即可。

10、梁上部钢筋中(2B20)标识的钢筋在遇到有悬挑梁时,如何处理?是将支座钢筋延伸还是布置(2B20)钢筋.(悬挑梁上部未配置有钢筋)

答: 悬挑梁上部未配置有钢筋有可能是漏写了,或者没有按照平法的要求来布置,这种情况一定要咨询设计人员。

11、满堂基础中地基梁与承台两者之间交接处钢筋如何配置?

答:基本上要看承台的钢筋是不是双层钢筋。而且基础梁不一定要贯穿承台.高抗力等级要贯穿承台.这个具体的要咨询设计了。

12、非接头搭接,施工时如何保证钢筋不松动.振捣砼时,如何保证两根钢筋间隔是一定的?

答: 应该是非接触搭接,虽然,两根钢筋不直接绑扎在一起了,但是,钢筋可以和其它的钢筋绑扎的,固定应该不成问题。

13、基础梁上部钢筋与下部钢筋倒置输入与图示不符。

答 : 简单的来判断,基础梁的受力和框架梁的受力正好是相反的,另外,基础梁在平法集中标注中是下部钢筋在前,上部钢筋在后,这个和框架梁也是相反的,应该和图示是相同的。

14、梁的侧面纵筋在集中标注行已标注,而原位标注再标注时,是否重复计算?

答: 不会重复计算.但是会按照原位标注内容进行计算.梁平法施工图制图规则规定,施工时,原位标注取值优先.

15、判断梁两侧是否有附加箍筋,是否可以依据谁是支座来判断?谁是支座,就可以在另一根梁的梁侧加附加箍筋?若两根梁交叉时,谁也不是谁的支座,是不是两侧都不加?

答: 附加箍筋主要是用在非框架梁遇框架梁的时候,在框架梁上有可能设置,这个是设计给定的。如果谁也不是谁的支座,这个更需要设计明确了。

16、转换层的框支梁有2.4m高,梁端头钢筋的锚固是否还是要伸到梁底再加一个锚固长度? 答:这个问题直接咨询设计即可,如果设计没有给定,按照平法图集是要这样处理的。

17、简支梁(单跨)底筋锚固长度是MAX{12D,支座中心线},还是应取250(受拉钢筋任何情况下不少于250mm).

答: 简支梁跨中受拉,到支座部分不受拉.到支座部位弯距为零.单跨简支梁跨中受拉到支座是受压.所以与受拉钢筋任何情况下不少于250mm无关.

18、03G101-1图集中:梁下部钢筋都在支座处断开。当跨度短时,是否可以不断开。

答:下部钢筋的通长做法都是在支座处断开,这个地方如果不考虑施工的麻烦程度,不断开是没有问题的,完全可以连通。

19、筏板框架柱插筋是否只要锚固长度?还是插至筏板底面?

答: 按照平法图集必须要插到基础底,至少四根角筋要插至底面,其余的可以只算一个锚固长度.这个在06G101-6中有体现,但是,实际计算的时候要按照平法要求来进行。 20、基础梁为无抗震构件,反之筏板是否是非抗震构件?

答: 筏板也属于非抗震构件。

21、满堂基础底板设双向钢筋,基础梁梁位处与梁平行的底板筋是否还需布置?

答:不设置。因为筏形基础的底板跟筏形基础梁的关系,底板是节点关联.只有跟梁垂直的钢筋穿过或者锚固筏形基础.

22、梁的锚固长度是按梁的砼标号还是按柱的砼标号?

答:梁是节点关联,按柱的砼标号.

23、框架梁端支座处锚固长度,弯锚时是按

1、伸至柱外边+15d。

答:支座满足直锚,就按锚固长度。如果不满足直锚按照平法的要求需要按1来计算。

24、拖墙梁的定义?配筋是否同框支梁做法?

答:如果拖的是混凝土墙,这个梁就是框支梁。如果拖的是砌体结构,这个梁是墙梁,不叫框支梁。墙梁的话需要判断是什么梁,然后才能决定具体的配筋。

25、框架梁钢筋伸入短肢剪力墙是一个锚固长度还是伸至墙边下弯15d?

答:如果框架梁是以墙为支座,这时候也要满足构造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墙的厚度很少能够满足一个Lae的,这时候要求墙的厚度不能小于0.4Lae,满足这个条件弯折15d就可以了,钢筋在弯折以后超过15d以后的部分其实已经不再起作用了。但是,现实中可能采用弯折,总长要等于Lae这样的配置。其实,这样的设计情况,具体的锚固构造是需要设计明确的。

26、抗震kz边柱、角柱从纵向钢筋构造(03G101-1第37页)中,当梁上部纵向钢筋配筋率大于1.2%时,梁上部纵筋深入柱;WKL构造中,主外侧纵筋配筋率大于1.2%时,柱筋伸入梁;如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是否梁、柱钢筋交叉伸入对方构件

答:这两个需要先判断采用哪一个节点,决定好采用的节点以后,才判断配筋率的。所以,不会有交叉的现象,如果设计说明除外。

27、由于梁的断面宽度限制,如梁宽250mm,200mm,梁钢筋锚固小于0.4lae,在钢筋直径不能改变的情况下,梁的弯钩长度仍然是15d。这个问题现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比较普遍。

答:这个就需要设计来解决了,另外是什么梁的锚固小于0.4Lae。

28、KL设计为4肢箍且大箍套小箍,请问小箍宽度怎样确定,是不是1/3梁宽?

答:如果是4肢箍一般情况是箍了4根主筋,要在1/3宽的基础上扣保护层,再加一个钢筋的直径,这个应该清楚的。不是1/3梁宽。如果箍的不是4根主筋,那需要计算有几个空了。然后才能确定小箍的长度。

29、在转换层(梁转换)的设计中,当两胯梁的断面尺寸不一致时,变截面的位置,按边支座或是中间支座。如果按边支座梁的上、下钢筋均存在互相交叉,砼不能完全包裹钢筋,如何处理?

答:这是梁跨变截面,如果是框架梁有其变截面的构造,但是,转换梁的变截面需要设计来明确。平法没有明确说明。

30、柱锚梁有两种情况:①柱的钢筋锚入梁内65%为1.5lae ②柱的钢筋锚入梁板内全部为1.5lae。两种情况分别用于哪种情况(图中所示均为现浇梁板)?

答:选用B节点也就是第2种构造的时候,对现浇板有要求的,第一种情况就是现浇板不符合第二种原则的时候采用的,现在这种形式比较少见。同时,如果只有梁没有现浇板的情况下,而且,梁的截面尺寸小于柱的截面尺寸的时候,采用第一种。一般都是采用第二种构造的。

31、如果设计要求量的锚固不仅要满足≥0.4lae+15d,而且要满足lae。设计要求这么施工,现场施工时是否要按设计要求施工?

