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杜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600751: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预案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科技”)的委托,作为本次海航科技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2020 年 12 月 1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向海航科技下
发《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上证公函[ 号)(以下简称“《预案问询函》”)。
本所现就《预案问询函》提出的需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部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除非另有说明,本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所使用的简称含义相同。
本意见的出具已得到海航科技的如下保证:
(一) 海航科技已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意见所要求各方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及证明;
(二) 海航科技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
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意见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
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对于出具本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意见中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辖区法律为适用法的文件的引用以及所涉事项、法律分析意见,为根据为本次交易聘请的相关司法辖区的法律顾问
LLP.将《境外专项法律尽调报告》提供给本所使用,同意本所在受限于该等《境外专项法律尽调报告》之假设与前提的情况下,在本意见中引用并依赖《境外专项法律尽调报告》的相关内容。本所对该等文件及《境外专项法律尽调报告》内容、假设、前提、内容、结论及意见及/或其译文所作的引述不代表本所对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辖区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该等《境外专项法律尽调报告》构成本所出具本意见的支持性材料,就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或译文的准确性,本所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意见仅供海航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意见作为海航科技对《预案问询函》的回复材料,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本所同意海航科技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意见如下:
一、 《预案问询函》问题 5“预案披露,GCL IH 的 100%股权已被质押予中
国纽约分行为代理人的银团,并已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同时,
Holding Ltd.出具的同意函,其已同意上市公司进行本次交易,并同意在
相关债务清偿后终止相关股权质押的权利。本次交易尚待取得中国农业银
行纽约分行为代理人的银团等债权人出具的同意函。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
露:(1)截至目前与债权人及质押权人沟通的最新进展,预计取得同意
函时间,是否存在重大障碍。(2)GCL IM 将 GCL IH 部分股权质押予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3)结合上述情况,补充披露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及
应对措施。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一) 截至目前与债权人及质押权人沟通的最新进展,预计取得同意函时间,是否存在重大障碍。
根据海航科技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海航科技已取得Kelley Asset Holding Ltd.出具的同意函(以下简称“可转债同意函”),其主要同意情况如下:
易交割时获得其债务清偿的权利,公司方(指 GCL IH、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及海航科技)及其关联方签署《合并协议及计划》(Agreement and Plan of Merger,以下简称“《交易协议》”)及履行《交易协议》项下相关义务的情形均不构成任何GCL IH于2018年3月22日向KelleyAsset Holding Ltd.进一步同意将《可转换票据》下的最晚股权质押日(如其在《可转换票据》及相关文件(以下简称“《可转债交易文件》”)中所定义)延长至以下孰早的日期:(1)《交易协议》约定的最终日;(2)《交易协议》被各方终止之日;或(3)本次交易交割时,可转债同意函下约定的偿还金额向 Kelley Asset Holding Ltd.支付之日。
2.与中国纽约分行及其他参贷行的沟通进展
根据海航科技提供的材料及说明,2016 年 11 月 25 日(纽约时间),海航
科技、海航科技下属子公司 GCL IM、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与以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纽约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纽约分行”)为管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分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支行、印度国家银行相关分行、华美银行相关分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分行为贷款行(以下简称“参贷行”)组成的银团(以下简称“银团”)签订《贷款协议》(《CreditAgreement》,“《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由 GCL IM 作为借款人,向银团借款 40 亿美元(以下简称“银团贷款”),用于支付收购 Ingram MicroInc.100%股权之收购价款。
根据海航科技提供的材料、说明及《境外专项法律尽调报告》,GCL IM 已取得银团就本次交易出具同意函(以下简称“银团同意函”),银团同意《交
易协议》的签署,但需满足《银团贷款协议》下的债务款项能够在《交易协议》下的交割日(或《交易协议》下相关交易完成的孰早时间)同时获得清偿等条件。
关依据和原因,前期是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海航科技提供的材料、说明及《境外专项法律尽调报告》,2018 年 3
为 5 亿美元的可转换票据(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为可转债发行提供增
Holding Ltd.(以下简称“Kelley Asset 股权质押”)。根据海航科技的说明,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Kelley Asset 股权质押尚未于主管部门美国特拉华州公
2.可转债发行和 Kelley Asset 股权质押是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根据海航科技提供的材料及《境外专项法律尽调报告》,2018 年 3 月 2 日,
GCL IH 董事会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 GCL IH 签署、送达并履行《票据购买协
议》并同意据此发行的可转债;2018 年 3 月 3 日,GCL IM 董事会作出董事会
决议,同意 GCL IM 签署、送达并履行《票据购买协议》和《质押协议》。
据此,根据《境外专项法律尽调报告》,GCL IM 及 GCL IH 已就可转债发
行、Kelley Asset 股权质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海航科技于 2018年 3月 6日在上交所发布的《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第九届第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2018 年 3 月 5 日,海航科技召开第
九届第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境外下属公司拟发行可转换票据的议案》、《关于为境外下属公司发行可转换票据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海航科技境外
下属公司 GCL IH 发行不超过 5 亿美元(含 5 亿美元)的可转换票据,发行对
科技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在上交所发布的《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 年 3 月 21 日,海航科技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境外下属公司拟发行可转换票据的议案》、《关于为境外下属公司发行可转换票据提供担保的议案》。
据此,海航科技已就可转债发行及 Kelley Asset 股权质押相关事宜履行了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相应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三) 结合上述情况,补充披露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就可转债的偿还安排,根据《境外专项法律尽调报告》、《交易协议》第
意函等相关文件,Imola Acquisition Corporation(以下简称“买方”)将于本次交易交割时向 Kelley Asset Holding Ltd.指定的账户支付可转债同意函下约定的偿还金额(该等偿还金额将根据天津天海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于交割前 3 个工作日向买方和付款代理人提供的偿清函件(payoffletter)确认),该等偿还金额的支付将视为《可转债交易文件》下 GCL IH 及相关方支付本金、利息及其他《可转债交易文件》下约定款项的义务的履行完毕,与此同时,GCL IM与《可转债交易文件》相关的担保义务应自动并无条件终止。根据《境外专项法律尽调报告》,《交易协议》及可转债同意函已生效。
就银团贷款的偿还安排,根据《境外专项法律尽调报告》及《交易协议》第 2.10 条、2.11 条的约定,买方将于本次交易交割时将偿清函件中要求支付的总金额的款项委托给付款代理人,并授权和指示付款代理人针对相关债权人,向偿清函件中指定的账户支付偿清函件中规定的金额,以清偿债务并解除与此有关的任何担保权益。根据海航科技的说明,该等相关债权人包括各银团参贷行;该等买方向其支付的偿还金额及具体偿付安排将根据卖方于交割前 3 个工作日向买方和付款代理人提供的偿清函件确认;该等担保权益包括 GCL IH 的股权质押,GCL IH 的股权质押将于交割时或交割前后得到解除。根据《境外专项法律尽调报告》,银团同意函已生效。
根据《境外专项法律尽调报告》、《交易协议》、可转债同意函、银团同意函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在《交易协议》、可转债同意函及银团同意函生效,且就前述 GCL IH 股权解押的相关安排得到有效履行的前提下,前述 GCLIH 股权的质押情况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障碍。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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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0日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401会议室迎来了由知名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牵头讲授的“模拟法庭”课程第一节理论课。金杜律师事务所是中国律师界居于领先地位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为中外客户就各类境内及跨国交易提供全方位的法律解决方案。

