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您已经做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姑且认为在此期间,您已经享受到了相应的工伤待遇。那么本回答的重点就是提示您:受过工伤的劳动者在辞职后依然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提供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用人单位提供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视地方规定而异。
(1)工伤辞职补偿的法律依据
涉及工伤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及各个地方关于条例的实施办法。
其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类地方法规,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就规定: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部分地区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会直接在实施办法中予以规定,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地方实施办法未规定的,一般可通过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查询。
以北京市为例,可以通过北京人社局的网站查到《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其中规定:
“五、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
因此您如果您所在的地区位于北京的话,参照北京人社局发布《历年北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北京城镇职工的全年平均工资为106168,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为×15=1327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同标准执行,即总共可获得的补助金为=265120元,并且应分别向工伤基金和单位申领。
但是如果您临近退休年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可能会按一定比例折减,如《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就规定: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因此具体应获得何种待遇建议您咨询一下当地的社保部门。或者补充您所在地的信息,我们也可以帮您核准。
①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准备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辞职通知书、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需要单位加盖公章)等。准备齐全后,在当地人社局窗口办理即可。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向单位协商即可,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者拒绝按法定标准支付,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微信公众号:五年四班劳动委员补充更详细的信息以确认,我们提供免费的劳动法咨询,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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