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方信知识产权注册美国商标需要把其他类别一起注册吗?

随着产品国际化,注册美国商标进军美国市场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选择!在申请美国商标的过程中收到商标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要求进行相关问题答辩,却让企业忧心不已,担心商标最终被驳回,影响其入驻美国市场计划。那么企业在审查过程中会遇到哪些问题?该如何处理?

问题一:未委托美国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人申请商标。

商标申请人不熟悉商标申请的流程以及应该注意的细节,如果仅靠自己整理资料并递交,就容易导致因递交资料不规范而收到审查员的审查意见,与此同时,审查员也会建议商标申请人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人指导或者代为操作!

美国专利商标局早在其官网上公布过一则消息,要求海外商标、专利申请人必须委托美国执证代理人处理商标事宜的提议,不按要求操作,自然会收到审查意见!

【案例】咨询的客户收到的审查意见中的内容:

唯一能够签署答复并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处理商标事务的代理人是:(1)在美国任何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和其他美国联邦或美国领土范围的最高法院都有良好信誉的律师。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律师以及非律师通常不得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代表申请人处理商标事宜, 因此,他们不能答复审查意见。

如果收到此类审查意见,请及时委托一家具备资质的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所代您申请商标。

问题二:商标LOGO描述出现问题

每一个商标都有其代表的独特寓意,在申请资料中,需要进行精准的语言描述,如果描述语言与商标本身呈现的信息有偏差,也会成为审核员审查的因素。

【案例】因对LOGO寓意描述不精准而收到审查意见

申请人必须提交修改的商标说明,因为对商标的现有描述不完整,并未描述商标的所有重要因素。

商标寓意描述必须准确,并能识别出商标中的所有文字和设计元素。

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人或者专业的律师,重新修改商标描述,并尽可能描述准确并概括商标设计中的每一个细节。

问题三:查员认为企业提交的样品系伪造,并且列出来的样品未在美国销售。

申请美国商标的基础分为两种:已经使用和意向使用。如果申请基础是已经使用,则需提交使用证据。如果审查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相关证据属于伪造,相关产品或服务项目未在美国销售,商标申请人就会收到审查意见。

基于“商标法”第1(a)条(即:已经使用)申请基础的申请必须包括一个样本,该样本显示出申请的每种国际商品类别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或声称使用的修正案。

(1)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真实使用所申请商标(而不仅仅是保留商标中的权利);
(2)该商标以任何方式展现在产品,包装,吊牌,标签,或产品的展示上;
以及(3)产品确实是在商业上出售或运输。

虽然,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使用证据的审查是越来越严格,但是,遇到这样的问题也别慌!

将申请基础修改成意向使用,那么后面提交使用声明的时候,就可以提交质量更好的使用证据了,并酌情删除不在美国销售的产品类别。

按照审查意见修改,提交在美销售的每个产品类别的使用证据。

近期,美国商标条例将受更改:预计商标注册在几个月内将上调费用!未来除美国律师外,任何注册代理人都不能递交美国商标注册!

申请美国商标注意事项:
美国是采用“使用在先”主义。即商标权的获得以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为基础,商标注册证作为权利证明的一种初步证据。美国商标的申请基础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在美国,商标使用者可以选择在联邦注册商标,或者在业务发生的州进行注册,除联邦商标法外,美国各州都有商标立法权,有商标的“州级注册权”,并设有州级注册机关,但要想获得商标注册只能向联邦专利商标局申请。

3、美国商标维护与续展
根据美国商标法第八条之规定,已成功注册的商标,应自注册日起第5-6年期间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明,以维持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如因特别事由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应说明理由并表明不放弃使用该商标,否则将导致该商标被撤销。

此外,美国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每次续展依然需提交使用证明或不使用理由,否则,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撤销该商标注册。