“模拟法庭”课程第一课是由关峰律师——2008年、2009年连续被《钱柏斯环球》推荐为中国争议解决首选律师、刘海涛——有20多年的诉讼仲裁经验,曾多次受邀作为演讲嘉宾参加各类法律专题的高峰会、研讨会和培训课程。课程开始之前,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在讲话中提到,作为在业界和海外知名度均享有良好声誉的金杜律师事务所,愿意接受优秀的法学院同学参加该律师实习,也积极表示乐意对学生们进行专业技能授课,这是十分难得的机会。副院长杨力也表示,希望同学们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和日后的努力,努力成为与金杜律所一样优秀的法律界新成员。

关峰律师的授课内容主要围绕《商事案件的诉讼准备及答辩》展开,结合自己多年从业经验。关律师为同学们一针见血地点明商事诉讼中的注意事项,指出“诉讼是一场战争”,诉讼成败关乎于双方当事人的重要利益。因此,作为律师需要对客户的预期和目的进行了解,设计完整的可操作的解决思路,了解并动员各种客户资源,综合考虑和把握案外因素,从而保证对当事人利益的正当且最优的保护。

刘海涛律师的授课内容则就《民商事诉讼举证应注意的问题》展开,就具体的法条内容进行细致解剖,结合理论和实践操作技巧,就举证责任、举证期限等与证据有关的诉讼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其中刘律师着重强调,作为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时,应怀有“如履薄冰”的心态,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效的运用证据,把握诉讼的成败。

在授课结束后,刘永沛老师就两位律师提到的关键问题进行了画龙点睛的评点。课程结束之后,两位律师与课程师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最后,金杜律师事务所两位主讲律师和参与课程的学院师生拍摄了合影,记录下一个难忘的律师实务交流之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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