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人是管理员怎么改?

1、使用管理员密码和证书口令登录”开票软件”。

2、点击”系统维护”-“用户管理”。

3、在”用户管理”页面点击左上角”新增”。

4、在”新增用户”页面输入用户名称,我们在本例中输入的用户名称为”测试开票人”,输入新开票人密码,并赋予新增的用户为”开票员”角色,点击”确定”。

5、创建新增开票员成功。

6、重新打开开票软件,使用”测试开票人”的密码和证书口令登录。

7、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页面下面显示的登录人为测试开票人。

8、开票页面下面开票人栏显示的就是新增的”测试开票人”。

主要功能:企业可以领用纸质发票后,通过网络方式下载纸质发票对应的电子发票卷。

【第一步】用户到税务局领用纸质发票。

【第二步】进入开票软件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网上领票”菜单项,系统弹出”网上领票”提示框,选择购票起止日期,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将列示所选期间段的购票信息

【第三步】勾选需要下载的发票卷,点击”发票下载”按钮,则用户在税局所领用的并被勾选的电子发票信息自动读入到用户的中。

原创文章,作者:税达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post/27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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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你了解增值税吗?

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对增值额征税,实行价外税,由消费者最终负担。是以商品(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或销售货物)等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区别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要关注什么?

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注意:复核人与开票人不可为同一人,且三项必填

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展示及指导

1、没有复核人和收款人,且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为同一人,开票人也不可为管理员

2、销售方发票专用章一般在备注栏内

1、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加盖税务局的章,只能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并盖在备注栏内

2、税局代开发票对开票人、复核、收款人没有明确要求,可只有开票人

看发票,这些事项也要注意

1、当货物名称栏出现详见销货清单时,请记得要对方提供两份销货清单。

2、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请记得抵扣联切勿粘贴,用回形针夹着交上来报销即可。

3、请在开票日期的30天内交到财务进行抵扣。

真实情景中如何计算增值税?

举例:甲公司7月年中大会需要购买一批文化衫,在采购选择时,最终选中A、B俩家服装厂设计的文化衫,俩家供应商的报价都是3000含税价格。

不知道该如何选择时,财务小伙伴给出了建议:

① 先了解供应商的纳税人资格。A是税率为17%的一般纳税人;B是征收率为3%的小规模纳税人。

② 然后根据各种情况推算公司成本。

③ 遵循成本节约的原则,优先考虑成本较低的A供应商,并要求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服装厂7月接到订单(生产一批文化衫),为此购买了1000元不含税的布料,加工生产完后直接卖给客户,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规定卖出价是不含税3000元。

试分析A服装厂7月应交增值税(服装厂是税率为17%一般纳税人)

1、购买原材料成本是1000元,进项税170元。

2、卖给客户收入3000元,销项税510元。

3、服装厂7月应交增值税340元。

布料到服装,产品增值2000元,增值税是在流转过程中征收的税,最后由消费者承担,针对整个流程增值额部分征税(340=510-170)。

请记得抵扣联切勿粘贴,可以使用回形针

开票日期30天内交到财务进行抵扣

编辑设计:石家庄裕华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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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朋友留言:给某客户开了12张发票,全部被退回,理由竟是开票人是管理员。


那问题来了,开票人能不能是“管理员”?要不要退回重开?

突发!开票人不能是“管理员”?

我们先来看看税法上的规定:


文件中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开票人。

同时,该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票填写内容要齐全、真实。

何为内容真实?简单说:谁开票,写谁名。

那收到开票人为管理员的发票,能报销吗?要不要退回?

《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号)的第十二条规定,


购买方拒收发票的情形中不包括:开票人是管理员。

有些人看到这,开始晕了,说了半天了,开票人到底能不能是管理员?

销货方:“开票人可不可以填管理员?” 答:“不可以!”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开票内容必须齐全、真实。

购货方:“收到开票人是管理员的发票,可以报销入账吗?” 答:“可以!”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购买方拒收发票的情形中没有规定开票人不能是管理员。

这个其实也好理解,购买方无法判断开票人的真实性,总不能每收到一张发票就要看眼身份证吧,退一万步讲,说不定还真有一个叫管理员的人在当财务开票呢。

其实,也不用为了这个问题庸人自扰,销售方谁开票就填谁的名就行,正当业务怕什么?对于不正规的违法的业务,即使你填了管理员,税务局也有的是法子找到你。

对于购买方更不用担心了,只要发票内容真实,该入账的入账,该抵扣的抵扣。

建议销售方,为了避免被退票的风险,还是规规矩矩填写开票人。

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发票必须退回?

近日,广东省税务局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答复:


税法上对收款人、开票人和复核人是否能为同一人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原则上复核人和开票人不应为同一人,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需要填写真实有效的姓名。

之前,河南税务局也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答复:


因此,税法上没有规定开票人和复核人必须是同一人。

回到实务中,很多小公司,整个财务工作,从出纳、记账到开发票、报税都是一个人,还要求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为同一人,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

建议:有条件的公司还是规范发票开具流程,设立发票的复核机制,防止因疏忽大意导致虚开发票,更要杜绝徇私舞弊导致的虚开发票。

会计收到这15种发票,不能报销!一律退回!

注意了!会计收到这15种发票不能报销,必须退回!

一、没有交易,完全虚开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未正确填开购货方全称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三、未按规定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四、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五、发票“备注栏”填写不符合规定

以下信息为备注栏必备信息,备注栏缺失的,退回重开!


六、未按规定要求开具的成品油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4.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没有打印“成品油”字样,说明发票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不能报销!

5.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七、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

  • 盖章要求及注意要点全在这里
  • 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重复加盖,能不能正常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统一了发票专用章的样式,详细规定了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按照规定,发票上只能盖发票专用章,加盖了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等的发票,不能报销。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不用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九、单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多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

支付机构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适用税率选择错误的

比如销售货物,却把税率选为6%,比如免税发票却把率开成0%,等等这属于不合规发票,退回重开。

十二、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消费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十三、未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四、专用发票压线错格,票面信息项目不全或者不清晰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十五、涂改票面信息发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2019年修订)第四十九条规定: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收藏!这43种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务院令第6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2.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外:自然人出租、销售不动产且承租方、购买方不是自然人的除外。)

二、与出口、免税、不征税相关的项目

1.适用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除外,国税明电〔1999〕10号)。((国务院令第6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附件1)

2.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征税项目及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4.用于出口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说明: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三、与商业企业相关的项目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4〕136号)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

四、与差额纳税相关的项目

1、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6号)附件2)

2、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附件2)

4、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5、安保服务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以及其他安保服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财税【2016】68号)

6、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9号)

8、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9、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10、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1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6号)附件2)

12、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五、与销售特定货物相关的项目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

3.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得自行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

4.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号)

5.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国税发[号)

六、营改增试点前发生业务

1.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23号)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6号)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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