百利来友情提示:如您需注册美国商标,请抓紧涨价前的最后时间联系百利来办理!在注册途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咨询百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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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也是目前唯一的超级大国,在经济、文化、工业等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对中国企业来说,进入美国市场的意义不仅是全球市场的扩张,也是企业实力的表现。据统计,2017年,中国在美国申请商标已经超过50000件,比2016年增加了22000件,涨幅为77%,中国在美国的商标申请量大幅度上升,预示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下面就由方信知识产权为您整体分析下《美国商标注册查询,注册号是几位数?》方面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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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美国商标局提交申请后,1~2个工作日分配申请号码(从字面上看,序列号码serial-number),申请号码分配后约2周可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查询该商标信息。之后商标会经历申请流程。下面就由方信知识产权为您整体分析下《美国商标注册编号,多少一个类目?》方面的相关问题。

美国对商标采用使用主义,其保护年限为注册日起10年,可多次延期,每次10年。在美国使用该商标时,可以根据实际使用申请,但需要同时提交使用的相关证明书和在美国使用的日期。批准后可获得的美国商标注册证书,如果没有使用该商标的人,可以按照计划使用进行申请,但是在批准后的6个月内必须提交使用证明书和在美国使用商标的日期,在批准该使用证明书后才能取得美国商标注册证明书。下面就由方信知识产权为您整体分析下《美国商标注册,用个人好还是公司好?》方面的相关问题。

亚马逊品牌注册分为两种,一种是在亚马逊平台申请注册的亚马逊品牌注册,另一种是在美国商标局申请的是商业品牌注册。两种申请都有效,但现在和卖方蔓延,前者的申请不能保护亚马逊店铺的品牌。因此,建议注册商业品牌,即注册美国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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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9月24日的第D2021-8号诉讼的最终裁定中,对一名美国专利代理人进行了制裁,理由是他将自己的律师编号(Bar Number)出租给中国代理机构。该机构随后代表外国申请人以该名律师的姓名和律师编号提交申请。这大概是为了让外国申请人可以规避美国法律顾问规则,该规则规定了对外国注册商标申请人和注册人的美国许可律师要求。该律师受到公开谴责,需要接受12个月的试用期。目前尚不清楚这种做法有多普遍,但USPTO正在打击来自中国的欺诈性申请,如在前段时间USPTO对一家中国公司提交的8000多份潜在欺诈性商标申请作出说明理由。

2019年7月31日,一位名为“Wen”的个人在Fiverr上联系了被告人,寻求“USPTO注册律师”来“办理我们的美国商标申请”。“Wen”代表了一家中国知识产权公司的协会,该公司“负责提交商标申请,但想使用您的名字作为我们的国内代表。”被告人同意建立业务关系,允许“Wen”作为国内代表使用被告人的姓名向USPTO提交申请并获得商标证书,被告人同意以每份商标申请文件收取30美元作为报酬

在被告人与“Wen”的业务关系过程中: 

a. 尽管由“Wen”告知了申请,但被告人没有监控或审查使用他的名字提交的商标申请的状态;

b. 在“Wen”或“Wen”的同事(或合伙人)向USPTO提交的大约一百四十(140)份商标申请中,被告人被列为记录在案律师;

c. 被告人没有直接或善意的作为外国代表或与“Wen”就其商标申请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建议或讨论,例如什么构成适当的样本以及商标申请第l(a)节和第l节之间的区别(b)。被告人也未就其商标申请向他们提供任何其他实质性法律建议;

d. 在“Wen”或“Wen”的同事(或合伙人)在USPTO提交商标申请之前,被告人没有做出任何审查或亲自批准商标申请的动作;

e. 被告人的电子签名出现在由“Wen”或“Wen”的同事(或合伙人)向USPTO提交的至少45份商标申请的附带声明中。被告人表示,在商标申请的附带声明中输入他的电子签名是他不知道的,并且未经他的个人批准

2019年12月初,USPTO与被告人就以代表外国注册申请人提交的九十二(92)件带有被告人姓名、签名和律师资格信息的可疑商标申请进行沟通。这些申请似乎不是由被告人提交的。如,在这些可疑商标申请中包含的e-mail地址似乎不属于被告人,还有部分申请信息显示无效的Utah的注册编码(Bar number)和Utah邮寄地址,似乎与被告无关。在USPTO看来,是某些人或实体可能在冒充被告人以逃避美国法律顾问规则(U.S. Counsel Rule)。为此,USPTO寻求被告人的协助与合作,以将其从任何可能存在未经其许可使用其姓名、签名或注册信息的申请中删除(或驳回申请)。