答:设计不光可以这样要求,设计还可以直接要求不采用平法的构造,设计永远是大于图集的,施工肯定要按照设计的来进行,但是,在施工的时候可以和设计的进行交流,有助于提高。

32、平法中,梁钢筋在支座内锚固长度是按图集中标注的15d+0.4lae,还是必须根据砼强度按锚固长度计算?在网上两种说法均有,布置以何为准?

答:理论来讲0.4Lae+15d就可以了,而且,这个也经过试验证明了,但是,就平法图集现在也要求要伸到梁对边,柱纵筋内侧。在锚固不能满足直锚的时候,要伸到对边弯折15d。弯锚和直锚不需要在进行大小的判断。

33、短肢剪力墙结构中,框架梁钢筋如何计算锚固长度?在网上请教时,有网友按连梁计,不知是否正确?

答:框架梁只会以框架柱为支座,这样的做法本身就是有问题的,设计这样做,具体的构造需要咨询设计,现在通行的做法做一个直锚,这个会在以后的图集中具体说明。

34、在施工中,遇到以下情况:梁支座(负弯筋)标注为:2*7B28/4B25,请问这是新的标注吗?好像在03G101中未发现此标注法,如何解读?

答:这不是新的标注形式,直接咨询设计院。

35、平法中,梁上部筋的搭接分为25%,50%,100% 之分,请问其接头百分比是按上部筋总数,还是梁截面上所有钢筋计?

答:按照上部通长钢筋的根数来判断,不能按照钢筋的总根数判断。支座负筋一般不需要搭接,你算进去没有用,只会破坏结构的稳固性。

36、框架梁柱节点位置,设计要求柱拉筋在节点位置同加密箍筋设置,而在实际施工中,因为此节点钢筋过多过密,施工人员就把此处柱节点中拉筋取消了,请问这种做法对结构有影响吗?

答:如果设计说明了,这样做是有问题的。设计需要考虑钢筋对施工过程的影响,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需要具体咨询设计院,擅自取消肯定不可取。

37、请问短肢剪力墙结构中,暗柱的保护层按柱取还是按墙取厚度?

答:暗柱的保护层应该是按照柱的比较合适,墙的保护层是指墙外侧钢筋的保护层,墙的钢筋需要在暗柱纵筋的外侧通过的,如果按照墙的保护层还需要扣减钢筋直径的。计算下来这个值是差不多的。

38、暗梁的主筋的长度应怎样确定?暗梁的箍筋应怎么配?

答:暗梁的主筋通长是随墙布置的,和墙的水平钢筋相同,箍筋正常布置就可以了,只是遇到暗柱的时候,箍筋不需要布置。

39、剪力墙水平筋是应置于暗柱主筋内侧还是外侧,图集中无明确说明。

答:暗柱的纵筋和墙的纵筋是在一个位置的,墙的水平在外侧,遇到暗柱的时候就到内侧,那柱不就突出墙面了吗?如果柱不突出的话,墙的钢筋不得弯吗?这是不允许的。所以,水平筋就根据在墙的位置进行判断就可以了。

40、梁一端与墙、柱相连,梁一端与梁相连时,与梁相连,是否可按次梁进行施工,箍筋不加密,下部钢筋锚固长度取12d?

答:这个需要判断是什么梁,如果是非框架梁可以按照这个要求进行计算。

41、机械锚固与机械连接的区别?

答:机械锚固在03G101-1 P35页有明确的说明,其形式也已经表示的非常清楚,一个是锚固,一个是钢筋之间相互连接,二者完全不是一回事。机械连接像我们常说的直螺纹,锥螺纹等连接形式称为机械连接。

42、当它大于0.4lae时进行弯锚,但当支座不能满足≥0.4lae时那该怎么办?

答:一般需要进行钢筋代换,换直径较小的钢筋。

43、附加箍筋是说每侧加上几个,但是它的加密区为2倍次梁宽度+2倍主梁与次梁的 落差,这样的几个普通说法是怎样的?

答:首先更正一下,这个地方不叫加密区,这就是次梁加筋的布置区域,这个区域是由设计人员进行考虑的,所以,落实到图纸中我们看到的就是每侧加几根箍筋。

44、附加箍筋是在有吊筋的情况下才能加,但是它的主要作用是什么,是固定吊筋吗?

答:这个感念是完全错误的,附加箍筋和吊筋的作用是相同的,实际中二者取其一即可,并不一定非要同时布置,吊筋根本不需要用附加箍筋固定,可固定的地方多了。附加箍筋和吊筋主要是为了防止主梁受到次梁的集中应力破坏,产生裂缝。

45、剪力墙及柱插筋是四角进行弯折还是没变中部筋都必须弯折?

答:按照平法04G101-3来讲是都要弯折的,但是,按照新的图集柱可以角部弯折,其它钢筋不弯折,墙不存在角部,新的提法中墙的竖向筋是隔几根弯折一根,仔细阅读图集即可。另外要注意图集的适用范围。

46、易扰动的地方乘以系数1.1,易扰动的地方指什么地方?

答:这个需要根据实际的施工工艺来判断。

47、在03G101-1第47页中,转角墙外侧水平筋连续通过,我认为实际施工时不好处理,请问,剪力墙外侧水平筋到底该怎么处理?可以在转角处相互锚15d吗,与内侧一样?我认为这样更妥。

答:这个问题在以后的改版中考虑处理,弯15d的想法非常好,没有问题。但是,弯勾需要在暗柱纵筋的内侧,这样就没有问题了。

1、简述检察法的概念、内容

(1)检察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官实施法律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检察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检察法是指检察法典,世界各国包括我国目前都没有单独的检察法典,大多数国家的检察法都是散见于其他法律之中,或者以多个单独的法律规范来表现。广义的检察法是指所有调整检察机关和检察官进行法律监督的各种法律规范,除包括检察法典外,还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议、条约中有关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实施法律监督的法律规范。(2)检察法的内容包括检察机关组织法、检察主体法、检察行为法、检察责任法这些基本内容。

2、简述检察法学与刑事法学的联系、区别

答案:(1)联系:检察法学研究的检察刑事司法活动和检察法律监督活动,都是刑事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检察法学与刑事法学是相互交叉的关系。(2)区别:检察法学是部门刑事法学和其他学科的交叉学科,部门刑事法学中都有检察法学研究的内容,但检察法学研究的内容又只是该部门刑事法学的一部分。所以,检察法学既不能代替任何一门刑事法学,任何一门刑事法学也不能代替检察法学。特别是检察法学研究的检察法律监督活动是其他任何部门刑事法学都不能代替的研究内容。