被告人表示他同意USPTO的行动计划和提议的声明,并提交有自己签名的声明以支持USPTO的行动。该声明包含部分不准确、错误陈述或误导性陈述的内容,其中包括:(a)被告人是否同意担任申请人或注册人的代理人、通讯员、国内代表或签字人,(b)被告人的姓名或电子签名是否有理由出现在与申请人或注册有关的任何文件中,以及(c)被告人的姓名是否在其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在商标申请中。被告人表示,在签署并将其提交给USPTO之前,他没有充分审查他的记录或声明(指律师出租注册资格给中国代理机构向USPTO提交商标申请)。被告人进一步表明并承认他错误地将声明视为纠正可疑商标申请的唯一解决方案。被告人很遗憾的表示,他在审查过程中在证据举证方面准备不充足,以就此声明中的陈述是否可以如实主张做出明智判断。

被告人表示,他不知道自己的电子签名会在商标申请和附带声明的出现,并且他没有授权给“Wen”或“Wen”的同事(或合法人)在任何商标申请和附带声明中输入他的电子签名。

然而被告人也承认,如他一直有监控以自己的名义或资质提交的申请,会识别出非本人提交申请的签名。

被告人向OED表示,他在与“Wen”的业务关系、与USPTO商标政策办公室(“TM Policy”)的专职律师交涉期间以及在签署声明时没有充分理解《法律顾问规则》。被告人表示,他现在完全理解《法律顾问规则》,并对他之前对该规则缺乏理解表示悔恨,并承认他的作为和不作为涉及USPTO职业行为规则的许多条款。

被告人承认,他有责任对因同意担任与“Wen”的业务关系中的外国注册商标申请人的美国法律顾问而造成的潜在损害采取纠正措施。被投诉人已采取纠正措施(a)直接联系可疑商标申请的申请人或注册人,他代表其在USPTO担任记录代理人,告知他们未经授权的商标申请以及不符合USPTO商标签名随附声明规则的签名,(b)就违反USPTO签名规定的每项申请与USPTO联系。

USPTO继续在裁定书中声明,

在USPTO的商标从业人员在提供商标类服务之前应充分了解《法律顾问规则》。该法则于2019年8月3日生效,并要求住所不在美国或其领土内的商标程序的申请人、注册人和当事人由美国执业律师代理,且该律师是美国任一州最高法院律师协会在册成员。具体法条详见。(可点击跳转)

在《法律顾问规则》未生效前,USPTO已经发现许多未经授权的商标申请案例,其中无权代表商标申请人的外国当事人在USPTO面前不代表外国申请人。因此,越来越多的外国申请人可能会收到有关在美国注册商标的法律要求的通知,他们提供了不准确信息或信息缺失。如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的标准,谁可以正确地为商标所属人辩护和签名,甚至根据美国法律,商标的真正所属人是谁。这种做法引起当局的担忧,即受影响的申请和任何由此产生的注册可能无效,从而对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产生负面影响。因此,USPTO实施了由美国律师代理的要求,以应对据称是自诉的外国商标申请人日益增加的问题。(即,不聘请律师并亲自申请的人)以及违反商标法和/或USPTO规定的不准确和可能是欺诈的提交申请。如这些外国申请人提交了声称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的申请,但经常用虚假或技术修改的样本来支持他们的使用声明。这表明该商标可能实际上并未被使用。许多为外国注册商标申请人提供建议或代理行事的外国个人和实体其实是没有USPTO认可资质,这种做法破坏了美国商标注册簿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其作为公众可靠地确定所选商标是否可供使用或注册,并给商标审查工作带来了极大负担。具体法条详见。(可点击跳转)

 《法律顾问规则》旨在促使申请人遵守美国商标法和USPTO的规则,提高向USPTO提交商标的准确性,并维护美国商标注册的完整性。例如,代表商标申请人的从业人员应对提交给USPTO以支持商标申请的使用样本进行真正的审查。从业者未能遵守《法律顾问规则》可能会对USPTO商标注册过程的完整性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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