3、 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学的创立和发展

答案:(1)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学研究,是清朝末年在吸收日本检察制度立法的基础上开始的。(2)新中国成立后,借鉴前苏联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检察制度,开展了社会主义的检察活动,检察学研究也随之而产生(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检察机关的恢复和加强,检察学研究空前活跃和繁荣。全国成立了检察学会、检察官协会,全国性检察学术刊物有《检察理论研究》、《人民检察》、《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中国检察报》、《检察日报》等20余种。设立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和中央、地方检察官培训中心,专门开设检察学专业。

4、 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确立。

答案:(1)人民检察制度作为新中国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是随着中华共和国的诞生而建立起来的。(2)从1949年到1953年是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的确立时期。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组织法》这两个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文献,为创建人民检察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础和法律基础,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检察制度及检察机关在国家制度和国家机构中的重要地位。(3)1950年7月间,最高人民检察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法制委员会联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为建设人民检察制度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4)由于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与法制的传统,检察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制制度,对其性质、地位、职能和作用的认识需要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再加上,这种制度刚刚建立,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所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这一时期的检察制度处于确立阶级,尚未发展起来。

5、简述美国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范围。

答案: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职权范围十分广泛,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美利坚合众国和各州作为原告时的民事诉讼,联邦司法部长同时作为联邦总检察长代表联邦政府参与民事诉讼;在联邦各司法巡回区服务的美国检察官在联邦各区法院代表州政府参与诉讼,各州检察长代表州政府参与诉讼;②涉及到反垄断法的民事案件;③根据公平住宅法的规定,该法赋予的某人或某团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受到侵害威胁时的民事诉讼案件;④当事人由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民族的原因,被拒绝依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给予平等保护而寻求法律援助所提起的诉讼;⑤教养矫正机构、精神病院和青少年教养院的人被剥夺了美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并受到重大伤害,对政府或其雇员、特工人员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⑥总检察长在许多州有法定权力代表欺诈消费的受害人提起要求恢复原状、民事赔偿的诉讼;⑦检察官有权参与一方当事人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并要求其赔偿损害的民事诉讼案。此外,美国检察机关还有权参与或提起依据某些经济部门法律授权提起的民事诉讼案。

6、 简述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范围

答案: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包括:有关个人法律地位的诉讼;有关法庭的诉讼;其他与作为公职官员的检察官职权有关的特定诉讼;暂缓追究债务以及集体审核账目债务案件;结算和清理在30万法郎以上资金的合股公司的财产案及关于其他合股公司的联合领导人财务责任案;个人破产案或其他制裁案等等。另外,检察官依据法律作为联合当事人也可以参加其他相应的民事诉讼活动,如有关个人身份的案件;获得推定死亡的声明的诉讼;涉及未成年人和法律上无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涉及慈善、遗产的诉讼;有关国家或其他公益团体的诉讼;涉及个人判断能力的诉讼;对法院管辖权提出质疑的案件;所有在最高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等等。可见,法国检察官参加民事诉讼的职权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7、 我国各级检察机关的任务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案:(1)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社会主义国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积极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进行斗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宇,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3)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4)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8、 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机关行使哪些职权?

答案:(1)对叛国案、分裂国家等重大案件的检察权 (2) 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权 (3)审查批捕和决定起诉、不起诉权 (4)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和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权 (5)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和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及监所工作是否合法行使监督权 (6)对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审判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权 (7)司法解释权

9、 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如何设置的? 答案: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目前检察机关的具体设置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此外,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军事检察院属于专门人民检察院。

10、 简述检察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答案:(1)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如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2)讨论本院直接办理的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及军事检察院请示的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和抗诉案件,并作出相应决定。

(3)讨论检察长认为须审议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作出相应决定。

(4)讨论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汇报。 (5)讨论通过各项检察工作条例、规定。

(6)讨论检察长认为有必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7)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还有权讨论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讨论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立法建议。

11、 人民检察院的业务机构有哪些? 答案:(1) 侦查监督机构 (2) 公诉机构 (3) 反贪污贿赂机构 (4) 渎职侵权检察机构 (5) 监所检察机构 (6) 民事行政检察机构 (7)控告检察机构 (8) 刑事申诉检察机构 (9) 职务犯罪预防机构 (10) 检察技术机构 (11) 法律政策研究室

12. 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原则在检察机关活动中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答案:(1)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工作的部署、有关业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就如何适用法律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制定的检察工作条例、规则等,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均有约束力。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下级检察机关应结合实际贯彻执行。(2) 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工作(3) 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不当或处理案件有错误时,有权纠正或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错误决定。(4) 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全国检察机关的人员编制、检察官等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确定各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检察官等级。

13、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案: (1) 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相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尊重和支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定权力,而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定职权。

(2) 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指“检察院独立”,即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

(3) 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 。

14、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案: (1)分工负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按照不同的分工进行本部门的工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能互相代替和超越职责权限,更不能由一个机关包办,各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分工进行诉讼活动。

(2)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要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互相补充,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而不能各行其是,甚至互相扯皮,抵消力量。

(3)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机关按照职权和工作分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各守关口,相互牵制和约束,坚持真理,防止可能发生的错误和偏差,使已经发生的错误及时纠正。

15、 简述刑事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答案:(1)刑事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2)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当然,人民检察院直接爱理的刑事案件也必须从刑事立案开始,没有立案程序,便没有刑事诉讼有整个过程。正确、及时立案,有利于迅速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利于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16.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哪些内容进行审查? 答案:(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等;

(2)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据是否已达到相当的证明程度或证明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犯罪嫌疑;

(3)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性质是否准确,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4)是否有逮捕必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能否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 (5)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应查明同案犯的处理情况; (6)有无遗漏应当逮捕的同案犯和犯罪事实; (7)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是否有违法情形。

17. 简述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范围。

答案:1)从案件原侦查机关看,人民检察院可以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也可以补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主要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

2)从案件的性质来看,凡是需要补充侦查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可以进行补充侦查。所有公诉案件,凡是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都可以进行补充侦查。

3)从案件的内容来看,凡是与案件有关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都可以补充侦查。

18、 审查起诉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什么意义? 答案:1) 对审判程序而言,它是人民检察院实现法庭公诉职能的最基本的准备工作2)相对于侦查程序而言,审查起诉作为刑事诉讼的"第二道工序",对侦查工作成果进行质量检验和把关3)通过审查起诉,查清案件事实,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提起公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保证了起诉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防止将无罪的入,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入以及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人交付审判,从而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节约了诉讼资源。

19、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哪些内容?

答案:(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有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20、 简述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内容。

答案:(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指供、引供、诱供的监督(2)对证人、被害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手段逼取证言,收集证据的监督(3)对伪造、隐匿、销毁以及私自涂改证据的监督(4)对徇私舞弊,故意包庇、放纵犯罪分子或者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监督(5)对违反有关赃款赃物保管处理规定,贪污、挪用赃款、赃物的监督(6)对违反有关强制措施的规定,非法采取强制措施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监督(7)对违反有关侦查时限规定的监督(8)对侦查期限的监督

21、 什么是刑事审判监督? 答案: 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进行的监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包括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前者主要是抗诉监督,后者是审判活动监督 。

22、 简述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监督的主要内容。

答案:(1)被告人历次口供是否一致,有无翻供,查明原因。

(2)证据与证据,证据与口供是否一致,出现矛盾现象的原因,法庭上是否提出新的证据。

(3)第一审、第二审法庭辩论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否解决,

(4)案外对案件处理的干扰情况等。

23、 简述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停止执行的法定程序。

答案:(1)下级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停止执行的,必须立即报告下达执行死刑命令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执行的裁定。

(2)因为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或者罪犯揭发重大犯罪线索而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果认为原判决正确仍应执行死刑的,必须报请下达执行死刑命令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才能执行。

(3)因为原判决确有错误,或者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 4)因为罪犯正在怀孕,停止执行死刑的,要报请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24、 简述监所执行刑罚监督的主要内容。

答案:(1)监督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变更(2)监督减刑的执行(3)监督监外执行的变更 (4)监督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追究 (5)监督在刑罚判决以前漏罪的追究 (6)监督原判决的错误

(7)监督监所等劳动改造机关在执行刑罚过程中的违法执行

25、 简述前苏联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职权。

答案: 1)参与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对法庭审判案件中出现的违法问题提出意见。 2)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在法庭上支持民事诉讼,就整个民事案件的实质性问题提出意见。 3)对法院作出的违法的和没有根据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提出抗诉。

4)对民事判决、裁定、决定的交付执行是否合法进行检察,对法院执行人员的违法活动提出抗诉。

5)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提起对民事判决、裁定、决定的再审。

6)依照法律规定的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对违法的和没有根据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提出抗诉,在法院审理之前,提出抗诉的检察长和上级检察长可撤回抗诉。

7)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对民事案件或者违反行政法规案件提出抗诉的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在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结束之前,有权先调阅案卷和停止法院对该案件判决或裁定或决定的执行。

8)前苏联总检察长有权向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提交审议关于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违反行政法规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作指导性解释的报告。

26、 简述我国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的范围。

答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7、谈谈民事行政公诉对于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必要性。

答案:(1)国有资产流失严重(2)国家对国有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受到法律保障。它不仅关系到国计民生,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基础,关系到政权的稳固。(3)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利益的体现者,国家权益的维护者和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国有资产权益方面负有重要的职责,这就是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活动正常进行,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制裁对国有资产侵害的犯罪行为,对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非法民事、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在当前,尤以对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非法民事、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显得十分必要。

28、民事行政公诉对于其他需要特殊保护案件有何必要性?

答案:1)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有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案件 ; 2)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害国家文物,或者对国家文物有重大侵害隐患的案件 ;

3)在婚姻、扶养、继承、债务纠纷等案件中,老人、妇女、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的案件 ;

4)没有起诉主体的民事案件 ;

5)有重大社会影响、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的案件 ;

6)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的重大民事行政案件 。

29、 简述检察机关支持民事,行政起诉的范围。

答案:检察机关支持民事、行政起诉的范围,应当与参与诉讼的范围相同。这就是:一是涉及到国有企业利益的案件,以及侵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使国有资产存在重大损失隐患的案件。二是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或者有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案件。三是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文物,或者对国家文物有重要侵害隐患的案件。四是在婚姻、扶养、继承、债务纠纷等案件中,老人、妇女、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的案件。五是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的案件。六是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的重大民事、行政案件。

30、 完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制度的单行立法应包括什么内容?

(一)人民检察院提起、参与民事、行政诉讼。应当规定:对于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参与诉讼。

(二)人民检察院提起、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地位。应当规定: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参与民事、行政诉讼,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原则。应当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参与民事、行政诉讼,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

(四)提起、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应当规定:对于前面所述的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公民、法人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虽然有公民、法人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亦可以参与诉讼。

(五)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方式。应当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一般以双方当事人为被告。对于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和公共财产的案件,以侵权人为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以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机构为被告;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机构与行政相对人串通的,以双方当事人为被告。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起诉书中应当载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主要事实,有关证据、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等。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不缴纳诉讼费。

(六)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程序。应当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行政案件后,应当由审判人员或者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公开审理。合议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程序,依照

(七)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方式。应当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参与诉讼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参与诉讼。人民检察院接到通知后,应当派员参与诉讼。对于具有前述检察机关起诉的7种情形之一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参与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参与诉讼。人民检察院作出参与诉讼的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决定后,应当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的时间和地点提前告知人民检察院。

(八)检察人员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职责。应当规定: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行政诉讼,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当庭发表意见。

(九)人民检察院对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或者参与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31、人民检察院错误拘留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答案:①人民检察院明知被拘留人没有犯罪或者缺少证明其犯罪的证据,出于不当目的,将其拘留;②检察院拘留被拘留人后经讯问发现其不应拘留但却不予释放或延期释放;③人民检察院实施拘留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发现足以证明其犯罪的证据,且检察机关又不决定逮捕,在这种情况下,非法超期拘留的;④人民检察院实施拘留时,有一定事实证明被拘留人有重大嫌疑,然而拘留后经讯问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应拘留。

32、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属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什么?

答案:第一,司法机关的错误羁押或误判行为完全是由被告人故意诱导所致,司法机关完全没有过错;第二,被告人对于自己被羁押或误判的后果早已料到并且自愿承受,被告人自动放弃了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三,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排除被告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是对被告欺骗行为的一种惩戒。如果给予赔偿,那就等于承认了被告欺骗司法机关,干扰司法秩序之违法行为的正当性,这是不可思议的。

33、 理解“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属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注意哪几点?

答案:1)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者必须是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有罪证据的公民本人。如果检察机关因某一公民提供伪证行为的误导而羁捕或错判了另一公民,国家的刑事赔偿责任不能被免除。

2)即使检察机关明知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并且明知该公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仍将其羁押或者判处刑罚,国家仍然不承担赔偿责任3)因公民自己的过失导致其被检察机关错误羁押或错判的,国家不能免除其刑事赔偿责任。

34、 简述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赔偿请求的审查的内容。

答案: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申请人是否具有请求权、审查申请人是否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继承人等,或是否为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2)请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确实、充分,事实根据是否有必要的证据支持,特别是应当查明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违法侵害的事实是否已经得到确认(3)是否属于法定的检察机关刑事赔偿范围。(4)被请求的检察机关是否为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5)赔偿请求是否在法定时效期限内提出。

35、 赔偿请求人应向赔偿委员会提交哪些材料?

答案: (1)经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二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公安机关释放证明书;

2)经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

3)检察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的,应当提供上一级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复议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明材料。

36、 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有哪些决定?

答案:(1)检察机关决定或者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赔偿数额适当的,应当决定予以维持 ;

(2)检察机关决定、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适用法律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决定,依法作出决定赔偿方式、赔偿数额不当的,应当作出变更决定 ;

(3)经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应当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 ;

(4)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事项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或者已超过法定时效的,应当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37、 确定追偿金额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案: 1)追偿金额的范围,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包括赔偿金和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所需费用)为限。在赔偿案件处理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所支付的办案经费、诉讼费用等应从检察机关的行政经费中支付,不宜列入追偿范围;如果请求权人放弃部分请求权,而赔偿义务机关也减少给付的,减少的部分不能追偿;如果请求权人放弃全部请求权,而赔偿义务机关全部未给付的,不能追偿。(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自己的过错而支付了过多的赔偿金时,对超额部分无权追偿。(3)追偿金额的大小,要求过错程度相适应,同时考虑被追偿者的薪金收入。一般来说,过错重的多赔、过错轻的少赔是合乎公理的,也符合建立追偿制度的宗旨。在此原则下,追偿金的具体数额,应与被追偿者的薪金相适应,应允许分期支付赔偿金,并酌情考虑被追偿者的家庭生活费用。而且,追偿金的执行只能涉及检察人员及其委托之人的薪金和津贴,不能涉及其他个人财产和其家庭财产。(4)追偿金额的确定应与被追偿者相协商,协商不成的,追偿机关有权作出处理决定。同时,经被追偿人申请,可酌情减免追偿之责

38、 如何完善检察建议制度?

(一)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该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后,做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得将检察建议予以退回。

(二)同级人民法院接到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后,应当对该案件进行复查,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裁定进入再审程序,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认为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的,应当通知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三)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对案件再审开庭,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参与诉讼,听取出庭检察官的意见;出庭的检察官代表检察院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四)再审终结,人民法院应当将再审判决书送达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应当对再审判决进行审查。

39、 近年来检察机关的其他职能呈现扩大趋势有哪些表现?

①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范围在延伸。大陆法系的检察机关职权范围一直很广,而在传统上职权较小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的权力也由起诉阶段向两端,即侦查阶段和执行阶段延伸,成为刑事诉讼中惟一一个能参与刑事程序各个阶段的机关;②检察机关的职能从刑事诉讼领域扩大到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在传统上,检察机关一般只参与刑事诉讼活动,随着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化和权利观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检察机关开始比较广泛地干预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民事和行政诉讼,英国、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等国,都在法律或判例中确认了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内容;③检察机关的职能从诉讼领域扩展到社会事务的其他方面。

40、 简述在预审程序改革的主要内容。

新的改革方案中作出补充规定,即当预审法官将控告书中没有包含的犯罪事实的笔录通知共和国检察官时,共和国检察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不同的措施:可以向预审法官提交补充控诉书,或者要求对新发现的犯罪事实提起新的预审程序,或者直接向审判庭提起起诉,或者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或者决定不起诉或采取起诉替代措施(如刑事调解或司法赔偿),或者把案卷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改革方案还明确,当共和国检察官要求开始新的预审程序时,该预审可以由同一预审法官进行。同时,应当尽量避免采取向预审法官提交补充控诉书的措施,因为该措施会使已经开始的预审更加复杂,以致延长预审时间。新的改革方案还明确了处理预审程序中的民事请求程序。

1、二级资质企业中级职称人员少于10人是否废标?

2、全国注册物业管理师是否属于中级职称?

2、可以算入中级职称。

二、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上岗证、项目经理上岗证、物业管理员上岗证、教师高级职称证、高级电工证这些属不属于所要求的中级职称?能不能符合投标要求?

答: 持有物业管理相关的上岗证属于要求中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属于中级职称;教师高级职称证不符合,中级职称人员只包括物业管理(包括注册物业管理师)、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取得中级职称的人员。

1、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后是否需要盖公章?

2、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后是否要法人签字或盖法人签章?或者直接输入法人姓名就可以?

3、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是否正、副本都需要?或是只需要副本还是正本?

1、投标人通过密钥上传投标文件,具有与公章相同效力,无需另盖公章。

2、无需签字盖章,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即可。

3、正本或副本皆可,能有效证明具备相应资格要求即可。

四、使用母公司具有中级职称人员是否符合投标人资格中的企业资质标准的人员要求?

答:不符合,子公司与母公司间为独立法人关系,必须为投标单位自身的人员。

五、在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中要求提供2014年1-11月每月纳税记录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请问是1-11月每月都要单独打印一张纳税记录吗,因为现在深圳已经实行纳税记录网上自行打印,可直接打印2014年1月到11月的纳税证明。

答:纳税记录证明文件能覆盖2014年1-11月完整期间且有纳税金额即可。

六、招标书要求“提供相应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近2年内(自2013年1月起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的连续6个月为上述人员购买社保的凭证”是否是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2年内任意的连续6个月的社保?任意时段的6个月就可以了吗?。

答:是,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16日(项目公告日)任意时段的连续6个月社保即可。

七、提供2014年1-11月每月纳税记录原件扫描件所指的每月纳税记录是纳税证明吗?如果是纳税证明可不可以直接打1-11月纳税证明一份?如果不是那是指缴纳税收银行回执? 答:是;可以,详见问题五。

八、如果是纳税证明可不可以直接打1-11月纳税证明一份?因为公司下属很多个管理处是在不同税局纳税的,每月打印会有很多

答:可以,详见问题五。

九、我司已于注册时缴纳了一万保证金,此项目是否需要重新缴纳,投标文件中是否需要提供已缴纳保证金的证明。

答:投标保证金无需重新缴纳;履约保证金需在中标后缴交市政府采购中心账户。

十、购买社保凭证原件能否是南京分公司的社保凭证?

答:必须是投标人自身购买社保的凭证,如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则可以算。

十一、投标人需具备有相应资质标准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是跟随现住建局审批资质时需要的初、中级职称人员吗?以前的企业经理上岗证,部门经理上岗证是否还需要提供?

答:该项要求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要求一致;可以提供,详见问题二。

十二、针对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第(8)点,要求提供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存有疑问,在此咨询,请予以明示:

1.此条款所要求的租赁合同,是否必须提供经由租赁所备案的正式房屋租赁合同?

2.因我司固定办公场所是我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名下物业,故我司提供与下属企业所签订的房屋长期无偿使用协议是否符合此款要求? 如不符合,具体还需提供哪些材料?

十三、现纳税是网上申报,自行打印,自行打印的算是原件?

1、2013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有28页,需要全部扫描吗?不需要的话,主要要扫描报告书中哪(详见附件图中目录)几个部分?

2、2014年1-11月每月纳税记录原件,我公司外地分公司(深圳市****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纳税记录原件需要吗?

3、2014年1-11月每月纳税记录原件深圳地区有40多个项目,每个项目都需要2014年1-11月每月纳税记录的原件吗?还是提供其中几个就可以?需要几个项目的每月纳税记录?

4、2014年1-11月每月纳税记录原件现在是可以提供网上答应的,网上打印的纳税记录可以吗?有什么要求?

5、是否有需要盖公司公章的扫描件?

6、投标文件哪几个部分需要盖公章?哪几个部分需要盖法人章?

1、若审计报告的页数太多,可以只扫描关键页(必须要有三大报表及审计意见,其余可扫描关键部分);

3、提供部分即可,但时间需覆盖2014年1-11月且有纳税金额;

4、可以,需为原件,复印无效;

5、如招标文件中无相应要求则无需盖章;

6、如招标文件中无相应要求则无需盖章,见问题三。

十五、提供近2年内(自2013年1月起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的连续6个月为上述人员购买社保的凭证原件扫描件(以社保缴纳清单(须盖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网站截图)为准)。我公司拟定人员近两年都连续购买了社保,我们是否只要提供2014年5-11月社保缴纳清单?还是需要提供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的社保缴纳清单?

十六、如此类信息公司纳税记录,职称证书,社保等等资料,是可以放在非公开的附件部分,或者是需要在公开部分的相关地方,如人员配备表后添加其扫描件?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中格式要求。纳税记录放入“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5)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格式自定)”;职称证书、社保放入“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 –“(6)人员配备、职称证书及购买社保情况证明”。

1、我司部分有职称人员为退休返聘人员,未购买社保是否符合招标要求?

2、我司部分人员物业管理师已经提交注册资料,注册证还未拿到,是否符合招标要求,需提供那些资料予以证明?

3、劳务派遣到我司的技术职称人员是否符合招标要求?

2、不符合,必须以证书为证明文件;

二、我司固定办公场所是我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名下物业,因此我司与子公司所签订的是房屋长期无偿使用协议。按租赁所规定,因是无偿使用,该协议无法备案。请问我司提供该协议是否符合投标要求?

答:符合,需提供房产证、无偿使用协议证明。

三、租赁合同内容太多,是否可以只扫描在街道办等级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

答:可以扫描关键页,但如缺失影响合同效力部分的话则视为无效。

四、关于纳税证明,国税是申报清单,且有相关政策减免,地税则每月有具体缴税金额等凭证,是否可只上传地税凭证即可?如附件所示,提供此样式1-11月的凭证即可吗?

答:可以;招标文件要求时间需覆盖2014年1-11月。

五、物业公司下属独立法人子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否视同为母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1.我司有多个管理处,在不同税务局纳税,若按管理处1-11每月的纳税证明,将需提供很多份纳税证明,问:能否按每个管理处2-12月提供一份总的纳税证明。 2.我司通过返聘已退休的员工(无需交社保),问:该员工的中级职称可以吗

1、见12月23号答疑问题五;

七、网上打印的纳税证明抬头都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4年*月*日至2014年*月*日期间(税款缴纳时间)在我局纳税记录如下:”这个时间选择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可以吗?

答:可以,招标文件要求需覆盖2014年1-11月完整期间且有纳税金额。

八、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第(8)点,要求提供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现我司办公地方为委托方提供,无签订合同,问我司提供房产证及委托方的证明书资料可以吗?

答:可以,参照问题二。

九、由于公司都是本月缴纳上一月的税款的,开具纳税证明的时间是选择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吗?

答:招标文件无“开具纳税证明的时间”要求,参照12月23号答疑问题五及本答疑问题七即可。

十、您好,我们公司办公场所(注册地址)属于开发商无偿提供的管理用房,无相应的房产证和租赁合同,请问我们公司提供开发商盖章的场地无偿证明是否符合? 答:参照问题二。

十一、还未注册的物业管理师算不算中级职称?

答:以证书为证明文件,无证书则不符合。

十二、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第(3)条:投标人需具备有相应资质标准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一级资质标准需要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请问如果一个中级职称的工作人员同时具有物业管理师证和工程类中级职称证的,如何计算,能不能算成2个人?

1、物业管理师证算不算中级职称?

2、营业执照、审计报告、房屋租赁合同、纳税记录上传在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的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其他证明,还是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还是哪个位置?

3、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的投标单位落款处是否需要盖红章,如需盖章,可以用标书软编制如何上传?

4、专业人员证书和社保清单是否直接图片插入在“

六、人员配备、职称证书及购买社保情况证明”中?还是可以上传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

1、见12月23号答疑问题二,注册物业管理师可以算中级职称;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说明,只有“授权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需上传至附件,其余均需上传至正文;

六、人员配备、职称证书及购买社保情况证明”

1、中级政工师是否符合中级职称要求?

2、若一人拥有2项中级职称证书(如XX即有中级经济师证又有中级会计师证),是按一人计算还是按二人计算?

十五、办公场所租赁合同需要全部扫描上传吗?能否只放租赁合同关键页?

十六、1.人员职称证书由省级颁发的是否有效? 2.人员职称证书由外省省级人事厅颁发是否有效?

答:证书为合法有效即可。

十七、请问我司下属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的纳税记录、以及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纳税记录是否需要提供?请将该两种情况分别予以明示。 答:投标人无需提供自身所有的纳税记录,提供部分即可,但需覆盖2014年1-11月完整期间且有纳税金额。

《劳动合同法》实施与操作答疑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自该法出台以来,社会各界给予了强烈关注。同时,如何在实践中根据新法规范各种劳动用工、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也成为广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关注的问题。为此,本报法律事务中心主任韩智力做客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在线答疑》,对网友关心的焦点问题作出解答。一,过渡期企业需要应对的问题

1.网友:《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号实施,离现在还有将近4个月的时间,各类企业要做哪方面的应对呢?

我认为,企业要应对的是整体上两个方面的变革:一方面要改变以往通过大量使用廉价劳动力获取高额利润的用工理念。一个长期的劳动关系需要劳方和资方平衡、和谐共处。作为企业要认识到,随着社会的发展,用工成本会越来越高,只有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合法地进行用工管理,才能保持合理的运行。另一方面,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必须改变以往消极、被动的管理模式。以往的人力资源管理,特别是员工关系和劳动关系管理比较消极和被动,不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而是等着员工要求或等着问题出现以后再管理。《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的劳资部门必须要主动适应、主动管理,如果你不主动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就要付出两倍的工资作为赔偿,如果长期不签劳动合同,会被视为违法用工。因此要转变理念,实行积极到位的管理。

2.网友:对HR来说,当下具体应该做哪些调整?

韩智力:《劳动合同法》对现有的管理提出了全方位的要求,因此HR马上要做的工作就是尽快把现行合同管理制度、企业现行有关规章制度作出适应法律的修订。因为《劳动合同法》提出很多新规定,比如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等,这些规定与以前的法律规定有很大的不同。包括劳动合同制度、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奖惩制度等,都要求企业根据新的法律变化作出适时调整。规章制度存在着不同的问题,比如,以往的规章制度缺乏法律的思考,《劳动合同法》已经明显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硬性的法律要求,是不能抵触的。我们经常看到企业有“迟到一次罚款50元”的规定,这样的例子都属于明显违法。因为国家没有赋予企业处罚员工的权力。像这样的制度,到2008年1月1号以后马上会面临违法的风险。所以这4个月的时间很紧张,要尽快修改规章制度。到2008年以后,如果制度不合法,不修改也不能再执行下去了。

3.网友:《劳动合同法》关于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很高。按照规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一致通过的规章制度才能合法,现在很多企业尤其是私企没有工会组织,那么,应该怎么建立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职工代表有没有资质方面的规定,比如需要什么样的身份?

韩智力: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该允许员工自愿组织起来成立工会,但并没有强制企业必须建立工会。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职工代表应该具备什么特征,但是从实际操作来看,职工代表应该有几个特点:其一,分布的广泛性,即来自各个岗位,既应该有

管理者,也应该有普通员工。其二,如果没有工会,可以由公司推出候选人选举代表,由大家投票,进行公示;如果超过半数以上或者更多的人同意,职工代表就可以当选。如果有工会,让工会表决选举职工代表。与职工代表沟通的时候,可以用灵活变通的方式,比如由职工代表审议规章制度草案,也可以开座谈会。总之,只要是企业管理到位,操作得当,还是能顺利建立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合同签订中的相关问题

4.网友:《劳动合同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劳方与资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在此前,某厂与一些员工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在该厂均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厂方应该如何处理?

韩智力:这里需要纠正误解,即使是在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法律也要求建立劳动关系时要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合同法》对违法的后果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如果已经有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签劳动合同,说明该厂已经违法了,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尽快与员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北京地区例外)。

5.网友:某公司以往与员工签约的惯例是一年一签,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第3次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公司对此的对策是,对在2007年1月份签了为期一年劳动合同的员工,到2008年1月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会要求他们签订比较长的劳动合同,比如5年。但是公司主管人员担心,到时候员工只愿意签一年怎么办?如果这样,可能会造成2009年就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今后劳动用工成本会大大增加。从公司角度来讲有什么更好的对策呢?

韩智力:《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是为了避免滥用短期劳动合同的现象。像这家公司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尽管操作中对员工没有造成实际侵害,但是从更广的范围看,劳动合同短期化泛滥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因此国家通过立法迫使这样的公司在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的时候,为了减少未来的用工风险,会要求员工与其签订一个较长期的劳动合同。这是符合国家立法精神与制度要求的。在这种情况下,当公司提出签订长期劳动合同要求的时候,员工应当签订。如果员工不同意签订,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另行选择新的员工。这个时候与新员工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建议订立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比如3年左右。对留下的老员工,如果确实已经有很多人续签了两次或者说干了10年以上,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该加强管理和考核,避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成“铁饭碗”。如果管理比较规范,不会造成用工成本增加很多。

6.网友:某公司每年要招聘一批高校应届毕业生,并在报到前在3方协议中规定了保密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均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是否还可以采用这样的方式?

韩智力:应届毕业生、学校与用人单位签署的3方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民事协议。这种民事协议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可以随意约定违约金条款。现在许多单位为大学毕业生提供了户口指标等许

多优惠政策,又担心大学毕业生将来流动性大,会轻易离开,这种情况下,可以组织接收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参加培训,以培训协议的方式约定他们的服务期。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问题

7.网友: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工资条款和报酬,且规定员工如不服从分配可予以解雇,那么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调整?如果员工不同意可以解雇吗?要付补偿金吗?韩智力:这涉及到劳动合同中约定调整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的合法性问题。用人单位当然可以与员工约定关于服从分配的条款,前提是这种约定不可以违法,也就是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面随意地调岗、调薪。如果在劳动合同中这么规定并且企业也这么做了,然后以员工不服从调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无效解除。该员工可以有两个选择:第一,坚持要求按原先的标准实行。第二,员工可以提出辞职,但是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员工的合法权益。

有两种情况企业可以调岗、调薪,第一是与员工协商一致,第二就是考核结果显示员工不胜任现任岗位。如果合法的考核手段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可以调换其工作岗位,若其不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补偿金。因此,劳动合同中所有调整工作岗位和薪酬的规定不都是合理的,合同条款必须合法,用人单位的处置也应该合法,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随之而来的风险。

8.网友:转岗时是否可以再约定一次试用期?

韩智力:《劳动合同法》特别指出,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劳动岗位的试用期只能一次,就是禁止在企业内部换岗以后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考核一个员工能否符合企业需求的考察期。这意味着员工不符合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试用期通过以后,换岗不能再设立试用期,更不能在新的所谓试用期内以不符合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调换员工岗位,还是以考核期的方式比较好,而不要用试用期,否则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在对该员工的岗位考核中,如果他不胜任这个岗位可以再调换。但是单位要设立具体合法的考核制度、考核标准、考核流程并依法进行。

9.网友:如果员工明确表示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同意用人单位不为其办理怎么办?

韩智力:分两种情况。非全日制用工,比如小时工不存在愿不愿意办理社保问题。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要求,非全日制员工自行办理社保,因为用人单位是不能为其办理的,支付的小时工工资里面已经包括了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是正常用工,需要明确的是,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共同义务,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放弃权利而是逃避义务。这是违法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相关问题

10.网友:末位淘汰方法能否成为合法的依据?

韩智力:末位淘汰的概念就是因为某员工排在最后一位,然后直接把其淘汰掉。这个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是不允许的。淘汰只能有一个前提,就是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以后仍然不胜任工作,即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两次不胜任为前提,而末位不是胜不胜任的问题,只是一个绩效考核高低的问题。

11.网友:某员工与公司订立了从2008年1月1日起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实行年薪制。全年年薪10万元,每月发给工资8000元,剩余的4000元年末完成目标之后发放。如果2008年6月公司要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怎么补偿?

韩智力: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在公司工作不满6个月的,只需要补偿月工资的一半,也就是4000元。因为月工资之外剩下的工资是由目标完成作为条件的。在此没有结束之前,不存在完成目标的前提,因此也就不存在支付未支付工资的条件。

12.网友:如何解除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人员的劳动合同?如果解除,用人单位应按原来满一年给一个月的补偿金方式给予补偿吗?

韩智力:《劳动法》一再强调,在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与“三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国家对特殊员工的特殊保护。只有两种情况可以解除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第一,员工本人提出或者单位与员工本人协商一致。第二,员工本人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法犯罪过错。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

法律禁止在“三期”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本人以前的工作年限和到哺乳期满的工资待遇给予补偿。与有过错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13.网友:我们是涂料行业的工人,离职时是否需要进行职业病体检?体检费用由谁承担?

韩智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行业,根据《职业病防治条例》和《劳动合同法》

第42条的要求,员工离职应当体检,体检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员工一旦确认得了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所以离职体检是单位的义务。如果将来离职以后能证明是在那家单位工作时得了职业病,仍然可以向该单位追偿。

14.网友:某国有企业实行员工身份改制,公司买断了在公司时间较长、年龄较大的员工的身份,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后,改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较年轻的员工离职时,公司按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请问这种改制方式是否合法?

韩智力:买断身份置换的概念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里面从来没有规定过,也就是没有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员工身份置换必须支付补偿金。只有一种情况要支付补偿金,《劳动法》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因此,2008年1月1日以后,员工离职时如果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离

开公司的,按照他在2008年1月1号以前,加上2008年1月1号以后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离开,只算2008年1月1日到终止的那一天所对应的工作年限,然后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15.网友:关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法律规定要符合解除条件才可以解除,比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不是公司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哪些证据符合哪些条件才能保证公司尽到举证义务呢?

韩智力: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员工都应该举证,也就是证明该员工确实构成了开除、除名、辞退程度的违纪行为,需要证据证明、证据支持。这些证据是多种的,比如书证,员工在别的公司非法兼职签订的兼职合同。比如因员工盗窃,偷的东西就是物证,还有当事人的证言、录音资料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证据要与我们证明的事实之间有关联性,证据本身要具备真实性与合法性。这对企业的要求确实比较高,即要具备处理违纪员工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要保证处理一个违纪员工达到3项合法:其一证据合法,要确凿证明员工确实违纪了;其二依据合法,要有本身就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对处理方式作出规定;其三是送达合法,处理决定必须送达劳动者本人,否则无效。这3点要求企业处理时要扎实、有效、到位,才能避免争议的发生。

五,特殊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问题

16.网友:公司接收的劳务派遣人员出现了安全事故,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韩智力:这些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尽管不是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在劳动岗位上出现事故属于工伤。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看公司对该事故有没有责任。

17.网友:非全制日员工的用工单位是否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比如公司请兼职员工,是否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

韩智力:非全日制员工不是指兼职不兼职,非全日制员工是指小时工。由于小时工是灵活就业,同一个人可以与多人建立劳动关系,所以无法为他办理社保。现在法律对用人单位给员工办理社保要求的是惟一性,也就是一家单位为你办了社保,其他单位不能再办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非全日制员工也是自行办理保险,因为企业办不了,企业支付的小时工工资里面可以含社会保险费。

18.网友:《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行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实施。在现实工作中,某些事业单位既有一些事业编制内的员工,也有事业编制外的员工,已加入了社会保险,所有这些员工都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编制外的聘用员工与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聘用关系?是否可以适用96条的规定?

韩智力:有3种人不受《劳动法》调整,第一种是公务员,第二种是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第三种是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当聘用关系与劳动关系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聘用制。该事业单位对所有人员都采用了聘用制,根据《劳动法》的精神,这些

员工先适用聘用制,按照聘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员工中没有签聘用合同的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制约。

这学期终于初步接触了平法识图,了解到平法识图是工地上至今为止最先进的一种识图方法,通过最近这段时间的学习,了解到了建筑当中梁板柱以及剪力墙的细部构造以及一些构造标准。通过老师的讲解和平法图解的了解学习,进一步知晓了建筑构件中一些钢筋的配置以及布置方法。进一步了解了有关建筑识图的知识。比如:原位标注与集中标注,钢筋连接方法有搭接焊接和机械连接当然连接长度也不一样,还要注意连接的影响范围内都要进行钢筋加密,平法识图中的构造筋,箍筋,吊起筋,通长筋,角筋,拉接筋,抗扭筋,弯起筋,等等不同种类的钢筋以及区别和布置位置方法,进一步了解了有关国标的一些内容,让人受益匪浅。

这些天通过对平法识图的学习我了解到了平法识图的基本概念,平法梁识图,梁的集中标注,原位标注以及框架梁节点构造,抗震框架梁箍筋的构造悬挑梁和女儿墙的构造,通过图书馆对03G101-

3、04G101-4等平法图集进行全面解读和释疑。平法和钢筋计算、平法梁基本知识、平法柱基本知识、平法钢筋计算的一般流程、平法板识图与钢筋计算、平法楼梯识图与钢筋计算、平法剪力墙识图与钢筋计算、平法筏形基础识图与钢筋计算进一步增强了有关建筑方面的研究性学习。

通过最近一段时间的学习进一步了解了建筑这个行业,总的来看我们要学习的还有很多,应本着虚心学习的态度进一步拓宽我们的眼界,最后希望老师能在以后的教学当中舍弃一些华而不实的过程,同时也希望老师在可能的情况下多讲一些自己有关建筑的一些经历,以及在空余的时间里讲一些有关建筑以后的职业前景毕竟我们来此求学是为了就业呀。最后希望我们的生活更美好,让我们一同携手为建筑业添上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专业:建筑工程 班级:1032 姓名:王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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